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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法的属性与作用_图书馆管理学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书馆法的属性与作用_图书馆管理学第二节 图书馆法的属性与作用一、图书馆法的属性所谓图书馆法的属性,就是指图书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归属。尽管读者不是图书馆的成员,但读者是图书馆系统的构成要素,任何读者都必须接受图书馆的管理。

图书馆法的属性与作用_图书馆管理学

第二节 图书馆法的属性与作用

一、图书馆法的属性

所谓图书馆法的属性,就是指图书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归属。

对图书馆法属性问题的研究,相关研究者共提出了下列7种观点:①民法说,认为图书馆法涉及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其应当属于广义的民法范畴。②社会法说。理由是:从调整对象看,图书馆法具有社会法的公法与私法交融的属性;从立法宗旨看,图书馆法与社会法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宗旨相一致;从立法原则看,图书馆法符合社会法的公益原则;从法律责任看,图书馆法符合社会法律责任体系的复合性特征。③科教法说或科教文卫法说。④经济法说,认为图书馆与读者类似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故图书馆法属于经济法范畴。⑤双重属性说,认为图书馆法调整双重法律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图书馆法兼具民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同时,图书馆主要从事教育和情报传递活动,因而图书馆法亦具有教育法和文化法的性质。⑥多重属性说,认为从保证图书馆这一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属于实体法;从规范图书馆实践这一复杂过程的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属于程序法;从界定国家、图书馆和读者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属于广义上的民法;从界定国家、图书馆和读者中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属于行政法;从图书馆所从事的是人类精神文化工作的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属于文化法。⑦独立规范说,认为既然图书馆调整对象多样,不能为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完全包容和囊括,那么它是一部专指性很强的法律,是以宪法为指导、以相关法律为参考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

我们认为,确定图书馆法属性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图书馆法的调整方法。图书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图书馆内部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以及图书馆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图书馆法的调整方法蕴涵下列五种因素:①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性质,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型关系;②法律事实的选择,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根据是事件还是行为;③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方法,即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由双方协商还是直接由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机关命令确定;④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及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即法律是否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作一定程度的变更;⑤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即当发生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时,国家所施加的制裁的种类及施加制裁的程序。五种因素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它们的有机统一构成图书馆法的调整方法。(www.guayunfan.com)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认为图书馆法应该属于行政法范畴。理由如下:①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曾经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在图书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主要矛盾,因为图书馆馆舍的兴建、图书馆经费的下拨、图书馆编制的确定等关系到图书馆兴衰存亡的大事均取决于这对矛盾的发展变化,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图书馆内部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以及图书馆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也受这对矛盾的规定和制约。②所谓隶属关系,是指主体相互之间所存在的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及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图书馆法所调整的诸种社会关系中,大多具有隶属性。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内部上下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自不待言,即使是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也具有隶属性。尽管读者不是图书馆的成员,但读者是图书馆系统的构成要素,任何读者都必须接受图书馆的管理。③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根据是行为,如拨款行为、改变图书馆建筑周边环境的行为、人员调动行为、借阅行为等。④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命令确定,而不是由双方协商。例如,主管部门给图书馆拨多少经费并不取决于图书馆是否高兴,图书馆对外借图书的超期罚款也不取决于读者是否满意。⑤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程度较高,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较低。譬如,《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1994)对图书馆用户的权利、特殊群体图书馆用户的权利、图书馆用户的责任、图书馆的义务和权利、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主体都无权随意变更。⑥当发生违反图书馆法的行为时,犯法者所遭受的制裁通常是行政制裁。例如,《日本图书馆法》(1999)第23条规定:根据第20条规定支付了补助金以后,如果发生了下述事项中的一项,国家必须终止支付该年尚未支付的补助金,同时,责令其返还已经发放的该年度的补助金:图书馆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地方公共团体违反了补助金发放条件;地方公共团体采用虚假的方法获取补助金。《韩国图书馆法》(1963)第10条规定:监督厅对公共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项者,得命令其设立者停馆:显著危害美风良俗之行为;不能维持第5条第3项规定之设施标准;违反本法或本法之命令,非停馆不足以进行监督时。

图书馆法所具备的上述几个特点完全符合行政法的要件,因此我们说图书馆法属于行政法范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十届人大重提上述七大法律部门,并以2010年为基本确立该体系的预期时间。我们将图书馆法归入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应该是比较合理的。

二、图书馆法的作用

图书馆法的作用,亦称图书馆法的功能,泛指图书馆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一般来说,一切社会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和方式,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图书馆法作为法的一种类型,自然也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上述功能。

具体而言,图书馆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图书馆事业正确的发展方向

作为上层建筑的图书馆事业,必然要受到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有了图书馆法,就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使图书馆的一切工作都围绕国家的路线方针运行,从而保证图书馆事业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例如,《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第3条规定:“举办图书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累和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2)保障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物质条件

图书馆法中通常都有关于经费、馆舍等方面的规定,这就能够从法律上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譬如,《俄罗斯图书馆事业联邦法》(1994)第14条规定:国家通过拨款和实行相应的税务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价格政策来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挪威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法》(1977)第3条规定:居民在8 000人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市政府将最少拨出每人10克朗的图书馆经费;人数超过8 000,每人至少要有5克朗的经费。

(3)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图书馆系统的有序运行

图书馆法通过规定图书馆活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图书馆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图书馆用户的权利与义务等,对与图书馆有关的各种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从而保证图书馆系统的有序运行。

(4)使图书馆在信息社会处于强势

经济的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繁荣,刺激了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信息已成为与物质、能源并列的三大社会支柱之一。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在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信息社会,图书馆作为收集、整理、传播文献信息的中介机构,其社会职能、藏书结构、技术方法、服务方式等都将发生变革。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才能适当调整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图书馆、图书馆与用户、图书馆与社会及图书馆内部的各种关系;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才能加强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管理,明确图书馆在信息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在今后信息产业的竞争中处于强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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