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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的发展脉络

时间:2022-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的发展脉络_天津市大学贫困生二、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的发展脉络天津市教育资助管理体系的逐步完善是解决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问题的基本保障。2007年9月天津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天津市教委直属单位,作为学生资助专门管理机构。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天津市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的发展脉络_天津市大学贫困生

二、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体系的发展脉络

天津市教育资助管理体系的逐步完善是解决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问题的基本保障。当前,天津市教育资助工作形成了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导,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各区县学生资助部门和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11]

(一)各级各类教育资助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1.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教育资助管理机构

1999年9月,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立,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2006年2月,更名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与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合署办公。中心内设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处,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推动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相关工作的开展。(www.guayunfan.com)

2007年8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在《通知》中,要求“成立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天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天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教委设立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天津市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2007年9月天津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天津市教委直属单位,作为学生资助专门管理机构。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天津市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为加强指导和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明确工作主体和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市教委印发了《关于成立“天津市教委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津教委办〔2008〕18号)。2008年9月正式成立天津市教委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9月市教委统一部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津教委〔2009〕39号),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确定主管领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确定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部门为所在区(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区(县)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和管理本区(县)学生资助工作。具体内容有五个方面:①负责本区(县)中等职业学校等高中阶段助学金的管理工作;②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③负责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等事项的审核工作;④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⑤完成其他资助任务。

2009年,天津市设计开发“天津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资助信息发布平台、高校奖助学金项目的开发设计。该系统的建立有利于各级资助机构提高信息管理效率,降低工作运行成本,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规范化。

2012年11月,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天津市教委印发《关于成立天津市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69号),决定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12]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教委学生处、财务处、德育处,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评审委员会由高校主管领导、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秘书处设在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各级各类高校设立教育资助管理机构

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校作为教育资助工作的前沿阵地,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管理机构一直是自行设置或挂靠在有关部门。而随着高校教育资助工作的不断深化,建立相对统一的管理机构,无疑将会促进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有效衔接,保障资助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故而加强各级各类高校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成为保证高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

2006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适应高校教育资助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6号)。《通知》要求:2006年秋季开学前,各高校“必须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为常设机构,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队伍建设”,按在校生规模比例落实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足额安排全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高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10%比例提取的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2006年6月1日,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2006〕31号),对天津市各级各类各高校“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做出部署。天津市各高校在原有资助工作的基础上,设置专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工作保障。据调查,该专门机构一般设置在高校的学生工作部(简称“学工部”)内。

(二)天津市大学贫困生教育资助制度文件的提出与完善

1.天津市高校“国家奖学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2007年6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下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正式发布并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对在高校设立的“国家奖学金”的适用范围、财政分担、奖励标准、评选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奖学金并不是专门针对大学贫困生设立的,而是“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但是大学贫困生可以通过自立自强、刻苦学习,以优秀的学业表现获取该奖项以解决部分经济困难状况。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要求,2007年9月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奖学金的适用范围,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申请与评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等事项。实施细则对国家奖学金的经费拨付方式、评审办法、事业收入提取比例,民办普通高校享受政策的条件等进行了细化,并要求各高校制定详细评审办法。2007年9月30日,《细则》正式发布并实施。

2.天津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制度

2007年6月27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并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对国家助学金适用范围、财政负担、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名额分配、评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2007年11月,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教〔2007〕38号),该《细则》共六章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助学金的适用范围,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申请与评审,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等事项。《细则》还对天津市按比例负担部分进行了细化,市属国办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由市、区县分担,给予区县50%转移支付、财政困难区县补助最高为70%,为民办高校分担30%。《细则》中对民办普通高校享受政策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

2008年10月,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修订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条款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27号),对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规定进行修订,指导天津市高校资助发放工作。2010年11月,基于对物价、生活成本和学生培养成本变化的考虑,天津市调整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同年11月22日,天津市教委下发《关于调整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0〕138号),将标准调整为: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50%;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25%。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0月31日废止。

3.天津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

2007年6月27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并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是我国新设立的专门针对大学贫困生的奖学金。《办法》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适用范围、财政分担、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名额分配、评审程序、民办高校适用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2007年9月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于同年11月公布实施,对天津市高校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定。该《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适用范围,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申请与评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4.天津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1999年在北京、上海、天津等8个试点城市中开始试行,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据此,教育部又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此后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实行。2001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逐步成为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学生助学贷款的政策及相关补充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4号)。2006年11月,根据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状况,天津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提出了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并重新颁布《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6〕59号)。该办法将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明确为天津市市属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将放款方式由“一次申请、逐年发放”变为“一次申请、全部发放”[13],简化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手续;新办法在《附则》中明确指出“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扩大资助范围;并在贷款条件、贷款程序、贷款年限、贷款利息,及助学贷款监管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天津市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状况,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于2008年10月颁布了《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天津市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德〔2008〕26号)。《通知》主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第一,继续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掌握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第二,各高等院校应对贷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活动,强化学生的“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第三,各高校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贷款学生档案。第四,各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经办银行的合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并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其他银校业务合作工作。[14]

5.天津市高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制度

为切实解决天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天津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8月31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中提出若干配套政策,其中第一项配套政策就是“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同年,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了奖学金的享受范围,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申请与评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2008年5月4日,首届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颁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是天津市市面向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设立的政府奖学金项目,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荣誉最高、奖励额最大的奖学金项目。正如市长黄兴国在颁奖大会上发言指出:“设立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有利于高校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有利于激发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拓展大学生的成长空间,进一步优化成才环境,使更多优秀大学生脱颖而出”。[15]

6.天津市高校“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的要求,2007年9月,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四章十五条,规定了奖励金的适用范围、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奖励金的发放与拨付等事项。作为天津市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学生。 ”

7.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制度

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要求,2007年9月,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四章十七条,规定了代偿资助的享受范围、申请条件与程序、资金拨付与管理等事项。

8.天津市高校“勤工助学”政策

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并实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办法》中对勤工助学工作组织机构、学校职责、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职责、校内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同年,天津市出台《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天津市高校勤工助学工作。

天津各高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07〕29号)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相继出台了本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与此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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