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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制和民间助学理念的嬗蜕_中国教育财政史论

时间:2022-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规制和民间助学理念的嬗蜕_中国教育财政史论第二节 宪法规制和民间助学理念的嬗蜕新政府不断激发民众的教育热情,重视为工农大众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失去了宪法保障。

宪法规制和民间助学理念的嬗蜕_中国教育财政史论

第二节 宪法规制和民间助学理念的嬗蜕

新政府不断激发民众的教育热情,重视为工农大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过程并不仅仅是高喊几句口号,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投入是这一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公共教育财政制度是实现理想的保障。然而从民众的动员到资源配置的实现是一个复杂过程,须经由观念、法律、政治和政策等多层传导,最终才能落实到物质层面。政府与社会是相互界定的两个范畴,是教育投资的两大主体。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对政府教育经费拨款规制消失,武训慈善助学的理念受到批判,近现代政府与社会对于教育经费的责任划分和筹集动员方式都被新的主流政治文化抛弃。新教育财政基础须建立在新的价值体系之上。

一、宪法更替与教育财政基础

1946年底,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献,《中华民国宪法》之教育文化专节中,教育发展与政府财政拨款紧密结合。[35]这一宪法是多党派共同参与下制定的。国民教育机会、权利的保障与政府的责任结合,并通过对政府教育经费拨款的具体限制作为达成目标的主要途径。限政是宪法的目标,保障民众权益的基础。这一宪法性文献设置了众多保障教育和教育经费的条款,具体如下:

《教育文化》(www.guayunfan.com)

第一五九条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一六○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己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六一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六三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平,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六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

第一六五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六六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六七条 国家对于所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一、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二、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三、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四、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时移世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其中只有一条涉及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可见,《共同纲领》已不对新政府财政经费进行精确限制,也不对儿童受教育权提供“免纳学费”的经济保障,但仍可以发现教育事业列在宪法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说明教育职责在宪法层面未被丢弃。

1954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其中有: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力。[36]

1954年的宪法放弃《共同纲领》中“普及教育”的条款,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责任未加提及。1954年8月,《人民教育》发表当时北京师范大学校长的《教育工作者应以实际行动来保证宪法的实施》一文,文中对政府筹措教育经费问题未置一词。

新中国成立初期,宪法对于公共教育财政制度问题悬而未决。宪法是国之大器,近代中国的宪法对于教育经费曾做严密和细碎的限制,这在国际宪法史上十分罕见,这些规范在1949年后消失得无影无踪。新中国成立后,在新的意识形态中,国家在理论上是人民的国家,国家与人民一体化,国家成为普通民众天然信任的对象,因为限政的理由不再存在,宪法的教育经费条款清洗一空。新中国成立后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失去了宪法保障。但是,社会上除宪法之外,还有政治和经济等其他社会系统的存在,因而只有进一步考察这些系统,才能揭示这一时期教育财政制度的运行状况。

二、武训批判与民间助学理念

武训批判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思想政治领域的批判运动,这一运动冲击中国传统民间慈善助学观念。

武训的材料最早见于1888年杨树坊等的《具禀堂邑县署请奖表文》。杨树坊是武训家乡柳林镇的地主、开明士绅,在武训兴学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山东巡抚张曜曾奏请建坊,受到光绪皇帝的表彰。1909年,山东巡抚袁树勋再次奏请朝廷表彰武训,要求增高表彰规格,希望宣史馆立传表彰武训。他认为“以一乞人兴学三州县”,仅以平常的旌旗表彰不足以“示来兹而风薄俗”。[37]地方政府此时彰显武训事迹,意在借此鼓励民间集资办学。1904年清政府颁布并实施新式学制,推行普及教育,希望民间社会捐款办学。

国民政府时期出现二次弘扬武训精神的高潮,第一次主要在20世纪30年代由山东省教育厅厅长何思源推动,第二次与平民教育家陶行知关系密切,着力弘扬以慈善助学为手段,以教育为主题济世救国的良策。在武训精神形成过程中,国家与社会都扮演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说国家主要是认可与定性,社会的意义在于宣传和升华。前者的代表有清末光绪皇帝和山东巡抚和民国时期的蒋介石、何思源,后者主要代表是武训周围的民众和蔡元培、陶行知、郭沫若等社会活动家。两者的良性互动使国家意志和社会意识有机结合,民间慈善助学观念得到传扬。[38]

受陶行知嘱托,1951年2月,电影《武训传》拍摄完毕,在全国公映,引起热烈的反响。最初对于《武训传》的评论较为宽松自由,然而,当毛泽东将之认真看过二遍,认为影片反映改良主义,违背了阶级斗争的底线。对《武训传》的自由讨论一变成为一次由最高领袖介入,经过周密策划和组织的批判运动,并最终演化为全民性的思想政治运动。江翻雪卷,海涨塘平。1951年7月在《人民日报》全文刊载《武训历史调查记》,武训被塑造成为一个以“兴义学”为手段,为反动政府服务的大债主和大地主。[39]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强调阶级斗争的新核心价值之下,武训因不去起义而去创办义学,这种改良主义的思想受到批判,被视为是投降主义。在革命应先于教育的论断下,批判者认定义学只是对反动派有利,这一做法冲击近代以来教育救国的思想。在反对封建主义的口号下,批判者将帮助民众获得教育权,认定为反动政府服务。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武训精神的批判间接冲击中国近代民间慈善助学的理念。

新中国成立后,民间社会组织逐渐被纳入国家统制的范畴,慈善助学也一步一步失去了社会的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代之兴起的新理念是人民翻身做主人,民众在政府动员和组织之下献工献料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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