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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课程权力_现代学校课程领导

时间:2022-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的课程权力_现代学校课程领导第一节 学生的课程权力我国课程管理体制变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课程权力的下移和重新分配。在我国传统的课程管理中,学生基本无课程权力可言,合理的课程权力几乎完全被剥夺,这是学生处于不利的、被动的课程地位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赋予学生明确的课程权力势在必行。

学生的课程权力_现代学校课程领导

第一节 学生的课程权力

我国课程管理体制变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课程权力的下移和重新分配。目前,学生在此课题的研究中处于被关注的视野之外,基本上是研究的一个盲区。对于学生课程权力的一系列问题,新课程管理制度及有关文本或研究中只提供或隐含了一些基本的精神和原则性的建议,并没有作进一步的充分说明和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然会影响新课程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鉴于此,笔者试图从课程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内在逻辑,以及对新课程管理体制中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精神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就学生课程权力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赋予学生课程权力的必然性及其意义

赋予学生适度的课程权力,是课程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传统的课程管理中,学生基本无课程权力可言,合理的课程权力几乎完全被剥夺,这是学生处于不利的、被动的课程地位的一个根本原因。当前,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切实赋予学生一定的课程权力,否则学生在新课程的背景下,将感到无所适从,课程的目标和价值也将难以得到全面的实现。因此,赋予学生明确的课程权力势在必行

1.赋予学生课程权力是课程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www.guayunfan.com)

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模式的课程管理实践中,由于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管理模式的弊端与缺陷日益暴露,而结合型管理模式的优越性与可持续发展性不断凸显,为了扬长避短,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许多集权型或分权型的国家纷纷采用结合型的管理模式,同时,实行结合型模式的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其原有的课程管理制度。

顺应课程管理实践的发展要求与趋势,在理论探索上,学者们纷纷提出“课程共有”的主张,认为课程权力在分配上应处于一种合理状态,即“各种不同主体在课程权力分配上的一种理想的关系——国家、地方和学校之间,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理论研究者和教育实践者之间以及教师、学生和家长之间,在课程权力及其相关问题上,原则上可以成为‘朋友’关系而非单向的命令与执行关系。”并且,不同主体之间的课程权力应形成一定的相互制衡的张力。基于这种权力分配取向,有的学者开始思索课程权力的细分问题,寻求课程权力在课程主体上明确、具体而合理的划分。在这种背景下学生的课程权力开始受到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赋予学生一定的课程权力是建立合理、多极化的课程权力结构,实现课程管理民主化的必然选择。

2.赋予学生课程权力是我国实施“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内在诉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在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高度集中统一的课程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基础教育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其固有的弊端和缺陷日益显现出来。为削弱控制性,增强协调服务性,加快课程管理的民主化进程,我国的“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应运而生。“三级课程管理”制度的出台,不仅与世界各国课程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与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和教育实践的发展状况也是相符的。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权力下放的进程在政策上向前迈进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

但是,我们应进一步认识到,“三级课程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课程权力必须依据课程管理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配置和定位,必须切实把部分的课程权力向地方、学校乃至社会进行转移和回归,各级课程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必须明确化和具体化。只有这样,新的课程管理制度才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才具有实践的价值和现实的意义。学生作为课程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主体,其课程权力分配的问题必然凸显出来,成为新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关注并赋予学生适切的课程权力,是当下我国实施新课程管理制度的内在诉求,是课程管理体制改革乃至基础教育改革最终走向成功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3.赋予学生课程权力是全面提升课程质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

新课程所倡导的学生观、课程观和学习观是新课程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要把这些新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到课程实践中,转化为实际的课程行为,从而全面提升课程质量和教学质量,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切实赋予学生一定的课程权力。

首先,赋予学生课程权力,有利于学生在课程中地位的提升和角色的转变。学生享有适切的课程权力,其本质是他们在课程中主体性的回归、觉醒和表达,是生命价值存在的体现。从课程伦理的角度看,学生是基层课程实践的参与者,也是课程的消费者和受用者,对于课程的开发、实施、评价与完善,应享有一定的过问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在课程管理和建设中应具有与其他权力主体平等的地位,并与之相互制约、相辅相成,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课程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在课程权力的行使中实现角色的转变,合法生成符合新课程理念的行为,从而提高新课程实施的质量。

其次,赋予学生课程权力有利于学生转变学习方式和端正学习态度。在课程实践中,学生课程权力的行使,将使他们在与课程情境的民主互动中,通过体验、探究、对话与协商等方式,主动建构知识和获得生命意义,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同时,学生享有一定的课程权力,有利于他们提高对课程的责任感,增加对课程的感情投入,促使他们自觉按照课程的目标与要求来管理和激励自己,不断反思自己的学习方式、行为方式乃至在教育教学中的生活方式,并作出积极有效的调整,从而提高课程实施的有效性,拓展课程的价值,全面实现课程的目标。

二、学生课程权力的主要构成

课程从理想形态到现实形态的转化,是一个不断丰富、拓展、调整、选择、改造和适应的过程。而这种转化的实现,有赖于各主体合理课程权力的行使。在目前我国的课程框架下,学生的课程权力至少必须广泛体现于学校层级的课程规划、选择、开发、实施与评价等各个主要环节,其构成应涵括学生在这些课程运行过程中享有的一定限度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当然,这些维度的构想及其分解也仅仅是粗线条的和初步的。

(一)参与课程选择的权力

选择性作为我国新课程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九年一贯制的课程设置中,充分体现在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上。这两种课程之所以成为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亮点,是因为其开发与实施必须基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个性需求。因此,在所有的课程类别中,它们赋予了学校最大的自由度,而学生参与课程选择的权力在此也得到最集中的体现。

第一,学生参与课程选择的权力体现在校本课程门类和形式的确定上。校本课程的开发要注重以需求为导向,学校一方面要适时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发展需求进行评估和研究,另一方面要让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作为校本课程开发小组的成员参与讨论和决策工作,要让学生有权力和机会充分表达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共同参与规划、选择和确定校本课程开发的门类和形式。

第二,学生参与课程选择的权力还体现在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和主题的确定上。在综合实践活动领域上,除了国家提供的基本的参考性框架外,学校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新的活动领域,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其主题必须来源于学生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学生必须有权力能够根据他们的兴趣和爱好,在教师的引导下,从其个体的学习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或自然生活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领域和主题,并且随着活动的开展,不断生成新的活动主题,拓展新的活动领域。

当然,学生参与课程选择的权力还表现在更为微观具体的课程行为和细节上,比如学习情景、学习方式、学习资源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此外,学生拥有参与课程选择的权力,也意味着相应的拥有拒绝强加给他们不合理课程的权力。

(二)参与课程设计的权力

这里所指的课程设计是指“课程计划的制订,具体涉及确定课程目标以及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学生参与民主化的课程管理应该是全程的、立体式的和全方位的,在课程设计的环节上也应得到充分的体现。当然,在不同的课程类型中,学生参与课程设计权力的限度应是不尽相同的。

首先,学生应当享有充分参与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的权力。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发,本质上都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开放的决策过程,是以教师和学生为主的,包括学校领导、家长、社会各界人士等在内的多主体参与策划的课程活动,其方案应当由以教师和学生为核心的开发团体共同决定。因此,在这两种课程的整体设计上,包括主题的选择、目标的确立、内容的组织、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实施与评价方案的制订等方面,都应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权力和意志,让他们能够全程参与实质性的讨论并成为最终方案的主要决策者。

其次,在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校本化的过程中,学生也应享有一定的参与讨论和决策的权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校本化改造方案制订的首要问题与重点是,如何在有关课程标准的规范下,根据学校、社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对这些课程进行重新设计或适当调整,使之进一步具体化、特色化和可操作化。在校本化的过程中,教师要把学生看做课程组织是第一要素,让学生以课程主人的身份,拥有为课程改造出谋划策的权力,在课程总体方案的设计上,尤其是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课程实施具体方案的制订等方面成为教师的得力助手。

(三)参与课程建构的权力

新课程认为,课程是具体的、动态的、民主的、开放的、广域的和可变更的,课程内容和意义的生成有赖于课程主体对各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通过体验、探究、对话、协商等方式进行个性化的解读与共同建构。为此,学生必须充分享有参与课程建构的权力。其一,学生应享有根据其知识经验参与课程建构的权力。美国课程理论家平纳和格雷特认为,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是依照自己的“履历情境”,依照自我的生活经验和生活连续来解读课程所提供的课题文本。从此意义上讲“,学生即课程”。因此,学生必须享有使他们的个人经验及生活世界“合法”进入课程的权力,进而享有广泛开发和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的权力,以及根据这些经验和资源重构知识意义与价值的权力,才能产生有效的学习。

其二,学生应享有通过制订个性化的学习方案参与课程建构的权力。在课程建构中,学生作为课程的“自我组织者”,必须具有表达其个性的权力,才能更好地挖掘和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构建具有个性意义的世界。为此,学生应有权力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个性需要、学习能力和愿望,在较大程度上自主确定学习的目标,选择学习的内容、方式及指导教师,决定学习的进程和活动结果的呈现形式等,即制订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并依此进行自主学习。

(四)参与课程评价的权力

当代的评价理论强调评价中的人文精神,重视评价双方在评价过程中的互动、沟通、理解和让步,提出“让被评价者最大程度的接受评价结果,就是评价的最大效益。”虽然学生的判断能力可能还不够成熟,但作为课程实践最直接的感受者,他们的评价对于完善课程评价结果,实现课程评价功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因此,学校、教师要赋予学生适度参与课程评价的权力。

一是自我评价和互相评价的权力。赋予学生自评和小组间互评的权力,并引导他们自主选择和确定评价的标准、内容与方式,充分体现了评价中对学生作为独立意义的个体的最大尊重,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感,促使他们自我检测、诊断、反思和改进。此外,还可以增进师生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并修正教师的评价结论,使评价更客观、全面和有效,使评价结果更能被学生所接受和认同。

二是评价教师的权力。现代教育强调民主平等、相互尊重与共同成长的师生关系,体现在评价方面,教师有评价学生的充分权力,学生也应有评价教师的同等权力,不仅包括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的评价,也包括对教师其他一切课程行为的评价。这是师生共同反思、教学相长和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课程共有模式下各主体的课程权力相互制衡的内在要求。

三是评价课程材料的权力。随着人们“消费”意识的增强,教育从注重“卖方市场”向注重“买方市场”的转变,政府和学校所提供的教育资源的质量已日益成为人们关注和评价的对象。因此,赋予学生评价课程材料的权力势在必行。并且,就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科书等材料而言,它能否满足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也应由学生通过自己的体验和感受,以某种方式作出价值判断。

三、赋予学生课程权力的几点策略

长期以来,学生课程权力缺失的现象极为普遍。在我国当前课程改革的背景下,要切实赋予学生合理、适度的课程权力,必须从政策制度、观念意识、实践环境等多个层面入手,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社会要齐心协力,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转变师生的观念意识、优化实践的环境氛围等多种措施,为之创造各方面的有利条件。

(一)科学制定课程权力配置和划分的政策法规,从制度上明确赋予学生适切的课程权力教育管理的秩序与行为,需要用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规范、维护、约束及干预。当前“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管理的重要理念与工作思路。法治意味着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并接受法律的制约,而“‘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前提。”在我国正处于从按政策办教育向“依法治教”过渡的阶段,由于教育立法很不完善,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符合国家立法精神的规章与政策,也是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将促进依法治教的进程。

课程权力作为教育权力资源的组成部分,其配置与划分无疑是课程管理乃至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理应成为“依法治教”的关注领域与实施范畴。国家、地方主管部门要组织课程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根据当前课程的价值取向、课程的伦理法则及课程的发展规律等,从实际情况出发,明确制定、细化课程权力分配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对学校特别是师生进行合理的“赋权增能”,使先进的课程观念文本化、规范化、具体化和可操作化,最终为学生享有及行使适切的课程权力提供一定的政策导向、制度保障、行为依据和可能空间。

(二)逐步建立课程的校本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学生广泛参与课程的校本决策。国家、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一般只对课程进行总体规划和宏观指导,提出一些基础性建议,而学校才是课程最基层的执行者和实施者。

笔者认为,要切实赋予学生课程权力,学校必须立足本校,创新工作思路,建立全新的课程管理机制。

首先,学校行政部门要根据“三级课程管理”和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和要求,转变以往自上而下忠实执行的课程管理观念和管理职能,结合本校实际,通过成立学校课程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让教师和学生乃至家长、社区人士等有机会直接参与学校课程事务的管理,并逐步建立课程的校本管理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可能使那些最接近决策的实践、最易受决策结果影响或对决策执行负有基本责任的人士,成为学校课程决策的制定者。

其次,学校要不断创新和完善课程与教学的校本管理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赋予教师和学生充分的课程权力,如课程的知情权、建议权、过问权、表决权等,鼓励他们广泛参与课程方案制订、教材选用、校本课程开发以及教学、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考试与评价等方面的讨论和决策。亦即,要建立以提高课程组织效能与课程质量为核心的学校课程与教学管理制度,从而营造一种有利课程发展的学校制度环境,改变教师和学生在课程实施中长期处于消极被动状态的局面。

(三)努力营造民主开放的课程实践氛围,强化学生的课程权力意识和课程责任意识、学生课程权力的真正获得,不仅需要外部政策制度的赋予,更需要他们把这种外部的存在内化为自己的意识和观念,即必须打破与主体的对立与隔离而主体化,才能进入大脑并反作用于外部环境。亦即,必须以课程权力意识的形成为中介,学生才能实现从对课程权力的认知到自觉生成相应课程行为的转化。此外,权力作为一种超强制的支配力量,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和“非理性”的属性,对良好秩序的建立会产生强大的破坏力。学生作为法律上和伦理上的责权主体,在拥有课程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学会履行相应的课程义务,承担相应的课程责任,自觉反思自己的课程行为,具有一定的课程责任意识。这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课程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前提。

学生的课程权力意识和课程责任意识的生成是一个自外而内,逐步主体化和观念化的过程,而这种转化有赖于外部条件和氛围的支持与促进。因此,学校必须在当前有利的政策制度环境下,重建课程伦理和课程文化,努力营造民主开放的课程实践氛围,以强化学生的课程责权意识。首先,要创设生态化、学习化的课程环境,营造自由、安全的心理氛围,让学生在课程的整个运行过程中,能作为课程“自我组织者”的角色,积极参与课程管理和建设的各项活动,才能逐步生成鲜明合理的课程责权意识。其次,要引导学生在课程实践中时常反思自己的课程观念与行为,如通过开展“我是课程的主人”、“讲自己的学习故事”、“学习心得交流会”等汇报交流活动,促使他们养成自觉反思的习惯和能力,以不断强化自身的课程责权意识。

当然,由于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相应的能力为基础,因此,在赋予学生课程权力的同时,还要注意培养其相应的课程能力。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在拥有课程权力之后有能力行使它,也才能达到赋予他们课程权力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其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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