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育才学校的“宪法”_陶行知的教育管理

育才学校的“宪法”_陶行知的教育管理

时间:2022-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仅如此,《公约草案》还是育才学校效力最高的母法。第十八条则规定,校务会议“创造集体生活与工作之法规”。因此,育才学校其他具体的法规,其“立法权”皆来自学校公约的赋予,显见《公约草案》具有校内母法的地位。根据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原理,育才学校的组织被有意识地划分为权力机关、行政组织和监察及裁判机关,这是体现分权制衡的目的;出于教育的需要,育才学校的组织又呈现为指导和学生自治两大体系。

育才学校的“宪法”_陶行知的教育管理

(一)《育才学校公约草案》:育才学校的“宪法”

《育才学校公约草案》[11](以下简称《公约草案》)是育才学校创办时的一个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原载1940年《战时教育》第6卷第1期,系由陶行知主持拟定或审定。

从表述形式上看,《公约草案》呈现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构。全文以条文形式表述,共计十四章七十一条,内容复杂的条文还有“项”和“目”的表述层次,完全是按照当时法律文本的形式起草的。从条文设置来看,《公约草案》用章题明示总则类、分则类和附则类条文,第一章“总则”对育才学校的办学宗旨、学校生活的组成人员、师生关系的性质、本校教育的原则、校内机构设立的指导思想等做了规定;从第二至第十三章为分则,其中第二章规定“参加集体生活分子的基本权利义务”,第十三章规定“校徽校旗”,其余各章规定校内各类机关的组成人员、产生程序、行使职权及活动规则等;最后第十四章“附则”规定了公约的立法程序及解释权的归属。可见,《公约草案》表述层次分明,总则、分则、附则完备,是育才学校内部的一部“法律”。不仅如此,《公约草案》还是育才学校效力最高的母法。

首先,从“立法”程序上看,育才学校的公约须经全校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公约也须由全校大会表决。《公约草案》第七十条规定:“本约法经全校大会通过,校长批准后有效,倘欲修改,须有组成校务会议人员十人以上或参加集体生活分子三十人以上之提议,全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数通过方能成立。”这强调学校所有成员都参与公约的制定或修改,旨在保证公约能充分代表全校集体生活分子的共同意志,只有学校最基本、最重要的“法”才需要经过这样的立法程序。根据1940年的《育才学校一年计划》,育才学校首次实行公约做了三件事:一是“将公约油印分发全校教师及各中小队长”;二是“八月一日开全校教师学生大会,总表决通过公约”;三是“于通过公约后一周内产生公约上所规定之一切机构”。[12]这表明,陶行知创办育才学校,从一开始就从程序上确保学校“根本大法”的民主性,尽量使多数人的意见参与到学校的治理过程中来。

其次,从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来看,《公约草案》是其他校内“法”的“立法”依据。《公约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本约法所列之各项组织,得另订详细组织法,按照其性质分别提请董事会及校务会议通过之。”第十八条则规定,校务会议“创造集体生活与工作之法规”。因此,育才学校其他具体的法规,其“立法权”皆来自学校公约的赋予,显见《公约草案》具有校内母法的地位。(www.guayunfan.com)

再次,从内容上看,《公约草案》一方面规定学校各类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授予校内不同机关以“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因而它是构建育才学校民主制度的核心与基石。育才学校的成员分为指导员、艺友、学生、校工及“育才之友”五类,其中指导员即教师,艺友相当于辅导员,“育才之友”相当于访问学者,《公约草案》认为他们“在校法上是一律平等的同志”,规定了他们共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又分别规定了五类人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育才学校具有独特的组织体系,《公约草案》共十四章,其中有十章是关于校内机关和组织的规定。根据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原理,育才学校的组织被有意识地划分为权力机关、行政组织和监察及裁判机关,这是体现分权制衡的目的;出于教育的需要,育才学校的组织又呈现为指导和学生自治两大体系。按照陶行知的观点:“学生自治如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权,出于中央;学生自治之权,出于学校。”[13]由于学生是练习自治,须有学校教师的指导,因此学生自治组织体系相对独立又被包容在整个学校组织体系中。于是,育才学校的权力机关分为整个学校的权力机关和学生的权力机关,行政组织体系分为指导组织体系和学生自治组织体系。上述组织体系的构建原则,在《公约草案》的具体规定中有明确的体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