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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现象与“择校费”_县域教育均衡发展

时间:2022-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择校现象与“择校费”_县域教育均衡发展二、择校现象与“择校费”所谓“择校”是针对“就近入学”而言的一种入学方式。伴随着择校现象的出现,择校费问题也随之出现。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使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招收“择校生”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如此看来,一方面是重点学校收取“择校费”,另一方面是政府不断出台政策在禁止和限制收取“择校费”。

择校现象与“择校费”_县域教育均衡发展

二、择校现象与“择校费”

所谓“择校”是针对“就近入学”而言的一种入学方式。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由于国家发展政策转变、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人口压力持续增强、独生子女普遍化、就业形势日趋紧张、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传统观念和现代化思想累积等综合作用,进一步强化了教育功能,使教育在择业和提高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社会公众对优质教育和特色教育的需求急速膨胀。由于优质教育和特色教育供给不足,供求矛盾突出,引发择校现象普遍出现,而且愈演愈烈。伴随着择校现象的出现,择校费问题也随之出现。为了解决择校及择校费问题,政府有关禁止和限制择校、择校费的政策也不断推出。

1997年1月,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招收“择校生”。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使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招收“择校生”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01年6月,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大中城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行为。2003年5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2004年3月,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同年12月,教育部部长周济在教育部年度工作会上指出,将从2005年开始实施基础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以利于解决择校问题。同时,进一步实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规范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2005年8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局联合颁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城市(含县城)示范性(重点)中学、小学、高等学校和行政部门的收费行为,检查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高额收费行为。

如此看来,一方面是重点学校收取“择校费”,另一方面是政府不断出台政策在禁止和限制收取“择校费”。就在这种收与禁收或限收的过程中,重点学校得到了重要的资金来源。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策滞后。上面提到,重点学校招收“择校生”和收取“择校费”现象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而国家的限制性政策是从1997年才开始出台,这期间政策出台已经滞后了好几年。到2005年还在开展中小学收费行为检查工作,说明这项工作持续了近十年。从另一侧面看,收费择校费现象也持续了十多年时间。(www.guayunfan.com)

(2)政策承认与许可。如1997年原国家教委规定:“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中初中部)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甚至对“择校费”的标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这反过来承认了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合法性。1996年12月16日,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高中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由此,高中“择校费”成为合法收费。

(3)政策能力有限。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能力与效率都是有限的。这种政策执行效率的有限性恰恰又给一部分重点学校收取“择校费”留下了空间。事实上,重点学校“择校费”的收取似乎并没有停止过,只不过规模与方式不同而已。

由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择校及“择校费”现象使重点学校得到了更多的资金来源。据介绍,息县城区某高中学校每年收取择校费500多万元。城区重点初中和重点小学的学校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择校费”的收取。

“择校费”的收取使得城镇部分优质学校与普通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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