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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的助学制度_中国教育财政史论

时间:2022-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将选取与中等教育财政密切相关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勤工俭学活动两大助学政策进行研究。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原有人民助学金的标准作适当的调整。

中等教育的助学制度_中国教育财政史论

第四节 中等教育的助学制度

助学制度是伴随着教育收费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近代意义上的助学制度始于民国时期,当时针对不同助学对象,已采取了多种助学形式,主要有免费、公费、贷学金、奖学金等。助学制度与教育财政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教育财政收支。本文将选取与中等教育财政密切相关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勤工俭学活动两大助学政策进行研究。

一、人民助学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考虑到社会现实条件以及人民迫切接受教育的需求,国家决定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1.全国统一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形成(www.guayunfan.com)

解放初,国民经济还处于恢复时期,财政收支不平衡,有些地区为了解决暂时困难,对中学学生采取了临时救济金的方式。北京市就采取了这种办法,在新中国成立后半年内,“对贫苦及家在待解放区而经济来源断绝的学生,发给临时救济金”,当时全市中等学校实领救济金的学生达3472人。[76]但是由于采取的是过渡政策,不可避免出现较为混乱局面,许多不该救济不必救济学生也得到了救济金,而实际困难者又未必得到。因此,为了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正式建立人民助学金制度便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随着全国各地相继解放,各大行政区依据地区特点也制定了相关的人民助学金政策。1950年前后,陆续公布了《东北区公立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中南区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等。华北区由于解放时间较早,有关人民助学金规定也较全国其他地区颁布在先。如1949年9月北京市政府就已经制定“北京市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以协助各公私立中等学校家境贫寒或因战争原因与家庭断绝经济关系的学生继续其学业”。办法规定具备“家境贫寒,无力自给”,“确无经济来源又无亲友帮助者”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人民助学金。而且该办法对人民助学金的金额和审核程序等也有较为规范的说明。[77]

人民助学金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保障贫困子弟拥有入学机会。这也是以后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的主要着眼点。1950年政务院在《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中提出:“适当增加公立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名额,使真正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学生复学。”[78]1951年7月13日,政务院在第93次政务会议上通过并于8月6日公布《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中,又做出相似规定:“各级学校人民助学金的评定,主要应照顾经济困难的学生。额定的人民助学金的经费,绝对不准挪作别用。”[79]简言之,人民助学金从最初设置时起,其最基本功能就被定位于为贫困学生提供物质保障,以使他们能够有条件顺利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这也往往导致对助学制度另一层功能的忽略,即其重要的奖励作用。这种取向当然与我们国家政权性质、主流教育指导思想密不可分。毛泽东亲自确定了人民助学金的设置方向,即重在减轻贫困学生负担,以保证他们健康的身体。他曾多次致信给当时的教育部部长马叙伦,提出“要各校注意健康第一,学习第二。营养不足,宜酌增经费。”[80]

人民助学金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贫富不均,许多贫寒学生未能得到助学金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更公正合理地使用人民助学金,人民助学金评定、发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就成为必然趋势。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试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其中明文规定:

“中学设人民助学金,其最高标准以能解决学生膳食及一部分必要的书籍、文具费用为原则。凡学生经济困难,经区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均可向学校申请人民助学金。中学所设人民助学金名额,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状况及当地人民经济情况加以规定,就公私立学校适当分配之。

各学校对于青年工农、工农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华侨学生及教师子女申请人民助学金时,应在可能条件下尽先予以照顾”。[81]

这个《规程》对人民助学金发放作出几方面规定:一是再次强调享受人民助学金群体,只能是经济困难学生。二是确定人民助学金最高标准。三是人民助学金名额设定的程序。四是提倡对一些特殊群体优先照顾。但是这个《规程》仍未设定统一助学金标准,原则上还是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临时性的中等学校助学金办法和支付标准,这也导致各地区之间制定执行的标准极不统一。为此,政务院决定统一设置全国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于1952年7月8日发出《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决定:自1952年9月份起,全国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及工农初等学校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一律依照新规定的标准执行,个别地区(如老解放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得比照此项标准酌情提高。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原有人民助学金的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其具体规定为:

“各级各类学校的人民助学金以适当地解决学生的伙食和其他实际的物质困难为目的。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的人民助学金也应按照需要者的各人具体经济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发给。其具体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另行规定。

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助学金的等级的评定,应依据现所颁布的标准和具体情况,由全体学生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最后由学校行政批准。在评定时,应尽量照顾革命烈属、革命军人、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少数民族及归国华侨子女的实际困难。

在同一地区内(以各大行政区或各省市为范围)同级同类学校同样学生的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必须一致,生活待遇,也应划一,不许有所特殊。各地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非经上级批准,不得自行改变人民助学金的标准。

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助学金款项,应列入学校经常费内,定期统一编造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82]

教育部为了贯彻政务院上述通知精神,于同年7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对人民助学金的调整原则、标准、使用原则、评定方法都作了较为细致规定:(1)统一规定同级同类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同级同类学校同样条件的学生待遇应力求一致。应尽量照顾革命烈属、革命军人、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少数民族及回国华侨子女的实际困难。(2)人民助学金的标准:高级中学学生实行占总人数30%的每人每月9.5元的助学金;初级中学学生实行占总人数20%的每人每月8.5元的助学金。老区普通中学实行此标准有困难者,得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酌情提高。(3)人民助学金的使用原则:应分别按照需要者的具体情况,分为若干等发给。(4)人民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各校设人民助学金审议委员会,由学校行政、工会、学生会及共产党、青年团的代表组织之(以教务长或教导主任为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审议工作。采用学生申请、民主讨论、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由校长核定的方式评定之。最后还强调,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办法,不应机械地一律平均分配,但是分配也不能超过统一标准及经费预算的范围。[83]正是从这时起,人民助学金的制度化工作向前迈了一大步,这对后来中等教育助学金制度乃至整个中等教育财政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人民助学金的受助范围特点:(1)人民助学金是国家为学生提供的生活补助金,主要用来解决学生物质生活问题。因此,受助对象明确规定以贫苦学生为主。对于地主家庭出身学生,如果经济困难,也可以领取人民助学金。这就是说,学生的经济情况成为能否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主要依据,至于学习成绩、思想情况、政治表现等只作为参考。[84](2)特殊群体包括烈属、军属、少数民族、华侨、工农子弟等具有享受助学金的优先权

人民助学金的评定程序力求公正、民主。初步建立一套有序的申请审核程序。一般来说,人民助学金的申请手续是由个人申请,经同学民主评议、助学金审议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核报上级文教部门批准。每一个评定环节都有其具体要求:首先,个人申请必须有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如分别取得部队、机关、工会、农会以及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家庭情况),以作评定时的根据。其次,学校设立的人民助学金审议委员会,主要由学校行政、工会、学生会及共产党、青年团所组建的机构。其中教务长或教导主任担任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审议工作。最后,经全体学生公议受助学生及受助等级后,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由学校行政(如校长)作最后的批准,上报上级文教部门决定。至此,这就从组织机构和程序上保证了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公正实施。

人民助学金发放标准逐渐趋向统一。新中国成立初,各大行政区相继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人民助学金政策,各行政大区之间人民助学金的待遇等级不一致,有三等、四等、五等不同等级的划分形式;人民助学金的金额不一致,从计量单位来看,既有采用工资分,也有采用实物计算的方式,如大米、小米等;从数额来看也参差不齐:人民助学金的享受比例不同,有的地区只占16%(东北地区),有的却高达55%(湖北省)。因此,从全国来看,人民助学金的管理还是比较混乱。

1952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同年7月23日教育部制定《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助学金管理混乱状况才有所改变,国家逐步统一了人民助学金发放标准。提出要“统一规定同级同类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同级同类学校同样条件的学生待遇应力求一致。”但并未忽视各地差异。[85]

这一时期的人民助学金评议过程中存在的偏差。(1)评定标准与评议方法方面存在的“不切合实际的偏向”。其一,表现在评议标准上,存在评的等级愈低、受助人愈少则认为学生觉悟越高的错误偏向,这也造成许多原本困难的学生放弃助学金。其二,表现在评议的方法上,费时费力,存在不良竞争现象。《中国青年》曾载文指出:“有的学校审查批准一位同学,要开四五次会,费十五个钟头。有的学校人民助学金评议会不问各班的贫苦学生的数量多少,把各班申请助学金学生的百分比制成图表公布,发动各班挑战竞赛。”[86](2)人民助学金款项管理上的失误。在发放人民助学金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良的现象,如贪污助学金款,挪用助学金补助学校其他经费如教师工资等。这就妨碍了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87]这尽管是个别现象,但还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助学金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而也说明助学金的制度化、规范化工作还有一定的距离。

与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相比,中学阶段人民助学金偏低。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实行占总人数30%的每人每月9.5元的助学金;初级中学学生实行占总人数20%的每人每月8.5元的助学金。工农速成中学学生则实行占总人数100%的每人每月30元的助学金;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占人数100%的每人每月10元的助学金,初级专业学校学生实行占总人数100%的每人每月9元的助学金;工农速成初等学校实行占总人数100%的每人每月30元的助学金。[88]从中可以看出,不论从学生的受助比例还是从受助金额来看,普通中学都低于其他学校。这与当时国家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及学校的性质是密切相关的。《人民日报》曾专文评论,新助学金标准的实行是“必然会使大批青年,特别是青年工农群众,得以进入高等和中等学校;并且鼓励更多的青年进入专业学校和师范学校。这完全符合于我国今后大规模建设的迫切需要,使广大学生有更好的物质条件去完成学习任务。”[89]助学金向专业学校、师范学校倾斜,这是当时助学金制度的一个重要取向。

2.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变革

人民助学金自从1952年全国制定统一制度后,其后的发展大体上未作根本性变革。普通中学人民助学金仍然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学生,规定一定享受比例和金额,分配给部分学生。1953年,毛泽东向全国青年发出“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指示,[90]使各级学校更加重视解决贫困学生的生活和学习问题。1953年3月20日,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发出《关于1953年度“教育支出”预算的联合通知》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民助学金,一般的均按1952年调整后的全国预算标准计算。对早解放地区的普通初级中学学生仍予适当照顾,旧生均按30%的每人每月85,000元计算(较一般学生享受比例增加10%)。”[91]允许普通中学人民助学金在编制预算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相互调剂。然而,由于一系列政治、经济原因,人民助学金早在解放初实施过程中即已出现的一些不公正现象,在一个时期反而更加突显出来。这一时期,可以说人民助学金制度是在不断矫正错误的过程中发展的。

国家发放人民助学金主要目的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并且工农子弟、军烈属、少数民族等享有优先权。对于经济困难的地富阶层的子弟国家仍然给予经济上资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视同仁的公平原则。然而,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实现,特别是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文教领域的阶级斗争、思想斗争气氛日益浓烈,学校教育的主要功能被规定为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这样,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实施,也必须坚持阶级路线,即受助对象以阶级出身为主要依据,所谓地、富、反、坏、右出身学生的受助比例一再削减。有些地区甚至取消地富等阶级成分的学生享有人民助学金权力。如1957年《浙江省普通中学学生人民助学金使用办法》规定,人民助学金主要应用于工人、贫下中农、军烈属、老革命干部等子女的学生,地、富、反、坏、右分子的子女一般不得享受。[92]相应地,在助学金的标准、比例及评比条件(诸如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方面也有许多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其结果是人民助学金在评定过程中的政策倾斜越来越严重,出现向工农一边倒的趋势。如浙江省义乌中学“过去评助学金、减免费,对家庭成分是不注意的,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地主已改过入社了,经济困难了,既然入社与农民一样了,就应同样享受助学金或减免待遇。结果全校103个地富子弟中,有49个享受助学金,4人享受减免费,享受人数占地富子女总人数的51%,有的还享受较高等级,一般的也享受了丙等。”“这次(1957年——引者)被调整87人:取销37人(其中6人自动放弃),降低27人,提高23人。”[93]

这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助学金制度,与其说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毋宁说是特定政治倾向的产物。尽管这项制度的如此实施离不开当时历史语境,今天我们重新审视这项“政治第一”的助学金制度时,应当认识到,片面的以“政治为纲”,不是以教育自身发展以及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去考量,任何制度都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和问题,这也是制度化与政治化两者间永远需要协调的矛盾。

这一时期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比例和分配金额逐渐减少。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经济建设急需大量生产建设人才,对中等以上学校人才培养规模的需求也随之提高。1953年5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对大、中学学生要增加助学金。学生健康不好,要增加营养,搞好卫生,减少负担,克服忙乱现象。”[94]尽管中央已提出增加中学助学金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落实。

1955年3月2日,教育部颁发《关于逐年降低普通中学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并逐步将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的通知》,提出了逐年降低普通中学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的方案:“助学金的享受比例:1955年初中降为18%,高中降为28%;1956年初中降为14%,高中降为24%;1957年初中降为10%,高中降为20%(我部在分配各省市1955年财务计划控制数时,因降低享受比例方案,尚未经前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下,故暂按降低1%计算)。各年降低助学金比例的时间,规定1955年从9月份开始,1956年和1957年均从2月份开始。(1956年和1957年的享受比例,是按各该年的新旧生平均比例计算的。各省市在执行中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办法分别处理:每年分春秋评两次;新生享受比例降低至平均比例以下;1955年对新旧生评助学金时,可降低至平均比例以下,以减少1956年的困难。)”[95]

此后,各地区除了受灾等特殊原因外,逐步降低中学助学金的享受比例。以安徽和湖北两省部分年度规定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为例。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1953—1965年间,两省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呈下降的趋势。安徽省普通高中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1953年的30%下降为1964年的25%,湖北省则由1953年30%下降为1960年的24%;安徽省普通初中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1953年的23%下降到1964年的12%,湖北省则由1953年的20%下降到1960年的14%。可见,初中的下降幅度大于高中,但初中、高中均呈下降趋势。(见表6-11)

表6-11 安徽、湖北两省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1953—1965)[96]

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的逐年下降,其原因可归结为如下几方面:首先,是国家经济状况改善的结果。第一个五年计划顺利实施,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相应地,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改善,不仅工人工资有了普遍增长,而且农民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其次,是国家调整经济发展策略的选择。中共中央发出“勤俭建国,勤俭办学”指示,在文化教育方面,则要求逐步减少教育经费的财政支出,而作为教育财政支出之一的人民助学金也要求逐渐减少。第三,中等教育迅猛发展与财政实际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50年代的中小学生数目急剧增加,特别是小学生数,这样导致已有的中学教育不论从经费还是师资方面已远远不能满足小学毕业生的需求,高中也难以消化急剧增多的初中毕业生。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多次发文,提倡高小和初中毕业生从事生产劳动。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提前实现,中学教育也急剧地膨胀,以至于超过了国家财力的负荷。在教育事业快速增长的同时,国家教育财政支出却并未跟上这种发展的速度,从实际水平来看,国家教育财政支出反而降低了。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提出勤俭办学方针的同时,对人民助学金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即减少人民助学金,以减轻国家经济上的负担。所以,降低人民助学金的比例和金额也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措施之一。

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指导下,中学勤工俭学活动得以蓬勃发展。对于学校来说,通过办工厂、农场等各种勤工俭学形式获得相当劳动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校经费。对于学生来说,不论是从事个体形式还是集体形式的劳动,也部分地解决了学习生活上的困难,许多学生甚至已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来缴纳学杂费。这也使助学金享受的比例和金额逐渐降低。

总之,人民助学金发放比例和金额在50年代末期明显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以后国家也一直鼓励这种态势,只是在60年代期间由于受到灾害的影响,为了保证灾区学生的顺利就学,曾一度提高人民助学金享受的比例。但随后又趋于稳定。尽管如此,这一时期对于其他特殊群体,人民助学金制度依然采取优待政策,并未因此而减少。例如,对少数民族坚持政策倾斜,少数民族中学的学生基本上享有人民助学金。如,湖南省吉首民族中学,其中有苗族学生308人,苗族学生90%以上享受着助学金和实物补助的待遇。[97]西南边疆上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芒市,省立中学2所、省立小学11所。学生已达2000余人,其中30%~40%得到了人民助学金。[98]再如,对归国华侨学生实行优待政策。1960年2月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中规定:“归国华侨学生和具有学习条件的职业青年,依据其学龄和文化程度安排就学;经济有困难者,国家给予助学金。”[99]

二、奖学金制度

1955年3月2日,教育部在《关于逐年降低普通中学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并逐步将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的通知》中首次提出逐步将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的意见:“关于将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问题,……当前主要要求在降低助学金定额和享受比例过程中,在评定助学金工作上,应逐步增长奖励因素,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恰当地切实地予以照顾,为改行奖学金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100]

奖学金制度是国家完善人民助学金制度的产物,它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恢复,为奖学金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经济保障。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中的不公平直接催生了奖学金制度的出现。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不断纠正不合理现象基础之上的。自从统一人民助学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执行中所反映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1954年12月27日至28日,教育部视察组在《关于河北省与湖北省一九五四年普通教育事业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中,认为河北省中学生助学金分配,存在不合理现象,要改进管理工作。[101]具体来说,人民助学金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评审不严,对学生的出身极为重视,造成一部分经济富裕的学生领用了人民助学金。评审不严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有关单位如区、乡等机关在证明学生家庭情况时不负责任。如张家口一中的一位学生,家里生活富裕,在北京上中学时,为获得人民助学金,而称自己生活困难,由村支部书记代开一个证明,因此得到了甲级人民助学金的待遇。[102]另一方面指学校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工作流于形式,导致误评。如湖南长沙三中在1958年评定助学金的工作中,1600多名学生就有708人申请助学金,金额达12884元。经调查,发现申请助学金的学生中有五分之四的学生应该减等或完全取消。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在评定助学金的工作中贯彻品学兼优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做得不够。[103]第二,学校没有将人民助学金严格地用于解决学生的伙食及其他实际物质困难,以致有些学生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第三,国拨教育经费中的人民助学金部分被某些地区挪作他用。1954年国家开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块为主的教育财政体制,中学教育经费由省、市、县地方管理。人民助学金也被下放到地方管理。于是,在人民助学金的发放过程中频频出现被挪用现象,如河南汲县中学和汲县第一中学的人民助学金,从1953年1月到9月逐月都有结余,款数占报领金额的20%以上;其中一部分款项已被挪用。[104]第四,在分配过程中,平均主义严重,主要表现为过细划分人民助学金比例,各等级之间相差不大。从山东德州一中和山西阳泉一中人民助学金分等情况,可以发现,德州一中助学金的金额普遍偏低,而且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主要集中于四等和五等两个等级,共312人,占享受人数的68.1%,而金额只有3~4元;阳泉一中尽管金额不低,但分等级过多,竟达11个等级,而且学生主要集中于金额较少的八等和九等两级上,共241人,占享受总人数的63.6%,享受金额为4~5元。这两所中学人民助学金的分配情况突出反映了平均主义倾向。[105]

最后,注重中学教育质量成为推动奖学金制度改革的积极动力。人民助学金制度主旨之一就是保障贫困学生的入学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中学教育规模。但是,在注重中等教育的发展规模过程中,也出现了教育质量下滑的新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在全国中学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当时的《人民教育》社论曾直接指出过此种问题的严重性,“有的地方中学留级生达学生总数17%。1954年高中毕业生投考高等学校理工科,数学不及格的占报考人数73%,物理不及格的占72%。有些地区初中毕业生投考高中,不及格的人数竟占人数76%。”[106]在这种教育发展形势下,提出把人民助学金制度逐渐过渡为奖学金制度,就成为提高中学教育质量的一个有效的措施。因为,奖学金制度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即是注重奖励功能,以此激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以上这些问题迫使国家必须对原有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一种新的助学制度,即以品学兼优作为评判标准的奖学金制度的出现也就势所必然。

三、勤工俭学制度

1952年以前,勤工俭学在一些中学已有所开展,对解决部分贫困学生的学杂费起了一定作用。但这一时期的勤工俭学活动还只是处于零星开展阶段,尚未形成一定规模,各方面的发展还处于萌芽状态。

1953—1965年我国普通中学迅猛发展,国家教育财政支出难以和中学的实际发展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中学采取勤工俭学的方式来部分解决教育经费困难问题,就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从1956年起,勤工俭学活动在各地中学开始普遍展开,经过1958年“大跃进”的推波助澜,遂在全国形成高潮。1958年1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学生中提倡勤工俭学的决定》,肯定了勤工俭学的积极作用,明确指出:“提倡勤工俭学,就可以使许多学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解决自己全部或一部分学习和生活的费用。这样,不但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自己动手克服困难的精神,克服事事依赖国家的思想;而且可以在节约国家财政开支的情况下,有利于更多的工农子女入学。”[107]

正是在“勤俭建国、勤俭办学”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指引下,中学勤工俭学活动被提高到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高度。董纯才指出“公立学校必须实行勤工俭学,要作体力劳动,可是劳动要适当。对公立中小学和师范学校一般不要求经济自给。”[108]当时的勤工俭学尽管被作为助学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与人民助学金制度明显不同的是,勤工俭学具有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

勤工俭学主要分为学校集体和学生个人参与两种方式。勤工俭学最初形式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劳动,有的学校称之为“劳动助学”。在农村,主要是让学生参加各种农业劳动;在城市,则主要让学生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性劳动。从1956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如学校办工厂、农场等,1958年则全国上下普遍兴起勤工俭学热潮,如从1958年12月到1959年4月,北京市四个城区92所中学已经有88校和105个工厂挂了钩;在学校设立了163个车间,其中有机电车间88个,化工车间25个,其他工种车间50个。[109]1957年冬,吉林省在全省范围内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勤工俭学运动,到1958年春,已经形成了高潮。根据362所普通中学统计,共有机械、电工、金木工、化工等工厂1025个,有各种金属切削机床337台,耕种土地2400多公顷,养猪8000多头,养鸡67000多只。[110]因此,对于学校来说,勤工俭学的形式主要是学校与工厂、农场挂钩。对于学生个人来说,则主要是参加学校举办的上述各种活动或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从事一些简单的生产劳动。如北京市中学生在服务行业如餐馆等地方,利用暑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以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解决学杂费和书本费问题,减轻家庭负担。[111]有些学生还从事其他生产劳动,如沈阳市第二十八中学,从1957年开始,先后有70多名学生参加了工厂的临时机械包装工、建筑工地临时材料员、瓦工、挑土工、送牛奶工人、理发工人等社会劳动。沈阳市第十四中学大批学生在沈阳机床二厂里做金属粉的搬运工作。[112]

勤工俭学的分配方式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进行扩大再生产,这占绝大比例;另外一部分用来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是福利事业),其中包括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对此,1958年,邓小平在视察哈尔滨十八中、十九中和四平市六马路小学时,明确要求:劳动的收入,不要按人分配,最好是由学校统一掌握。除了给困难学生一些补助外,应当尽量用来举办公共福利事业,逐渐做到不收学杂费用、免费洗澡理发、统一发给鞋袜和零用,以至吃饭穿衣都不要钱。[113]

1958年11月,财政部、文化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在天津市联合召开全国文教财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就文教事业单位办工厂、农场搞勤工俭学以及干部参加生产劳动获取收益问题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会议认为,总的原则是各种收益主要应该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办事业,发展本行业务。这些收益不必用来抵国家预算,也不必上缴国库,而是采用“滚雪球”的办法来以事业补事业,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尽可能地用这些收益来扩大发展本行事业。其次,这些收益也可以用于公共福利和个人生活补助与奖励,但不宜太多。某些单位收入多了,可以扩大共产主义协作,支援别的单位,或由文教卫生主管部门酌情调度,全面安排。[114]

这种分配原则,即部分用来扩大再生产,部分用来补助学校公用事业经费的形式,一直贯穿于中学勤工俭学活动。在具体分配比例方面,虽然未有统一要求,但各地相差不大。如哈尔滨十八中学的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收入,绝大部分用来添置勤工俭学活动的工具和设备,小部分用于学生集体福利和补助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学校规定收入的70%用于扩大生产,增加勤工俭学设备;30%用于学生集体福利,包括对贫困学生进行补助。[115]1957年,河南省长葛县第三初级中学通过勤工俭学获得的劳动收入,“在分配上是:40%归班集体开支,60%归学校扩大再生产。”[116]

另外,即使用于学校福利事业的勤工俭学收益,各校差别也不太大。如河南长葛县第三初级中学,1957年勤工俭学收益包括:粮一万八千多斤,甘薯一万七千多斤,花生三千八百多斤,蔬菜二万七千多斤,还有鸡蛋、水果等。这些收益除了用于扩大再生产,购置农具等外,其余则主要用于盖图书馆、阅览室,订报和杂志,洗澡,看电影,改善伙食和救济临时有特殊困难的学生。[117]其他学校用于福利的收益也大致如此。

总的来说,普通中学勤工俭学收入大部分用于学校集体事业,小部分用在学生补助上。尽管如此,勤工俭学在帮助贫困学生方面仍起了较大的作用。如哈尔滨第十八中学,对于家庭贫困学生,除了领取国家助学金外,还可以由勤工俭学的收入中领取补助,毕业后由学校在经济上负责送到新学校。[118]所以,勤工俭学在推行中,尽管实施方式不同,但分配方式大致还是保持了相对的统一。这对于规范勤工俭学行为,保证勤工俭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勤工俭学之所以能不断发展,颇受各学校师生欢迎,根本原因还是有一定收入的激励。这些收益在教育投入整体不足,经济、物质条件相对较差的特定历史时期,对中学师生有很大吸引力。相应地,分配方式、比例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勤工俭学积极性。

从宏观来看,勤工俭学活动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教育财政支出的沉重负担,缓解了学校教育经费的紧张。从微观方面来看,勤工俭学在补助学校经费及学生学杂费方面也发挥了直接作用。对于学生个人而言,勤工俭学帮助解决学生学杂费,使许多家庭贫困学生得以继续求学。如江西丰城初级中学组织了园地种植组和洗衣组,帮助32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了学费膳费问题。该校有些学生还利用课余时间,星期六以及星期天给农业社织蔑篓,每人每月能得10元收入,这些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可以完全不依靠家庭和助学金补助就可以解决。这些例子都说明,勤工俭学已经成为解决部分学生学杂费、保证学生就学的重要手段。二是减少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减轻国家负担。如,贵州省贵阳市的13所中学,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们,提出要用自己劳动所得减轻国家负担,为国家节省了数十万元的资金。贵阳六中180名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假期开始,全部参加了城市建设工作中的土方、淘沙等劳动。预计可解决下学期全部人民助学金的50%。[119]江西南昌三中1958年3月份的劳动收入就达3000多元,不仅帮助一部分同学解决了学习费用上的困难,而且还为国家创造了物质财富,节约了学校的开支。本学期,高中助学金已减少60%,初中减少67%,较上学期每月节省930多元。六中截至五月止,勤工俭学收入已近6000元。[120]

简言之,勤工俭学最大的贡献是为国家和学生双方缓解了经济困难,这也是新中国中等教育财政发展中的重要举措。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尽管与整个教育所需经费相比是很微小的,但在国家百废待兴,重点放在工农业建设的历史背景下,这种为国家分忧,为学生解愁的勤工俭学还是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这一时期勤工俭学在各地蓬勃开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学生角度看,主要是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没有心思上课,的确在许多地方出现了降低教学质量的问题,当时就有人认为,这些学生是“四不像,既不像工人农民,又不像学生,既不像劳动者,又不像知识分子”。[121]这种批评尽管较偏激,但还是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勤工俭学与教育教学质量之间的矛盾。勤工俭学与课堂教学的冲突。在勤工俭学的实际安排中,特别是在课堂教育和劳动的时间上难以分配得当。有些地方的中学,把学生劳动时间安排过多,教学时间太少,有的学校为了让学生勤工俭学甚至停课太多太久,也还有些地方过多过急地取消了一些必要的课程,影响了基础知识的教学。勤工俭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一时期勤工俭学的提倡被赋予了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其经济意义却成为附带作用。如有人指出,“对普通中学来说,不要过分强调经济目的,更不可当作主要目的,而应当把经济收入当作勤工俭学的副产物。”“学校的勤工俭学,主要是通过劳动教育学生加强劳动观念,并通过劳动提高教学质量。这些学校成绩的好坏,主要看政治,看学生的学习质量,而不是看经济收入的多少。”[122]所以,勤工俭学尽管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经济功能,对于补助学生物质生活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学校办工厂、办农场等所得收入,主要被用于扩大再生产,只有小部分收入用于改善学校福利,其中包括补助贫困学生。勤工俭学并未对教育收费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充其量只是减缓了学生的负担,使部分贫困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总之,这一时期勤工俭学的方式较为灵活。既有学校与工厂、农村挂钩,也有工厂、农村办学校;既有集体组织的形式,也有个人劳动的方式。勤工俭学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国家提倡的重点还是放在勤工俭学的思想教育意义,如劳动观念的养成、思想觉悟的提高、学习的进步等等。勤工俭学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误区和偏差,如过分强调生产劳动的课程,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本身的学习,许多学校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弱化了学生的角色。但是,尽管如此,勤工俭学活动在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是不可抹杀的,无论是对中学收费制度的影响,还是对中学入学率的影响都是值得肯定的。

【注释】

[1]陈云.为什么要统一财政经济工作[A].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陈云文选(一九四九——一九五六年)[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71

[2]陈云.抗美援朝开始后财经工作的方针[A].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陈云文选(一九四九——一九五六年)[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15-116.

[3]毛泽东.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A].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七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61.

[4]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A].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28.

[5]1.安徽省“中学经费”自1951年后不包括厂、矿、企业、机关办的中学的经费数字。2.甘肃省中学经费包括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半工半读中学经费。资料由各地区数据整理统计而得: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天津通志·财税志[Z].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29-331;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省志·财政志[Z].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256;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苏省志·财政志:上册[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363-364;《浙江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844;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教育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830-831;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建省志·教育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719-720;华桐.江西省财政志[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429-431;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山东省志·财政志[Z].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431-432;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财政[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872-873;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南省志·教育志:下册[Z].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1309-1312;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财政志[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260;云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教育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93-96;甘肃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肃省志·财税志[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263-264;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青海省志·财政志[Z].合肥:黄山书社,1995:310-311。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117,148,368,400,430,459,487,518,580,612,636,777,854,881.

[6]资料来源同上表。1.安徽省一栏中的教育经费数字为教育支出决算数。教育事业费支出数内,自1951年以后不包括中央部、委、办、省内各业务部门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财政学校除外)及厂、矿、企业、机关办的各类成人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等的经费数字。2.甘肃省一栏中,1957年前支出数,含宁夏划归甘肃时数目,1954—1967年数目中,已剔除基本建设拨款数。中学经费,包括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半工半读中学经费。3.湖南省教育事业费支出不包括厂矿子弟学校经费。

[7]“教育事业费支出”、“中学教育经费支出”、“中学生生均年支出事业经费”数据引自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教育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830-831、835;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财政志[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260、11.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教育志[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8]李唯一.中国工资制度[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9]《浙江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792.

[10]《中国教育事典》编委会.中国教育事典·中等教育卷[Z].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456.

[11]《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10.

[12]《中国教育事典》编委会.中国教育事典·中等教育卷[Z].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457-458.

[13]么树本.三十五年职工工资发展概述[M].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73.

[14]这里的统计比较主要限于:“中学职员”包括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及职员等,未列入实习工厂技工和工警(工友)在内的工资标准。1952年的数据是不计城市区别的,即大、中、小城市的工资标准未区分,而是统一计算。1954年的数据也不分省辖市以上城市与一般地区而统一计算。

[15]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Z].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383-396.

[16]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Z].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426-427.

[17]《中国教育事典》编委会.中国教育事典·中等教育卷[Z].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459.

[1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Z].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428-458.

[19]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Z].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470.

[20]备注:本标准包括初、高中教员。资料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Z].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519.

[21]陈少平,张绘屏.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变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85.

[22]《中国教育事典》编委会.中国教育事典·中等教育卷[Z].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461.

[23]管培俊.教师工资问题的总体考察和建议[J].教育研究,1989(11):23.

[2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Z].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488-52.

[25]陈少平、张绘屏.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变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103-104.

[26]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运动员的升级面为5%;其他文教事业和小学校、出版社、剧团、新华社、广播电台等事业单位人员的升级面为1%~2%。

[27]陈少平、张绘屏.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变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104-105.

[28]《中国教育事典》编委会.中国教育事典·中等教育卷[Z].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464.

[29]陈少平、张绘屏.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变革[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96.

[30]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教育[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890.

[31]云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教育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940.

[32]520318,中学暂行规程(草案)[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41.

[33]北京市人民政府.1950年度第一学期市立各校杂费收免标准及收缴办法[J].北京市政报,1951(6):27

[34]云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教育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100.

[35]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教育志[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138.

[36]《东阳市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东阳市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4:412.

[37]在毛泽东旗帜下走上光明大道,石家庄解放一周年业已变成生产城市[N].人民日报,1948-12-02(1).

[38]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中等学校收免杂费标准具体批示三点的通知[J].北京市政报,1950(6):9.

[39]《浙江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818.

[40]北京市人民政府.1950年度第一学期市立各校杂费收免标准及收缴办法[J].北京市政报,1951(6):28.

[41]云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教育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100.

[42]《浙江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818.

[43]丽水地区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丽水地区教育志[Z].2000:45.

[44]《中国教育事典》编委会.中国教育事典·中等教育卷[Z].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14.

[45]55091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521.

[46]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教育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816.

[47]云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教育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100.

[48]《江西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6:519.

[49]59112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932.

[50]610810,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调整工作会议纪要[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055.

[51]62011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补充意见[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079.

[52]630220,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148.

[53]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269.

[54]55091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521.

[55]按每一学期计算。一般地区系指小城市和乡村,这个标准在贫瘠山区可从低数执行;平原地区及经济作物地区可从高数执行。城郊区一般可参照低于省辖市以上城市,高于一般地区的标准并结合毗邻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学生中途转学时,已缴费的不予退还;转入他校也不再收;学生中途退学时,已缴费用概不退还。资料来源:55091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附件:1955年全国公立中、小学征收杂费标准(草案)[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522.

[56]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教育[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898.

[57]《浙江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818.原文为旧人民币,作者已换算,1万元相当于1955年新人民币1元。

[58]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教育志[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318.

[59]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教育[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897.

[60]《浙江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819.

[61]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教育志[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318.

[62]新华社.在阶级斗争的实际中提高思想觉悟重庆九中针对活的思想向学生进行阶级教育[N].人民日报,1964-07-28(3).

[63]55091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521.

[64]云南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教育志[Z].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100.

[65]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教育志[Z].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138.

[66]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教育[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898.

[67]《浙江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志[Z].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819.

[68]《江西省教育志》编纂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6:511.

[69]本报评论员.不要让中、小学生中途辍学[N].人民日报,1956-03-26(1).

[70]读者来信摘要[N].人民日报,1953-08-06(2).

[71]本报评论员.不要让中、小学生中途辍学[N].人民日报,1956-03-26(1).

[72]1986年国家才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九年义务教育,初中三年属于义务阶段。

[73]中共广东省委工作组.白土乡通过大鸣大放大争提高了落后社[N].人民日报,1957-10-09(2).

[74]本报评论员.不要让中、小学生中途辍学[N].人民日报,1956-03-26(1).

[75]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教育[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903.

[76]北平市半年来接管与施政工作,叶剑英市长在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上的报告摘要[N].人民日报,1949-08-17(1).

[77]北京市府新闻处.本市人民政府设中学助学金,教局制定暂行办法下月实行[N].人民日报,1949-09-07(4).

[78]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22.

[7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381.

[80]毛泽东.给马叙伦的信[A].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83.

[81]520318,中学暂行规程(草案)[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41.

[82]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文教行政财务制度资料选编(1949—1985):第一册[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467-468.

[83]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文教行政财务制度资料选编(1949—1985):第一册[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469-472.原文为旧币,作者已换算,1万元旧币为1955年新币1元。。

[84]聂铁钧,钟声.读者来信[N].人民日报,1952-12-31(2).

[85]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文教行政财务制度资料选编(1949—1985):第一册[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474.

[86]中国青年社.正确进行人民助学金的评议工作[J].中国青年,1950(47):5.

[87]张新生.惜阴中学救济金的贪污事情怎样了?[N].人民日报,1949-08-08(8).

[88]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文教行政财务制度资料选编(1949—1985):第一册[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472.原文为旧币,作者已换算。

[89]为什么要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N].人民日报,1952-08-16(2).

[90]张健.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N].人民日报,1954-07-15(3).

[91]530320,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1953年度“教育支出”预算的联合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98.文中币值为旧币.旧币万元为新币一元.

[92]浙江省缙云县教育志编纂组.缙云县教育志(公元713—1985年)[Z].内部资料,1988:277.

[93]浙江义乌中学.学习和贯彻毛主席提出的教育方针,在学校中必须坚持阶级路线[N].教师报,1957-12-27(1).

[94]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77

[95]550302,教育部关于逐年降低普通中学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并逐步将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426.

[96]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教育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822-823;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教育[Z].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900-905.

[97]永熔.苗族自治州的一所中学[N].人民日报,1955-09-07(2)

[98]李乔.芒市显得更美丽了[N].人民日报,1954-02-27(3)

[99]新华社.国务院发布接待和安置归侨的指示[N].人民日报,1960-02-03(1)

[100]550302,教育部关于逐年降低普通中学学生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并逐步将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的通知[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426.

[101]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大事记(1949—1982)[Z].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119.

[102]应该合理使用人民助学金—读者来信综述[N].人民日报,1954-02-21(2).

[103]长沙三中揭发出浪费积压近五万元,提高了教职员工勤俭建国、勤俭办学的认识[N].教师报,1958-03-04(1).

[104]应该合理使用人民助学金——读者来信综述[N].人民日报,1954-02-21(2).

[105]志成,商水.关于助学金方面的几个问题[J].人民教育,1957(7):37.

[106]550100,积极稳步地提高教育质量是今后普通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A].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Z].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413.

[107]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在学生中提倡勤工俭学的决定[N].人民日报,1958-01-28(1).

[108]新华社.促进文化革命,在普及中提高——第四次全国教育行政会议提出教育任务[N].人民日报,1958-04-10(7).

[109]在第二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北京市教育工作空前发展——吴晗代表的发言[N].人民日报,1959-04-30(13).

[110]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人的一条正确道路——徐寿轩代表谈吉林省中小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N].人民日报,1960-04-12(13).

[111]北京一批中学生暑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N].人民日报,1964-09-06(3).

[112]新华社.城市里勤工俭学有很大潜力,沈阳市中学团组织将积极展开活动[N].人民日报,1958-02-04(7)

[113]新华社.邓小平李富春视察辽吉黑三省时强调说,东北要大挖潜力支援全国[N].人民日报,1958-10-01(2)

[114]新华社.支援、保证和促进文教事业的发展,全国文教财务工作交流经验[N].人民日报,1958-11-05(6)

[115]本报记者.勤工俭学的鲜花硕果——记哈尔滨十八中学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的成绩[N].人民日报,1958-12-24(6).

[116]河南省长葛县第三级初级中学勤俭办学和勤工俭学的情况[A].人民教育出版社.社会主义教育建设高潮:第一辑[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8:74.

[117]勤工俭学,边读边耕——长葛和仁怀两所中学的办学方法值得提倡[N].人民日报,1958-01-20(1).

[118]本报记者.勤工俭学的鲜花硕果——记哈尔滨十八中学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的成绩[N].人民日报,1958-12-24(6).

[119]本报讯.既节省国家资金,又办好文教事业——贵阳文教系统采取革命措施[N].人民日报,1958-03-04(7).

[120]杨衍龙.南昌市的检查证明勤工俭学使教育质量全面提高[N].教师报,1958-06-17(1).

[121]本报讯.江苏宣传文教工作会议辩论党的教育方针,教育与劳动结合好处无穷,一切反对派怀疑派在大量事实面前服输了[N].人民日报,1958-12-09(7).

[122]项南.谈谈勤工俭学[N].人民日报,1958-0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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