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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一切抽象转化成具体的行动_寄宿制学校管理

时间:2022-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规范,一切抽象转化成具体的行动_寄宿制学校管理第七章 寄宿制学校的校车管理校车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其原因是校车伤亡事故的不断出现。校车事故凸显教育经费不足的现状,尤其在偏远地区。多年来,我国国内校车的总体情况是:其一,各地校车车型混杂,符合国标的专业校车少。其二,缺乏科学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

制度规范,一切抽象转化成具体的行动_寄宿制学校管理

第七章 寄宿制学校的校车管理

校车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其原因是校车伤亡事故的不断出现。抓校车安全建设和管理是生命工程,必须高质量高标准,一刻也不能等,必须加快速度,开展一场普及全国且功在千秋的“校车工程”。

第一节 把校车打造成放心的“生命方舟

一、校车逐渐成为寄宿制学校必备硬件之一

从1837年的英国一些教会学校为确保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使用专门的红色马车来接送学生开始,至今校车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汽车诞生后,人们改用汽车来当校车,许多国家校车历史都已经超过百年。但纵观中国的校车发展,整体情况还处于萌芽状态。(www.guayunfan.com)

在国人的印象中,还没有一个关于校车的明确概念。我们的校车仅仅是“提供服务”而不是专门针对学校的专用校车。有的小学校车车身上赫然印着“某某家具城免费接送”字样,总之,什么车都有。家长们很无奈地说,“能有校车就不错了”。作为首都北京,绝大部分重点中小学都没有校车服务,更不用提普通中小学了。不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很少,即便有校车,基本上也都不属于学校管理,而是学校与社会机构协作。从全国范围看,一些高山、高原、高寒及牧区、半农半牧区和荒漠地区,80%左右的初中生、50%左右的小学生需要寄宿,或需要校车接送。教育部门推行“寄宿制工程”建设的初衷,正是为了“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但无意中却忽略了教育设施的升级和教育资源的调整,因而导致了教育机会的提供与现实脱节的局面,而校车就是突出问题之一。

最近几年,由于农村人口的空心化现象加剧,不少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变成了“麻雀学校”,学生数量少,师资力量弱,校舍得不到一定的维护。为了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很多地方开始撤并中小学,让零散居住的学生逐步向中心集镇靠拢。农村学校撤并在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最主要的问题是学生用于上下学的时间大幅增长,脱离老师和监护人视野的时间也相应延长,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面对此种情况,在2011年召开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交流会上,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指出,学校关爱留守儿童最好是让他们寄宿,不能寄宿的留守儿童要就近入学,不能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不能随意撤并学校,以免因路途遥远等原因而不能保障学生安全,甚至导致留守儿童失学。这一要求其实是把关爱留守儿童落实为具体措施,体现了教育机构对农村孩子平等受教育机会的重视,也是对孩子生命安全重于一切在行政层面的突出强调。

关爱留守儿童最好的办法就是搞好寄宿,为他们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是寄宿制学校的必备硬件条件之一,应该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课题。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我国的校车应该是:

①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②在排气系统或其他明显热源周围100mm内不允许有可燃材料,除非将其有效屏蔽。

③每个小学生座位应安装安全带。

④如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上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设置在驾驶员可操作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

⑤应至少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4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照管人员座位的布置应靠近通道,分别位于车辆前部、中部或者后部。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

⑥校车应装有行驶记录仪。

⑦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双层客车、铰接客车不应作为校车。

⑧长条座椅(指坐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为小学生座位使用时,每人坐垫宽应不小于350mm;单人座椅坐垫宽应不小于400mm。

⑨如果车厢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应装设强制通风装置。

⑩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后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3.6m、宽2.5m范围内的情况。

二、安全是校车运行的根本

近年来,因校车超载、超速、手续不全、设施不完善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41秒就会发生一起车祸,每天有近40名中小学生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校车事故凸显教育经费不足的现状,尤其在偏远地区。政府近年来对教育的支出一直在稳步增长,2011年增加到2960亿元。但数字却掩盖了巨大的不平等,特别是农村地区长期缺少教育资金,校车高昂的运营成本阻碍了很多学校购买正规校车。甘肃省正宁县事故车辆按规定只能搭载9个人,这辆车车内的面积仅8平方米,却生生地挤进去64个人。车被刷成了黄色,可颜色的改变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安全,即便这车上还写有“校车”两字,但这辆车根本就算不上校车,因为它几乎没有一项条件能够达到校车的标准。让人难过的是,这样“山寨”的校车还行驶在生活中的各条道路上,形形色色的让人提心吊胆的校车依然满街跑,凸现了老少边穷地区校车使用的现状。

多年来,我国国内校车的总体情况是:其一,各地校车车型混杂,符合国标的专业校车少。据悉,不少地方的校车都以昌河类微客、普通公路客车和公交车辆等类型的车辆运营,甚至大量使用报废及翻新车辆,专用校车数量很少,安全隐患大,各地“黑校车”超载现象及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安全的专业校车亟待推广。其二,缺乏科学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目前各地校车经营模式多种并存,主要有学校自营、政府购车学校经营、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有各政府补贴的营利型组织经营四种,其中学校自营和无政府补贴的营利性组织经营占的比例相对较大,但是各地情况也很不均衡。由于校车的低赢利性,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对该市场的发展促进作用非常有限,期待政府的支持。其三,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对校车的管理宽严不一。国内有很多地方并没有针对校车、校车司机、校车经营企业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校车标准和校车道路权利方面的法规一直缺位,校车运营呼唤立法规范。其四,校车分布的地域不平衡。

面对如此情况,“为什么中国可以将飞船送入太空,却做不好校车方面的管理?”“车辆相撞事故已经成为了中国人日常生活当中的一部分”,当听到这样刺耳的话语时,我们为之震动。经常提到的要和世界接轨,那么中国学校的校车标准和管理与国外接轨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就客车制造能力,我们“一点问题都没有”,中国制造的校车还出口海外。问题在于校车“谁来经营、路线怎么走、如何收费”等。

回想一下,我们在抗击汶川地震时是怎么做的?紧急动员起来,树立必胜的决心。追忆一下,我们面对九八洪水是怎么做的?全社会众志成城,并采取了很多特殊措施。面对校车事故频发,现在是树立必胜决心的时候了,是采取特殊措施的时候了。

校车是特定人群乘用的“流动校舍”,校车安全是全社会瞩目的焦点,校车安全得不到保障,会引起公众的不安和愤怒。因而,要以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来考量校车,在车辆技术参数、驾驶员素质经验等方面严格把关,并赋予校车以更优先的路权,让校车安全关涉者承担更大的责任。唯其如此,“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

三、孩子的生命安全重于一切

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中,中国政府迎难而上,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展开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试点和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

在2011年8月底,国家教育部在浙江德清、黑龙江鸡西和陕西西安等6个地区展开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在经费投入、运营机制、安全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

浙江德清:每天清晨和傍晚,40多岁的校车司机汤师傅都会开着一辆显眼的黄色“长鼻子校车”在浙江德清县的街道上穿行。在每天六趟的出车任务中,他把德清育才学校的打工子弟学生从家接到学校,又从学校接回了家。校车上有47个学生座位,每个座位都配有安全带,为了防止行车途中学生随意打开车窗造成危险,校车的车窗下部封闭,上部可以推拉。此外,车内外都配有“车门控制应急阀门”,防止车门打不开。这样的“长鼻子”在德清县共有l4辆,此外还有65辆按国际先进的标准设计制造的平头校车承担着接送学生的任务。德清教育局安全科科长张帆表示,德清县从2009年开始投入2000万元共购置79辆校车,接送学生近6000人,覆盖了德清县的全部乡镇,县城所在地则覆盖到了农村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运营两年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安全率达百分之百,各职能部门也没有接到过一次家长投诉。而政府设立的每年400万元校车专项补助成为了“德清模式”得以运行的关键。

有人说“德清模式”难以推广,原因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力支付购置校车与校车运行的大量资金。

央视“新闻调查”栏目近日报道了辽宁宽甸县开行山区校车的实践,看后让人难以平静。宽甸县是辽宁省面积最大的县,辖区基本上都是山区,这个年财政收入只有4个亿的贫困县,却从2008年就开始校车建设,12辆校车承担着十多个乡镇5000多名学生的接送任务,3年来从没出过事故。宽甸县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的先知先觉和脚踏实地,让人看到了农村校车建设的一个非常鲜活的样本。

宽甸校车实践有很多值得借鉴和思考的地方。择其要者,至少有三个方面是富有启示性的。开行校车需要大量经费,这是制约校车发展的最大瓶颈。但宽甸县作为一个贫困县,“吃饭靠自己,建设靠争取”,却硬是从不宽裕的财政荷包里挤出了几百万元,让校车运转了起来。当地政府官员的考虑是,不开办校车,学生出了交通意外事故政府也得负责。与其如此,不如把学生的交通问题管起来。至于费用问题,只要政府真心想办的事情,“没有做不到的”。他们的解释虽然很简单,但透露出一个道理:只要地方政府不把校车看成包袱,而当作分内职责,安排财政支出就并不是什么难事。很多地方之所以迟迟不愿意在校车问题上投入资金,根本症结就在于,他们没有把校车看成政府必须提供的一项服务。

购置校车也许不难,管理校车却很容易让人一头雾水,尤其是当地方政府涉足这一完全陌生的领域时,更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宽甸县虽然同样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但他们立足现实、解放思想,仍然探索出了一条非常具有地方特色的校车模式。正是有了这样一套管用的“土办法”,宽甸的校车才得以持续运营而没有中途夭折。

宽甸校车的另一条重要经验是,始终把安全作为一重要的事情来抓。乘坐校车的学生都接受过安全教育,司机的安全意识更是始终不曾松懈。宽甸的校车实行专车专用、从不超载,无论警察、老师还是校长想搭车,都无一例外会被拒绝。宽甸安全办密切关注各地交通事故案例,经常组织司机分析研究。甘肃省重大校车事故发生后,安全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至司机驻地作事故讲解。由于树立了良好的安全意识,宽甸校车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运营三年而从未出现安全事故,这样的运营记录对任何交通单位来讲都值得引以为傲。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12月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校车安全条例从校车的安全标准、使用范围、资金来源、驾驶员准入资格、服务和提供单位责任、交通路权等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防止可能出现的责任不清、监管混乱、经费不足、质量不佳等问题。

在中央政府的关注下,各省市也在积极行动。山东以威海市为例,威海的校车从2002年12月,实现了连续多年安全无事故,是由于对校车统一规格,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驾驶员培训,所有校车驾驶人必须参加交通安全行车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辽宁省从2012年冬季开始,对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营给予奖励性补助,设立校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1850万元,全省12.5万名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学生将实现安全乘车上下学。

此外,许多地方也探索出了政府主导下成立专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社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社会车辆参与运营、政府购置校车供教育部门或学校使用等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其中,重庆市首个校车公司在重庆渝北区成立,“通过校车公司,对全区所有校车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这种模式在重庆还是首创”,渝北区区长黄玉林介绍,这种模式可归纳为“政府购车租用、公司独立经营、定期核定补贴”。

把校车打造成放心的“生命方舟”,有“德清模式”和辽宁宽甸县经验就足够了。撤区并校是广大农村地区面临的现实课题,回避或者减缓这一过程,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寄宿和校车服务,已经成为农村教育的一种迫切需要。“德清模式”、宽甸县的实践经验告诉人们,只要真把学生的交通便利和人身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上,任何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

当然,把校车打造成放心的“生命方舟”,还有不少事情要做,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马上解决:就全国范围来说,校车资金谁来承担,校车安全谁来管,安全责任谁来保障,质量标准如何设定,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校车享受哪些“特权”,乘车安全怎么保障,法律责任怎么设定,过渡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第二节 制度规范,一切抽象转化成具体的行动

校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为孩子、为学生服务的,孩子的生命高于一切,学生的安全重于泰山。2011年的几起校车惨剧发生后,中国各级政府迅速行动,出台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某县《彻底解决民办幼儿园安全:将投近7亿元3年建成200所公办幼儿园》的消息赫然排在“要闻”栏目的头条。文中披露,将力争“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给每个乡镇建办一所公办幼儿园,配备标准化校车一辆”“使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到幼儿园总数的80%以上,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

看到这样的消息,令人欣慰。但将其置于几十条幼小生命殒于一旦的惨剧背景之下,又不能不让人担忧这种“刺激—反应”式的决策模式,或许可以解决问题于一事、一时、一地,却并非校园安全问题的正途。如果不能建立一种普遍而长效的机制,我们的孩子们,未必都能坐进安全的校车,幼儿园及整个教育链条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未必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与排除。

让一切抽象转化成具体的行动——制度规范,这就是一种普遍而长效的机制。规范的意义何在呢?在于它可以提供一个具体的执行标准,让人类字典的一切抽象的美德转化成具体的行动。制度的规范性,是指通过制度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制度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仅仅采用一种标准或某个规定必定没有效果,必须要有保障性措施才能保障各种制度不形同虚设,不形存实亡。中国校车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缺少标准,而是缺乏负责任的行为主体,致使标准没落到实处。

一、国外校车制度建设情况介绍

首先让我们看看我国以外的国家在校车上有哪些制度,以及是如何落实的。

1910年,美国大约有30个州开始运作校车制度。1939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克里提出倡议,对校车强化安全标准。随后,美国推出“联邦校车标准”,正式将校车颜色等44项安全标准作了量化规定,这是世界上第一份有关校车标准的法定文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为校车制定的法律法规有500项之多。各州每年都要开会专门就校车进行讨论,每5年开一次全国性会议。美国的校车上有一个写着“STOP”的标志牌,当校车一到达目的地,司机就会将它显示出来,这时校车前后各25米的车辆要全部停下,对面车道的车也要停下。如果校车停下来之后,后面的车超越它行驶就是严重违章,会对肇事者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有的学校给教师增加10%工资,要求他们放学时送孩子上车。法律规定,小的校车容易受冲撞出事,因此在它的每个座位上都配有三叉安全带;大校车虽比较安全,但也装有防撞安全装置。校车对司机也有严格的要求,孩子上下车司机要核对名字,不得疏漏。

日本各幼儿园和小学明确规定,校车上除司机外,还得有两名全程陪同的指导老师,有时是学校里的生活老师,有时候是自愿做义工的家长,帮着照顾孩子。上车时,老师必须先下来数孩子,并送上车,自己最后再上;下车时,老师则要先下来,再数一遍人数,挨个扶下车,亲手交给家长。遇到突发状况,比如晚点,哪怕是1分钟,老师都要发信息告知家长,避免家长挂念,让家长晚出门几分钟接孩子。

澳大利亚校车司机上岗前都接受过诸如怎样与孩子打交道、医疗急救的专业培训。同时,他们还必须遵守SBS制定的37条“必须”与“严禁”。其中,包括确保车辆行驶途中孩子都有座位;开车前8小时内严禁饮酒;如需服用药物,必须向SBS出示“服用此药物不影响司机行为能力”的权威证明。

我们的近邻韩国校车为13929辆,校车颜色统一规定为黄色,车门处第一层台阶高度30厘米,第二层台阶高度20厘米,车前玻璃右侧和车后中央下方贴上儿童保护车辆字样,校车必须明确车主,如有合伙经营者也需说明。校车必须加入综合保险,坐席安全带要符合儿童体形,车辆门窗必须是开放型,车内不得放折叠椅等。

同处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新德里的大部分私立中小学都配有校车,统一漆成黄白相间的颜色,并有醒目的校车字样和学校的标志。即使没有校车,孩子们乘坐公共汽车上下学的时间,都错过了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不会和大人们挤在一起。印度的交通法规规定,每个学校对学生都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乘坐校车时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校车管理,有这么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是健全立法保障;第二是专门机构管理;第三是严格质量标准;第四是细致运行规程;第五是充足经费支持;第六是特殊通行权利。

二、中国校车制度建设的起步

2007年,国家对校车的生产和使用作出规定,要求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校车应该一人一座,儿童座椅必须设置安全带且坐垫宽度不小于350毫米,并至少有两个乘客门。

2009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标准《校车标识》,对校车外形标识、停靠站点标志等做了详细规定。比如,车身通体底色为黄色,校车标志的颜色为红白色。

2010年7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开始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性国标,对照管人员座位、防火措施、车内布置、照明、车窗、出口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以上这些均为国家对校车生产的规定。

校车的购买资金来源、校车的运营方式、校车安全谁来管、安全责任谁来保障、校车应不应该享受“特权”、法律责任怎么设定等都还是一片空白。

德清县通过制度层面的努力来保证校车行驶的安全。2011年9月1日,德清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该县“学生接送车享有优先便利通行”权利,这在全国还是首例。今后开通的公交专用线上,校车可以通行。随后,德清县政府也出台了《德清县学生接送车优先便利通行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其他车辆在行驶途中应与校车保持有效安全距离,在校车转弯、掉头时应主动避让;在狭窄路段、桥梁行驶时,应让校车优先通行;学生上下车时,其他车辆要缓慢通行,必要时停车等待。此外,“避让校车”的规定还进入了当地驾校的培训教材,不学会避让校车,可能拿不到驾照。目前德清的司机都知道要注意避让黄色校车,黄色校车的特权已经成了德清的共识。而在校车的使用上,德清县教育部门规定校车专车专用。每天上午,校车接学生上完学后,就立刻返回公司停靠,下午接完学生放学后,校车返回公司维护。因此,两年前购置的校车目前车况依然良好。

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山东省的校车进行了规范。据了解,这部《办法》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山东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从保障资金来源入手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无疑是更为积极的努力和尝试。《意见》在鼓励国有汽车运输企业或学校购买或租赁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组建专业学生接送服务公司,要求学校对学生用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在建立台账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学生用车管理的三种模式和资金来源。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6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共三十三条,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11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切,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的情况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了涉及学校的规划布局、公共交通的发展、校车使用的对象、校车资金的筹措、财政支持的范围、校车的运营模式等问题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总体政策。

2012年1月12日由工信部、发改委、国标委等部门组织召开的《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审查会审查通过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标准,综合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四项标准内容,涵盖了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提出了幼儿专用校车、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幼儿、小学生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座椅的尺寸和强度等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节 提倡校车“特权”,强化人性化管理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赞成者认为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反对者则认为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更不安全。路上校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究竟谁让谁,也成了问题。我们认为校车文化的核心是尊重人、尊重生命的问题,这也是中国近来频频发生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反映出的共同问题,凸显出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缺失。

一、国外的校车有“特权”

在美国,人们向来对“特权”现象嗤之以鼻,却唯独为校车大开“绿灯”。按照美国交通规则,校车的路权可谓至高无上,其“待遇”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是一样的。一旦校车司机将“STOP”的指示牌打开,后面所有的车,无论几个车道,都必须停下来。如果你看到校车旁边没有车,想绕过去,一旦被警察抓住,将被重罚1000美元。在全美50个州,都有同样的一条交通规则:超越正在停靠和上下学生的校车是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美国对校车驾驶员标准非常严格,一般驾驶人每年最多记12点就得吊销驾照;营运性大客车驾驶员的标准为五年8个点;校车驾驶员则是4年内不得有3次以上的违规记录。

在英国,保证校车、送老人往返养老院的专车的安全,最重要的是确保车辆在任何时候都有毋庸置疑的优先权。任何机动车辆妨碍或与校车发生事故,就会被罚款120英镑。不仅如此,如驾车者在违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与校车刮蹭,轻则被判禁驾一年,重则将被判6个月到一年的徒刑。如果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基本上都会被判终身监禁,即便能够提早获释,也无法再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了。

我们的近邻泰国,每学期开学前,市政府都会向家长们发出倡议,尽可能让孩子乘坐校车。同时郑重承诺会保证孩子的安全。由于学校条件不同,校车质量也不同,一般都是可供十几个孩子乘坐的空调面包车。由于路途遥远,很多孩子一上车就睡觉,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盯着每个孩子,以免刹车或有意外发生时磕着碰着。泰国的校车都有安全灯,在交通拥挤的区域会一直闪黄灯,此时其他车大多会自觉地“避让三分”。

2010年2月,韩国发生一名儿童下车时衣服被车门夹住而被拖拽致死的事故,全国一片沸腾。韩国行政安全部于当年5月专门制定了“儿童安全综合对策”,严厉处罚在学校区域内违反法规的司机。韩国政府还在全国202所学校推广“结伴步行上学小组”工程,将学生集中到一个小区,然后开通专门校车送往学校。为了防止学校因为资金原因用普通车作为校车,韩国专门规定,校车使用前需要提交申请,而且只有行政安全部规定的车辆才可以申请作为校车,校车颜色、标识、保险等都有具体规定,不允许其他车辆模仿校车。由于采取这些严格的措施,韩国今年上半年13岁以下的儿童交通事故同比减少10%,死亡人数从去年66人减少到31人。

保护孩子,是一个文明国家的重要事情之一。

二、校车“特权”受到尊重是毋庸置疑的事情

我们有过刻骨铭心的记忆,17年前,在克拉玛依大火中,就是一句“让领导先走”,令孩子们错过了逃离火场的最佳时机;我们无比痛心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成年人的活动,还在用未成年人作道具:顶着烈日出席企业庆典,穿着单衣雨中夹道欢迎领导视察……虽然是极端少数现象,但也折射出“孩子优先”的理念并没有成为社会共识,也未获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里的那些“优先权”,不仅是一种解决当前校车问题之需,更重要的是,它是传递出强化“孩子优先”国家理念的信号。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是法律规范,也是道德准则。而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把保障儿童的优先发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对当前牵动人心的校车安全条例来说,“孩子优先”,体现在赋予校车种种“特权”;而对各级政府机构来说,“孩子优先”,是校舍的“安全防震”,午餐的“免费保障”,是不再让孩子们在透风漏雨的教室里读书,不再让孩子被拐离散、流浪街头,不再让留守儿童缺乏生活保障;对全社会来说,树立“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人文关怀,坚持“孩子优先”,应该成为一种社会的共识与责任。

今后将会在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让运行的软环境更加优化。在目前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在礼让校车这方面,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来为校车安全运行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我们希望能在国家层面上对“特权校车”予以重视,并上升到立法层面。

“校车之痛”带来了“校车优先”,希望“孩子优先”不要再用“痛”才能换来。一个坚持“孩子优先”的国家,一个“呵护未来”的社会,才会拥有美好的未来。

三、校车管理的人性化

校车安全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校车事故之后,一些地方干脆把校车一停了之,使一些学生不得不步行数公里至更远上学,另一些孩子只能乘坐在父母更简陋的交通工具去上学,这只不过把危险分散到了千家万户,同样是不负责的态度。各地已经出现大量的学生流失,甚至有些幼儿园或将面临停业的艰难境地。应该说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有关部门规范和治理校车的初衷,从最低标准来说,这不人性化。且不说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做能够让孩子应学尽学方面的工作,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保障孩子入学率,可是又仅仅因为校车的安全问题,似乎,曾经所付出的努力都需要重头再来。

此举让我们想起了多年前针对学生出游的禁令。也是因为发生了重大事故,有关部门、学校立即叫停了所有的春游、秋游。重视学生安全当然是好事,但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却值得商榷。以此类推,如果军训中有学生受伤,就要停止军训;如果实验课中发生了意外,就要停止实验;如果学游泳的时候呛水了,就不要再下水……只要不做,就不会犯错。但是,避免事故难道只能靠禁令吗?这些规避责任的做法,是否有些因噎废食?

发生安全事故后简单叫停,是真正替学生着想吗?不让这个、不让那个,把学生“禁锢”在狭小的空间里,他们能身心健康地快乐成长吗?试想一下,春游秋游取消,让多少孩子的成长留下了遗憾?正是再三权衡利弊,一些敢于突破的学校、勇于担当的家长,才重新开始组织学生出游,使得禁令“名存实亡”。同样,没有了校车,学生不可能都徒步上学。且不说此举增加了家长护送的难度,单从交通工具来看,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难道就一定比合格规范的校车安全?

面对问题,我们必须反思。

为什么这些事故会发生?为什么校车超载三令五申,还是屡禁不止?是因为事情本身的错,还是因为管理的缺位?同样是校车,为什么有的地方是“黑车”“病车”“超载车”,有的地方是层层加护、人人礼让的“安全车”?同样是食堂,为什么有的学校能够提供美味丰富的营养餐,有的则是一成不变的“青菜汤”?两相比较,差别就在于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如果没有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落实到位的管理,那么再好的举措都可能办成“坏事”。

在国际上,不仅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校车管理体系,而且,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校车管理体系。我们需要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校车管理体系。

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校车事故之后,庆阳市把公车预算全部用于购买标准化校车,这样的做法值得称许,这样的态度值得其他地方仿效。如果庆阳的“公车换校车”是亡羊补牢,其他地方就应当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不能停留于一般性地加强检查停校车、落实责任“问责”人的工作。《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责行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在发生严重校车事故的地方,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当被追查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迫使其他地方政府像庆阳市那样痛下决心,在公务车等支出上果断削减,从而腾出资金和精力在校车上采取实质性措施。

四、校车设计的人性化

2006年11月,在美国印第安纳首府,一辆素以彪悍著称的悍马撞上了停在路边的无人校车。结果,悍马半个车体粉碎,校车却安然无恙。自此,美国校车声名鹊起。美国校车是专门设计和生产的,不是随便一辆客车就可用来接送学生,而且校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校车的设计和普通客车有很多不同,车身配有许多安全和警示装备。对这些设计,美国联邦安全法律有明确统一规定,而且校车一定要涂成一种明亮而浓重的黄色,称为“校车黄”,让人一看就知道是校车。

汽车制造业本身就是日本的支柱产业,所以对汽车的质量、安全性等都有很高要求。作为校车的中巴,一般都是小学校向厂家直接定制的。比起一般的汽车,校车在防撞、防劫持上很下工夫,日本的校车座椅背后和扶手上一般都有厚厚的海绵垫子,以期在撞车的时候可以降低座椅对人体的冲击力。

校车的安全应该是强制性的,其中包括对校车坚固性和安全性的规定,包括校车翻滚时的保护、车身连接部分的强度等。我们说与国际接轨,为了对孩子生命的尊重,这种接轨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参考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制定并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专用小学生校车下了定义,为确保小学生安全,《条件》根据车辆使用的特殊情况,从防火措施、安全带、照管人员座位、车窗、出口、车内布置、车内照明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2011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了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在国家标准的要求下,重庆市渝北区2011年11月22日在现场展示了此次采购的两款被誉为“金刚”的恒通安全校车,其中大的55座,主要用于城市主干道;小的24座,能够进出设在小区中的幼儿园。两款校车都是长头式设计,防撞、无盲区,配有专用停车信号臂。每个座位都配有安全带,车内还配有安全侧窗、逃生安全门,从细节上突出了安全至上。

浙江德清的“长鼻子校车”仿美式校车,在安全性上超过一般客车,车头向前凸出了l.4米左右,发动机设置在车头前方,万一发动机起火也不会伤及车身。即使遇到交通事故,“长鼻子”也可以起到缓冲作用。

五、校车运营的公益性

当前我国要发展校车,需要地方政府加大投入,给予政策扶持,完全交由市场难以实现校车的安全运营。我们以为,在今后的校车性质和校车运营上,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最好的方式方法是将校车和校车运营定性为“公益性或公共性服务”。政府部门的监管当然不无例外,但在运营和日常经费保障上,必须加大和加强各级政府责任。思路有二:要么完全由政府承担运营经费,相关保障经费应列为年度财政预算,将校车当成“公共产品”,以低廉的收费标准提供给学生;要么就是政府和公益性组织协同发力,就像“免费午餐”工程那样,由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参与。校车的“定性问题”必须解决,某种意义上赋予校车的“三项特权”是保证安全的重要环节,但如何运营、如何保证有了校车以后的“可持续运营”甚至比赋予“特权”还要重要。换言之,没有了校车或校车“萎缩”掉了,还何谈“特权”?

重庆渝北的校车运营,是由公交集团冠忠新城公交公司来经营。关于校车收费问题,和现有学生乘车卡一致。每人每次收费0.22元,这将低于目前渝北区校车人均每天2元的收费标准。关于校车运行模式,基本按照公交模式来运行,全部由5年以上未出事故的公交车驾驶员驾驶,临近的学校可能共用校车,保证学生都能在主要交通干道上乘坐校车,车上也将安装刷卡机,可以刷公交IC卡。关于运行路线,正在采集渝北区城区学校的数据,“校车线路最好是环线,能够兼顾沿线的多所学校”,科学规划校车线路,采用定车站、定时间和定线路的方式,在早中晚分别开行多个班次,满足学生出行需求。关于校车运行方式,所有学校将一律和校车运行这一服务功能脱钩,改由政府统一配置校车到学校接送学生。

在校车的使用上,德清县教育部门规定校车专车专用,每天上午校车接学生上完学后,就即刻返回公司停靠,下午接完学生放学后,校车返回公司维护。所以,两年前购置的校车目前车况依然良好。

河北省唐山丰南区,2011年1月24日,区政府拨款1400万元购置了60辆专用校车,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农村小学免费专用校车全覆盖。校车实行了“跟车制”,每辆车上都配有跟车安全员,负责学生上下车管理、维持乘车秩序,并监督司机遵章驾驶。校车上全部安装了GPS定位仪,在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都设有监控平台,可以看到每一辆正规校车的运行情况,包括车辆的具体位置、实时车速,只要校车出发,就进行实时监控。

辽宁宽甸县探索出了一条非常具有地方特色的校车模式。政府主办,专业公司运作,非常符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校车数量有限,学生人数多且居住零散,他们就采取轮班车休的方式接送。对校车保养和司机管理,他们也采取了最严格的措施,校车是专门为学生量身定做的,GSP全程定位监控装置更是把校车的每一道轨迹都纳入了管理视线。

山东威海市推行了“一招二补三免四缓”的校车运营模式,即实行政府公开招标,统一采购;只要购买校车,就一次性补贴1.5万~2万元,每年再根据校车实际运营情况补贴5000~1万元;免缴客运管理费、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缓交车船使用税、营运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了每名农村学生每年仅需330元左右,即可全年坐上放心校车。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威海市交管部门每年春、秋季中小学校开学前,集中组织两次统一行动,重点查纠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上路行驶以及校车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路线接送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记满12分的驾驶人坚决取消校车驾驶资格。5年来,查纠校车交通违法行为1500多起,取缔非法校车340多辆,辞退校车驾驶人员50余人。

还是一句老话,“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关键是要牢记这句话。从根本上说,孩子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执政为民的理念和难能可贵的民生情怀得到了扎扎实实地落实,这或许才是校车讨论的最大意义所在。

中国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场普及全国且功在千秋的“校车工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2012年3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被通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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