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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类型_产学合作知识共享

时间:2022-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的类型_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三、知识的类型1.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著名的化学家兼哲学家波拉尼[100]是最早讨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人之一。波拉尼[100]认为,隐性知识是难以用正式语言传递的,且通常是个体特有的那一类知识。因此,隐性知识最大的特性在于其内在性和默会性。波拉尼把隐性知识描述为“内在”的,意思是隐性知识来自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的体验。

知识的类型_产学合作知识共享

三、知识的类型

1.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

著名的化学家兼哲学家波拉尼[100](Michael Polanyi,1966)是最早讨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人之一。这是从知识编码和传递特性的角度对知识进行的分类。确切地说,知识是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连续体。连续体的一端是能通过程序、步骤和标准表述的显性知识(如清单和说明书)。连续体的另外一端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隐性知识。

(1)显性知识(Explic Knowledge)。关于显性知识,又译为明确的知识,也称为编码知识(Codified Knowledge),是指可以经过各种载体表达出来的那一类知识。显性知识是可以用正式语言编码和传递的[101]。也就是说,显性知识可以被压缩成几个简单的符号,通过语言文字或机器编码,并能够得到广泛传播和普及。显性知识概念的提出,对先前关于知识必须内在化的假设提出了挑战。但在信息革命之后,显性知识与信息之间界限的模糊,容易把显性知识等同于信息。但显性知识显然与信息是有区别的。显性知识作为知识的一种类型,它包含于信息之中,但必须是被人们理解和认识并经头脑重新组织和系统化的有价值的信息。也就是说,所有显性知识都是信息,但不是所有信息都是显性知识。

同一条信息,对一些人来说可以是与自身的知识结合起来形成新的链接、能寻求到事物因果联系的知识;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则可能只是信息,仅仅输入其脑海中却没有产生共鸣和链接,这时的显性知识更表现为信息的特性。当然,显性知识与信息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从范围大小看,显性知识归属于信息的范畴,而一条信息只有在信息接收者认识到信息的价值并能与自身知识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认识时才可能成为知识。(www.guayunfan.com)

(2)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比较起来,隐性知识是一个更为复杂和难以描述的东西。人们的知识结构中既包括显性知识,也包括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有许多提法,如默会知识、含蓄知识等等。波拉尼[100](1966)认为,隐性知识是难以用正式语言传递的,且通常是个体特有的那一类知识。野中郁次郎[85](1991)曾指出,隐性知识不太容易表达出来,它是高度个人化的知识,具有难以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不易传递给他人;隐性知识深深地根植于行为本身,根植于个体受到的环境约束,如某种工艺或专长、某种专门技术或产品市场、工作小组或团队的业务活动等。因此,隐性知识最大的特性在于其内在性和默会性。波拉尼把隐性知识描述为“内在”的,意思是隐性知识来自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的体验。尽管有些知识能以文档、数据的方式显性地描述出来,但组合利用的大部分知识是隐性的,隐藏于员工头脑和实践中。

综合来看,许多知识我们可以通过显性的方式表达出来,但同样的这类知识背后的、更深层次的知识通常却难以言传,从而表现为隐性知识。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并不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独立的知识,人们从经验中得到的大多数知识并不是处于某个极端,而往往是一个显性和隐性的混合体,有的知识偏于显性化,有的知识偏于隐性化,还有的知识处于知识连续体的中间部分。随着人们对知识的深入挖掘以及表达工具的日益发达,知识在隐性与显性之间的传递与转化将更为容易和频繁。

2.应用知识与基础知识

知识共享具有相对性,这就是说知识共享具有知识类型的依赖性。因为不同类型的知识,相对应着不同的价值、需求特点和发展目标,因而采取的共享策略也显然不同。罗志勇[64](2003)认为,可以将知识划分为应用知识和基础知识。

其一,应用知识是可以直接运用于具体实践活动的创新知识,是以创新为中心组织起来的所需知识的集合。应用知识是技术性的、操作性的,主体部分是技术知识,而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技术知识不仅限于生产技术,凡能导致客体发生变化的活动方式都属于技术知识,如组织技术、管理技术。应用知识可以内化为人的技能,成为属人的知识;也可以客体化为工具的性能,成为物化的知识。

应用知识一方面可以从基础知识或科学知识转化而来,另一方面可以从生产经验、工作经验中积累起来,还可以从实际的创新活动中生长出来。应用知识往往表现为一个企业的知识资产,经过登记注册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通过投入生产,或者共享、转让,可以转化为知识财富。所以,应用知识的共享是相对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产权所有人拥有的排他权利,但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又是促进知识的流动、共享和创新。另外,知识产权保护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超过这个限制,知识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共享使用。

其二,基础知识是关于对象的本质规律的知识,其主体部分是科学知识。基础知识的生产费用很高,需要长时间甚至若干代人艰苦的智力劳动。某些学科的基础知识进步边际成本日益增加,但掌握和传播其成果的费用却很低。从一个国家来看,基础知识往往被纳入公共物品中,通过政府对科学创造活动的宏观调控,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由政府部门、国家科研机构和大学承担基础知识的生产,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科学知识。也有一些大型企业,为了探索可以为己所用的新知识,开展基础研究,向基础研究投资。

基础知识一方面应包括人类积累下来的科学遗产,另一方面主要是通过在大学和政府实验室内的基础研究实现的新知识。另外,这里所指的科学也不限于自然科学,应该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协调发展。科学的发现和创造,理想状态是被全人类共同分享,它不应该被社会的任何成员或集团所独占。如果社会机制和技术渠道畅通的话,应该为所有需要基础知识的人提供获取基础知识的便捷途径。基础知识一般必须经过多级的推导、转换、加工,才能成为技术知识,进入实际应用,成为技术创新的动力源泉。

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中企业知识以应用知识为主,大学知识以基础知识为主。分析应用知识和基础知识的不同共享特性在于,一是在企业为主的应用知识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获取能力,强化多元知识共享,通过共享活动转化、积累或者创造独特的自主应用知识。二是在大学基础知识方面,要尽量多地参与学术交流,紧跟科学前沿发展,扩大科学知识的获取、创新和共享能力。

3.共有知识与自有知识

知识按控制权分类,分为共有知识和自有知识。自有知识具有竞争性、排他性、保密性和潜在的商业价值,而共有知识则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性质。

自有知识深隐于组织及其成员中,知识的有效分享,能促进组织及其成员的知识良性流动和增值。当我们分享所学的知识,会巩固我们的知识并能够得到启示。分享知识可以提高组织成员之间及组织间的信任感,增强协作能力,真正意义上共同拥有知识。这是建立长期信任伙伴关系的基础,合作创新将变得更富有凝聚力、创造力和持久力

自有知识与共有知识都有内隐性和表达性两个特征。企业与大学两个组织所拥有的自有知识简单相加不是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中的共有知识。只有在对自有知识充分选择、外化、传播、转移、创造、吸收和应用基础上的能被合作知识共享中组织或个人主体充分分享的才是共有知识。

从共有知识和自有知识的区分看,知识共享具有相对性。一方面,共有知识所面对的共享范围是相对的,这可能是纵向(系统)的或者横向(地域)的范围,而对这个范围之外的人来说,共有知识又近乎是自有知识。反过来,任何自有知识在相对允许的范围内,也是共有的。在产学合作知识共享中,企业与大学都应当鼓励其自有知识转化为共有知识,并对共有知识加强吸收和应用,并最终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当然,产学合作知识共享的共有知识与自有知识的转化前提是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赋予知识所有者一定程度的私有权利。

4.个人知识与组织知识

个人知识是来自组织中的员工个体的。这些组织内部的员工通过自己的生产、营销、培训、科学研究等实践活动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个人知识,这些知识就是员工个人的人力资本来源所在。员工作为一个最小单元个体,是知识生产、知识传播和知识创新的主要载体。正是由于个体员工的勤奋努力,创造了大量的知识财富,外在知识经过员工的加工和处理,借助集体的智慧,在知识流动与分享中不断创造新的价值;同时,这些知识也内化为员工自身的经验、技巧等隐性知识。因此,个人知识带有明显的专有化特性。

组织知识是存储在组织中的规则、程序、过程、工艺、标准和管理等积累性的知识集合,它为解决组织内相关问题以及行为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它既可以以数据形式存储于组织知识库中,也可以在个体、团队、组织内不停流动。组织知识是由组织中个人知识所组成的,但是组织知识并不是个人知识的简单加和。个人知识仅仅只是组织知识的最原始来源,组织知识的多少取决于个体知识向组织知识转化的机制。当然,组织知识也有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区别。知识管理活动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则来促进个人知识与组织知识的流动,以帮助个人与组织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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