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摹状词和表达式

时间:2022-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名称、摹状词和表达式语言哲学既以语言作为研究对象,它必然还要研究作为语言的主要成分的词或词项以及词组。到19世纪,密尔对名称问题的研究又深入一大步,他的观点对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名称理论发生了直接影响。在现代,特别在20世纪上半叶,西方语言哲学家大多侧重于对专名进行研究,致力于这项研究的首先是弗雷格。

第二节 名称、摹状词和表达式

语言哲学既以语言作为研究对象,它必然还要研究作为语言的主要成分的词(word)或词项(term)以及词组(phrase)。对词或词项的研究以名词(noun)为主,也就是以名称(name)为主要研究对象。名称包括专名(proper name)和通名(general name)。对词组的研究以摹状词(description)为主要对象,摹状词又分为限定摹状词(definite description)和不定摹状词(indefinite description)。词和词组,名称和摹状词,统称为表达式(expression)。分析哲学家侧重于对名称和摹状词的研究,胡塞尔、贝蒂等人则对表达式作了细致的分析。

对名称(专名和通名)的研究有悠久的历史。在古希腊,柏拉图研究了名称和事物的关系,亚里士多德从种与属的差异研究了通名问题。在中世纪,唯名论者阿伯拉尔从个别高于一般这个基本论点出发,研究了专名和通名的区别。在近代,霍布斯提出他的名称理论,名称是标志和记号的统一,洛克提出他的通名理论,把名义本质和实在本质区别开,认为通名的意义是由我们约定的名义本质决定的。到19世纪,密尔对名称问题的研究又深入一大步,他的观点对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名称理论发生了直接影响。

密尔对专名和通名都作了仔细的研究。在他看来,每个语句的主词都是名称,即使这个主词不是单个的词,而是由若干词组成的词组,这个词组也是名称,不过他特别称之为“由若干词组成的名称”。

密尔特别提出名词的内涵和外延这个在语言哲学和形式逻辑中都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名和通名作了相当明确的区别。在他看来,专名与通名的主要区别在于:专名只有外延,而无内涵;通名则既有内涵、又有外延。专名只能在同一意义上被正确地用于某一对象,通名则可以在同一意义上被正确地用于某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事物。他说:“专名是没有内涵的,它们指示用它们称呼的个体,但是它们并没有指出或蕴涵这些个体具有什么属性。”[28]当我们给某个小孩或某条狗命名时,我们只不过把所取的名字当做一个标记,而没有赋予这些名字以任何含义。诚然,在命名时,命名者之所以取这个名字也可能有某种考虑,例如,把某个小孩命名为“约翰”,可能是因为他的父亲就叫“约翰”,把某个地方命名为“达特茅斯”(Dartmouth),可能是因为这个地方位于达特(Dart)河的河口。但是,一旦命名之后,这些专名便不再受这些考虑的影响。例如,即使达特河改了河道,达特茅斯不再位于达特河的河口,人们也不会随之改变这个地方的名字。因此,这个地方曾经位于达特河口,并不是这个地名的含义的一部分。专名属于对象本身,而不依赖于对象的属性继续存在与否。

密尔还指出,专名是单称名词,但并非所有的单称名词都是专名。因为,专名是没有内涵的,可是有些单称名词却具有内涵。有另一类名称,它们虽然是单称名词,也就是仅仅意指某一对象,却是有内涵的。他说,我们可以给一个个体以一个完全没有意义的名称,我们把这个名称称为专名,这个词表示我们所谈论的是哪种东西,而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这种东西的事情。可是,一个只适用于个体的名称并非一定都是如此。它可能暗示某种属性或某些属性的联系,这种属性或这些属性只为一个对象所具有,它们决定这个名称只适用于这一个对象。例如:“太阳”就是这样的名称,因为一般人认为天上只有一个太阳;在一神论者的心目中,“上帝”也是这样的名称,它也只适用于一个对象,而且具有内涵。不过,密尔认为,“太阳”、“上帝”等其实都不是专名,而是通名,它们不是指示一个对象,而是指示许多对象,因为宇宙中不只一个太阳,在多神论者的心目中也不只一个上帝。

按照密尔的观点,与专名不同,通名是具有内涵的。所谓名称的内涵,这指的是名称所指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如商品这个名称的内涵是为交换而产生的东西。所谓内涵名词就是那种指示一个主体并且蕴含一种或数种属性的名词。所谓主体,他指的是任何具有属性的事物。他说:“因此,名称被说成是直接地表示主体并且间接地表示属性,它指示着主体,并且蕴含或涉及或显示出属性,或者像我们将要说的那样,它内涵着属性。它是内涵名词。”[29]通名都是内涵名词,它们指示一类主体,并且蕴含一些属性。例如,“人”这个通名指示一类主体,如彼得、约翰、玛丽,等等,并且蕴含一些属性,如他们都是有生命的、有两足的、无羽毛的、有理性的、能制造工具的,等等。这些属性就是“人”这个通名的内涵,而彼得、约翰、玛丽以及其他所有的人,就是这个通名的外延。

在现代语言哲学家中间,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名称有内涵论。弗雷格、罗素等人认为通名具有内涵,专名也具有内涵;二是名称无内涵论,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认为专名和通名都不具有内涵。

在现代,特别在20世纪上半叶,西方语言哲学家大多侧重于对专名进行研究,致力于这项研究的首先是弗雷格。与密尔不同,弗雷格把专名理解得非常广泛,认为不论词、复合符号或表达式,只要指称一个单一的对象,就可以看做是一个专名。他说:“……我在这里将‘符号’或‘名称’理解为任何作为专名起作用的表达式。专名的指称因而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就这个词最广泛的意义而言)……一个单独的对象的名称可以由几个词或者不同的符号组成。为简便起见,以后任何一个这样的名称,我们都把它看做是一个专名。”[30]由于弗雷格认为一个对象的名称可以由一个至数个词或符号组成,因此他所说的“专名”既包括通常所说的专有名词,如“伦敦”、“丘吉尔”等,也包括限定摹状词,如“那个穿蓝制服的人”等。弗雷格在讨论地点状语子句、时间状语子句时还说:“从逻辑的观点看来,地点、日期和时间间隔都是对象;因此,一个关于特定地点、时刻或一段时间的语言符号,都必须看做专名。”[31]这样一来,地点或时间状语子句,也如主语子句和关系子句那样,在复合专名中得到使用。复合专名(compound proper name)是他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他提出这个概念的目的,在于借以把关系子句等等变成复合专名。例如,我们可以不说“4的小于0的平方根”(the square root of 4 which is smaller than 0),而代之以“4的负平方根”(the negative square root of 4),这样,我们就把关系子句看做相当于同位语,即看做借助于单数冠词由概念表达式构成的复合专名。他有时甚至把语句也看做是专名,他说:“对于任何一个陈述句,当我们关心的是其中语词的指称时,就可以把这个陈述句看做专名。”[32]在西方语言哲学家中间,把专名的范围理解得如此广泛,弗雷格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

继弗雷格之后,罗素也是主要致力于研究专名,对通名的研究较少。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有一个演变过程。在他活动初期,他着重从“哲学语法”的角度研究专名与形容词、动词的区别。在逻辑原子论时期,他强调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的区别。在中立一元论时期,他又不再强调这一区别了。

罗素在其活动初期,即在撰写《数学原则》(1903)那段时间里,致力于研究专名和形容词、动词的区别。他提出“词项”(terms)这个概念,他说:“我把任何可以成为思维的对象,或者可以出现在真或假的命题中,或者可以被称为一的东西,叫做词项。”[33]他认为词项是哲学词汇中最为广泛的词,并把单位(unit)、个体(individual)、实体(entity)这三个词当做词项的同义词使用。他把词项分为两类:事物和概念,前者是由专名组成的词项,后者是由形容词和动词组成的词项。他把形容词表示的词项称为谓词或类概念,把动词表示的词项称为关系。他以此把专名与形容词、动词区别开来,认为专名在命题中往往是作为主词,形容词和动词则不是作为主词,而是作为论断的一部分。

在逻辑原子论时期,罗素对专名的研究更加深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细致的研究。从语形学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一个没有内部结构的简单符号,即其组成部分不再是符号的符号。他说:“名称是一个简单的符号,也就是说,这个符号不包含其他符号作为它的部分。”[34]从语法学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主谓命题的真实主词,换言之,以专名作为主词的命题才是真正的主谓命题。从语义学方面看,他认为专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的意义就是它所代表的对象,因此专名是完全的符号。从认识论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专名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专名的意义是说话者通过亲知获得的。从本体论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所指示的对象是世界上真实的存在物,因为专名所指示的对象是说话者亲知的对象,从而保证专名所指示的对象必定存在。最后,从逻辑方面看,他认为专名是常项,是作为最低类型的变项的值的常项。他说:“如果在变项中容许任何等级存在的话,那么‘专名’就将是作为最低类型的变项的值的常项。”[35]不过,他承认最后这个看法会遇到许多困难。

根据对专名的这种规定,罗素认为专名和通名的重要区别在于,专名基本上只能指一个事物,而通名则指某一类事物中所有的事物,不管它们的数目有多大。专名只有在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存在着的情况下才有意义,通名则不受此限制。

在这段时间里,罗素很重视逻辑专名和普通专名的区分。在他看来,逻辑专名指说话者亲知的对象。他说:“从一个词(它的意义在于特殊之物)的狭窄的逻辑意义上说,名称只能用于指说话者所亲知的特殊之物,因为你不能给你所不亲知的任何事物命名。记住,当亚当给动物命名时,那些动物是一个接一个地在他面前走过,他亲知这些动物而给他们命名。”[36]关于逻辑专名,罗素提出两个论点:第一,它们而且只有它们才能够作为真正的主谓语句中的主词;第二,如果我们想使一个语词成为逻辑专名,但又没有它所代表的某一个体,那么该语词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种语词的意义正是该语词所指的那个个体。一个语词变成为一个逻辑专名,它就必须指示某个实际存在着的对象。按照这种观点,这种逻辑专名数量极少,其实只有两个:“这个”和“那个”。他说:“只有像‘这个’或‘那个’这样的词,才是可以在逻辑意义上作为名称使用的词。人们可以把‘这个’用作名称,以代表人们在一定时刻所亲知的某个特殊之物。”[37]

至于通常所说的专名,罗素认为它们属于普通专名,而不是真正的专名,因为它们不是指我们亲知的对象,例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普通专名所指的对象,都不是我们所亲知的。罗素把这类专名称为“缩略的摹状词”,因为它的指称对象是依据于关于指称对象的一系列摹状词加以确定的。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人名的指称对象是依据于“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摹状词加以确定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是这一系列摹状词的缩写。罗素还把小说神话中虚构人物的名字,如“柏伽索斯”(Pegasus)称为“伪装的摹状词”,因为这个名字所指的不是个人直接亲知的对象,而是希腊神话中的一匹有翅膀的飞马。罗素认为,诸如此类的普通专名只适用于日常生活,而不适用于哲学分析。为了避免这个缺点,他引入了逻辑专名,并强调要把普通专名与逻辑专名区别开来。

弗雷格和罗素都反对密尔关于专名只具有外延而没有内涵的观点,而认为专名是有内涵的,罗素关于普通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看法,就表明他认为普通专名是有内涵的或有含义的。到20世纪下半叶,斯特劳森、克里普克等语言哲学家又恢复密尔的观点,认为专名是没有内涵或含义的。斯特劳森在谈到语词的“描述性意义”(descriptive meaning)时,认为不同类型的名称具有不同程度的描述性意义。他说:“纯粹的名称不具有任何描述性意义(除了把它作为名称加以某种使用而获得的那种意义之外)。一个像‘他’这样的词虽然只具有最低程度的描述性意义,但毕竟具有一些描述性意义。像‘圆桌’(the round table)这样的名称词组则具有最高程度上的描述性意义。而像‘圆桌武士’(The Round Table)[这专指英国历史上的安瑟王及其武士——引者注]这样‘不纯的’专名(以大写字母作为词头的名词词组)则在所具有的描述性意义的程度上占据令人感兴趣的中间位置。”[38]这就是说,在他看来,专名,即他所说的纯粹的名称是不具有任何描述性意义的,也就是不具有内涵或含义的,除了把它作为名称加以某种使用所获得的那种意义之外。

到70年代,克里普克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不仅否认专句专名具有内涵或含义,甚至否认通名具有内涵或含义。克里普克特别重视对专名的研究,有时甚至把名称归结为专名。他说:“名称在这里指的是专名,如一个人的名字、一个城市的名称、一个国家的名称,等等。”[39]又说:“我使用‘名称’这个术语,让它不包括限定摹状词,而是包括在日常语言中被称为‘专名’的那种词。”[40]他不同意罗素关于“逻辑专名”的提法,强调指出:“我们规定,名称就是普通所理解的名称,而不是罗素的‘逻辑专名’。”[41]为了否定弗雷格、罗素等人关于专名和通名都具有内涵或含义的观点,克里普克特别提出“固定的指示记号”和“非固定的指示记号”这两个新概念。他说:“如果某个指示记号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固定的指示记号;如果不是如此,我们就称之为非固定的或偶然的指示记号。”[42]他认为专名和通名都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们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必定指示同一个对象,根本不依赖于专名和通名的所谓“内涵”或“含义”。

根据固定指示记号和非固定指示记号的区分,克里普克进一步把专名和摹状词严格区别开来,反对罗素关于专名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观点。在他看来,专名和摹状词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而摹状词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例如,“亚里士多德”是一个专名,“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是一个摹状词,这两者决不是等同的,前者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因为我们不可能设想亚历士多德不是亚里士多德,后者却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因为我们却可以设想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可能没有真正教过亚历山大大帝。在他看来,把专名看做固定的指示记号,这就使我们不必探讨专名的所谓“意义”,因为专名具有它们各自的固定指称,而不具有某种规定其指称的意义。

总之,克里普克不仅否认专名具有含义,而且否认通名具有含义。在这点上,他与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观点截然相反,仅仅在专名问题上赞同密尔的观点。对此他明确表示:“弗雷格和罗素所代表的逻辑传统,在单称名词问题上反对密尔的观点,而在普通名词问题上赞同密尔的观点。因此,所有的词,无论单称名词或者普通名词,都具有内涵,或者具有弗雷格所说的那种涵义。稍晚一些的理论家在追随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时,作了一些修改,这就是用由‘一组’特性提供的意义概念来取代过去由一个特定的特性组合提供的意义概念。我的观点与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截然相反,而(或多或少)赞同密尔关于单称名词的观点,可是不同意他关于普通名词的观点。”[43]

在名称问题上,还可以把胡塞尔的观点与罗素的观点作些比较,从而看出他们之间的分歧。胡塞尔根据意谓(mean)与命名(name)的区别,强调名称与其他表达式的区别,甚至认为名词本身不是名称。他说:“从广义上讲,名称是用于表达表象的对象的,名词本身不等于名称。”[44]在他看来,名称必须是一个完全的符号,必须表现出一种自足的意向经验。如果一个表达式要成为名称,即表达一种自足的意向经验,它必须能够完成一个陈述的主词功能,而不改变自己的性质。要达到这个要求,名词前面必须冠以定冠词或不定冠词。例如,“人”不是一个名称,“这个人”或“这个穿灰衣服的人”才是名称。冠词在这里有着重要的语义功能,因为一个纯粹的名词不起命名的作用。

在胡塞尔看来,名称可分为两种:一种名称设定所命名的对象存在着;另一种名称不作这样的设定。[45]在这点上,他的观点不同于罗素的观点。罗素认为,一个名称所命名的对象必须是我们所亲知的东西。如果否认命名对象的存在,便会陷入自相矛盾。因此,“当今的法国国王”等只能是摹状词,而不是名称。胡塞尔也认为名称是为一个表象命名(他对“表象”一词的使用较罗素对“亲知”一词的使用更为广泛),但他认为罗素没有把这个问题的现象学方面和本体论方面区别开。说一个名称命名一个表象,与说被命名者,即被表象者必定存在着,这完全是两回事。当名称是设定的,名称的表象便表示命名的对象存在着,但当名称的表象本身是非设定的,名称的表象则不表示命名的对象存在着。知觉、期望、判断等是设定的,幻想的表象等则是非设定的。

胡塞尔认为,名称的特征与所命名的对象无关,而与对象被表象的特殊方式相关。因此,他不像罗素那样把普通专名和逻辑专名区分开来,甚至认为专名也不具有单纯的意义。诚然,一个人的专名的意义在下述意义上肯定是单纯的,即这个专名在不断变化的表象中间始终指同一个人,但是不断变化的表象也同样重要,因为我们关于名称意义的意识正是通过不断变化的表象而得到发展的。他还认为,专名的意义也具有它所特有的普遍性,尽管这种普遍性与类名的意义的普遍性大不相同。专名的普遍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与被命名的对象相对应,有一种可能知觉的综合,这些知觉具有共同的意向性质,这种共同的意向性质使每一种知觉与同一对象联系起来,尽管在这些知觉之间存在着现象上的差异。

在西方语言哲学家中间,头一个对摹状词进行系统研究的应该说是罗素。摹状词是罗素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他所提出的摹状词理论无论在语言哲学或数理逻辑中都很有影响。

罗素起初把摹状词称为“指示词组”(denoting phrase)。他说:“我用‘指示词组’来指具有以下这类形式的任何一个词组:一个人、某人、任何人、每一个人、所有的人、当今的英国国王、当今的法国国王、太阳系在20世纪最初瞬间的质量中心、地球围绕太阳的旋转、太阳围绕地球的旋转。因而,一个词组仅仅根据它的形式而成为指示词组。”[46]在他看来,指示词组有三种情况:其一,它可能是指示词组,然而并不指示任何东西,例如,“当今的法国国王”;其二,它可能指示一个确定的对象,例如,“当今的英国国王”;其三,它的指示对象可能不明确,例如,“一个人”。在这里,第二种情况指的是限定摹状词,第三种情况指的是不定摹状词。至于第一种情况则比较复杂,他所提出的摹状词理论正是针对这种情况。

与密尔、弗雷格不同,罗素十分强调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分。他说:“我们有两种东西要比较:①一个名字。一个名字是一个简单的符号,直接指一个个体,这个个体就是它的意义,并且凭借它自身而有这意义,与所有其他的字的意义无关;②一个摹状词。一个摹状词是由几个字组成,这些字的意义已经确定,摹状词所有的意义都是从这些意义而来。”[47]

我们可以从语形学、语义学等方面阐明罗素关于专名和摹状词相区别的观点。从语形学方面看,专名是简单符号,而摹状词却是复合符号,即一个具有内部结构的符号,它的组成部分本身也具有意义。从语法学方面看,专名是主谓命题的真正主词,以专名为主词的命题是真正的主谓命题,而摹状词如处于主谓命题的主词位置,只不过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主词,因为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主词的摹状词不过是一组谓词,因而以摹状词作为主词的主谓命题并非真正的主谓命题,而是命题函项。从语义学方面看,专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的意义就是它所代表的对象。摹状词不直接指示某一个体,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而是一个“不完全的符号”,它在孤立的状态下不具有意义。他说:“我称之为不完全符号的那些事物,例如,‘《威弗利》的作者’,是一些在孤立状态下绝对没有意义的事物,只有在上下文中才能获得其意义。”[48]从认识论方面看,专名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摹状词则不能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它只是对对象进行特征描述。摹状词不具有命名功能,只具有描述功能,它是通过对对象进行特征描述而进行指示的。罗素写道:“我们知道,太阳系在某个确定的瞬间的质量中心是某一确定点,并且我们能够确认一些关于它的命题;但是我们并不直接亲知这个点,只能通过描述性陈述来了解它。在亲知和关于某事物的知识之间的区别,就是我们具有其表象的事物和我们只能借助于指示词组来达到的事物的知识之间的区别。”[49]从本体论方面来看,专名指示的对象必定存在,而摹状词指示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他说:“名称不能有意义地出现在命题中,除非有某种东西是它所命名的,摹状词则不受此限制。”[50]最后,从逻辑方面看,专名是常项,而摹状词则是命题函项。

克里普克则是从模态逻辑语义学的角度来说明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别。前面已经谈到,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名称(主要指专名,也包括通名)和摹状词的根本区别在于,名称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对象,而摹状词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不一定指示同一对象。例如“尼克松”这个专名是一个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不可能不指示尼克松,而“1970年的美国总统”这个摹状词却是一个非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不一定指示尼克松,因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可能是别人(例如,汉弗莱),而不是尼克松。这是因为在模态语境(modal context)中,摹状词具有“范围的特征”(scope distinction),专名则不具有这个特征。

克里普克强调,专名可以直接指称一个对象,而不把任何特性归属于这个对象,因此,当它指称一个对象时,并不以世界上发生的任何偶然的事件或过程为转移。换句话说,只要一个对象的本质属性不变,不论这个对象的非本质属性发生多么大的变化,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始终不变。相反,摹状词则不是如此,因为它在指称一个对象时,仅仅借助于把某些特性归诸于对象,因此它的指称方式受到世界上发生的种种偶然的事件或过程的影响。这就是说,如果对象的属性发生变化,限定摹状词的指称也发生变化。他说:“在谈到固定指示记号这个概念时,我并不是说,所指称的对象必须存在于一切可能世界中……在有关对象确实存在着的任何可能世界里,在有关对象存在着的任何情况下,我们运用那个指示记号指称该对象。在该对象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则应当说,那个指示记号没有指称对象,被如此指称的那个对象不存在。”[51]相反,就摹状词这种非固定指号而言,他说:“当我说,一个摹状词可能指称不同事物时,我是说,在我们的语言内,当我们用它描述一个假想的情况时,可能有一个不同的对象满足我们为这个指称对象所给定的描述性条件。所以,当我们谈论另一个可能世界或一个假想情况时,我们使用表达式‘双焦点透镜的发明者’指称那个假想情况下首先发明双焦点透镜的任何人,而不是指称该假想情况下人们称之为双焦点透镜发明者的那个人。”[52]

胡塞尔对语言表达式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把表达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意义的(Unsinn),另一类是有意义的(Sinnvoll)。在无意义的表达式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形式上不适当而无意义,如“Or is green”等,另一部分是由于内容上不适当而无意义,如“The table is virtuous”等。在有意义的表达式中,有一部分是一致的(einstimmig),或者是质料上一致,如“单身汉是一个没有结婚的人”这个命题属于质料上一致,而“这面墙是白色的”这个命题虽然也是质料上一致,但仅仅是适当的。或者是分析上一致,如“Pq.pq”。还有一部分是不一致的或有逻辑矛盾的(widersinnig),如“方形是圆的”这个命题是质料上不一致,而“p是非p”这个命题则是分析上不一致。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无意义(Unsinn)和意义矛盾(Widersinn)是有重大区别的。意义和无意义之间的区别不同于意义和意义矛盾之间的区别。虽然这两种区别都与意义之间的适当性或不适当性有关,然而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适当性或不适当性。无意义属于一种不适当性,而意义矛盾属于另一种不适当性。过去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一般侧重于研究后一种不适当性,胡塞尔认为还应当研究前一种不适当性。

胡塞尔提出表达式具有三种功能,即宣布(pronounce)的功能、意谓的功能和指示的功能,换言之,表达式既宣布说话者的某种心理状态,又传达了某种意义,还指示了某个对象。在交往的话语中,表达式对听话者来说是作为说话者的思想、信息、怀疑、希望等的符号发生作用的。胡塞尔把表达式的这种作用称为“宣布的作用”。在这里,“宣布”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就此字的广义而言,听话者归诸于说话者的全部心理经验都被宣布;就此字的狭义而言,只有那些把意义授予有关表达式的心理经验才被宣布。例如,“这张桌子是黄色的”这个感觉陈述,就其广义而言,它宣布了说话者的某种感觉经验,就其狭义而言,它宣布了说话者的一种判断或相信的活动。与宣布的功能相比,意谓的功能在交往的话语中居于更加重要的地位。表达式可能不具有宣布的功能,而只具有意谓的功能,但不可能不具有意谓的功能而具有宣布的功能。这是因为,表达式是具有意义的符号,意谓的功能为表达式本身所固有,甚至在非直陈式的陈述中,这种功能仍然发生作用。在表示愿望、命令的陈述中,这两种功能可能合而为一。在独白式话语中,表达式只具有意谓的功能,而不具有宣布的功能,即它们不是作为心理经验的记号。胡塞尔强调交往话语和独白式话语的区别,其目的在于把表达式的宣布功能和意谓功能区别开来,进而表明表达式的本质在于它的意谓功能,而不在于它的宣布功能,即不在于表达式被当做记号加以使用。

胡塞尔还把表达式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两种。如果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可以根据它的声音感觉表现(sound-sensory appearance)加以确定,这个表达式便是客观的。这就是说,对这种表达式的意义的理解,可以不考虑它们是谁使用的,是在什么场合下使用的。他说:“一个表达式如果仅凭它的声音感觉就能确定它的意义,无须涉及使用它的人或者它的使用环境就能为人理解,我们就说这种表达式是客观的。”[53]例如数学中的表达式便属于这种客观的表达式。当然,客观的表达式也可能是意义模糊的,在那种场合下,它们就与几种不同的意义有关,需要考虑它们的使用情境才能确定在每个特殊场合下具有的特定意义。不过,客观表达式的意义的模糊性并不影响意义的观念性理论。相反,如果一个表达式在任何一个特殊场合下的具体意义,本质上都取决于使用它的人和使用它的环境,如“我”、“这个”、“这里”,等等,这种表达式便被称为主观的或偶然的表达式。他说:“一个表达式如果拥有在概念上统一的一组可能的意义,使得它的实际意义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本质上依赖于使用它的人和使用它的环境,那么它就是‘主观的’、‘偶然的’表达式。”[54]胡塞尔把“这个”、“我”这样一类表达式称为“半概念的”(semi-conceptual),因为,一般说来,它们的意义不是完全确定的,它们只有从外在的环境中才能获得充分的确定性。胡塞尔拒绝像罗素那样把它们称为“逻辑专名”。诚然,与专名相似,“这个”也直接命名它的对象,它的意义也是从知觉中获得它的充分规定。尽管如此,它与专名仍有很大区别。首先,“这个”由于具有一种半概念的和指示的意义功能,因而引进一种中介因素,这种因素在专名与其对象之间是没有的。其次,专名总是属于它的对象,而“这个”则没有这种固定性。[55]不过,与罗素相似,胡塞尔也认为这类表达式的自我中心性(egocentricity)和多变性不是必需的。只要我们能在表达式的同一性中把握住它的暂时的意义、意向,那么一般说来可以用客观的表达式取代主观的表达式,正如在罗素看来可以用名称来取代“这个”。

胡塞尔还认为,即使我们不知道“我”这个词是谁说出的,或者是在什么情况下说出的,这个词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它不同于任何一个随意拼凑的字,如“abcodem”等。我们知道这个词指某个说话的人,而且这个人用这个词来称呼他自己;诚然,这并没有构成这个词的全部意义。胡塞尔把“我”这个词的全部意义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它的一般的意义功能;另一个层次是使这种一般意义功能确定化,也就是使它变为现实的、具体的意义的那种功能。胡塞尔把前者称为“用于表示的意义”(anzeigende Bedeutung),把后者称为“已被表示的意义”(angezeigte Bedeutung)。同样地,就“这个”或“这里”等词而言,它们既具有指示的一般功能,也具有一种充分规定的意义。就前者而言,可以说甚至这类主观的或偶然的表达式也在其千变万化、多种多样的意义中保持一种始终同一和固定不变的成分。[56]

与客观的表达式和主观的表达式的区分相对应,胡塞尔又把表达式分为理论的表达式和实践的表达式。理论的表达式,比如数学的表达式,是抽象的理论科学的基本成分,它们的意义不受它们的使用环境的影响,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它们的使用环境也能理解它们。相反,实践的表达式适应于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它们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陈述,它们的意义受到它们的使用环境的影响。要理解它们的意义,必须考虑说话者和说出时的语境。可见,他所说的理论的表达式也就是客观的表达式,而实践的表达式也就是主观的表达式。

贝蒂从释义学理论的角度提出表达式问题。在他看来,一个人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表达式来向别人诉说自己,而别人也是通过表达式来理解这个人。表达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口头语言、书面文字、文字作品、艺术象征、音乐表象、雕塑图形以及手势、面部表情、人工语言,等等。这种种表达式尽管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具有一定的意义。表达式正是由于具有各自的意义,才能起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感情的作用。因此,它们被称为“有意义的表达式”。贝蒂把有意义的表达式看做解释者和体现于表达式中的精神之间的中介。别人通过表达式向我们诉说自己,我们理解了表达式,也就理解了它们所具有的意义内容,即体现于其中的精神。任何有意义的表达式都是精神的创造物。精神通过它们来表现自己,它们是精神的对象化。理解有意义的表达式,目的在于理解它们所体现的精神。有意义的形式既是解释的前提条件,也是解释活动的客观性的保证。

总的来说,在对专名和通名的理解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主张专名和通名有内涵论,一是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的专名和通名无内涵论。密尔的观点介乎这两者之间,因为他主张专名无内涵,而通名有内涵。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即认为专名和通名都是有内涵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外界事物的存在不以我们的意识为转移,我们对外界事物的认识是外界事物的特性或特征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概念是我们用以反映事物特性的一种重要手段。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形式。因此,我们认为,概念都具有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事物的特性的反映,是任何概念都具有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正确地反映事物特性的真实概念具有内涵,甚至歪曲地反映事物特性的概念也具有内涵。外延是任何概念都具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没有任何概念只有内涵而没有外延。因为,任何一类事物必然具有借以把该类事物与别类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有属性,也必然具有它的对象范围。专名和通名也是一些概念,它们也具有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名称的内涵反映了所指对象的属性,名称的外延大致说来也就是名称的指称。

我们可以举出大量的事例来证明这个论点。首先考察专名的内涵或含义。其中最明显的是书名,如《古希腊哲学史》等,它们的内涵或含义是显而易见的,如《古希腊哲学史》这个书名就含有“古希腊”、“哲学”、“历史”等含义。国家或机构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等都具有内涵,我们甚至可以从这些国名中大体知道这些国家的政体,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专名中知道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国家。至于地名和人名的内涵或含义,则不是如此明显,不过也不能否认它们具有内涵。例如,“北京”这个专名意味着它是北方的京城,“南京”这个专名意味着它是南方的京城。就人名而言,在我国以及国外许多国家中,一个人的姓往往表示某种血缘关系。而且,根据我国过去的命名习惯,有时还可以从一个人的名字中看出他或她的辈分,看出名字的承担者是男性还是女性。对历史上的著名人物,我们在看到他们的名字时往往会联想到他们的某些事迹,例如,在看到“孔丘”这个人名时,我们会想到他是我国古代的哲学家。我们在看到这些地名或人名时联想起来的东西,就是这些地名或人名的一部分含义。

罗素曾经把专名看做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是“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摹状词的缩略。克里普克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些摹状词所表示的只是一些偶然属性或偶然特征,亚里士多德也可能不具有这些属性或特性。笔者认为,即使这些摹状词所表示的是亚里士多德这个人的一些偶然的属性或特征,但它们毕竟是“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一部分内涵或涵义。如果将来发现亚里士多德不具有其中某些属性,而具有其他属性,我们可以修正或补充“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内涵,但不能由此否认这个专名具有内涵。对于克里普克强调的命名活动和传递链条,笔者并不否认它们的重要作用。但是,无论在命名活动中所取的名称,或者在传递链条上传递的名称,都不是一些毫无内容的空洞符号,而是具有一定内涵或含义的名称。如果专名是一些毫无内容的空洞符号,我们就不能用它们指称有关的对象。

其次考察通名的内涵或含义。与专名相比,通名具有内涵这一点更为明显,因为通名是一类事物的名称,它们是一些概念,而概念是具有内涵的,其内涵随着社会实践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发展。通名所指称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自然物和非自然物。自然物的名称,如“柠檬”、“水”、“黄金”等,都是一些以通名形式出现的概念。普特南认为,我们之所以把某种水果称为“柠檬”,是因为这种水果符合于我们所掌握的柠檬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而不是因为它符合于我们预先规定的某些标准。姑且承认普特南的这个观点,可是,难道我们所掌握的柠檬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就没有任何特性或特征吗?如果我们手头上的这只柠檬与我们所掌握的柠檬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都没有任何特征或特性,我们如何对它们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呢?只要它们具有某些特性或特征,那些反映这些特性或特征的词(如“黄色的”、“厚皮的”、“酸味的”等),便表达了“柠檬”这个概念的内涵或含义。普特南强调黄色的、厚皮的、酸味的等只不过是柠檬的偶然属性,也许某些品种的柠檬不是黄色的或者不是酸味的。即使如此,只要某种水果具有我们通常称之为“柠檬”的那种水果的大部分特性或特征,我们仍然可以称之为“柠檬”。随着我们对柠檬这种水果的特性的认识日益深入,“柠檬”这个通名的内涵或含义也将日益丰富、日益精确。我们可以不断修正或补充“柠檬”这个通名的内涵,而不能否认通名具有内涵。

关于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分,罗素和克里普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笔者承认,一般说来,专名和摹状词是不同的,不过他们二人所作的论证中有些理由不一定能成立。按照罗素的观点,专名是简单符号,而摹状词却是复合符号,即一个具有内部结构的符号,它的组成部分本身也具有意义。这个区别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成立,可是,有些专名,譬如说,《古希腊哲学史》之类的书名,“英国航空公司”之类的机构的名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类的国名等,都是复合符号,但又是专名。罗素认为,专名是主谓命题的真正主词,而摹状词如处于主谓命题的主词位置,只不过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主词。这种区分从逻辑上说是可以成立的,但在日常语言中,摹状词往往处于主谓命题的主词位置,譬如说,“那个穿蓝军服的军官是我的上级”等,这样的表达方式并不会引起误解。罗素认为,专名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摹状词则不能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它只是对对象进行特征描述。罗素提出的这个区别是与他的亲知理论和关于逻辑专名的观点紧密相连的。前面谈到,罗素关于逻辑专名的观点遭到西方许多语言哲学家的反驳,笔者也认为这个观点没有多大理论意义。而且,从日常语言习惯来说,专名并不都是直接指示说话者所亲知的对象,譬如说“亚里士多德”、“达特茅斯”这样的人名和地名并不指我们所亲知的对象,而“现在从我面前走过的这个年轻人”这样的摹状词,却可以说是指我们亲知的对象。罗素认为,专名指示的对象必定存在,而摹状词指示的对象却不一定存在。然而,这个区别也不是绝对的,例如“哈姆雷特”、“福尔摩斯”这些虚构人物的专名并不指示现实的对象。

克里普克从模态逻辑语义学的角度论证专名和摹状词的区别,认为专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而摹状词是非固定的指示记号。专名可以直接指称一个对象,而不把任何特性归属于这个对象,因此,当它指称一个对象时,并不以世界上发生的任何偶然的事件或过程为转移。相反,摹状词在指称一个对象时,仅仅借助于把某些特性归诸于对象,因此它的指称方式受到世界上发生的种种偶然的事件或过程的影响。克里普克在专名和摹状词之间所作的这一区别,是与他关于专名不具有内涵而摹状词具有内涵的观点紧密相连的。我们在前面已经批驳了他关于专名没有内涵的观点,因而也不同意他关于专名在指称一个对象时不把任何特性归属于这个对象的说法。笔者认为,专名是具有内涵的,当用一个专名指称某一对象时,就把某些特性归属于这一对象。例如,当我们用“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指称亚里士多德这个人时,我们就把“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特性归属于这一对象,或者确切一些说,我们是根据这个对象具有这些特性才把这个专名用于指称这个对象的。诚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可能改变或增加对某一对象的特性的认识,从而改变或增加有关专名的内涵。尽管如此,我们始终是根据某一专名的内涵符合于某一对象的特征,才用这一专名指称这一对象。仅仅就是否具有内涵这一点而言,在专名和摹状词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胡塞尔从现象学的观点考察名称问题,他的观点在许多地方不同于罗素等人的观点。首先,他以意谓和命名的区别为依据,认为纯粹的名词不起命名的作用,名词本身可以说不是名称。名称必须是一个完全的符号,才能够完成一个陈述的主词功能。要达到这个要求,必须在名词前面冠以定冠词或不定冠词。因此,“人”不是名称,“这个人”才是名称。这是一种独特的观点,不同于罗素等分析哲学家对名称的看法。其次,他把名称分为两种,一种名称设定所命名的对象存在着,另一种名称则不作这样的设定。换句话说,并非一切名称所命名的对象都存在着。这个观点是能成立的,它不同于罗素对名称的命名对象的看法。再次,他认为名称的特征与所命名的对象无关,而与对象被表象的特殊方式相关。这也是一种独特的观点,与罗素对普通专名和逻辑专名的区分以及把普通专名看做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等观点是有分歧的。

胡塞尔对表达式作了相当细致的分析,例如他把表达式区分为无意义的和有意义的,客观的和主观的,理论的和实践的等,在有意义的表达式中,他又进一步区分为质料上一致的和分析上—致的,质料上不一致的和分析上不一致的等,这些分析基本上是能成立的。他关于表达式的三种功能的看法,对于“我”、“这个”等所谓“半概念的”表达式的分析,以及把这类词的意义区分为两个层次,即把一般的意义功能和使一般的意义功能变为现实的、具体的意义的那种功能区别开等观点,也具有参考价值。

与胡塞尔相似,贝蒂强调表达式应是有意义的,他没有像胡塞尔那样对无意义的表达式进行分析。整个说来,贝蒂对表达式的分析远没有像胡塞尔那样细致,但他对表达式的含义的理解则比胡塞尔广泛得多。在胡塞尔那里,所谓表达式主要指语言表达式,而贝蒂则把口头语言、书面文字、文学作品、艺术象征、音乐表象、雕塑图形以及手势、面部表情、人工语言等等都纳入表达式之列。可以说,这是对表达式的最广泛的理解,也是一种过于广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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