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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降为46%,到2030年进一步降至43%。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3.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与调整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面临着挑战。
部分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都规定,所有公民只要有工作收入就要交纳社会养老保险,不管是受雇于政府还是私营单位,也不管是为别人打工还是自雇职业者,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社会养老金基本上是三种并存: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补贴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全民统一标准,不管是农民还是工人,是军人还是普通公务员,也不管过去交没交养老保险,交了多少养老保险,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都有资格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就保证了所有公民的“老有所养”。

补充养老金。根据个人养老保险的交费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充,体现“多交多得”的原则,满足职工的个性化需求。

补贴养老金。如果退休人员赡养的家庭成员多,则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使老年人退休后的家庭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很多,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不少国家规定了几个退休条件,只有符合一个条件就可以退休,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名义上的,如果工龄或养老保险交纳到了一定年限,照样可以退休,因此,实际退休年龄会早于法定退休年龄。

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真正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德国最终形成了强调政府、社会、雇主、个人共同担负,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1.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种类

(1)法定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二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1/5。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降为46%,到2030年进一步降至43%。

根据法律,德国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法定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时期的“自助资助”模式。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2)补充养老保险

①企业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②私人养老保险。主要适用于自由职业和手工业者,且都能获得国家补贴和制度上的保障。如德国政府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养老保险基金会投保,以防止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落空。私人养老保险一般是高工资高收入人员自愿上,私保基本都是合同制,比按百分比上法定保险合算。

2.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特色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除了从资金来源、支出分配上确立一套较为完整严密、具有前瞻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德国政府还从人文关怀、社会关爱、康残互助、全员护理的视角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制度中日益突出的“人力需求”矛盾。从个人消费支出上预留空间。从1995年开始,德国根据社会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护理保险。每月交纳的护理保险费为雇员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缴50%,并规定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德国还推出了一项名为“储存个人服务时间”的制度。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利用公休或节假日义务到老年公寓、老人院和老年病康复中心提供各种护理服务,不拿报酬,但服务时间可随时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以备将来自己需要接受护理服务时,将这些服务时间提取出来免费享用。这项制度深受德国公众欢迎,因为它既避免了年轻公民人力资源的浪费,增强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又为年老和病残公民的自我救助提供了一种选择。

3.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面临着挑战。随着德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但同时也存在人口出生率下降、总人口呈现负增长、劳动力价格猛涨、人力资源日益匮乏的现状。长期的高福利政策导致高失业率,高失业率又造成社会福利开支增加引发的庞大的政府财政赤字。高赤字逼迫政府采取高税收政策,高税收最终带来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纳税减少——失业增加——社会福利负担加重的又一轮恶性循环。

据统计,2006年,德国财政赤字约为395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其中,养老保险缺口就达60亿欧元。根据联邦统计局发布的调查报告:到2050年,德国人口下降到约8000万人,其中50%的人超过50岁,30%的人超过60岁。预计到2040年,将由两个在职人员供养一个退休人员。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局面日趋严重,不断加重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面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压力,德国政府已逐渐意识到需要逐步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

①提高法定养老保险个人交纳比例。从2030年起,法定养老保险占雇员工资的交纳比例将从19.9%提高到22%。

②降低退休雇员领取法定养老保险金占其工资的比例。自2003年开始,退休雇员领取的法定养老保险金占其工资的比例将从53%降为43%。

③提高补充养老保险在养老金支付中的比例。德国政府计划在未来支付的养老金中,补充养老保险占的比重将从近期的15%上升到30%。

④延长雇员的工作年限。将男女雇员的退休年龄从现行的65岁推迟到67岁。这样,既可以增加法定养老金的有效供给,又可减少养老金的实际支出。

⑤提高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过去只要投保5年以上即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现在则规定必须投保35年以上,方能享受养老保险金。

联邦政府每年拿出700亿欧元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同时提高生态税补充养老基金。

在世界经济步入衰退,本国经济持续低迷、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为了继续维持高福利、高工资、高税收的国民收入分配体制,德国政府采取了鼓励生育,延缓退休的方法。

二、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1.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

美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个部分,即联邦退休金制度、私人年金计划、个人退休金计划。

(1)联邦退休金制度。联邦退休金制度是美国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35年,以当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为起点,以后经过不断补充、修订,基本条款沿用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不分男、女,都是65岁,同时必须纳税40个季度(具有10年缴费年限),才能享受待遇。养老保险费完全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不予负担。养老保险的费用,国家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由雇主和雇员按同一税率缴纳。雇员应缴纳的数额,按照年薪的多少采取分段办法计算。

联邦退休制度通过法规规定65岁可享受全额养老金。同时允许提前退休,但养老金减额发给,雇员最多可以提前到62岁退休,但每提前一个月退休,养老金减发0.56%;如62岁退休只能拿到相当65岁正常退休人员退休金的80%;63岁退休能拿到86%;64岁退休只能拿到93%。年满65岁后最多可再推迟5年退休,养老金增发0.25%。如66岁退休,可拿到相当65岁正常退休人员退休金的103%;67岁退休可享到106%……70岁退休可拿到130%,年满70岁以后退休者,养老金不再增加。联邦退休金制度的替代率平均约在50%。

(2)私人年金计划。私人年金计划由各企业自愿建立。美国政府向雇主提供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雇主为雇员建立“私人年金计划”。如企业从年营业额100万美元中提取10万美元作为雇员的“私人年金计划”,这10万美元可以免税。在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之下的“私人年金计划”是美国联邦退休制度的一个强有力的补充。目前全美有60%的雇员参加了私人年金计划。

“私人年金计划”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确定待遇方式,即雇主对雇员允诺雇员退休后给予多少退休金,并根据允诺由精算家计算确定每年储存金额。大部分企业采取这种办法。第二是交费方式,即先确定交费多少,退休时按照累积金额(包括本金、利息、投资利润等)确定退休金额数,这类方式不需要向退休金担保公司担保。

(3)个人退休金计划。个人退休金计划即个人储蓄保险,自愿参加,储金一般个人出3/4,企业出1/4;联邦政府通过免征所得税予以扶持和鼓励。在储存时不纳税,在支取时再纳税,也是一种延期纳税办法。此项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000美元,并且必须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存入。所存款项,连同利息在退休后即可领取,也可继续存入银行,但到达70岁时必须起用。对于年薪超过一定数额的,不能参加这项计划。具体标准是:未婚者年薪超过3.5万美元,已婚者年薪超过5万美元。

2.美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

美国的社会保险由联邦政府的社会安全(保障)部署集中管理,办法统一,机构垂直领导。全国共有社会安全(保障)工作人员65000余名,分10个大地区设立社会安全(保障)局,下属13000个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会安全(保障)业务。各县、州(市)地方政府只负责附加保障计划。

全国设立了40个电话咨询中心,负责接受公民的查询、咨询电话。在因特网上使用11种文字、开发10000余页资料供居住在国内外公民查询。

全国每年征收社会保障税5684亿美元,每年提取管理费用38亿美元,提取比例约为7%。按全国6.5万名工作人员计算,每人每年管理费用近6万美元,为开展社会安全(保障)业务提供了保证。

3.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

(1)社会保障机制比较完善,管理高度统一,约束力强。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障由联邦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联邦政府设立社会安全(保障)总署,负责全国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法律的制定和对全国政策业务的指导。全国划分为10个大地区,分设社会安全(保障)局,并在各县、州(市)分设办公室,具体承办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形成了一个社会保障网络,上下职责分明。各县、州(市)地方政府,不承担国家养老保险,只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养老计划。美国所有公民都有一个相互不重复的社会保障号,对从业人员和退休者实施社会保障关系的管理。社会安全(保障)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从社会保障税中按比例提取,每年确保到位,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开展。

(2)使用法律和经济双重手段调控退休年龄,力度大,效果好。美国的法律规定,凡年满65岁退休时,才能享受100%养老金;同样,如果年满65岁仍不领取养老金者,每延迟领取养老金一年,增加全额养老金的5%,直至年满70岁,开始领养老金时,每月可领取全额养老金的130%;对于有的企业为雇员在55~62岁之间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养老金由企业全额交付。这一政策,既引导从业者不要提前退休,又保护了希望晚退休、推迟领取养老金者的利益。这对于减轻基金支付压力是有利的。

(3)基本养老待遇替代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有利于多层次保障的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的养老金替代率为:总替代率为51%,净替代率为65%,低于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西班牙等国,略高于日本和英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调低,可能发挥第二支柱(企业补充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储蓄)的作用。美国的商业人寿保险十分活跃。企业老板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推出企业年金计划等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使国家组织的养老保险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真正体现了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个层面共同承担的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

(4)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社会化程度高。美国的高科技发展水平是将其运用在社会保障系统的运作和管理上,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凡是持有社会保障号的美国公民,无论到美国内的哪一地区流动就业,只要按规定在当地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税,就能自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同样,退休者在国内任何一地方死亡,医院将其死亡信息输入电脑,即可确保及时将其销户。

三、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年金保险的形式运行的,它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以养老中心的老年、残疾和死亡保险制度,加入者可终身受益。

1.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种类

现行的日本养老保险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共年金和补充年金。公共年金包括国民年金和雇员年金,其中雇员年金又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

这样日本以国民年金为基础层的保障,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也即雇员年金为第二层的保障,而以自愿建立的年金等补充年金为第三层次的保障,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1)国民年金。又称老龄基础年金、基础年金,适用于20~60岁的所有日本居民包括外国人,不论国籍、性别、职业、雇员地位以及收入,都必须加入,属于强制保险。但是对于60~65岁的居民则变为自愿保险。国民年金来源于成员的缴费和国家财政。国民年金的缴费高低,依据该成员加入年金体系时的年龄决定,目前为每月13000日元左右。国民年金的给付还可以包括残废年金、遗属年金、死亡给付等,依据该成员加入年金体系和可能加入年金体系的时间长短决定,目前为在职者群体的平均年收入的59.3%。国民年金由国家进行直接管理和运作,国家财政负担占1/3左右。

(2)厚生年金。雇员年金中的厚生年金主要适用于私营企业雇员,65岁以下日本居民受雇期间均自动加入,也属于强制保险。但季节工、临时工和雇佣人数少于5人的企业的雇员则属于自愿加入。厚生年金除来源于成员的缴费外,还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缴费。厚生年金的缴费是按照月标准报酬的一定比例从该成员的每月报酬中扣除,目前为13.85%左右,扣除额由企业和成员个人平均分担。厚生年金的给付也包括遗属厚生年金等,依据该成员雇佣期间的报酬以及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决定。厚生年金也由国家进行管理和运作。

(3)共济年金。雇员年金中的另一种年金——共济年金性质与厚生年金相类似,是由各种共济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的年金,如国家公务员共济、地方公务员共济、私立学校教员共济、农林牧渔业雇员共济等。共济年金的缴费及给付由各专门相关法律规定,也类似于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管理区别于厚生年金,由各互济协会管理和运作。

(4)补充年金。包括了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加入的商业保险所获得的年金。其中企业年金中包括了由企业代为管理和运行资金运用的国家的“国民年金基金”和“厚生年金基金”等。对补充年金的加入,国家不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国家鼓劲企业和社会成员个人建立补充年金以应对老年危机。

2.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式

日本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大约1/3的国民养老金要靠中央政府从一般税收中补贴。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因此,其保险费的征收也是强制性的。

3.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形式

1985年,日本对养老保险制度即年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引进基础年金制度,将国民年金扩大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年金制度。这样,日本的年金制度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基础年金,享受对象为全体公民,而不论收入水平的高低。第二个层次为三个自成系统、相互平行的年金计划,即厚生年金、互助年金和国民年金。这第二个层次的公共年金和薪金收入挂钩,故标准有差异。此外,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因素。其待遇标准不亚于西欧各国的水平。

2001年10月,日本国内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即日本401K计划,是一种缴费确定型(DC)的年金模式,此法案于2002年4月生效。DC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个人账户,从而方便了劳动者的职业流动。这种模式把资金运营的责任从企业转向了个人,从而明确了企业的年金负担额,方便了新会计制度的导入。作为过渡期,政府允许厚生年金基金在两年半以内、适格年金在10年以内实现向DC型企业年金转移,并允许设置企业型或个人型DC年金,前者主要面向工薪族,后者主要面向20~60岁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到21世纪初,日本的养老保险发展到了四个层次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外,日本的老年人还通过高龄者福利措施享受到保健医疗补助、护理补助和日常生活援助等三个方面的福利保障。

四、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支柱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简称CPF),它利用一种独具特色的“储蓄基金制”,即准保险方式构成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主要包含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中,采取“国营强制性储蓄积累”的模式。中央公积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最初的养老保障这单一的功能发展成为具有住房保障、医疗保障、退休保障、资产增值、支付教育费用等多种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

1.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

这一制度最初只是一个强制性的长期储蓄养老计划,它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其目的是保障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纯粹的账户积累方式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的弊端日益显露。新加坡又在原有储蓄账户制的基础上,推行了一系列的公积金计划,增加了基金的投资机会,使其发展成为一个较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2.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养老保障计划、医疗保健计划、购房产业计划和投资教育计划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而养老保障计划则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由一系列围绕保障会员及家属生活这一中心的若干子计划组成。

(1)最低存款计划。是一种基本保障,它作为公积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储蓄计划的补充,旨在加强保障会员的养老金存款,以应付退休后的持久生活。

(2)公积金补充计划。它限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协助养老金不足的会员填补退休账户上的存款。

(3)家庭保障计划。为会员及其家属在会员终生残废或死亡时能继续保有住屋或提供赔偿而设立的一项养老保障措施。购房产业计划也含有养老保障的成份,它包括公共住屋计划和住宅产业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使公积金会员能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房屋或私人产业作为住宅,保障会员“老有所居”和以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出售产业补充养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还进行着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其对象是贫困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数额很小,约为社会平均收入的12%。

3.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与管理

新加坡雇员和雇主缴纳公积金的付款率依雇员的年龄而定。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的缴纳率为雇员工资的40%,其中雇员承担其工资的18%,雇主缴纳剩下的22%。只要雇员年龄大于55岁,公积金的缴纳率都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变化,公积金的征缴率也相应调整。每个公积金会员在中央公积金局都有三个账户,其中特别账户是专门用来存取养老金和紧急财务支出的,它约占雇员薪金的403.5%。该账户的存款只有在雇员年满55岁退休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时才能一次性提取,提取养老金数额为雇员和雇主所交的全部保险费及利息总和,从而养老保障的金额与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相联。从1987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要求职工在55岁时必须在其账户上保持一笔最低限额的存款,1991年规定的这个最低储蓄额为3270新元。用来购买职工的最低终生年金。新加坡养老保障体系的全权管理机构是中央节约基金会,它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其主要任务是照管会员的养老基金和保存档案材料,并负责支付养老金及将积累起来的存款按政府的指示投资。该基金会的管理高度电脑化而且发展成一个有效的执法系统,能及时追查有关基金款项,政府也对会员的养老金存款免税并保证存款的支付。

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控制和引导了居民消费,增加了私人储蓄,对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养老金储蓄在公积金存款中比例重大,而CPF储蓄从20世纪60年代占GNP的1.5%到20世纪70年代增加为5%,1982年又达到顶峰。

私人储蓄的增长带动了国民储蓄的增加,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潜力,使新加坡一跃成为世界上最节俭的国家。而且,养老金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投资政府债券和公共事业,既帮助新加坡发展了国民经济,又形成了资金的良性循环。此外,在养老保障计划下建立的个人账户排除了政府负担,节省了大量财政支出。养老金存款的投资又使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资金,不仅有利于国家的财政盈余和宏观调控,更使新加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避免了高通货膨胀率。在养老保障方面,这一制度也有利于避免老龄化问题的困扰,出于该计划的强制储蓄性,远期消费养老金解决了未来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问题,而专人专账的储蓄形式使年轻的不必担心负担年老的,因而也无需忧虑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

五、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

智利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于1924年。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导致效率低下、缴费率偏高等问题的出现。1955年,平均12.2个在职职工供养一个退休人员,但是到了1979年,变为2.5个在职职工供养一个退休人员。投保职工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已从20世纪20年代占平均工资的5%上升到了1979年的51.4%,企业和职工不堪重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智利的皮诺切特政府于1981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的新模式,改变了以往的代际供养制和“给付确定”模式,将其改为自我保障制和“缴纳确定”模式。智利新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较多,其要点如下。

1.实行个人缴纳费用,建立个人资本积累制度

1981年新制度开始实行,1983年政府宣布,凡是新受雇职工都要强制性地加入新的社会保险体系。对已经加入旧制度的雇员和非工薪收入独立经营者可以自愿参加新体制。按照法律规定,每个职工每月缴纳本人纳税月工资的10%,存入所建立的个人资本积累账户,逐月积累。个人账户上的基金,通过营运投资,不断增值。受雇员工只要在一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个人资本积累账户,其成员资格不会因调动工作、失业或者退休而被终止。另外,投保成员也可以自愿增缴高于法定的10%的份额,建立“自愿储蓄账户”,以获得更多的退休金或者用于提前退休。强制法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金额的所有权归个人,退休时方可领取,如未到领期去世,个人账户储存数额可以由其继承人领取。自愿储存账户的储存金额每年可以提取4次,也可以在退休时全部转入法定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统一计算领取每月的养老金。

2.私人养老金管理公司参与管理运营,多家公司进行竞争经营

按法律规定,私人股份公司向政府注册后,即可成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机构。该公司的职能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收缴保费、管理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营运、发放养老金等管理工作。入保职工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个人资本积累账户和个人自愿储存账户。管理公司每四个月把成员个人账户基金盈利和积累变化情况通报给每个家庭,便于接受成员的监督。

3.国家加强宏观监控职能,政府保障最低收入者

智利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直接干预,它只负责宏观调控以及对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协调。政府相关机构成立养老基金管理总监署,监控、协调各养老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

总监署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经费由财政部拨给。其职责是:依法制定规则,解释法律;批准成立新的保险管理公司;监督与控制公司对养老金的支付;评价各公司的经营成效;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养老金等。

4.按照个人账户的储存数额计算每月的养老金额

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成员,只要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上的储存金额来计算本人每个月应该领取的养老金额。储存金额由每个人账户上的存储本金和所得的利息构成。智利法律规定,凡是到了退休年龄的公民,只要每个月按时缴纳本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他就可以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额。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不同条件的退休公民,可以领取3种不同的养老金。

(1)退休养老金。凡是年满65岁的男性公民,年满60岁的女性公民,都可以领取退休养老金。属于领取退休养老金的男女公民,在以下三种方式中可任选一种。第一种是计划领取方式,即按照养老保险管理公司每年收益的变动情况,每个月按时去领取养老金。第二种是,退休公民把其个人账户上的本金全部领出,选择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向该公司购买终身年金保险,保险公司每个月向投保人支付终生年金,直至死亡为止。第三种是临时收入和短期年金方式,指投保人在其退休后,可以先从养老金管理公司每个月定期领取临时收入,等到延期年金到期时,他便可以按月领取延期年金。

(2)残疾养老金。指未到法律规定退休年龄遇到特殊情况或意外事故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领取残疾养老金。申请领残疾养老金的公民,首先必须经过地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有残疾证明方可领取此种养老金。凡失去2/3工作能力者,可以领取相当于其最后10年平均收入的70%的完全残疾养老金;而失去不到2/3工作能力者,则可领取相当于其最后10年平均收入的50%的部分残疾养老金。

(3)生存养老金。指当公民未到退休年龄而突然意外死亡时,他的家属,不管是配偶、子女,还是死者的父母,都可以领取生存养老金。一般说来,生存养老金应该先从死者原个人账户积累基金中支取,不足的差额部分,则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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