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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政协民主监督的思考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每年初,政协应与党委、政府就全年协商监督的议题进行协商,共同商定民主监督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因此,提高政协委员素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的根本保证。
关于加强地方政协民主监督的思考_嘉峪关转型发展研究

市政协主席 焦玉兰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之一,在政协的整体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人民政协事业的快速发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逐步推进,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针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事务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和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切实有效地履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但从目前地方政协组织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使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民主监督成为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民主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民主监督目标存在偏差、民主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民主监督水平不高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在政协工作的经历和思考,对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协民主监督,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提出一点粗浅的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民主监督意识

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前提。要认真学习《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学习历届中央领导集体有关民主监督的论述。总结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引导大家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认识加强民主监督的重要性;从反腐倡廉的实际需要,认识加强民主监督的紧迫性。特别是要从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尚不健全,权力机关监督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等方面,认识民主监督作用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克服“无用论 ”、“无关论”“怕难论”,树立有所作为、尽职尽责和敢字当头的思想,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建立法律法规,强化民主监督职能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没有法律的授权和确认,任何形式的监督都只会陷入空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有清晰完备的宪法表述和配套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而人民政协仅在《宪法》序言中有表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没有“子法”作支撑。只有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约保障措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人民政协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才能避免“说了白说”。

三、加大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将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固定下来,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刚性约束”。虽然这是一个渐进过程,但有四个方面的机制应着手解决:一是要建立知情机制。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不知情,就必然无的放矢,民主监督就不能监到点子上,督到关键处。要完善和落实通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哪些事情应向政协组织通报,以什么方式通报,什么时间通报等等;地方政协还要建立和完善委员知情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重点和工作中心,及时组织委员调研视察,参与党委、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重点工作的推进,参与重要活动的组织,为协商监督打下基础。二是要协商监督机制。要加快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进程,不折不扣地落实“协商在决策之前”,真正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民主监督制度要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细化、实化,以利于掌握和操作,使之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三是要建立反馈机制。对于通过政协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形式予以反馈,凡是正确的应加以采纳;凡是对某些问题在看法上不完全一致的应加以解释。政协委员对被监督部门办理效果不满意的,要敢于退回、重新办理,使委员的合理建议和批评真正能吸收采纳,以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四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于敢于和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及委员,还有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要及时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四、加强协调互动,强化民主监督地位

地方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党委、人大、政府等各方面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中共中央有关政协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的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做好相关衔接,积极支持和帮助政协各级组织推进履行协商监督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甚至法律化;要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不受侵犯。每年初,政协应与党委、政府就全年协商监督的议题进行协商,共同商定民主监督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各对口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明确协商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并建立政协各委办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双方定期互通情况,推进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运行。政协还应积极与人大沟通协调,将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在考察、情况通报、调查、检查、意见反馈等方面共同选择有关监督课题,共同调研,提高政协监督的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

五、提高委员素质,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委员,优势在委员,活力在委员。因此,提高政协委员素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的根本保证。一是要为委员履行职能搭建履职平台。地方政协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不断创新委员活动载体,搭建活动平台,不断建立和完善委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主席接待日”“政协委员列席政协常委会议”“政协领导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政协委员社情民意反应”“政协委员参加视察、调研”等制度,为政协委员发挥作用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保障。二是要切实提高政协委员素质。要切实把好政协委员入口关,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好,热心于政协事业、又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基层工作者选进委员队伍;要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教育与培训,更新观念,增长知识,增强委员做好政协工作的能力和责任感。三要加强委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委员履职管理办法和委员进出制度,完善委员履职档案,对委员素质和履行职情况定期考核,对确实不符合委员条件的委员,应当劝其退出政协,或辞去委员职务;将那些符合委员条件的人选拨进委员队伍,增加委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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