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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推进宏观调控机制化进程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对宏观调控机制化进程的强化,即实现以法治化推进机制化。以法治化促进调控机制化,可以以法律形式明确判断经济形势的指标与方式,并给以相应的调控措施使用与力度的约束。同时,加强监督,严格把宏观调控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
法治化推进宏观调控机制化进程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徐寅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是对三中全会提出的“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一次延伸解读,更我们党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一次升华。从改革的角度,四中全会决定是对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进一步的落实,是一种历史的延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决定中强调: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所谓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就是要形成宏观调控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互相协调的运行方式,核心是形成促进宏观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的内在力量。强调控“机制化”,是因为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宏观调控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是因为传统的宏观调控在决策流程、目标设计、手段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不确定性,导致宏观调控对于市场本身又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即所谓“政府失灵”。宏观调控机制化建设有利于重新明确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能有效地减少政府失灵的出现,最大限度地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

而机制化的实现,需要有健全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对宏观调控机制化进程的强化,即实现以法治化推进机制化。以法治化推进宏观调控机制化的基础在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要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公平的交易、平等的竞争,这些都依托于法治建设。而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因而从理论上讲,这种干预如果要符合市场规律,也应依托于法治。

一、划分界限,明确标准:法治化是宏观调控机制化的重要保障

首先,可以明确界定宏观调控的界限。政府要干预经济,那么哪些问题是政府应该干预的,哪些是政府不应该干预的,这是个问题。在我国的长期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干预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以至于人们总结说“政府的手伸的过长”、“闲不住的手”等等。究其根源,就在于政府调控的界限的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部门在决策和行为时,缺乏有效的约束,才会出现上述问题。宏观调控引入法治思维,能够把政府干预市场的“界限”划的清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该做——防止出现不当的干预。

其次,可以提升调控目标设定制定的科学性。主流经济学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体系有四部分组成: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我国的宏观调控实践也是以这四点为目标而进行的,只是在目标值的设定上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以经济增长为例。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确定每年的增长目标为7.5%,而实际增长远远超过这一指标,GDP五年平均增长率为11.2%,增长最高的年份甚至达到14.2%的增速。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增长的短期目标没能与中长期目标相协调,实际运行中为实现短期的繁荣而忽视中长期的经济稳定增长与持续增长。法治化可以将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发展中的“短视”现象,避免为短期繁荣而导致资源过度使用、经济过热等现象,实现经济平稳发展。

再次,可以增强调控手段与力度的稳定性。理论上讲,宏观调控要实现平稳增长,即:宏观调控要“熨平”经济波动,实行“逆经济周期”行事。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出现过由于对于经济形势判断不准确,导致调控力度过大的现象。其结果是:我们以“熨平”经济波动为目标的宏观调控却制造了新的经济波动,经济整体表现为经济运行陷入人们常说的“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的怪圈。以法治化促进调控机制化,可以以法律形式明确判断经济形势的指标与方式,并给以相应的调控措施使用与力度的约束。看上去这样做似乎使调控推动了灵活性,但这只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只要设计得当,我们完全可以实现在保持宏观调控一定的灵活性的同时,确保调控的稳定性。

二、加速立法,加强执法:以法治化推进宏观调控机制化

首先,实现有法可依:加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为加强宏观调控,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如:美国有《平衡增长法》,德国有《经济稳定法》。我国可以依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以及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重新定位,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宏观调控的法律。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确立了金融法律制定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曾经表示在研究制定《经济稳定增长法》。但总体讲,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除需要关注经济周期发展的问题以外,还需要关注结构性问题。对于后者,“调控”显得更加重要。因此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能实现的目标要比单纯的“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更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借四中全会加强法治建设的契机,加快研究,使这部法律尽早出台。

其次,坚持有法必依:加强依法调控和依法监督。《宏观调控基本法》是法律范畴,它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既然是法律范畴,宏观调控就应依法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控范围、调控目标、调控手段及力度等进行宏观调控,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同时,加强监督,严格把宏观调控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要提升监督的效果,我们还需要以法律的名义要求不涉密的相关信息公开,让监督部门和百姓有充分的信息知晓,这样才能对政府的调控决策、目标与手段有更好的判断,形成有效监督,推进宏观调控机制化的进行。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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