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会保障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原则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智利模式就是一次成功的社会保障私营化的尝试。减少政府参与,增加民营单位和个人参与,形成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已成为各国调整社会保障体系的共同趋势。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应承担起建立和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保障费用。
社会保障的原则_社会保障概论

1.3.2 社会保障的原则[8]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永恒的话题。市场竞争讲求效率,市场规则导致效率,但同时也导致了收入的不公平,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本身的一大缺陷,是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只能在市场之外寻求解决办法,通常只有政府有能力来解决。但政府在解决公平问题的时候,将不得不对市场进行干预,对经济造成扭曲,导致低效率。为使扭曲最小,就要寻求最佳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方式。但不管怎样干预,为求得一定程度的公平,将不得不牺牲一部分效率。反过来说,效率的存在,必须有公平作为保证,因为一旦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市场规则将被破坏,也就无效率可言。

在社会保障领域,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种。横向公平指的是收入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社会保障缴款;纵向公平指的是收入高的人多缴款,收入少的人少缴款,收入高的人的社会保障收益额与其缴款额的比率低,收入低的人的社会保障收益额与其缴款额的比率高,即社会保障有利于低收入者。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均等的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和机会,在达到社会保障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时,都可以得到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帮助或救济,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遵循公平原则的同时必须兼顾效率,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避免因保障失当而鼓励懒惰,造成效率损失。特别要注意不能使依靠救助的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比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更好。

2.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源于贝弗里奇报告,主要强调公民权的平等,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其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避免因失业、疾病、老年及养家人死亡而丧失收入来源或工资收入大幅度减少,并通过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提高全体公民的福利。按普遍性原则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全体居民或公民为保障对象,其性质是全民保障,其保障对象资格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居住年限、公民身份,而不论其有无收入、是否就业等。

社会保障的选择性原则,强调个人的责任,保障政策的重点放在受益人曾经为社会作出多大贡献上,并且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以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与普遍性原则相比,选择性原则下的社会保障显然不可能是全民保障,往往在一些强调效率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推行。

在具体实践中,普遍性原则与选择性原则往往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仅实行普遍性原则,不仅不符合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也容易导致低效率。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也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导致沉重的财政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性原则的实践其实为普遍性原则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所以,在肯定普遍性原则并尽可能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同时,不能将选择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相对立,而是应该承认发展中国家按照普遍性原则与选择性原则相结合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性与合理性。[9]

3.生存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出现,可以说是源于保障人类的生存,使人们在生存出现危机时,由他人来提供帮助使之渡过难关。当国家出现后,政府承担了提供帮助的角色,并通过立法来强制实行。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从单纯保障人的生存,如生、老、病、死所导致的生存危机,上升到了一个更高和更广泛的层次,即保障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发展历史,已充分证明了它在促进社会稳定,增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作用。如今,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将教育、提高人口素质等内容纳入社会保障的体系,给公民提供各种社会福利,从而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对个人储蓄行为的影响和社会总体储蓄水平的影响,并通过资本市场对长期经济增长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遵循生存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的。

4.公私相结合的原则

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能否私营化,目前正成为许多西方国家争论的焦点,它的产生源于社会保障已成为很多西方国家财政的一个最大的负担,以及公共部门对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低下。智利模式就是一次成功的社会保障私营化的尝试。智利从1982年开始对老年退休金的管理实现私有化之后,个人的养老缴款由多个竞争的民营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从而使政府摆脱了社会保障所带来的沉重负担,精力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国民的储蓄水平占GNP的比例从1982年的9.4%上升到1997年的25%,1984年到1997年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为7%。

减少政府参与,增加民营单位和个人参与,形成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已成为各国调整社会保障体系的共同趋势。但私有和国有的不同的结合方式,却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在一个国家的好的组合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导致灾难。私有化方法应用到社会保障中,不会自动成为便宜和有效的解决方式,它必须与现存的法律、法规等各种宏观环境相适应,才有可能产生好的结果。

5.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意味着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分享利益的主体或对象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应承担起建立和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保障费用。社会保障制度使不同企事业单位中的社会成员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从事工作和劳动,从而使企事业单位能得以生存和获得不断发展,因此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其收益中缴纳一定的保障费用以尽自己的责任。个人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自己免去了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后顾之忧,获得了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帮助的权利,因而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个人都应在其收入中为自己将来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具备或还未具备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在享受权利时虽然本身不具备承担义务的能力,但国家代他们履行了这个义务,并且他们在接受救助之前,往往必须承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生计调查的责任。

6.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是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而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必然会对社会保障产生新的要求,即要求社会保障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社会保障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社会保障以生产力发展为物质基础,保障项目、保障水平等应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一是保障项目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水平的高低,要受现有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的约束,不能超负荷盲目追求高福利;二是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程度要和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度、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增长速度略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三是社会保障支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要适当,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0%~20%之间,个别国家超过20%或低于10%,不同的国家应根据本国国情和需要确定本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