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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人员个体伦理

时间:2022-02-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成为文化行政人员之前,其身份是公民。当以文化行政人员身份执行公务时,就有资格作为国家代表,以文化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由于文化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具有强制性,而由此引起的效果也由所属的文化行政机关负有连带责任。文化行政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并在文化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中代行这一权力。否则文化行政人员的行为会有意无意地对文化事业构成损害。
文化行政人员个体伦理_公共文化行政学

三、文化行政人员个体伦理

(一)文化行政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概念

文化行政人员作为一个独特的职业群体,行使文化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有着严格的从业要求,其职业能力、政治立场、文化信念、道德素养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文化行政工作的质量。作为国家文化行政权力的实际行使者、国家文化行政管理事务的实际执行者和文化行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其身份和地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1)文化行政人员由国家依照有关法令特别选用,一经选用即承担起文化行政人员的角色。

(2)文化行政人员必须依法实施文化行政行为,从事文化行政公务。

(3)文化行政人员对国家负有忠诚的义务,文化行政人员的角色一经确定,就与国家发生特别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必须以国家利益作为其一切文化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尽心竭力为国家服务。

(4)文化行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代表国家权力,因此,其职权范围以国家权力所管理的范围为限度;必须接受国家或其代表的指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论其数量和质量,均应妥善处置,对国家负无定量工作的义务。

文化行政人员具有双重角色。在成为文化行政人员之前,其身份是公民。一旦经过法律程序进入文化行政部门之后,其身份就发生了变化,开始扮演新的角色,从而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接受了国家的授权,担任了一定的文化行政公职,享有和履行国家规定的公职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无论担任何种职务,其原来的角色,即公民及其法律地位,并没有由于行政职务关系的形成而丧失。因此,与其双重身份相适应,文化行政人员也有双重行为,即作为公民的个人行为与作为文化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个人行为是以文化行政人员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它只代表行为的本人,行为的效果也只是属于个人。而文化行政行为则不同。当以文化行政人员身份执行公务时,就有资格作为国家代表,以文化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活动。由于文化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具有强制性,而由此引起的效果也由所属的文化行政机关负有连带责任。此外,文化行政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时,享有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权,即可以按照单方面的意志构成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在这个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可推定为有效,并继续执行。

2.文化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

文化行政人员是一个独特的职业群体,承认这个群体存在的客观性,就必然要对其提出特殊要求,对其文化行政行为就要做出特殊的规范,即为文化行政人员建立起特殊的职业道德,也就是文化行政道德。这有利于文化行政人员生成职业意识。承认文化行政人员职业群体的存在,其根本目的是在这个特殊的群体中建立起对文化公共权力的公共性的信仰。

文化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首先在于这种职业的公共性。文化行政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并在文化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中代行这一权力。而这种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且对社会文化生活有着支配的能力。公共权力与文化行政人员之间的职业联系,赋予了公共文化行政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使文化行政人员与其他职业的从业者不同。文化行政人员与公共权力的这种联系为其提供了可能窃取、占有和不当使用这种权力的机会,就是说,公共权力是一种公共力量,其他任何一类的职业的从业者不可能像公共行政人员这样把自己的行为建立在公共力量上。

文化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还在于这种职业的服务性。由于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基础上,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委托,政府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化行政人员理应为公众服务,反映公众的意愿,为公众利益尽心工作。公共经济学把政府的管理过程视为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政府存在目的就是不断生产公共产品以满足公众消费的需求。因此,文化行政机关不仅要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且要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否则就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从而失去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文化行政机关为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通过文化行政人员的工作来体现。文化行政人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就体现在,文化行政人员作为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必须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应该成为为自己或者为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而应该成为更好地满足公众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手段。

文化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也在于这个职业的权威性。在文化行政机关担任公职,行使公共权力的文化行政人员,其专业就是行政,而行政活动在本质上反应和体现国家意志的要求。因此,处理文化事务的行政行为也必然具有政治性的特征,而且文化行政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这就使文化行政具有权威性的特征。

文化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也必然会反映在对这一职业有着特殊的从业要求上。这种要求体现为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一方面,要求文化行政人员在处理文化行政事务的时候,必须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从法律和政策角度来考虑和处理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文化行政人员还必须具备道德素养。比如文化行政人员要做到无私,因为只有无私才能公正,才能廉洁,才能适应文化行政这个职业。否则文化行政人员的行为会有意无意地对文化事业构成损害。

3.文化行政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任何文化行政人员都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一般说来,行政人员的基本义务包括:第一,忠于宪法的义务;第二,遵守法律的义务;第三,对民族和国家的义务;第四,民主的义务;第五,遵守组织规则的义务;第六,忠于职守与信守专业精神的义务;第七,对家人和朋友的义务;第八,对自我(人格与尊严)的义务;第九,对公共利益或全民福利的义务。文化行政人员的责任主要有两项:一是对某人或某集体的责任,即说明责任;二是对某项任务、目标的达成,以及对下属人员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即职务责任。所谓说明责任,就是文化行政人员应当就某一项或某一段时期内的工作而向领导机关(立法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公众等)予以汇报、报告,并对他们的询问、质询进行解释;而立法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公众等有权对文化行政人员履行其职责的情况进行审查,并追究责任。说明责任包括两部分:实绩与伦理。对实绩的汇报框架主要由成本效益、效率、便利性、生产率概念构成;而伦理的正当性则主要侧重于公正、平等、自由、人的尊严、隐私和民主等方面。责任的伦理与实绩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相对而言,职务责任更为客观,因为说明、报告、解释等只是促使文化行政人员履行其职务责任的一种手段。文化行政人员的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文化行政人员必须向其所在的机关单位的领导负责。要定期汇报任务的执行情况或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包括为实现这些任务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方案、政府资源和行政手段。同时,还必须为其下属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次,文化行政人员最终的责任是要理解、判明、权衡、实现公众的意愿、偏好和要求等。文化行政人员有义务向公众报告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询问和质询。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是文化行政人员的终极责任。[1]

(二)文化行政人员的自律

1.含义

文化行政人员的自律是指文化行政人员作为道德的主体,在认识其职业伦理和社会道德规范之后的一种自我立法、自我约束,是一种自愿、自觉、自决的活动。具体包含以下含义:

首先,文化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以其道德主体性为前提。伦理实践的实质是一种自主自由的选择活动。道德自律总是个体处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进行选择的行为。道德行为要求自觉,即要求遵循实践理性的指导行事。同时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的自由。没有个体的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伦理责任。

其次,文化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是一种社会性实践活动。尽管文化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是一种极其自我化的活动,但是文化行政人员的这种自律并非是单个人的事情。这种自律是一种社会实践,是一个由个体实践而汇集起来的一种群体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一种群体道德修养的提高,从而创造出和谐的文化行政伦理秩序,以实现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目标。

最后,文化行政人员的自律在他律的推动下完善。文化行政人员的自律与他律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其区分主要是看文化行政人员的道德主体性是否得以保存并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主体性的表现主要是看文化行政人员是否具有自主自由的选择权利。当然这种自主自由是相对而言的,因为任何人都是社会中人和体制中人,文化行政人员更是如此。由于文化行政人员处于体制化的机关之中,权力运作关系是其常规性的活动,因此获得自主自由的程度取决于个体抵制各种外面的诱惑和应对社会提出的各种力量考验的能力。现实生活中,文化行政人员的自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自律已经成为文化行政人员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常态;二是自律在舆论监督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之下形成;三是自律在法律约束和权威监督下产生。应该看到,自律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并不是适合多数个体的,后两种情况倒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舆论监督、道德规范、法律约束和权威监督这些他律行为对多数个体形成自律是有实际效果的。

2.道德自律的内容

文化行政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

首先,诚信忠诚。要忠诚于国家,因为文化行政人员是国家文化职能的执行者,国家利益是至高利益。要忠诚于公共利益,因为公众是国家的真正主人,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是公众的公仆。

其次,公正廉明。要严格执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其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组织反映,不得接受有相关利益单位的馈赠,政府间的馈赠要交公。不得以任何形式涉足营私活动,不得在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兼职。不得贪污受贿。公正就是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要求所有公务员,包括文化行政人员要公道正派。在处理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时,要坚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一方,也不损害和压制、打击任何一方;对任何人,无论亲疏远近,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用人方面要举贤任能,要有求贤若渴之心,要有不避亲仇的荐贤之为。要不计个人得失,敢于推荐高于自己才能的人。不拉帮结派,不另立山头,不搞小团体,不搞歪门邪道和各种不正之风。要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有错必纠,不畏权势,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存在。要赏罚分明,赏不遗远,罚不阿近。不贪,不占,不奢。

第三,勤政为民。文化行政人员要勤于政务,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要在其位,谋其政。要坚守岗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开拓进取,不迷信权威,不墨守成规。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

最后,注重效率。提高效率就是用最少的人、财、物、时间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成果。要杜绝人财物和时间的巨大浪费。要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有效的行政程序和工作制度,摒弃衙门作风和形式主义。

3.道德自律的路径

首先,加强学习。文化行政人员道德自律必须通过自觉来实现,而自觉的取得,不是在繁杂的事务中来,也不是在频繁的应酬中来,而是要通过学习,经过思考而来。知识就是美德,但知识本身还不能成为道德。要把知识上升到道德层面,必须有自我认知的功夫。这种自我认知实际上是文化行政人员对自我存在的一种意识即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主要是一种批判性的自我审视与反思。文化行政人员通过学习,以此来审视自己行政生活道德性的各个方面。

所谓行政生活的道德性,就是文化行政人员的行为及其规定与道德价值的相符程度。行政道德包含两个因素,即行政行为准则和主观化形式。文化行政人员的道德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准则为目的的道德,即对于那些羁束性、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的遵从;二是以伦理为目的的道德,即主要是那些原则性的、需要行政人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才能恰当地履行的规范。这两类道德几乎总是共存于文化行政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能混淆了这两类道德性标准,为自己不道德的行为开脱责任,而应该对此做出经常性的反省。

文化行政人员要使自己的行为建立在道德正当性的基础之上,还必须反思自己遵守道德要求的动机和理由,因为同样的道德问题,其动机往往并不一样。这对文化行政人员也是重要的。因为这些才是道德主体存在模式的真正特点,它是一种极其深刻的内在体验,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内在快感体验。所以,也应该成为文化行政人员的自我反思的重要内容。

其次,加强修炼。加强学习是为了理念的升华,但理念的升华只是道德修养成的基础,还不是道德修养的成果。要使这种道德理念上升为道德实际,必须通过自我修炼。自我修炼是文化行政人员伦理升华的重要途径。对文化行政人员而言,最重要的是三项修炼:

(1)道德意志力修炼。通过练习对物质享受的拒绝意志,锻炼自己拒绝各种诱惑的意志力。物质享受是最容易让人放弃道德约束的媒介。物质世界的繁华表现为好吃、好穿和好玩,这些东西对人都有诱惑力。只有进行意志磨炼的人对这些物欲才能产生抗体,具有免疫能力。由于文化行政人员身处权力之中,较常人而言,更容易受到各种物欲的引诱。对于意志薄弱者而言,这是通往物质之门的一个很好的平台,中国古语中的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文化行政人员要在节制上下工夫,修炼出一幅钢铁意志,抵制各种物欲的诱惑。

(2)自省能力的修炼。中国人特别讲究慎独。慎独的目的在于自省。自省不是纯粹的克制和节制,也不纯粹是根据行为规则来评价自己行为的对与错。它是深入人的内心深处的动机和态度。文化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不是做给别人看的,也不是出于一种功利性的伪善,而是根植于自省基础上的。自省讲究内心的一种平静、清醒和反思。它是在完全排除了他律的基础之上,个体道德自觉的一种升华。意志力的修炼如果没有自省能力的支撑,是难以维持长久的。自省犹如个体的道德自律的发动机,它可以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个体的道德修炼的动力,直至修炼成功。

(3)自赏能力的修炼。道德修炼的过程是一个孤独的心路历程。文化行政人员在修炼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和羁绊。现实世界总是复杂的,它会经常把修炼者拉回到原来的位置,引诱修炼者放弃甚至堕落。因此,修炼者如果把这种道德自律看作是为了获得组织好评或者免于受到惩罚,往往会成为道德修炼的失败者。说到底,道德修炼的结果是一种遵守规则、践行道义之后的愉悦和恬适,以及战胜自我的道德成就感。为此,在修炼的征程中,必须修炼自赏的能力。没有这种自赏能力的修炼,这条孤独之路是难以走下去的,既不可能战胜物欲,也不能战胜自我。这种自我欣赏而产生的快感可以抗击外在的依赖和奴役,从而与那些指向外在事物的享乐之间有着不可比拟的区别。应该说,克制、自律开始是让人感到不适、痛苦和难堪的,但是由此却能造就一种新我,这种新我能给人带来一种自我愉悦的经验。正是这种经验,可以产生一股强大的动力,促使文化行政人员进行自我塑造、自我实践。

【注释】

[1]竺乾威.公共行政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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