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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体验肤浅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罪犯的自我缺陷既是因为理性黯淡也是因为自我情感体验肤浅而形成的。自尊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因此,一般来说,自尊心是人皆有之的。而有些罪犯则丧失了最基本的自尊心,丧失了对人格尊严的情感体验,因此,他们并不害怕因犯罪而身败名裂。诸如此类现象都表明罪犯自尊心虚假、浅薄和病态。自信心是由自尊心所派生的,它是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的价值和能力具有充分认识和高度评价而形成的一种积极的情感体验。
情感体验肤浅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情感体验肤浅

自我情感体验是自我意识系统的组成部分,它是自我意识的土壤和气候。丰富、深刻而健康的自我意识是在丰富、深刻而健康的自我情感的土壤和气候中形成的。自我情感体验肤浅仿佛是贫瘠的土壤和恶劣的气候,难以使自我意识枝叶繁盛,健康发展。

所谓自我情感体验是指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所形成的情绪和情感上的体验。当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作出肯定的和满意的认识和评价时,就会产生和经历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崇高感、成就感等肯定的积极的情感体验;当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作出否定的和不满意的认识和评价时,就会产生和经历自卑感、挫折感、失败感、羞耻感、罪恶感、内疚感等否定的、消极的情感体验。这两类自我体验对于自我的健康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健康的人格而言,这两类情感体验是对立而统一的,它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自尊心越强的人越具有羞耻感,成就感越强的人越可能产生失败感,越具有道德崇高感的人也越能产生深刻的内疚感。所以,自我情感体验越丰富、越深刻,则人格的发展(主要是自我意识的发展)越能获得肥沃的土壤和温暖湿润的气候。而自我情感体验肤浅则是指主体的人对客体的我缺乏丰富、深刻的情感体验,包括肯定的情感体验,也包括否定的情感体验。

罪犯的自我缺陷既是因为理性黯淡也是因为自我情感体验肤浅而形成的。下面,我们对罪犯自我情感肤浅的主要表现作一分析:

第一,自尊心的虚假、浅薄和病态。自尊心是主体的我尊重和维护客体的我的人格和尊严,珍惜其名誉和形象,不容他人歧视、侮辱的一种积极的自我情感体验。自尊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因此,一般来说,自尊心是人皆有之的。但是,自尊心却存在着深刻与浅薄、真实与虚假、健康与病态之分。其区别在于:首先,自尊心是以自我理性认识为基础的。自我理性认识越深刻、越真实,自尊心也越深刻,越真实;而浅薄、虚假与病态的自尊心是以偏面、虚假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为基础的;其二,深刻健康的自尊心是以社会评价为基础的,而虚假、浅薄、病态的自尊心则缺乏社会评价基础,正如马斯洛所指出的:“最稳定和最健康的自尊是建立在当之无愧的来自他人的尊敬之上。”(116)其三,深刻、健康的自尊心既包括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名誉的尊重,同时也包括他对别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尊重,这两方面是统一的,而浅薄、病态的自尊心则是一种狭隘自私的自尊心,具有这种自尊心的人只尊重自己,而不懂得尊重别人;其四,真实、深刻、健康的自尊心所注重的是自己的人生价值、能力、道德、人格形象和尊严等无形的精神财富,“自尊需要的满足导致一种自信的感情,使人觉得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有价值、有力量、有能力、有位置,有用处和必不可少。”(117)而虚假、浅薄、病态的自尊心所注重的却是外在的财富、权势、社会地位等。

培根:双重人格的思想家(1561—1626)

“知识就是力量”这句流传几个世纪的名言,出之于英国思想家培根。《培根论人生》在中国读者中广为流行。作者的深邃思想和优美文笔,令人难忘。作者本人却是一位内心世界极其复杂、具有双重人格的思想家。在他的人格世界,善与恶、真与伪、美与丑,融合为一体。一方面,他热爱科学哲学,另一方面,他热衷于仕途和钻营。1616年,他进入英国的权力中心,官拜掌玺大臣和大法官。他尊重法律,投入全部身心为国家和民众服务;然而,他也因受贿而被罚金和监禁。在他争取仕途上升的过程中,曾经遇到年轻英俊的南安普顿伯爵。伯爵欣赏培根的才华,努力向女王推荐他;送给他豪华的大庄园;并在培根因欠债入狱后,替他还钱,把他赎出。但在后来伯爵与女王的斗争中,培根出卖了恩人,把伯爵送上了断头台。伟大的作品,未必来自于伟大的人格。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许多罪犯的自尊心是虚假的、浅薄的甚至是病态的。他们的自尊性缺乏深刻、正确的自我理性认识这一基础,因为他们背离了社会评价,而坚持一种自私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自尊心”。由此,他们对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甚至生命财产显露出极大的冷漠和轻视。许多罪犯的自尊心指向并不在于人的价值、尊严、道德和才能,而在于金钱、权势,因此,为了物质利益,他们宁肯放弃和牺牲自己的人格尊严,毁灭自己的人生价值。有些罪犯似乎具有高度敏感、高度强烈的“自尊心”,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中难以容忍别人与自己的矛盾,一旦产生矛盾,便心怀不满和敌意,耿耿于怀,甚至形成强烈的报复心理。而有些罪犯则丧失了最基本的自尊心,丧失了对人格尊严的情感体验,因此,他们并不害怕因犯罪而身败名裂。诸如此类现象都表明罪犯自尊心虚假、浅薄和病态。英国哲学家培根指出:“一个人的自尊自重是克服万恶的首要条件,而且它的重要性仅次于宗教。”(118)我认为,自尊心是人格的脊梁。真实、健康的自尊心是真实、健康的脊梁,在它的支撑下,人格才能够健康发育,丰满结实;而虚假、浅薄和病态的自尊心则容易弯曲,容易断裂,从而导致整个人格的萎缩和倒塌。

第二,自信心丧失。自信心是由自尊心所派生的,它是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的价值和能力具有充分认识和高度评价而形成的一种积极的情感体验。自我的充实、丰富和发展离不开自信心,它是人格健康发展的内在源泉之一。有自信,方可有自强;而丧失自信心,则是人生的悲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妄自菲薄是一条毒蛇,它永远啮噬着我们的心灵,吮吸着其中滋润生命的血液,注入厌世和绝望的毒液。”(119)自信心的薄弱或丧失是不少罪犯自我情感体验的缺陷之一。从社会竞争的角度看,在罪犯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其实是社会竞争的失败者。在最初的求学阶段,不少人已经是学习竞争的失败者,他们成绩低下,丧失了自信心,因而旷课逃学。在社会竞争中,不少人也遭受种种挫折,难以谋取满意的职业和工作岗位,甚至失业。我们看到在求学的经历中,在追求富裕和幸福的经历中,在建立家庭的经历中,在谋生的经历中,不少罪犯是失败者。在经历各种挫折和失败之后,他们丧失了自信心,而具有更多的挫折感和失败感。这类消极的自我情感体验对于富有理性的人来说,往往可能转化为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重新调整自己、发展自己,争取成功的内在动力。此所谓“失败是成功之母”。而对于理性黯淡的人来说,则往往由此酝酿出种种不良的情绪和不平衡的心态。罪犯往往就是这样,他们并不着眼于发展自己,培养竞争能力,而是感到前途黯淡,悲观失望,甚至形成反社会心理,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别人能够发财致富,自己却丧失了发财的机会。这种自暴自弃的念头,这种不平衡的心态,这种欲求不满的心态和急躁的情绪往往是导致犯罪的心理基础。(120)罪犯往往在丧失了自信心以后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通过正当的、合法的社会竞争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难有希望后便选择了犯罪。一般来说,有自信、能自强的人是不会选择犯罪的。

第三,羞耻心和内疚感淡漠。羞耻心与自尊心是相辅相成的,当主体的我由于认识到客体的我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和错误以及不如别人之处,或者主体的我无法消除他人对客体的我的歧视或侮辱,难以维护客体的我的人格和尊严,就会产生羞耻乃至愤怒的自我情感体验,这就是羞耻心。自尊心越真实,越深刻,羞耻心也越真实,越深刻,两者共同构成健康的自我。罪犯由于理性黯淡,由于自尊心的虚假和浅薄,其羞耻心也必然是淡漠的、肤浅的。因为,他们对自我缺乏正确而深刻的认识,缺乏客观的评价,因而难以意识到自己的种种缺陷,种种错误,种种不如人处,难以在“自知之明”的基础上产生深刻的羞愧感。有些罪犯则习惯于把造成自己的缺陷、错误以及不如人处的原因向他人或社会转嫁,认为这一切是由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即使对于犯罪,他们也是不愿承担责任的,认为这是由社会造成的,反复强调种种客观原因,甚至把自己说成是不良社会风气的受害者。缺乏羞耻心的人格可谓无耻人格,自我情感体验的“无耻”,往往导致行为的无耻。与羞耻感相关而又有所区别的是内疚感和罪恶感。由于违反了道德和法律规范,主体的我对客体的我进行责备乃至认为这是一种罪恶时,这就形成了内疚感和罪恶感这类自我情感体验。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上的内疚感和罪恶感是健康人格所不可缺少的情感体验。这些情感体验是滋润良心的土壤和气候。过度的内疚感和犯罪感固然不利于人格健康,不利于人格发展,但内疚感、罪恶感淡漠则无疑是一种人格缺陷。不少罪犯的内疚感、罪恶感淡漠,并不为自己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违背了道德和法律而感到自责,感到是一种罪恶。有的罪犯怨天尤人,有的罪犯则因受到刑罚而形成报复社会的心态,也有的罪犯则暗自总结犯罪的失败“教训”,计算犯罪的所得所失,等待出狱后“补偿损失”。内疚感和罪恶感的淡漠是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之一。

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包括客体的自我)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体验。因此,自我情感体验是否深刻是由人的需要层次决定的。人的需要层次越高,越注重精神需要,自尊心、羞耻心等情感体验就越丰富,越深刻,人的需要层次越低,则越可能为了物质需要而牺牲精神需要,因此,自尊心、羞耻心等情感体验也越贫乏、越肤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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