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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均田制与租调制的发展

时间:2022-01-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唐朝均田制与租调制的发展唐初,在多年战乱之后,社会经济破坏十分严重,人民流离失所,政府财政困难。整顿田制和赋税制度,成为安辑流亡,恢复经济保证财政收入,巩固政权的当务之急。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唐政府首次颁行均田及赋税的制度,其内容是:“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40亩,寡妻妾30亩。”受田的人亡故,他名下的永业田则转授给他的承户人,而口分田则由官府收回另行授给他人。这就是均田之制。

唐朝均田制与租调制的发展

唐初,在多年战乱之后,社会经济破坏十分严重,人民流离失所,政府财政困难。整顿田制和赋税制度,成为安辑流亡,恢复经济保证财政收入,巩固政权的当务之急。

唐高祖在武德元年(618)十二月下令实行给内外官职分田的制度:京官一品12顷,二品10顷,三品9顷,四品7顷,六品4顷,七品3顷50亩,八品2顷50亩,九品2顷;雍州牧及外州官二品20顷,三品10顷,四品8顷,五品5顷,七品4顷,八品3顷,九品2顷50亩。

武德二年(619),二月十四日,高祖下令开始征收租税:每丁租2石,绢2丈,绵3两。

武德七年(624),三月二十九日,唐政府首次颁行均田及赋税的制度,其内容是:“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40亩,寡妻妾30亩(若为户者20亩)。”老男也给田40亩。所授的田以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受田的人亡故,他名下的永业田则转授给他的承户人,而口分田则由官府收回另行授给他人。这就是均田之制。赋税制度是:“每丁岁八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过50日。若夷獠之户皆从半税。凡水旱虫伤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www.guayunfan.com)

武德田令和赋役令基本上继承了隋大业时的制度,并明确了不把一般妇女和奴婢、耕牛作为授田及课役的对象。武德田令中根本没有一般妇女受田的内容,这在现存可见的均田制资料中是最早的。

武德七年(624)田令还包括给官永业田和给道士田的内容。受官永业田的限额主要是:亲王百顷,职事官一品60亩,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50顷,国公及职事官正二品40亩,郡公及职事官从二品35顷,县公及职事官正三品25顷,职事官从三品20顷,侯及职事官正四品12顷,伯及职事官从四品10顷,子及职事官正五品8顷,男及积事官从五品5顷,职事官六品七品2顷50亩,八品九品2顷;勋官上柱国30顷,柱国25顷,上护军20顷,护军15顷,上轻骑都尉10顷,轻骑都尉7顷,上骑都尉6顷,骑都尉4顷,骁骑尉飞骑尉80亩,云骑尉武骑尉60亩;散官五品以上受田限额与职事官相同。五品以上各类官须在宽乡受官永业田,六品以下的则在本乡受之。道士给田30亩,女官、僧尼可能与之相同。

武德田令把本地耕地可以满足给田定额的地方作为宽乡,反之则为狭乡。在宽乡可以按照全额受田,在狭乡要减半。同时,对于耕种一年休耕一年的瘠薄耕地要加倍给授,对于宽乡的耕种一年休耕二年的耕地则要再加一倍给授。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的基本土地制度,而与之伴行的是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该期的基本赋税制度。均田的目的则是要向得受田者收取赋税劳役。从武德时起的百余年中,唐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是来自租庸调制的。

唐政府曾在永徽二年(651)、太级元年(712)、开元七年(719)、开元二十五年(737)多次修令,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基本内容并没有变动。而职分田和官永业田则有过多次变更。

唐初,大量的土地荒芜,封建国家有大批土地可以用于给授各类的应受田者。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编户的增加,均田制的实施主要体现在永业田的继承、口分田的退还与给授上,而不是按限额给授,即所谓“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唐代欠田簿、退田簿、给田簿,以及敦煌文书中的唐代户籍簿等重要的历史档案资料记载了封建国家依均田制的规定及进行耕地使用权管理的情况,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均田制在唐玄宗朝及以前的唐代前、中期确实是实施了的。封建国家尽量收回老、死、逃、绝户的口分田、永业田,将其重新分配给具备受田条件的人使用,以便把更多的小自耕农束缚在土地上,使自己有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和力役、兵役来源。但是,封建国家更要维护统治阶级特别是中、上层的特权,其中包括占有大量土地的特权。在唐代均田制之下,官吏占有大额的官永业田、职田,皇帝还不时地把巨额田产赏赐给勋戚大臣。地主阶级用种种手段侵吞兼并田产,逾限占田,政府却很少去认真追究。这样,土地逐渐向地主集中,政府能用于给授的耕地也越来越少,根本不可能按额授田。受田定额只能是占田的最高限额,已受田数量与应受田额度之间却无必然联系,均陆田农民自已买的田地也被纳入其已受田数额之中,成为唐代均田制实施中的显著特点。

尽管如此,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是适应唐前期社会生产力、生产方式等状况的,因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直到均田制末期的天宝年间(公元8世纪中期),租庸调的收入仍然占唐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60%左右,对巩固中央集权国家的作用巨大。

随着地主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唐朝统治集团的不断腐败,土地兼并也日益加剧了。到了开元初年(公元8世纪20年代),土地兼并使大量的均田农民破产逃亡,唐政府不得不一方面实行括户以防止租庸调收入过快地下滑,另一方面则反复强调官僚贵族的占田限额以减缓土地兼并的速度。但这些都不是治本之计。从高宗朝起,政府就日益重视户税和地税,使之由补充租庸调发展到与之并行。天宝年间,均田制迅速弛坏,租庸调制也随之下落。安史之乱及随后的河北藩镇割据终于使实行了三百多年的均田制、租调制退出了历史舞台,让位给租佃制和以户税地税为先导的、按财产田亩计征的两税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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