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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如何带好一个旅游团队

时间:2022-0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导游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形,必须是由于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导游人员对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自己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_旅游专业知识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1 导游人员的权利    重点等级★★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的计划权

《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条法规,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即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结束前,导游人员方可能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由旅行社行使与旅游者的协商权。

(2)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导游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形,必须是由于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这里所称“紧急情形”,是指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3)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的计划,而非需要得到全体旅游者的一致同意。

(4)须立即报告旅行社。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不属于导游的职权范围,但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被授权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1)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如果导游人员对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有权向作出这一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2)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导游人员对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自己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享有申请复议权的情形。导游人员对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①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证件、证书,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③认为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④认为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⑤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享有申请行政诉讼权的情形。导游人员对行政部门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对行政处罚不服;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证件,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③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④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 导游人员的义务    重点等级★★★

1.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1)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2)导游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应佩戴导游证

(1)《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佩戴导游证是导游执行导游任务时的一项法定义务。(2)对导游人员不佩戴导游证的处罚。《条例》有下列规定:①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②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3.导游人员应经旅行社委派

《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1)导游工作是职务行为。导游人员只能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其相关旅游服务的职务性人员。

(2)对非法导游的处罚。《条例》规定如下:①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 000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③情节严重的,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对无证导游的处罚。《条例》有下列规定:①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 000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1)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是职业职责。

(2)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应受到惩罚。《条例》规定:①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②情节严重的,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③对该导游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3)对旅行社进行必要的处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旅行社应对此承担管理不严、教育不善的责任

5.导游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包括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不得为了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对于非工作职责范围的无理要求,导游人员应当明确予以婉拒。

6.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1)导游人员须完全履行旅游合同计划。由旅行社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认可、订立的旅游合同中的“标的”,其具体内容有:①旅游接待计划应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②导游人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须严格按照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

(2)导游人员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无论遇到何种情形,均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3)对导游人员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条例》规定如下:①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②情节严重的,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考点拓展

中止导游活动

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构成“终止导游活动行为的法律要件有:

(1)途中中止,即在旅游接待计划开始执行之后至执行完毕之前;

(2)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本质、最主要的特征。如果不是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而是旅行社的决定或其他外部作用的影响,致使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则不能成为《条例》所称“中止导游活动”的情形;

(3)彻底中止。这里所说的“彻底”中止,是指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应履行的导游接待计划及活动。如导游人员因某种特殊或特定原因,暂时停止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当造成停止的原因消失后,又恢复了正常导游活动,这只是导游活动进行的中断,而不能认定为导游活动的“中止”。

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条例》所说的“中止导游活动”。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依法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1)说明和警示危急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②说明和警示用语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

(2)采取防止措施的义务。导游人员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防止措施的采取,以不能采取比此更好的办法为义务履行标准。否则,即使采取了防止措施,导游人员依旧可能面对承担措施“义务未尽完全”的相应责任:

8.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1)导游人员须履行“不得作为”的法规义务。①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②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导游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必须“不得作为”的法规义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的职责,须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等职业活动或旅游接待计划中的“应当作为”的行为。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既不属于导游人员的职责范围,也与其导游人员的工作身份不相符。同时,由于导游人员这一特定的身份,如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既极易造成因交易上的不公平与不公正,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形成的纠纷,也极易损害导游人员及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

(2)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购买旅游者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①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 000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③情节严重的,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考点拓展

“小费”,也叫小账,其本义是指旅游者额外给予导游人员等旅游服务人员的钱币,是旅游者出于对导游人员的优质服务的感谢或奖赏,主动给予导游人员的小额货币。

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碍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消费

对导游人员进行欺骗、胁迫或串通的处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规定:①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 000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③情节严重的,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题回顾

某旅行社导游以不带队要挟,向旅行团中每位旅客收取小费,则(ABCD)

A.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 000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B.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情节严重的,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D.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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