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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权与业佃关系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租佃权与业佃关系如前所述,进入秦巴山区的流移,有资本者,买地、典地,广辟山场;无资本者,佃地、租地,耕作谋生。第聚集匪徒者,听山主鸣官驱逐,较为持平。租佃契约注明“永远耕种,听凭添棚、顶替,山主无得阻挠”之类内容,大概为秦巴山区所独有,他处难见。田地主人一时获利,导致日后受佃主挟持甚或发生土地产权之争,贻害甚多。
租佃权与业佃关系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二)租佃权与业佃关系

如前所述,进入秦巴山区的流移,有资本者,买地、典地,广辟山场;无资本者,佃地、租地,耕作谋生。数量众多的贫困流移,除了早期有机会插占土地者之外,大多成为租佃土地、耕种谋生的佃户。对此,各方面的文献都有记载。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是,秦巴山区特别是陕南山区之租佃关系较为复杂,表现尤为突出者为佃地招垦和基于此而产生的揽头、塘匠及佃地“转顶”之类的相互关系,其他还有索取押租、明佃暗当等。试看以下各州县的记载,商州属山阳县:

邑境平田无几,又多沙碛石砰,余尽属荒山。土著者不能垦,则课之流寓。先贽山主用金多寡不等,谓之进山礼。山主给以课帖,议课钱若干,□有书“长远耕种,听凭添棚、顶卸,无得阻挠”者。非流寓黠而土著愚也,盖不如是则垦山者望望然去之,而肯费功力为他人作嫁衣裳哉!于是彼去此顶,各给以值,谓之顶头钱,山主莫可如何。其黠者俟成熟之后,觅主出售,买主必欲调佃,佃户藉口开荒,纠缠成讼,大率由此。然南中亦有买租顶佃之殊,得租不能易佃也。惟验其约剂,无“永远”字样者,或酌加课钱,或给与辛本,如原约顶卸,则悉如其旧。第聚集匪徒者,听山主鸣官驱逐,较为持平。(20)

兴安府属洵阳县的记载与山阳县的记载略有异同,乾隆《洵阳县志》云:

凡流寓稞山,乡俗先贽山主银数两,谓之进山礼。然后议稞租,乡民利其然,又不识字,听其云云。各省佃户俱立券于田主,洵民反是,盖流寓黠而土著愚也。其稞约亦是佃户自写,有“永远耕种,听凭添棚、顶替,山主无得阻挠”字样。于是招聚多人,或业经易主,莫可谁何矣。不竟写卖契,犹征天良未泯也。(21)

主要的差异在于是否“流寓黠而土著愚也”,其他内容基本相当。论时间,乾隆《洵阳县志》在前,嘉庆《山阳县志》似对乾隆《洵阳县志》的有关说法有所反驳,表达了不同看法。但无论如何,对我们分析秦巴山区的租佃状况并无大碍。租佃契约注明“永远耕种,听凭添棚、顶替,山主无得阻挠”之类内容,大概为秦巴山区所独有,他处难见。这样的规定无疑有利于吸引流移佃地垦荒,却也为后来发生诸多业佃纠纷埋下了祸根。在镇安县,押租不叫进山礼,叫“扯手”、“寄庄”。“贫民佃地,地主视纳租若干,索取押金,名曰扯手,又名曰寄庄。”(22)实同而名相异者,还有宁陕厅等地的“顶手”。汉中府定远厅:

田地多佃种,贫民以佃为产,议佃之初,有押租钱,其钱数较租稞为多寡。如水田,押租钱十千,折租谷四五斗。旱田过之。至山坡地押租钱十千,有折包谷租一石者。则佃客所得恒多,甚至押租屡加,租稞愈少。或田本百数十千,加取佃主数百金之利者,故俗有明佃暗当之语。若田主不取押租钱,则与佃户平分租谷,亦有主四客六、主六客四者,亦视地之高下、田之肥瘠为准,且可分佃户勤惰为去留,较之过取押租钱,致累田主不能还给而逼索生事者为甚便也。(23)

押租钱之多寡,直接与纳租额相关,二者呈反比例关系,甚者押租值几与田地价值等,租佃田地实相当于典当田地。田地主人一时获利,导致日后受佃主挟持甚或发生土地产权之争,贻害甚多。

种山极难,刈树之后,去其硗确,始得沃土,大约数年之后才成熟地。其垦工名曰塘匠,不知何解。又有揽头,包垦一山,佃户唯问揽头,揽头招徕众工,无籍聚集,亦当防之。山主亦有黠者,俟成熟之后,觅主出售,买主必须调佃,佃户藉口开荒,樊然讦讼矣,惟就其工之多寡,听其年之远近,其恃强鸠居者勿听,则持平矣。(24)

清朝初年官府招垦之时,民间亦在招垦,所招当然是租地垦种的佃户。“土著之人招外省客民,纳课数金,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25)“转招客佃”亦是秦巴山区租佃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土地,转招并不限于一次两次,多者可达七八次。严如熤指出:“转招客佃。积数十年,有至七八转者。一户分作数十户,客租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26)出现这样的转招,显然也是恢复早期山区荒闲土地多,极力招徕劳动力垦荒的结果之一,同时又是日后山区土地纠纷繁多的原因之一。

早期的土旷人稀、招徕、插占,造就了一些大土地所有者,而这些土地是不可能都由自己耕种的,不得不招徕众多的佃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也有一些流移靠佃种土地而致富的。川东云阳县的业佃关系可供参考:

彭(溪)汤(溪)两水之间,巨室相望,连阡接畛,田不一庄。众佃所耕,输租自百石以下,少亦四五十石。压桩之费,常逾千两或数百两,南岸所希见也。旧田取租最轻,获十输五,尤轻者主四佃六。山地杂植,虽略征佃钱,余润正多。主不加租,佃亦尽力垦荒成熟增种桐桕,佃收岁赢,自无短租之事。脱遇凶歉,比户减输,依例折阅,不见其损,主无吝也。佃有余利,久亦买田作富人而为佃如故,他农百计营夺,固不可动,数世相安,视同己产……中户租入有限,征取自倍,主收六七,已为宽例,刻者又罔恤农难,苛算无纪,计谷所入,升合取盈。老农终岁胼胝,仅乃足额。遗秉滞穗,妇子无所觊焉。一遇灾荒,颗粒不让,至市谷输仓,不余种衸。八口朝夕,惟恃山地自活,主犹不释,征及=芋。故同为佃农,苦乐霄壤。(27)

押租银两以数百上千计,租入以数十上百石计,可知田主拥有的田地面积还是比较广大的。而且,拥有的土地面积越多,佃农耕作的条件越宽松,地租率约为40%~50%,计租、征租条件既宽,荒年又依例减租,佃户“余利”较多,并有因此致富者。与此相反,如果是土地面积有限的地主,对佃农的计租、征租条件都很严苛,高者征收地租率达70%,征租对象甚至包括4芋等杂产,遭遇灾荒的年头又颗粒不让,佃户亦无“余利”可图,生计艰难。值得注意的是,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地主家的佃农,致富以后仍然如故,并不急于改变佃农的身份。

安康谢氏乃乾隆十五年(1750年)自福建武平迁来,至乾隆末年,已在当地立业入籍,子孙入学,多人食廪饩,贡成均,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家族。其初来之时,因原本“累世业儒,不能食力,室如悬磬,环堵萧然,艰苦万状,所不忍言。余日采樵山谷间,易钱二三十文,藉以为养。负薪烈日中,首无笠,足无屦不敢践土,藉草而行,虽风雨不能息肩。乙亥(乾隆二十年,1755年),移居岚河鹿角沟。庚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改迁岚河口,卜居于汉滨之南,即今居也。壬午(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父与兄均在郡生理,余往晏吉河为人芸萃,佃赵姓地,种稻粱,易钱与赵,地遂归余。始入在城里十甲民籍”(28)。依山樵采、佣工、佃种、置产,谢氏的创业过程在贫困流移中应有一定的代表性。

考察清代秦巴山区的租佃关系,不能忽略嘉庆十七年(1812年)陕西巡抚董教增颁布的《南山州县章程》。(29)《南山州县章程》共计四条,分别以“佃户契约宜开载分明也”、“佃户拖欠租稞应准地主禀追,不得率行夺佃也”、“地主加租须凭乡地酌定,不得多加也”、“佃户亲属死亡就地掩埋,宜分别立契约也”为主题,显然是专门为山区业佃关系所制定的条例。关于《南山州县章程》的意义,论者有不同评价,或以为有利于地主,或以为有利于佃户。其实,从规范秦巴山区产权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讲,由官府对业佃关系加以规范,或进行相应的调控,是非常有必要的,仅此就值得首先给予肯定。同时,《南山州县章程》的出台,说明有关地方官对山区的土地关系还是关心的,对土地产权、佃权的实际状况也还比较了解,对此,亦应给予积极评价而不是加以简单否定。

从前述秦巴山区业佃关系随意甚或混乱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当时情况之下制定的《南山州县章程》,无论是对于地主还是对于佃农,都是有意义的。是否如此,不妨先看看该章程都规定了些什么内容:

佃户契约宜开载分明也。凡地主招佃垦荒,必须邀同乡保人等,于契约内注明山地丘段,或四至里数,并顶手租稞各若干,及佃种年分,以杜争占讦讼之端。

如原佃不能遍种,另招佃户分种,亦应邀同乡地人等共同立约,仍由地主出名,原佃不得私行转佃,致起辗转盗卖情弊。

至分佃地亩,其中多有本系山地,原佃开垦成田者,取有顶手,地内出息,应听原佃收用,仍于佃约内注明,给地主收执,地主不得妄冀分肥。

至地主欲行变卖,先尽原佃之人,或承买,或分买。如原佃无力置买,始准另卖。

其佃户人等如无欠租等事,一律换约认主,不得夺佃自种,亦不得将原佃起发,另招佃户。

上述为该章程的第一条,可以说主要是针对地主提出来的,内容所及,包括地主在业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如租佃契约之写立、应有的内容,地主在土地转佃契约中之地位,有无顶手之差别,地主买卖田地之义务,“先尽原佃之人”,“不得夺佃自种”,等等。核心问题是产权,除了这一条的转佃“仍由地主出名”,第三条还有“佃户将地转佃他人,或与人分种,从前未曾知会地主、眼同乡地写立契约者,勒限半年补换契约,若故违不遵,许地主禀官押逐”等明确规定,应该说对土地所有者的产权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保护。

当然,地方官府不会仅对地主加以约束,对佃农除了给予基本的佃地耕种权利外,肯定会有相应的、甚至更为严格的约束:

佃户拖欠租稞应准地主禀追,不得率行夺佃也。山内租种地亩,多不契载垦种年分,经历久远,难免不欠租稞。如因岁歉无收,或因地土瘠薄,出产利微,该地户多年承佃,家室众多,应将所欠租稞量为情让,或分年代交,以纾佃力。

若并非歉收,佃户藉词拖欠及逐年尾欠不清,准地主禀官究追,不得径行夺佃,致肇事端。倘佃户既不完租,恃强盘踞,及招引匪人,私行佃卖,证据确凿,该地方官立即押令退佃,从重究惩,以昭炯戒。其地内如有已盖房屋,即令地邻、乡约同业户公同估价,酌给银两,以作搬移之费。

以上是该章程的第二条,主要是有关佃农在缴租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键在于区分欠租的不同情况,因何拖欠地租,相应地“享受”的待遇大不一样。

与佃农欠租正好相反,地主追求的是加租。但是,加租不是无条件的,也不能随时加或想加就加,因此又与立约期限相关:

地主加租须凭乡地酌定,不得多加也。山内荒地,地主不能自垦,有地与无地同。一经佃户垦熟,见其获利较多,希图自种。或因原租较少,辄思辞佃,另招牟利,肇兴讼端。欲止争讼于后,莫如定议于先。嗣后佃地之初,即在契约内注明,或五年,或十年,垦地成熟,获利倍多,许地主邀同原议乡地人等,酌加租稞,俟加租后仍于原契内批明加稞年分,此后不得再加。所加租稞,俱不得过十分之五。如地主给佃不愿加租,亦与契内载明“情愿永不加租”字样。

倘佃户将地转佃他人,或与人分种,从前未曾知会地主、眼同乡地写立契约者,勒限半年补换契约,若故违不遵,许地主禀官押逐。

地主只许有一次加租,而且所加数量不得超过原租额的50%,这对于维护佃农利益、维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甚至对于稳定山区的业佃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章程不仅关注佃地耕种问题,对相关关系加以规范,连事涉土地产权、佃权的其他问题,如长期佃种之佃户因死后埋葬占地而产生的纠纷亦给予了高度重视:

佃户亲属死亡就地掩埋,宜分别立契约也。佃户种地日久,父子相承,亲属聚处,其有死亡人口,不能另行迁葬,或向地主价买穴地,或恳求地主给地掩埋,势所必有,若不明立契约,徒多讦告之端。

强调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规范业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可谓颁布《南山州县章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对增强山区百姓之法律观念、产权意识有直接作用。对于业佃关系中之土地丘段、四至,顶手有无、多少,佃种年份,转佃,买卖田地与佃户关系,佃户拖欠租稞,私行佃卖,换佃、加租等一系列前述秦巴山区产权、佃权方面较为含混、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或因素,《南山州县章程》基本皆有涉及,并尽可能做出了明确界定、规定。

有一点必须明确,《南山州县章程》所说地主,并不完全等同于后来已经赋予了阶级含义的“地主”,而主要是指当时的山区土地所有者。所说佃户,也有其特殊性,他们中的一大部分都是来自外地的流移,而不是直接在当地失去土地的贫困农民,换句话说,佃户们所租种的土地,并非当地地主兼并他们的土地。

乾隆《西和县志·风俗》对当地方言中几个与生产关系相关的几个概念的解释,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当时地方生产关系的实际状况,可见甘南与陕南之异同,引录于下,以供参照。

脚占田地:土著老户耕种之田,系前人招徕开垦,立户输赋,永为己业,并非契买,称曰脚占。

佃地:将己业招人耕种,写立佃契,载明粮数,交耕地者承耕,立户完粮,永为种地者之业,称曰佃地。

典地:原业户逃亡丁绝不□,里长将所遗之地招人畊种,岁交典钱输课□□□畊者退地交还里长,称曰典地。

当地覆价:业户因需钱用,将己□□□□人耕种,钱粮当地之家输纳,数年□□□□加当价,名曰覆价。

夥种,田地或己业或当地,招人□□□□□与种地人按亩各出籽种之半,□□□□业主与种地人均分,称曰夥种。

其间最引人注目者无疑是佃地一项,“将己业招人耕种,写立佃契”的程序当于我们所熟知的租佃关系之成立无甚差别,关键在于佃契的内容要载明粮数,且还要立户完粮,更要害的是,承耕之地要永为种地者之业,这就与通常的租佃关系大相径庭了。即使通常所见之永佃制,亦无立户完粮之说。不过,由于记载过于简化,其中有些环节和租佃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具体内容等尚不甚明确,无法、亦不可妄加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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