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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林特产逐步向人工栽培过渡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天然、野生林特产逐步向人工栽培过渡随着土地垦殖的扩张和经济林特产商品化程度提高、规模扩大,其采集广度、强度加增,部分天然、野生林特资源开发殆尽,供不应求,遂逐步向人工栽培方向发展。清代后期,生漆、桐油、药材、构穰、槲皮等林特产中,人工栽培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由于经济林特产品价值高,野生资源也好,人工栽培也好,普遍受到山区居民的重视。投交乡保,确切查明实据,禀官严究。
野生林特产逐步向人工栽培过渡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三)天然、野生林特产逐步向人工栽培过渡

随着土地垦殖的扩张和经济林特产商品化程度提高、规模扩大,其采集广度、强度加增,部分天然、野生林特资源开发殆尽,供不应求,遂逐步向人工栽培方向发展。前面曾提到部分山民改种植粮食作物为经济作物、经济林特产现象的存在,其实,山区开发过程中较早、较普遍出现的是粮食作物种植的发展影响经济林特产资源,特别是野生资源。如郧阳一带的木耳生产因“刀耕火种,丛箐尽成町畦”而衰微;又如宁陕南山地区之斫椽、割漆、练纸瓤、采药材、掇果蓏、挖蕨薇诸种经营,因“人烟渐以众多,山林日见开削,其利亦不能久恃矣”(133)。山内外经济联系的加强,又不断推动着一些林特产开发的规模扩大,于是有些产品仅靠采集野生资源就远远不足以供了。

清代后期,生漆、桐油、药材、构穰、槲皮等林特产中,人工栽培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人工栽培所产,品质也许不及野生,但是人工栽培取代野生却是难以逆转的趋势,而且人工栽培的生产规模扩大,绝非野生所能比。就山区经济而言,这种人工栽培生产的趋势无疑是积极的。

与此相应,农书中关于经济林木栽培知识、技术的内容也愈益增多,徐光启的《农政全书》对插杉法、种桐之法、栽女贞等树及放虫收蜡法、种乌桕法、漆树栽种法等论说尤详。如徐氏论插杉云:“离四五尺成行,密则长,稀则大。勿杂他木。每年耘锄,至高三四尺,则不必锄。”(134)蒲松龄的《农桑经》论及蜡树栽培管理时指出:“栽树,纵横相去一丈,须粪壅极肥。岁耕一过,有草则锄。枝壮盛则多蜡。每养一年,即停一年,以休息其树。”(135)

由于经济林特产品价值高,野生资源也好,人工栽培也好,普遍受到山区居民的重视。今见遗留下来的部分有关保护林特资源产权,禁止偷盗、破坏的碑石,从一个方面提供了很好的说明。如道光五年(1825年)陕南兴安府石泉县《整饬风化告示碑》,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随州市柳林镇太平村《奉州严禁碑》,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鄂西北郧阳府保康县《严禁柞山碑》,道光三十年(1850年)兴安府砖坪厅(今岚皋县)《双丰桥组碑》,兴安府平利县《铁厂沟禁山碑》,同治五年(1866年)川东北保宁府通江县板桥乡《木耳厂碑》,同治七年(1868年)通江县《大字坎禁碑》,光绪元年(1875年)砖坪厅《严拿匪类以靖地方告示碑》,光绪六年(1880年)砖坪厅《民生被泽碑》,光绪十七年(1891年)保康县《同众公立碑》(136),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平利县《牛王沟公议禁盗碑》,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通江县鄢家沟《耳山会碑》,宣统元年(1909年)砖坪厅《严禁烧山砍伐漆树碑》以及民国初年的岚皋县《公议保护漆林药材章程碑》,兴安府镇坪县《药农公议禁章碑》,等等,试举数通,以见其详。

1.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保康县《严禁柞山碑》

严禁柞山:

窃谓东流水地方,田亩少而柞山多,土地(着?)少而客户多,人稠地密,往往有柞山未砍、柞杆未朽而偷砍乱搬作□柴者,是以争论□焉。□□不止一二次论砍者暗则柞少□柴多论□□□□则朽者多□朽者□□□□□□□□郎□□□保难□□□□□请□特立禁□□□□□□□□柞杆,山花果实禁砍,若有犯者,轻则出□□□□□□□□,重则送官究治。□禁之后,各宜慎焉。(137)

此碑立于县属后坪镇洪家院村辖地,处桂河北岸之崇山峻岭之中,柞树为育耳佳木。尽管碑文残缺不全,从中仍不难看出柞木育耳在当地的重要性。

2.同治七年(1868年)通江县《大字坎禁碑》

春秋成熟之交,童妇割草,悄地带取物者,与偷同罪。耳山蜡树萌发之时,不准入林牧牛。山场各分边界,任意擅自带刀入林,砍伐杂柴。不允窝匪,偷窃不栖虫子、耳棒、稻谷,拿获捆绑送官究治……如犯条者,不得徇情私放。被人拿获,即能警团,大则工钱一千,小则五百。(138)

3.光绪六年(1880年)砖坪厅《民生被泽碑》

境内地瘠人穷,别无出产,惟靠兴种药材,贫者赖以养家,富者赖以生息,彼此心中各界畔有份。无业刁徒或窥地无人,肆行偷窃,或佯为错误,越界侵挖,种种恶习,实堪痛恨。嗣后,有效前偷挖药,送信者工钱四百,拿者工钱八百。投交乡保,确切查明实据,禀官严究。(139)

4.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平利县《牛王沟公议禁盗碑》

盖闻物非己有而窃取者谓之盗。盗也者,不必穿窬之谓也。凡稻、粱、黍、稷、漆、桐、耳、枸、竹、木、蔬菜,俱不可以任意侵掠也。我境土瘠民繁,五谷为养命之原,货财亦糊口之助。竟有狗盗狼窃之徒,白昼强取,黑夜窃盗,竟使业不由己,民不聊生。今合境绅耆共商,立一禁碑……

一禁:五谷、瓜果、蔬菜乃养命之原,不得强掠窃取,一经查获,轻则听罚,重则送官。

一禁:漆子漆根,不得强打私挖,故违者一经查获,轻则听罚,重则送官。

一禁:所栽、所下漆秧,倘有盗窃,一经拿获,即以盗贼论,送官重惩。

一禁:明捡枯薪,暗伐漆树、耳树,一经拿获,鸣公听罚。

一禁:枸树、枸叶,亦农家出产,不得强采,故违者查获听罚。

一禁:桐子倘一家将捡,九家未打,不得混杂入朳,故违者查获听罚。

一禁:竹笋、花木、草石,不得暗窃明夺,故违者鸣公听罚。

一禁:敞放猪羊牛马肆行糟害,故违者鸣公看验,加倍赔偿。受害者不得打杀牲畜。

一议:无论谁人拿获盗贼,白昼赏钱八百,黑夜赏钱一串。

一议:拿贼之人不得栽赃贿利、挟隙报仇……(140)

牛王沟为驰名中外的名产——牛王漆的产地,因此,保护内容除了粮食、油桐、木耳、构树(构穰为造纸原料)、竹木、花草、瓜果、蔬菜外,尤其重视保护生漆资源,包括漆子、漆根、漆秧、漆树各项,窃挖盗打者送官重惩,获盗者重赏。碑文所及,经济林特产品占了绝多篇幅。

5.宣统元年(1909年)砖坪厅《严禁烧山砍伐漆树碑》

为刊碑戒后,不准烧山砍伐漆树事由,今春姚光华烧地,烧死漆树无数,地主投鸣乡保,经公处断,令姚姓刊碑示众。嗣后如有放火烧山,一被拿获,或被查出,拿者赏工钱八百文,所烧漆树凭人点数,大树一株赔钱八百文,小者赔钱四百文,罚戏一本,公所示众。如赔不起者,跪台一日,离庄出境,决不徇情。自禁以后,凡开地边、烧火灰、挂清明,各宜小心,切勿大意……(141)

该碑专以保护漆树为内容,明确提出了漆树的价格:大树每株800文,小树每株400文,可以说是比较高的。

6.民国四年(1915年)岚皋县《公议保护漆林药材章程碑》

为公议章程,不准烧、挖、砍伐漆树以及偷挖药材、偷打漆子,同公议定条规,刊碑戒后……今将利弊详列于后:

一条,佃客不蓄漆秧、漆树,其意以为怕好地主,不知兴蓄漆树,主佃均有利焉。客打子,主割漆,同得地利,何乐不为?

二条,佃地原有开砍,只可芟除杂木草茨,倘连漆秧一并烧挖,查出每树赔钱捌百,小秧四百文,另外处罚,以做公事。

三条,卖工之人,必由主东,如叫砍挖,赔罚则问主东;倘伙计自乱砍挖,以经质实,赔罚则尽归雇工。

四条,老朳之地,原以漆树、药材为重,近日常有偷挖药材,偷打漆子,一经拿获,凭公处罚,决不徇情。

五条,地主远,全仗地邻代为关顾,如遇砍伐、偷挖漆树、药材、漆子等事,如有代为拿获,质实赏给工钱八百,决不空言。

以上五条,大略言之。作奸犯科之事,述难尽述,缘望同人改恶从善,共为良善可也。(142)

此碑与上碑一脉相承,漆树价格及获盗赏钱均无变动。值得关注者为其中言明的业佃关系和雇佣关系在生漆经营中的存在。鼓励佃户种培漆秧、漆树及佃客打漆子、业主割漆的分利原则,皆为业佃关系中少见的有价值的内容。

在盛产桐油、生漆、茶叶等经济林特产的其他山区存在类似现象,也有同样内容的禁碑。如鄂西南山区,道光初年的情况就颇能说明问题。由于“种山地度日者居多,近来土地瘦薄,每岁种植欠(作者按:原文如此)收,是以穷多富少,只得栽蓄桐树、茶树以资生活,府(作者按:原文如此)仰天如”(143)。因此,官民高度重视桐、茶等生产,公议立碑禁止盗砍偷窃。古丈坪厅《蓄禁桐茶碑序》云:“吾乡之中,贫寒日甚,生产不繁,土地皆瘠,山广田少……惟桐、茶此地方之一大利也,奈何游手好闲之流……往往伐木不已,自伤其财源,是以人人有饥寒之忧,众乡焉有不穷困者乎!兹者公议:自今以始,当一体遵议款之余共保地利,有私伐桐茶之木者,无论贫富,悉罚钱三串文。至于杂木果树,有砍者罚钱一千文……”(144)同样反映出经济林特产在山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山区经济林特产资源开发在历史上的积淀,于其他领域也有体现,如秦巴山区有很多古老的地名,便与各种特产资源不无关联。如郧西县、竹溪县、房县等地多有耳朳、构朳河、花栗朳、槲朳沟、耳朳褊子、耳朳沟、大耳朳沟、小耳朳沟、老耳朳、漆树沟、桐树沟、漆树朳、白蜡坪、白蜡园、漆树坪、漆树洼、漆树凹、木耳沟、木耳朳、耳朳窝子、耳朳坪、黑炭坡、黄连坪、木炭沟、洋芋沟等地名,向后世昭示着这些资源与这些地方不同寻常的关系。(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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