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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规划引领_江苏建设 第13辑 海绵城市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

径流系数是表征水文特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它是自然状态下地表径流量与总降雨量的比值,与自然地理、气候状况有直接关系。鉴于径流系数指标过于理论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易操作,因此,通过将径流系数的概念转化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并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求得所对应的设计雨强(mm/d),以此作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指标,以便于实际的操作、考核和监管。

一般而言,在自然状态下,大到暴雨时(小概率降雨事件)易形成地表径流;而在中小降雨时(大概率降雨事件)较少形成大量的地表径流,主要入渗地下。因此,海绵城市建设就是要控制降雨的径流,将雨水留在原位,以期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排水分区的划定是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的基础。一个城市由若干个排水分区组成,每个排水分区就是一个大的区域雨水排放管理的单元,在此区域内所有的建设开发项目都有义务共同承担规划所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目标要求。

《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严格实施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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