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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基本方针和政策,着力保护生态环境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更好地预防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还提出了其他预防要求和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对预防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基本方针和政策,着力保护生态环境_湖南水土保持与生态安全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强化了水土保持工作中预防、保护的重要性,要求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三十二字方针。该法在“预防”一章中,提出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要求,并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严格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进行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求选址、选线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等等。这些规定对预防人为水土流失、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生态系统一旦遭受破坏便难以恢复或恢复的成本极高,而且受影响的不只是某个局部或某个社会阶层,而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条件。 日本目前森林覆盖率高达66.6%,远远高于我国,其原因就在于保护。日本从公元9世纪起就开始采取措施,加强对森林植被的保护。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牢固树立保护优先的思想,应把“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一切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扭转“重经济增长、忽视生态保护”的观念。

(二)水土保持法的其他政策要求

为了更好地预防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还提出了其他预防要求和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禁止在25°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25°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在5°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等等。这些规定对预防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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