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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是人民内部最具冲突性的矛盾。面对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以及所产生的利益差别悬殊, 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普通劳动者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 容易形成社会冲突的社会心理基础。这些情况都会激起公众的强烈不满, 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并使之激化的重要因素。
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一切社会变迁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 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 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 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 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 [1]经济是社会的基础, 是一切社会矛盾的终极原因。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 之所以会存在一些矛盾,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生产还远远不能满足全体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一) 利益格局失衡, 贫富差距拉大

计划经济时期, 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由集体和国家直接调控,收入差距不大, 加之宣传教育和集中精力搞阶级斗争, 使得人民内部矛盾多集中在政治思想领域, 淡化了利益性矛盾或者说使利益性矛盾处于隐性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按照价值规律办事, 人民群众在资源分配、 市场占有、 生产经营、 劳务关系、 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凸现, 经济利益矛盾由幕后到了前台。 特别是在分配领域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 激发了各种利益主体的竞争活力, 人们在收入分配方面差距日益扩大, 使得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日益增多。 由此产生的以自身利益得失为基础的矛盾成为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最显著特征。 社会主体间物质利益矛盾冲突集中体现为富裕群体与困难群体的矛盾、 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矛盾、 劳资矛盾、 干群矛盾等。由于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是人民内部最具冲突性的矛盾。 国家有关部门的民意测验表明, 近十年来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两件事是党内的腐败问题和社会上的分配不公现象, 而腐败问题其实本身就是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 面对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以及所产生的利益差别悬殊, 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普通劳动者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 容易形成社会冲突的社会心理基础。 虽然搞非法致富和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的属少数人行为, 但是由于它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损害了人民的整体利益, 所以最容易激化矛盾, 导致社会冲突。

我国现阶段之所以出现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 其中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时期有直接关系。 在社会体制转型过程中, 由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受到很大冲击, 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之中, 尚不完备, 各种管理规则和法制亦极不完善, 这样便会出现一系列制度约束的“真空”, 在客观上给偷税漏税、 贪污受贿、 走私贩毒及不公平竞争等非法致富行为以可乘之机, 这必然造成并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 另外, 作为最大分配不公的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之所以泛滥, 也正是由于在社会体制转型中, 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所致。 虽然我国的政治体制进行了若干改革, 权力制衡监督机制在不断强化, 但总的说来尚不健全, 还不足以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一些党政官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本身就是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所导致权力关系失衡和权力主体行为失范的一种表现, 而社会上的非法致富者, 很多就是通过用金钱贿赂握有实权的党政官员, 从而得到这些官员的支持和庇护。 这些情况都会激起公众的强烈不满, 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并使之激化的重要因素。 从利益主体一元化到利益主体多元化,从利益均等化到利益差距扩大化, 这是当前我国利益关系格局调整中必然出现的现象。 从总体来看, 这是与市场取向的发展相适应的。然而差别本身就是矛盾, 利益差距必将导致利益矛盾。 所以, 在今后一段时期里, 各社会主体围绕利益问题而引发的矛盾, 将日益增多和表面化, 并以此构成我国一切社会矛盾的基础, 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

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区域间收入差距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与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单位间职工收入差距和同一所有制企业职工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 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收入差距, 雇主与雇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二) 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社会在不断进步, 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 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 然而, 总有一些人的现实需要不能适时得到满足,有些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人们会通过一定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希望能解决矛盾和问题。 另外, 旧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又会出现, 这在社会生活中也是正常的现象。 而群众通过理性、 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社会各方面妥善处理矛盾、解决问题, 这正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 走向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 一方面要求现有的诉求渠道保持畅通, 另一方面要求拓展新的更加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 中国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主要是信访, 此外还有司法、 人大、 政协、 人民团体以及媒体等渠道。 但是, 现有的利益诉求渠道无法有效满足民众利益保障要求, 社会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

(三) 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不完善

过去, 我国政府具有很强的社会整合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随着行政环境的变化, 在体制转轨过程中, 政府的执政方式在某些方面没有完全适应行政环境的转变, 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并未发生根本转变, 表现为侧重于政权建设功能而忽视社会动员功能。 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 往往过度依赖正式权力的组织渠道, 特别是国家政权的渠道, 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贯彻、 执行, 造成了矛盾化解方式的单一化和调解工作作风的高高在上、 远离基层和脱离群众, 客观上也会使部分社会矛盾有所激化。 当前社会, 不是完全没有矛盾化解和利益表达的渠道, 但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 反馈慢, 成本高。 在现实生活中, 下层的要求, 往往要通过矛盾激化, 社会问题增多, 甚至是冲突、 犯罪、 群体性事件等行为, 才能将信号传达到上层决策机构,但这样的信息传达不仅效率低而且代价大, 因此, 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形成一种成本低、 反馈快的矛盾化解方式。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社会这个大体系中, 而现阶段, 各种调解方式未实现有效协同。 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的深入, 各种新型社会矛盾逐步出现。 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 行业调解等传统调解机制和方式,由于彼此缺乏信息交流, 协调组织各自为政, 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 尚不能完全满足解决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需求。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现阶段, 各种调解手段发挥作用的范围仍然有待扩大。 应该积极探索建立民意表达、 收集和处理的机制, 提高民意传达的及时性, 增强政府解决民意问题的主动性。 大力推进法院、 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对接, 重点解决进入司法途径的民事纠纷、 轻微刑事案件, 把人民调解这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与司法裁判这一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落实“诉调衔接”、 “检调衔接” 和“刑事和解” 等举措, 实现柔性化、 高效率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 部分官员行为失范, 基层干群矛盾激化

有些人的政治思想、 政治道德、 思维方式存在许多落后的成分,少数干部的特权思想、 等级观念、 官本位思想以及人治观念等还相当严重。 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 由于我们还没有找到把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有机结合的成熟途径, 使部分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了只对上负责, 而不对群众负责的现象, 工作中漠视人民群众利益和要求。权力的异化腐败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不满, 对立情绪越来越严重。 同时一些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简单、 粗暴的工作方式, 也容易成为新形势下干群矛盾的导火索。 近年来, 腐败现象禁而不止, 腐败分子惩而不绝, 而且大案、 要案持续增长, 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干群之间的矛盾。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P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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