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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号称“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曹菊诉巨人学校平等就业权案件也是具有代表性的宪法维权案件。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号称“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曹菊诉巨人学校平等就业权案件也是具有代表性的宪法维权案件。2012年6月,女大学生曹菊毕业后,在求职网站上看到巨人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便投了简历,但之后没有了音信。2012年6月25日,她登录网站查看时,发现巨人学校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仅限男性”的条件,而且对方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再次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曹菊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于是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巨人学校。在经历一番波折后,2013年5月,法院终于立案。2013年12月19日经过法院调解,巨人学校承诺支付曹菊3万元“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以和解告终。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宪法关于劳动权益的实现,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都规定应该男女平等,可由于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不够,加之界定就业歧视缺乏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实践中,以外貌气质佳、未婚者优先、限男性、是否生育等等条件限制女性就业权益和工作中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还存在难度。但是,随着民生权利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司法实践,这方面的情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怀孕女工2012年初,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周女士担任公司行政秘书。2014年周女士怀孕后,公司以企业效益不好、歇业整顿为由,告知周女士暂时回家休息,等待复工通知。与周女士同时离开公司等待复工的,还有另外两名怀孕女工。此后,公司并未通知三名怀孕女工复工,却要求她们递交辞职报告,否则将把她们安排到体力劳动繁重的一线生产岗位。三名怀孕女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向当地总工会、妇联、劳动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先后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企业仍不改正辞退怀孕女工的违法行为。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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