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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时期的资源危机与社会对策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转型时期的资源危机与社会对策———对先秦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重新评说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中的相关记录都证明:先秦时代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山林川泽管理制度,当时思想家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言论,有些已达到了相当高的认识水平[1],对此,科技史和农林史家早就有所探讨[2]。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资源的思想与制度,是在周秦之际逐步形成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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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时期的资源危机与社会对策———对先秦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重新评说

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中的相关记录都证明:先秦时代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山林川泽管理制度,当时思想家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言论,有些已达到了相当高的认识水平[1],对此,科技史和农林史家早就有所探讨[2]。最近一个时期,随着环境史和生态文明研究不断升温,史学、哲学、环境科学等领域的学者纷纷从不同角度对古代生态思想观念和环境资源保护进行探讨,论著迭出,陈陈相因,其中先秦部分的内容始终非常凸显,后代则似乎乏善可陈,往往被简略带过,甚或只字不提!我们注意到:近年来,见诸报刊和书籍中的长短论说,对“传统生态文化(文明)”几乎是众口一词地大加赞颂,对先秦生态思想和环境保护的评赞更是越来越高,文化自豪感溢于言表。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亦并非全无凭据。

然而,这些论说并未深入到具体“历史情境”之中,许多悬空式的评赞并未能帮助我们认清历史真相,反倒造成了很大困惑:先秦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很有限,资源耗减和生态破坏远不如后代严重,居然就形成了系统的管理保护思想与制度。秦汉之后,农耕经济不断扩张,人口—资源关系亦渐趋紧张,环境生态问题随之而来———首先是黄河中下游,后来扩展到长江中下游和更多区域,然而后代国家并不比先秦更加重视保护环境资源,反而是保护意识逐渐淡薄,管理制度逐渐松弛。为什么中国早在两三千年之前就产生了那些优秀的环境思想和生态智慧,何以那些“早生早熟”的管理制度在后代非但没有显著发展、反而明显倒退了?是什么原因造成它们后续“发育不良”?在这些疑问背后,还隐含着更大的历史困惑:假若中国先民早在两三千年前就已经具备了非常高明的生态思想智慧,并且很好地实践于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之中,那么,后来森林破坏、物种减少、水土流失、河湖淤废、水系紊乱、旱涝频仍等等一系列严重生态问题,又是如何不断产生和加剧的呢?

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就需弄清先秦山林川泽资源保护思想理论之所以产生的社会基础究竟是什么?当时制定和实施那许多礼制、禁令真正目的究竟何在?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将它们放回原有的自然—经济—社会系统中进行深入考察,结合具体的历史情境予以理解。本文拟就此作一点初步尝试,以期抛砖引玉。

一农耕经济的发展与采捕经济的式微

先秦山林川泽资源管理保护的思想和制度是伴随着农业发展而产生的,这是许多研究者相当一致的看法。李根蟠指出:先秦时代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思想的理论依据,是古代农学中关于正确处理天、地、人关系的“三才”理论[3]。不过,中国史著述中的“农业”,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有所谓“大农业”与“小农业”之分。一般情况下,论者并不特意将两者区分开来,农家生产经营的所有项目,包括作为生计补充的采集和渔猎在内,都被视为农业的组成部分[4]。然而从历史上看,采集渔猎与农耕种植是前后演替的两种不同经济类型或生计体系,农业时代的采集渔猎是前一时代的经济孑遗。我们认为:做出这样的区分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揭示先秦社会重视环境资源保护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意义,而不至于发生严重的认识偏差。

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资源的思想与制度,是在周秦之际逐步形成体系的。古籍中偶尔提到更早时代的做法和禁令,都是后人的想象性追述[5]。当我们初步研读了被当作环境保护史料而不断引述的那些文字,立即产生了这样的直觉:不论是当时人说当时事,还是后人对前代的追述,话锋都是指向樵采捕猎!这似乎暗示:先秦思想家所表达的首先是对樵采捕猎对象逐渐匮乏的忧虑,国家礼制禁令则主要着眼于保证天然生成的物用财货和“山泽之征”的来源。其动机和目的并不等同于今天所说的保护生物多样性,更非针对诸如气候变化、水土流失、地力衰竭和河流决溢之类的生态问题———这些问题是汉代以后才凸现出来的,那时尚未构成严重的社会困扰。倘若这种感觉无误,则我们对于采集捕猎如何走向衰微、周秦社会何以仍特别重视这个产业及其所依赖的山泽资源,就需要特别做出一番说明。

农业史和经济史家素来偏重主要生产领域的问题,尤其对新发展、新进步情有独钟,对于退居次要地位的产业则甚少措意。故而关于殷商时期渔猎生产的研究成果尚称丰富[6],西周以后的情形则很少被专门讨论。姬周民族以擅长农耕著称,周秦之际又是生产工具、农作技术、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迁的时期,其间有很多新事物、新现象需要重点探讨,而自远古一直延续下来的采集捕猎生产则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农史著作中往往亦只是简略提及[7],一般史学论著就讨论得更少了[8]。文学史研究者倒是似乎更有兴趣,先后有不少文章发表[9],但基本上都只是罗列现象,对采集捕猎生产之于当时社会的经济意义,也没有加以深入的讨论并给予充分的估量。

环境史研究当然要考察历史上的经济变动。但它采用不同的视野、路径和评量标准,既不过分偏执于社会一端,也不只看主要产业而忽视次要产业,而是注重从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生态关系中考察经济历史变动,重点揭示不同能量生产转换方式(经济类型、生产方式)对于特定时代和区域人类生态系统存续、发展所具有的生态意义以及它们彼此消长的生态原因与结果。任何一个经济类型乃至生产项目,只要继续存在,即便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即具有一定社会—生态意义,也就应当被纳入观察和思考的范围。

基于这样的认识,下面简要回顾一下早期中国社会经济中心———黄河中下游地区(亦即古代山林川泽保护思想与制度最早形成之地)经济演变的大致脉络,并试图梳理出其间生态关系的变化轨迹。

大约在距今一万年前,黄河中下游开始出现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开辟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新方向,改变了人民的谋生途径,人们从此不再单纯依赖于自然天成的衣食资源,而是通过对动植物生命过程实施人为干预来获得生活资料。大量考古资料证明:在新石器时代,当地居民对动植物的利用逐渐由仰赖自然向人工培育缓慢转变,通过驯化和栽培黍、稷、稻、麻、麦等植物获得米粮,通过驯养猪、鸡、犬、马、牛、羊补充肉食,创造了原始的农田生态系统和牧养生态系统,人类与特定种类的动植物之间形成了彼此依存、互利共生的关系,改变了人类对自然生物的单向依赖,这是当地人与自然关系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

距今5000年前左右,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开始在某些地方取得主导地位,比如在一些属于龙山文化的遗址中,农具、栽培谷物和家养动物遗存数量逐渐取代了野生动植物的优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葬家猪下颌骨成为普遍流行的葬俗,猪骨出土数量甚至超过了长期作为主要肉食来源的鹿科动物,这不仅表明养猪开始成为主要的肉食谋取方式,还意味着拥有多少头猪是判别贫富贵贱的重要指标。换言之,在谋取食物方面,人们对自然产品的依赖程度不断在下降,越来越倚重于人工生产即种植和饲养[10]

原始社会经济的上述发展,伴随着自然资源(包括构成类型、分布状况)—人口密度—文化技术之间生态关系的发展变化[11]。作物栽培和家畜饲养起源是农牧时代到来的主要标志,但它们替代采集捕猎却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两者曾经长期并存———总体趋向是种植饲养的地位缓慢提高,采集捕猎的地位则逐步下降。在新石器时代,黄河中下游的农耕聚落仍然呈点状分布,就整个区域而言,采集捕猎仍然是一个主要生业,众多原始村落遗址所出土的丰富野生动植物遗存,证实了采集捕猎经济的重要性及其繁荣程度。

夏商时期,当地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由于各地方生态环境的差异,特别是人口―资源关系之不同,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渐发生分化:有些部族(例如东夷)仍然继续其采集渔猎生活,另一些部族则愈来愈以种植牧养为主要生业。然而即使在那些农牧业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的先进部族中,采集捕猎仍是其生计体系中的必要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地位。事实上,无论在出土实物还是甲骨文中,我们都看不出采集捕猎与农耕畜牧在商代的地位是如何明显地畸轻畸重。相反,殷墟遗址出土的大量野生动物骨骸,甲骨卜辞中频繁记载的田猎活动以及可观的捕获数字,都显示捕猎生产之于商代经济的重要性[12]

黄河流域的众多早期部族中,周人最擅长农耕,该区域的经济类型和生计体系朝着农耕稼穑定向发展,是在西周时期最终实现的。姬周通过武装殖民、实行分封制和井田制,对广大区域实施政治统治,并将农耕经济扩展到这些地区。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中原地区不但采集捕猎明显萎缩,连野外放牧亦不断遭到农耕生产的排挤。与之相应,早先“夷夏杂处”的局面逐渐改变:那些接受农耕的部族融为华夏族的一部分,坚持采集捕猎生产方式和以游牧为主要生业的部族则逐渐向南方、北方和山区退却。各地诸侯国家,尽管自然条件不同,经济结构各具特点,但以农耕稼穑为国计民生之本则愈来愈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因此无论就生产方式还是社会构造来说,西周时期的“中国”已经成为农耕主导的社会,是否以农耕为主要生业则成为判别夷夏的主要文化标志之一。

那么,是否可以说采集捕猎在周代已经彻底衰落、其经济地位无足轻重呢?恐怕不能。从现存文献来看,樵采捕猎在当时仍是常见的生产活动。有人统计:在《诗经》中,与渔猎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诗多达120余篇,占总数的1/3还多[13];有关樵伐、采集的诗,粗略计数亦达百篇以上。两者相加剔除重复,与采集、渔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者超过总数的一半。《诗经》记载有野生动植物200多种,其中动物110余种,除家养动物、农业害虫和神化动物之外,很多是人们捕猎的对象;植物之中,除粮食作物和水生植物之外,仍记载各种木本、草本植物名称90余个,其中绝大部分是自然野生的,可以按照现代植物分类学确定其种属[14]。这些野生动植物构成了当时中原人民物质生活的生物资源库,是开展采集捕猎活动的自然基础。《周易》虽系卜筮之书,所言之事却多与采集狩猎有关。郭沫若曾罗列了《周易》中23条渔猎的文字,指出:“像这样可以列于渔猎一项的文句最多。”但他又说:“然猎者每言王公出马,而猎具又用着良马之类,所猎多系禽鱼狐鹿,绝少猛兽,可知渔猎已成游乐化,而牧畜已久经发明。”[15]《周易》多记渔猎之事是确定无疑的,正是其普遍性和重要性的表现。虽然牧畜业早已起源,但并不能证明捕猎活动因此就只是一种娱乐,他似乎低估了渔猎的经济地位。

周礼》和《礼记》中保留了不少针对樵采狩猎的礼制规定,其中关于狩猎的内容尤多,《周礼·夏官司马》所载之四时田猎,包括“春蒐”、“夏苗”、“秋狝”和“冬狩”,被视为天子、诸侯的重要政务,且与练兵、祭祀和宴会等密切联系在一起。由于天子、诸侯亲自参与,故而很讲究列兵布阵,每个环节都有礼仪、规程,繁文缛节令人怀疑它只是一种象征性活动,但仍不可完全否认其经济意义。《礼记·王制》曰:“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16]《春秋公羊传·桓公四年》说:“诸侯曷为必田狩?一曰乾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17]它们都很明确地说明了田猎的经济目的———获得捕猎产品以供祭祀、宴会所需和君主自己享用。后来《白虎通·田猎》又进一步解释说:“王者诸侯所以田猎者何?为田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18]是则田猎包含了三重目的:一是“为田除害”,保护农稼[19];二是获取猎物以供宗庙祭祀所需;三是聚众练兵。退一步说,即便像“藉田”那样,天子、诸侯狩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至少亦表示统治者对这项经济活动很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周礼》明确规定参与狩猎的士众所猎获的禽兽,大的要上交,小的才归自己所有,即所谓“大兽公之,小禽私之”[20]。《诗经》中的咏诵说明:尽管《周礼》和《礼记》所载之相关礼制规定并非周代制度的实录(说详后注),但亦非完全于史无征。比如《豳风·七月》诗中说:“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豣于公。”其中的“一之日”、“二之日”正值隆冬[21],是大举捕猎和简众习武的季节,农夫跟随领主捕猎貉、狐狸和野猪等等,前两种野兽毛皮珍贵,如有所获自然要归“公子”所有,若猎获野猪,大猪(豣)也要交“公”,只有小猪(豵)才归自己,与《周礼》的规定完全吻合[22]

春秋以后,采集捕猎经济加快萎缩。由于人口进一步增长,对粮食和耕地的需求明显扩大,诸侯列国为了争霸称雄、兼并天下,都将增加人口、扩大耕地摆在更突出的位置,视农耕为富国强兵之本。随着封建领主制度解体,人民垦辟草莱、扩大私有土地更加积极和自由,铁制农具逐渐推广使用则使垦荒、耕种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这些因素共同促进春秋战国社会更加倚重于农耕生产,采集捕猎所依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则随着森林、草地和池泽不断缩小而愈来愈匮乏。

我们不妨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迄止商代之前,鹿科动物一直是黄河中下游居民最重要的捕猎对象,也是他们的主要肉食来源之一,鹿角和鹿皮亦为重要生活资料。到了《诗经》时代,鹿的种群数量虽已远不及前,但平川草泽中仍有大量麋鹿栖息,山丘林麓中也是獐鹿成群。《诗经》中的不少咏颂说明:许多地方仍有“町疃鹿场”,时闻“呦呦鹿鸣”,常见鹿儿觅食徜徉于苹蒿之中,有的地方甚至“多麋”成灾被载入《春秋》!然而到了战国秦汉时期,整个情形为之大变,东部平原基本上不见猎鹿的记载,长期占据明显种群优势的麋鹿的作为一种生态标志性动物,在当地竟然基本上失去了踪迹[23]。采集捕猎生产资源的减耗由此可见一斑!正因为如此,战国文献虽仍然不断提到采集捕猎,但所反映出来的采捕活动频率和规模远不能与《诗经》时代相比,当时人们开始议论宋“无雉兔、鲋鱼”和“无长木”之类的资源匮乏情况[24],亦注意到齐国都城临淄附近的牛山因过度樵牧而成为濯濯童山的事实[25],认识到山林川泽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林木、鸟兽、鱼鳖并非无限丰富,愈来愈为野生自然资源匮乏感到担忧。

有趣的是,每当人们在现实中遭遇困扰,往往要回顾和反思历史,这似乎是人类思想的一个共性,战国时代已然如此。当时思想家对自然资源逐渐减少的历史过程和事实已经有所认识。《孟子·滕文公上》云:

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

《孟子·滕文公下》又云:

当尧之时,水逆行,泛滥於中国,蛇龙居之,民无所定,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使禹治之,禹掘地而注之海,驱蛇龙而放之菹。水由地中行,江、淮、河、汉是也。险阻既远,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尧、舜既没,圣人之道衰,暴君代作。坏宫室以为污池,民无所安息;弃田以为园囿,使民不得衣食,邪说暴行又作。园囿污池,沛泽多而禽兽至。及纣之身,天下又大乱。周公相武王,诛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驱飞廉於海隅而戮之;灭国者五十;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天下大悦。

在孟子看来,远古时代,天下洪水泛滥,田畴未辟,禽兽蛇龙多为民害。经过尧、舜、益、禹等圣王和贤臣“焚山泽”、“疏九河”,生存环境得到改善,猛兽逃匿,水土平治,人民得以安居乐业,农耕稼穑得以发展。然而,后代暴君不遵圣人之道,广开园囿污池,毁民生业,致使百姓无所安息,不得衣食,禽兽复又横行,直至西周初期,人民仍深受猛兽困扰,幸赖周公“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天下百姓皆大欢喜。孟子的这些看法当然并不完全符合史实:虎、豹、犀、象之所以远去,大型猛兽之所以减少,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农地扩张侵夺了它们的栖息地,并非周公的功业德政;犀、象之类喜温动物退却自然又与气候变迁有关。不过,孟子毕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环境资源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其他思想家的言论中,同样可以看到相似的认识。《韩非子·五蠹》云: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26]

显然,作者已经认识到:自远古以后,资源—人口之间的关系是发展了很大变化的,最终造成了“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的情况。

通过以上追述,我们可以看到:先秦时代,由于农耕经济发展,曾经支持当地人类生态系统长达数十万年的采集捕猎经济逐渐式微(事实上野外放牧也不断遭受农耕经济的排挤),这种变化趋势符合生态经济学的原理。从人类历史的普遍经验事实看,采集捕猎、农耕种植和野外放牧作为前工业时代的几种主要经济类型,分别依存于不同的自然生态条件,并具有不同的能量生产转换效率。与近代以来农业与工业的关系不同,它们之间(尤其是农耕种植与采集捕猎之间)天然地处于竞争、对立的关系———农耕种植愈发达,采集捕猎即愈衰退,其消长进程与速率取决于资源—人口—技术之间的关系变化。西周以后,中原地区逐渐成为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农耕经济取得了支配地位。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牛耕、农地施肥、作物轮作连种以及抗旱保墒等一系列技术进步,农业更开始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过渡,采集捕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进一步降低。这些都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并无疑议。

二山林川泽资源经济意义的凸显

不过,采集捕猎与农耕稼穑此消彼长,亦意味着它们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同时并存。尽管前者在西周之后以更快的速度走向式微,但对于国计民生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春秋战国时代,随着人口不断增长,社会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在列国争霸称雄、彼此杀伐兼并的政治形势下,鼓励农耕、增强国力更成为主要国策,大规模地垦辟草莱、拓殖农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野生动植物资源加速耗减,采集捕猎经济进一步衰微,乃是一种难以逃脱的历史宿命。在社会经济朝着“农本”方向迅速发展而资源—生产—需求关系尚未完成整体调适的过程中,采集捕猎快速衰微对社会物质生活和某些传统生产项目,至少暂时性地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首先是对日常生活供给造成一定影响。食物供给方面,历史早期人们并不像后世那样严重地依赖于少数几种谷物、蔬果和家养畜禽,通过采捕获得天然所生的食物非常重要,饮食消费具有广谱性的特征。尽管西周以后人们主要通过谷物栽培获得粮食,并且已经种植了多种蔬菜和果树,鸡、豚、狗、彘之畜也很普遍,但采拾野生蔬果、弋猎飞禽走兽和捕捞鱼类水产,仍是获得热量和营养(特别是动物蛋白)的重要途径———对普通百姓来说是补苴食物不足,对贵族来说是增加山珍海味、满足奢侈口欲。衣料供给方面,除通过人工种植、饲养获得丝、麻和家畜毛皮之外,仍有相当一部分的衣料是通过采集捕猎获取,如野生麻葛的纤维、野生动物的毛皮等等,对于普通百姓和领主贵族的意义自然也不一样。

2.其次是对手工业生产原料供给造成显著影响。与采集捕猎和农耕畜牧相比,手工业是次生产业,其发展是以前者为主要基础的,在原料供应上需要依托于前者。从石器时代开始,采集捕猎不仅为人们提供必需的食物能量,而且提供大量的角、骨、齿、筋、革、毛、羽、木材、纤维、染料、生漆等,这些取自动植物的原料一直是建筑和器具、衣物、饰品制作之所必需。考古资料证明:除了石器、陶器之外,各地古遗址所出土的木、骨、角、蚌、齿质物品,种类繁多,用途广泛,制作材料大多来自于采集捕猎;以羽毛、皮革为原料制作的物品也不少,为日常生活所必需。这意味着采集捕猎曾经是整个社会经济链条中的一个基础环节。由于古代手工业技术发展缓慢,社会物质生活和财富观念又具有历史惯性,因此直到周秦之际,“百工”对于采集捕猎产品的依赖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礼记·月令》有云:“是月(引注:指季春之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显然,手工业生产的各种原材料仍大量取自天然物产,大多是通过樵采捕猎获得。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必定造成诸多重要生产项目遭遇原料不足的困境,进而导致物质消费品供应链条的弱化乃至中断。

3.严重影响贵族经济收入和国家财政。我们知道:“分封制”和“井田制”是周代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井田制”下的农民以劳役地租的方式耕种公田,向封建领主提供农业产品,这一点人人皆知。但人们常常忽视另一个重要方面:农民除了耕种公田,还要从事樵采捕猎及其他劳役,并向领主贡献相关的产品。不仅如此,在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中,低级贵族必须向高级贵族贡献各种物品(常以贡献祭品的名义),贵族之间亦互相赠与物品或设宴招待,这些贡献或互赠、宴享的物品多是来源于采集捕猎。事实上,自春秋战国至于秦汉,人们在谈论财货资用时总是念念不忘林材、皮革、齿牙、骨角、毛羽,这些资源渐趋匮乏,势必造成物资供给不足,不仅影响统治者的日常生活消费,而且导致某些事务难以正常开展。

随着农业垦殖在原隰、丘陵地带大举扩张并迅速排挤采集捕猎,尚未开垦的山麓湖泽便成为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育的剩余空间,山林川泽资源的经济重要性,与以往时代相比愈来愈凸显了出来。在当时的人看来,山林川泽资源不仅是百姓生计所倚,更是国家财货所藏,贵族利禄之源。单穆公说得很清楚:“《夏书》有之曰:‘关市龢均,王府则有。’《诗》亦有之曰:‘瞻彼旱簏,榛楛济济。恺悌(《诗经》有些版本写作“豈弟”)君子,干禄恺悌。’夫旱簏之榛楛殖,故君子得以易乐干禄焉。夫旱麓之榛楛殖,故君子得以易乐干禄焉。若夫山林匮竭,林麓散亡,薮泽肆既,民力凋尽,田畴荒芜,资用乏匮,君子将险哀之不暇,而何乐易之有焉?”[27]按照他的说法,若林簏薮泽资源丰富,则君子可以得干禄而享安乐,反之则为处境危殆、悲哀不暇,无安乐可言。他的这些思想,来自于《诗经·大雅·旱麓》。诗云:

瞻彼旱麓,榛楛济济。豈弟君子,干禄豈弟。

瑟彼玉瓒,黄流在中。豈弟君子,福禄攸降。

鸢飞戾天,鱼跃于渊。豈弟君子,遐不作人。

清酒既载,骍牡既备。以享以祀,以介景福。

瑟彼柞棫,民所燎矣。豈弟君子,神所劳矣。

莫莫葛藟,施于条枚。豈弟君子,求福不回。[28]

这首诗原为歌颂周文王祭祀祖先得福而作,其中提到的物事非常值得注意:除玉瓒(即圭瓒)是以矿物做成的酒器、黄流是以谷物加香草酿制的酒、骍牡(红色的公牛)为人工畜养的牲口之外,其余榛、楛、柞、棫、葛、藟、鸢、鱼,都是山林川泽中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它们既是民众生活所资,亦是君子福禄之源。虽然《诗经》每章头两句大抵是起兴之语,与后文常无直接关联,但这些物事之所以出现在其中,亦非偶然。

不仅如此,山林川泽还是御灾救荒的重要生态屏障(甚至是最后的屏障)。在历史上的饥荒岁月,广大贫困百姓通过采捕野食以苟延残命,乃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事实。正如伊懋可(Mark Elvin)所指出的那样,山林川泽是度过灾害歉收年景的“生态缓冲带”[29]。每当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和饥荒,国家亦往往通过“弛山泽之禁”来纾缓灾情,百姓则入千万成群进入山泽,靠采集捕捞果蓏蠃蛤果腹充饥、苟求活命。山林川泽资源减耗,无疑使广大民众失去了抗御灾荒的一道自然屏障,甚至是最后的一线生机。对此,当时人士就已经有所认识,《国语·周语中》记载单襄公(单朝)之语云:“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薮有圃草,圃有林池,所以御灾也。”[30]换言之,山林川泽资源不仅影响正常岁月的国计民生,而且对于抗御自然灾害、百姓度荒保命具有特殊意义。

然而山林川泽资源毕竟是有限的。随着产品需求压力不断增强,经济开发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在周秦之际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正因为如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保护,一些思想家甚至将其上升“王道”和“王制”的高度进行讨论。《荀子·王制》云:

君者,善群者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政令时则百姓一,贤良服,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鳝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汙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31]

《管子》谈论“山泽之利”最为频繁。虽不一定都是管子的思想,也未必皆是针对春秋时期的齐国,其中甚至包含了许多西汉时期的思想内容,但对理解这个时代的自然资源观念仍然很有帮助。该书一再强调山林川泽资源对于国家统治和经济富强的重要性,如其《轻重甲》说:“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32]又说:“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给之。”其《国准》认为:自黄帝以来,历代君王的具体做法因时而异,即所谓“国准者视时而立仪”。它说:

黄帝之王,谨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泽童山。夏后之王,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之利。殷人之王,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猛兽众也。童山竭泽者,君智不足也。烧增薮,焚沛泽,不益民利,逃械器,闭智能者,辅己者也。诸侯无牛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一民心者也……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33]

其中所说的显然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但它之所以突出强调“五家”在实行山林薮泽垄断这一点上的共同性,即所谓“五家之数殊,而用一也”,显然是为了表达实行山林川泽资源国家专控的思想主张。仅就这一点而言,《管子》的主张与商鞅之法“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如出一辙[34]

山林川泽资源的经济重要性,在《周礼》的职官体系中得到了显著体现[35]。根据这套官制设计,《地官·司徒》所属官员管理包括民政、土地、人口、生产和征敛在内的庞杂社会经济事务,其中不少是采集捕猎和山泽资源管理。作为统领的“大司徒之职”是:

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其植物宜早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专而长。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荚物,其民皙而瘠。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臝物,其植物宜丛物,其民丰肉而庳。……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所属专掌或主掌山林川泽、采集捕猎具体事务的职官就有十多个,从属人员众多。他们各司其职,掌管樵采、田猎政策,负责指导和组织田猎樵采活动,向山农、泽农征取采捕成果(即所谓“九赋”中之“山泽之赋”),为王室御厨、玉府提供各类生活物品与生产资料。兹将相关职官及其职掌罗列如下: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春秋之斩木不入禁。凡窃木者,有刑罚。若祭山林,则为主,而修除且跸。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祭祀、宾客,共川奠。

泽虞,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余于万民。凡祭祀、宾客,共泽物之奠。丧纪,共其苇蒲之事。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

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

角人,掌以时征齿角凡骨物于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以度量受之,以共财用。

羽人,掌以时征羽翮之政于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凡受羽,十羽为审,百羽为抟,十抟为縳。

掌葛,掌以时征絺绤之材于山农,凡葛征,征草贡之材于泽农,以当邦赋之政令。以权度受之。

掌染草,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以权量受之,以待时而颁之。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征令,以时入之。以权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征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闉圹之蜃。祭祀,共蜃器之蜃。共白盛之蜃。

囿人,掌囿游之兽禁,牧百兽。祭祀、丧纪、宾客,共其生兽死兽之物。

除上述之外,还有“闾师,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凡其余聚以待颁赐。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宾客,共其刍薪。丧纪,共其薪蒸木材。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凡军旅之宾客馆焉”。事实上,在《周礼》的职官系统中,除《春官》与采集捕猎关系不大之外,《天官》、《夏官》、《秋官》和《冬官》所属官员的职掌亦多与之直接相关[36]

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周礼》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体系设计,而非西周政典实录。然则若无一定的社会经验事实作为基础,这套体系是难以完全凭空捏造的。即便再退一步,就算完全是凭想象而设计的一套制度,若山林川泽、采集捕猎不为作者所在时代社会生活所倚重,无关于国计民生大局,列述这许多官员及其相关职掌也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总之,周代以降,随着农耕经济不断发展,采集捕猎固已成为次要产业,但决非可有可无,国家财用和民众生计的许多方面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倚重于天然物产。当野生动植物资源日益走向匮乏、采集捕猎和以此为基础的许多手工业生产逐渐难以为继、物质生活需求遭受诸多严峻挑战之时,有识之士必定产生深切的忧患意识,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想主张,国家亦势必要采取相应对策,对有限资源的管理保护予以制度上的保障。

三对先秦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重新评说

既已经明瞭采集捕猎在这个时代的经济意义,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匮乏所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我们对于当时的相关思想和制度就可做出更加符合历史实际的评说,对于何以早在先秦时代就形成了系统的山林川泽资源管理思想和制度,到了后代反倒并不那么受到重视,也就不难找到正确的答案。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在中国环境保护史上显得特别突出的先秦山林川泽资源管理思想和制度之形成,具有特定历史情境,这就是:在周秦之际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过程中,随着垦殖规模不断扩大,农业发展日益加快,采集捕猎经济的依存空间和资源愈来愈被占夺。然而,由于历史的惯性,国家财政、百姓生计和手工业生产对于采集捕猎却仍然具有很大依赖性,这导致人们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日益匮乏产生普遍的忧患意识,力图通过各种努力保护采集捕猎赖以存续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断强化对山林川泽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竟是对“先进的”农耕经济挤压“落后的”采捕经济的一种抵御性反应。下面分别从思想和实践两个层面稍稍做些评说。

从先秦诸子言论可以看到:山林川泽资源利用保护是一个很重要的时代话题,各派思想家都或多或少地有所触及。对此,以往学者作了不少梳理工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先秦自然资源利用保护思想确实有几点很值得称道。

其一,当时思想家们认识到经济生产是与一定资源条件相适应的,人口—资源关系的变化导致生产方式的改变,经济类型、生活方式乃至国家治理与自然资源变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从他们对黄帝、尧、舜、禹等先王之世和商周时代资源环境与生产状况的想象性重构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其二,他们认识到山林川泽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主张采捕以时、取用有度和节制消费,使各种生物得以顺利长养。他们反对宫室逾制、衣食侈糜、财用无节,因为过度消费导致竭泽而渔、覆巢取卵,既违背上天生生之德,亦使山麓川泽中的生物失去孳生繁育能力,樵采捕猎生产最终难以为继。春秋时代的孔子就具备了此类认识。《史记·孔子世家》载其言称:“刳胎杀夭,则麒麟不至郊;竭泽涸渔,则蛟龙不合阴阳;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37]战国思想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表述更加明确。在他们看来,节制用度和取用以时都是为了保证资源不致枯竭、生产能够继续。孟子基于历史经验教训,常常对资源利用不加节制特别是统治者侈糜奢华、田猎无度和广设苑囿提出批评,特别强调把握采捕时宜和节制采捕强度的重要性,指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污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38]《韩非子·难一》也引述雍季的话说:“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必无兽。”[39]《吕氏春秋》多次明确指出取用有节的重要性,其《应同》篇云:“夫覆巢毁卵,则凤凰不至;刳兽食胎,则麒麟不来;干泽涸渔,则龟龙不往。”《义赏》篇亦引雍季之语云:“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非长术也。”[40]《管子》的表述更加完整,如其《八观》说:“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是何也?曰:大木不可独伐也,大木不可独举也,大木不可独运也,大木不可加之薄墙之上。故曰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非私草木爱鱼鳖也,恶废民于生谷也。”这些话虽然未必果真出自管子之口,但毕竟反映了春秋到西汉时期的认识水平。

上述这些言论转换成今天的话语,主要包含了如下几点:一是适度消费,采捕强度适中,不要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再生修复能力;二是把握时令,顺应生物的生长规律,避开生物孕育生长的关键季节,以免影响其正常孳生繁殖;三是实行择采、择捕措施,对幼小树木、鸟巢鸟卵、母兽幼兽等等要予以保护,反对滥捕滥伐。总之是禁止竭泽而渔、童山而樵,合理采伐捕猎,以保证采集捕猎生产的可持续性。应当说,这些思想都是相当高明的,虽是来自于直观经验的观察,却具有重要的思想文化价值。

其三,他们把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资源提升到政治高度进行论述,有的甚至主张实行国家统一管理。除前述《孟子》将其视为“王道之始”外,《礼记》把一些关于田猎的具体规则列入《王制》,一方面指出田猎是敬奉天地、孝祭祖宗之所必须,另一方面又对田猎活动程度(强度)和时宜设置了种种限制[41],又将“以时禁发”的许多事项列入天子的施政月历———《月令》之中。《荀子》亦在《王制》篇中用相当长的一段文字(见前文引述),谈论君主在保证采捕以时、万物顺利长养和百姓生活有余方面所担负的责任。总之,适度、适时地樵采和渔猎是“王制”和“王道”的要求。

山林川泽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之所以被提升到“王道”和“王制”的高度,乃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实际———采集捕猎对于国计民生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些学者将上述这些思想言论抬至很高的哲学层面予以阐释,甚至提升到“天人合一”的玄妙境界,以图证明我们的祖先早在几千年前就具备了十分高超的自然观和生态智慧[42],固然并非全无根据,但多有无端拔高和牵强演绎之论,非但无助于理解其真正的价值,反而会扰乱了我们对历史的认识。

基于历史事实,我们不主张对它们进行过分牵强的哲学阐释,而更乐意强调其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对策性。如果一定要发掘出其中的思想价值,我们认为这些思想言论的确体现了一种从生存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生命意识。《周易·系辞下》云:“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古人强调“生生之德”,体现于自然是“生物”,体现于社会是“生民”,体现于经济则是“生财”。“生民”是治国之根本,“生财”是富国所必需,“生民”与“生财”又是以“生物”、“养物”为基础的,因此必须在国计民生需要与自然供给能力之间找到某种平衡,保证万物生生不息。然则天地万物生遂长养,各由其性,各因其时,各有攸宜,人类只能顺应它。只有顺天之时、因地之宜、遂物之性并且用之有度,才能保证自然资源不枯不竭,经济生产持久发展,满足国计民生的需求。儒家经典和先秦诸子的有关言论中诚然包含着某些“可持续”的观念,但必须特别指出是,它们所强调的是采集捕猎生产的“可持续进行”,是国家财用和民众生计所需自然物产的可持续供给,而非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重点从管理实践层面进行讨论。

翻检现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察觉:自西周至于战国时代,相关政策和法令其实是经历了一些变化的,基本趋势是由“以时禁发”为主的限制性管理走向“专山泽之利”,实行国家专控,法令管制渐趋苛严。

作为反映这个时代国家管理山林川泽资源的主要文献,《周礼》详细罗列了山林川泽管理机构和“虞衡”之类职官的具体职掌(已见前述,不再重复),《礼记》则按月条列了樵采捕猎的各种规定,类似于具体执行条例。其中一些规定可能在更早的时代就已经出现,存在于民俗习惯之中,到了这时则逐渐上升到礼制与法令层面,成为一种国家意志。

在诸多规定之中,最重要的是“以时禁发”,对此先秦文献曾反复予以强调,在前文所述《周礼》山林川泽管理职官、职掌中,“以时”是重复最多也最重要的一个关键词。“以时禁发”是王制的要求和王道的体现,甚至关乎孝道[43]。如何“以时禁发”?《礼记》编造了一个“月令图式”,逐月罗列了禁发的时宜[44]。兹将有关内容列表如下(见下页):

由该表可见,春夏两季一般限制甚至禁止樵猎。由于保护农作物和采集药材的需要,并考虑到某些水生动植物的生物特性,夏季允许有限地采集捕猎。秋冬两季乃是采捕生产的主要季节,天子、诸侯组织大规模的围猎活动,民众则被组织参与或自行开展采捕活动,相关官员则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这些活动和征敛采捕物品(山泽之赋)。根据制度规定:在实行“禁”的季节,违禁从事樵采捕猎要遭受刑罚;反之,在允许“发”的季节,生产者的利益受到官府保护,不允许随意侵夺。虞衡之类官员担当着执法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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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在允许采捕的季节,采捕的强度也有所限制,不允许竭泽而渔、绝群而捕。《礼记·王制》规定:“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这些都是为了维持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保证生产可持续性。在动植物繁殖生长的关键季节实行“时禁”,相当于今天的季节性休林、休猎和休渔。开禁季节,采捕所用的工具、手段、方法以及采捕的强度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目的是保护尚未成材的林木和孕胎、孵卵、幼小的动物,与今天所实行的择伐、择捕等生物保育措施的精神也很一致。因此,即使按照现代标准来衡量,能够提出并实施这些管理措施也是难能可贵的。

除“时禁”之外,另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大概是“火宪”。众所周知,用火技术是人类最伟大的历史发明之一,对于人类生存和人与自然关系影响之深刻,无论如何估量亦不为过。从采集狩猎时代直至农耕发展初期,不论是在驱兽围猎还是在垦荒整地中,焚烧林莱都曾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方式,两者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程度上说,“田猎为农耕做了准备工作”[45]

在农业发展初期,由于耕垦工具落后,人类普遍实行“刀耕火种”,“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46],这是众所习知的史实,即便农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焚烧草莱、化草为粪等措施仍然长期沿用。狩猎活动中同样普遍用火,直到《诗经》时代“火攻”依然盛行,《诗经·郑风·大叔于田》所描述的“火烈具举”、“火烈具扬”、“火烈具阜”田猎场面就足以说明问题。《周礼·夏官司马》表明春季“搜田”仍然用火,其称:“中春……遂以搜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当然,用火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所限制,不再允许随意行火,所以同书又云:“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时则施火令。凡祭祀,则祭爟。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礼记》规定得更加明确,如《王制》中的“昆虫未蛰,不以火田”,《月令》中的仲春之月“毋焚山林”、仲夏之月“毋烧灰”等等,均属此类。

春秋以后,国家更加重视“修火宪”,对野外放火实行严厉控制。《荀子·王制》云:“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管子》多处强调修“火宪”与国家贫富、人民生计的关系,其《立政》篇说:“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得殖成,国之贫也……山泽救于火,草木成,国之富也。”又云:“修火宪,儆山泽,林薮积草,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足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关于禁火的具体规定,则如《轻重己》所云:“以春日至始数四十六日,春尽而夏始……毋行大火,毋断大木……天子之夏禁也。”“以秋日至始数四十六日,秋尽而冬始。……毋行大火,毋斩大山……天子之冬禁也。”农史学家认为:“打猎时用火驱逐野兽,和农业上的火耕有密切关系,但是,打猎在春秋时期视为当然的事,到秦汉甚至被列为禁令,这和秦汉时期北方脱离火耕状况也是有关的。”[47]从农业技术史的角度作如此解说自然是合理并具有启发性的。不过,从根本上说,之所以要实行“火宪”,是由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因为随意放火会焚毁林簏泽薮和其中的动物。

上述制度和法令在春秋战国直至秦汉文献中频繁出现,文字互有不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一致。问题是这些规定(特别是儒家经典中以礼制形式出现的规定)是否发挥过实际的约束作用呢?我们的看法大体上是肯定的。理由有几点:一、从《诗经》对采集狩猎情景的描述来看,《周礼》、《礼记》所记载的制度(包括具体仪式),有些确实存在并得到了遵守;二、《春秋》记载了若干国君违礼渔猎的事件,它们之所以被记载下来,是因为非时、非地或捕杀过度不符合礼制规定,但是这样的例子并不很多。一国之君仅因渔猎非时、非地就要遭到讥刺,本身就说明礼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与后代皇帝和王公贵族“纵猎无度”相比,那时的国君似乎比较遵守规矩。《国语·鲁语上》所载的一个故事可以具体证明礼制的约束作用。其称:

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曰:“古者大寒降,土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寝庙,行诸国,助宣气也。鸟兽孕,水虫成,兽虞于是乎禁罝罗,矠鱼鳖以为夏犒,助生阜也。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罝,设穽鄂,以实庙庖,畜功用也。且夫山不槎櫱,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鸟翼鷇卵,虫舍蚔蟓,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

公闻之曰:“吾过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是良罟也,为我得法。使有司藏之,使吾无忘谂……

鲁宣公夏时捕鱼,不合礼制,所以里革敢于断罟以谏,而宣公欣然接受了他的劝谏,且誉之为“良罟”,说明宣公认为应当接受礼制的约束。周代是一个礼治社会,礼制规定对国君、贵族有所约束是很自然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礼制中的“四时之禁”更具有“法”的效力。

战国时代,礼乐彻底崩坏,关于山泽资源管理的礼制禁令乃以律法形式被保留了下来并得到了强化。前引《孟子》提到:齐国“杀其(禁苑)麋鹿者,如杀人之罪”,说明对百姓偷猎禁苑野兽的惩罚非常严厉。秦国自“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之后,对山林川泽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相关法令规定具体而且细致,违律犯禁者尤其是擅入禁苑樵猎者要受到严厉处罚。据云梦龙岗出土秦简记载:吏人在禁苑中偷猎“鹿一、彘一、麋一、狐二,当□完为城旦舂,不□□”[48]。可见处罚之重。还有比这更恐怖的,《管子·地数》曰:“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如此严刑峻法的主张是否真的出自管子,就不得而知了。

国家对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控制不断加强,还由苑囿的发展得到了证明。

按照古人的理想,山泽之利与民共之,所谓“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49]。然而“共利”现象只能存在于资源充足而利薄之时,资源匮乏、奇货可居则必然导致独占的欲望和行动,这是无需证明的。在政治权力宰制社会经济的时代,稀缺资源通常是趋向于国家专控和统治者独享。早在春秋时期,试图专控山泽之利的行为就已经出现,《左传》卷四十九“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婴的话说:齐国“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杜预注称:此“言公(齐侯)专守山泽之利,不与民共”。杜氏的注解是否恰当,容有疑议,但从那个时代起,诸侯国家广设苑囿逐渐成为一种“时髦”却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现存文献记载,商朝就已经开始设置苑囿。《史记·殷本纪》称:“纣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西周初期,周文王亦曾设灵囿,《诗经》已经提及[50],但似乎尚无资源专控的意图。春秋以后,各诸侯国家纷纷设立苑囿(有时亦或称圃[51]),见于《春秋左传》等书者,如鲁国有社圃、蛇渊囿、鹿囿、郎囿,齐国有贝丘,郑国有原圃,秦国有具囿,卫国有藉圃,宋国有孟渚,赵国有首山,周室则有國之圃,韩国亦有桑林之苑……[52]云梦大泽浩渺辽阔,禽兽麇集,自是楚王和贵族频繁弋猎之区。这些苑、囿、圃之类,虽名称不同,地方各异,或置于沛泽,或设于林丘,都是面积广大,专控山泽之利的意图愈来愈明显。宋代魏了翁说:“哀十四年传曰:西狩于大野,经不书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书耳。由此而言,则狩于禚、搜于红,及此蒲昌间,皆非常地,故书地也。田狩之地须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狭,唯在山泽之间,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诸侯必于其封内择隙地而为之。僖三十三年传曰: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是其诸国各有常狩之处。违其常处,则犯害居民,故书地以讥之。”[53]其说虽不完全恰当,但的确指出了诸侯设置苑囿现象的普遍性。

苑囿不只是专供国君弋猎娱乐的场所,更是为他们提供采集渔猎产品的专属经济领地。有确切史料证明:广大苑囿中的野生动植物是诸侯国君独占的资源,人民进入苑囿樵猎属于违法犯禁行为,要遭受严厉的惩罚。《孟子》说:“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而战国时期诸侯的苑囿却是杀人的陷阱,私入其中“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54]。睡虎地出土秦简《田律》中的具体规定,更显示了经济利益的独占性。其称: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鸾,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55]

根据这个规定:若百姓家养的犬闯入禁苑追捕其中的兽物,禁苑守吏要将犬杀死。根据禁苑的不同类别,连被杀死的犬都要完整交公,或将狗皮交公。

广设苑囿作为专属经济领地,是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的一种反应。由于实行封禁,百姓不能自由樵猎,其中的草木鸟兽得以孳繁,资源自然能够得到了一些保护,但其动机和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统治者对有限资源的独占欲望。若将那时的禁苑视同今日之“自然资源保护区”,可就要弄出大笑话了!

随着自然资源日趋匮乏,国家对山林川泽的直接控制和管理愈来愈严厉,不仅大量封禁山泽、设置苑囿,对一般山林川泽也实行“时禁”管理并且征税。“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固然意在驱民务农,但亦是为了“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对山林川泽之利实行国家专控(至少在制度上如此)。与之相应,在春秋战国的历史变革中,租税、赋役和贡献制度亦逐步演变,秦汉时期的山林川泽之税由少府专管,是皇家独享的“私奉养”[56],这自然是长期制度演变的结果。

要之,自周代开始形诸礼制,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山林川泽管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趋于严厉,到了战国时代乃逐渐形诸专项的法令条文,“以时禁发”的限制性管理逐渐演变为“专山泽之利”国家控制。虽然西汉初期曾一度“弛山泽之禁”,后来还罢废了若干个禁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灾荒年份),甚至将一些苑囿池籞、陂湖园池“假与贫民”[57],但由于山林川泽之利是皇家“私奉养”的来源,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保护总体上是很严格的,出土简牍中的相关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然而,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农业不断发展,对耕地的需求随之不断扩大,权势之家对山林川泽的占夺愈演愈烈,国家对于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保护亦越来越难以坚持下去,东汉时期的管理控制就已经不西汉严格。晋宋以后,虽然专供皇室射猎游玩需要的苑囿制度一直保留了下来,国家对一般山林川泽的管理却渐趋松弛,直至逐渐放任不管,造成国家权力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长期缺位[58]。其重要历史转折点是刘宋时期颁布官品“占山格”:它一方面对士族权贵肆意封锢山泽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却首次承认了私占部分山泽的合法性[59]。这种转变在中国生态环境变迁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影响,是非常值得思量的。不过这是后话,兹暂不多言。

余论

迄今为止的所有重大经济变革,均既伴随着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变化,又伴随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化,经济—社会—自然三者交相作用,互为因果。一旦把自然因素和生态关系纳入考量的范围重新观察审视历史,我们不难察觉到:重大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资源问题通常比其他时代更加严重,人们对自然资源不足的忧患意识亦更为强烈,尤其是为长期赖以生存的那些资源趋于匮乏而深感忧虑。这种资源忧患意识反映于思想层面,是针对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的关系形成某些共同的时代话语乃至理论;影响于实践层面则是采取一些应对的策略,比如更讲求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更重视开发替代资源,改变物资需求方向;更积极地通过道德、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保护紧缺资源。这些分别推动了技术方法创新、经济(特别是资源依赖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活方式变革,并导致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对短缺资源控制力度增强。先秦时代正是如此。

如果我们从社会(人口)―经济(经济类型、生计体系)―环境(自然资源)彼此适应的生态关系出发,就可以认识到:经济转型是一种十分艰难的整体蜕变,“先进”与“落后”经济类型和生业方式的发展演替其实是一个连续不断、长期交错的历史过程。由于长期形成的经济体系和生活需求具有强大历史惯性,人们总是倾向于维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特定的资源形成习惯性依赖。一旦由于资源不足导致原有生活方式难以维持,社会上必然产生忧患意识和焦虑心理,国家亦将对稀缺资源予以更多的重视,并采取各种方式努力加以控制和管理。倘若我们只注意新的发展变化而忽略其历史延续性,只研究主要产业而不顾及其他,就难以真正了解特定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状态,对当时的思想观念、政策制度和行为方式亦难以做出正确的解释。在研究新旧嬗变、主次易位阶段的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问题时,需要特别保持警惕。

西周至战国时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变迁的速率不断加快,不仅走上了定向化的农耕经济道路,并且逐渐走向精耕细作,农业发展不断挤压采集狩猎生产,占夺其赖以存续的空间和资源。然而,经济结构、消费方式乃至财富观念的调整变化并非朝夕之间就能全部完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手工业生产、国家财政和民众生计对于自然天成的各种动植物产(如木材薪炭、野生蔬果、野味肉食,以及毛皮、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等手工业生产原料)仍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却导致其生产和供给难以为继,不能不引起当时国家和社会的忧虑,被迫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应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思想家们不断谈论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资源的重要性,国家则制定了诸多礼制禁令,其实都是企图维持不断式微的采集捕猎经济,以满足对那些仍主要是自然生成的物质产品的需求。这与当代环境保护表面上有相似之处,实际上却具有本质的差别。一旦经济—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达到某种新的调适状态,特别是国家财政收入和上层社会需求通过新的机制得到了保障,曾经建立的资源管理制度亦将逐渐被弃置不用。讨论至此,何以先秦时代即形成了系统的山泽川泽管理保护思想与制度,在后代却“不进反退”,就已经得出合理的答案了。

先秦山林川泽管理保护的思想与实践,不论是政策主张、职官设计还是制度法令,都包含着不少优秀的文化元素,对此应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同基于科学理性的当代环境保护相比,不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迥然不同,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亦相差非常遥远。当时国家对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是在相关产品需求增加,而资源供给能力减弱的矛盾日益突出之时所采取的对策,不必需要什么高深哲学思想的指导,凭直觉经验即能做出这类反应。事实上在更早的时代和更落后的民族中,有些观念意识和制度规范就已经萌生了,只是不像这个时代那样经过思想家们反复谈论并记录于文本,更没有从民俗规范上升到国家制度和法令层面,成为一种具有更大强制力的国家意志。如果脱离它的特殊历史情境,抽掉其真实的历史内容,只凭悬空式的议论和演绎,过高评估先民们认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智慧和能力,甚至将“天人合一”的玄妙思想简单地解释为“人与自然的和谐”,试图证明中国在几千年前就具有非常高超的生态文明理念,从中找到拯救当代生态危机的秘方,乃是将今天的观念和理想强塞给古人,严重背离基本历史事实。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确创造了优秀思想文化元素,甚至形成了某种体系,它们也许像一些人士所认为的那样可以“抽象地继承”,但弄清基本事实却是历史研究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盲目地恋旧怀古,功利地演绎抬高,并且沾沾自喜,飘然自得,既无助于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本质,亦不利于真正树立生态理性、发展生态文明。

〔原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注释】

[1]在古代观念中,山林川泽资源既包括草、木、鸟、兽、鱼、虫各类生物,亦包括各种矿物特别是盐、铁。为了减少枝蔓,简便论说,本文只讨论生物资源,对矿物则不予涉及。特作说明。

[2]早在1985年,袁清林、夏武平等即发表就发表了相关论文。参见袁清林:《先秦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中国科技史料》1985年第1期;夏武平、夏经林:《先秦时代对野生生物资源的管理及其生态学的认识》,《生态学报》1985年第2期。农林史家亦有所讨论,如郭文韬等编:《中国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曾专节讨论中国古代保护生物资源的历史经验,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86年,第132~135页。其后,环境科学、农林史和科技史家不断讨论相关问题,主要著作有袁清林:《中国环境保护史话》,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 年;张钧成:《中国古代林业史·先秦篇》,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罗桂环等:《中国环境保护史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这些论著为后来进一步探讨打下了基础。

[3]参见李根蟠:《先秦时代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论》,《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

[4]农史学家所指的“大农业”是一个综合的经济史概念,农林牧副渔都包括在内,采集渔猎亦在其中;“小农业”则仅指农耕种植。为了更好地厘清相关问题,本文采用“小农业”的概念,尽量使用“农耕”一词。

[5]基于民族学方面的证据,我们认为此前时代已萌生了某些资源保护意识、习俗乃至制度,先秦文献也隐约有所反映。《史记》(本文征引正史文字,皆据中华书局标点本,不一一注明)卷1《五帝本纪》云:黄帝“节用水火材物”。张守节“正义”解释说:“节,时节也。水,陂障决泄也。火,山野禁放也。材,木也。物,事也。言黄帝教民,江湖陂泽山林原隰皆收采禁捕以时,用之有节,令得其利也。”然则原书既采撷传闻,“正义”更凭借想象;《吕氏春秋》卷10《异用》云:“汤见祝网者置四面,其祝曰:‘从天坠者,从地出者,从四方来者,皆离吾网。’汤曰:‘嘻!尽之矣!非桀,其孰为此也。’汤收其三面,置其一面,更教祝曰:‘昔蛛螯作网罟,今之人学纾。欲左者左,欲右者右,欲髙者髙,欲下者下。吾取其犯命者。’汉南之国闻之曰:‘汤之徳,及禽兽矣。’四十国归之。人置四面,未必得鸟,汤去其三面,置其一面,以网其四十国,非徒网鸟也。”(兹据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诸子集成》本,第102~103页)这个所谓“德及禽兽”的政治传说,似乎反映商代已产生了避免“竭泽而渔”的资源保护意识;又,《逸周书》卷4《大聚解第三十九》(兹据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影印《汉魏丛书》本,第277页)载周公旦云:“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将山林川泽保护的“时禁”制度追溯到了夏禹时代。该书既属伪作,“禹之禁”亦不能视为信史。

[6]甲骨文和殷墟遗址中的丰富资料引起了学界重视,不少学者对商代狩猎活动,包括其性质、地位、技术方法和活动地点等进行了专门研究。例如,孟世凯先生曾先后发表《商代田猎性质初探》(收入胡厚宣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商和西周时期献禽制初探》(《史学月刊》1987年第5期)、《殷商时代田猎活动的性质与作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等重要论文;刘兴林发表了《论商代渔业性质》(《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殷商田猎性质考辨》(《殷都学刊》1996年第2期)、《殷商以田猎治军事说质疑》(《殷都学刊》1997年第1期)等。此外还有舒怀:《从龟甲兽骨看田猎在商代的经济地位》(《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6期,2000年),陈双新:《也论商王田猎的意义》(《殷都学刊》2002年第3期);等等。陈炜湛则著有《甲骨文田猎刻辞研究》一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散见于甲骨文、商史论著中的相关讨论亦复不少。

[7]《中国农学史》(初稿)的作者虽然一再指出“《诗经》时代的农作物生产还不可能在人们谋得生活资料的方式中,取得绝对支配地位”,当时“……仍然把这些(引注:指采集、捕鱼、弋鸟、狩猎等直接依赖于自然物的)生产活动当作谋得生活资料的重要手段”(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著,科学出版社1959年,上册,第16页),“《诗经》时代,人们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捕捉野生动物谋得生活资料”(第52页),但是对有关生产的具体叙述都很简略,其《渔猎、畜牧技术》一节叙述稍详,亦不过两页篇幅;新近出版的陈文华《中国农业通史·夏商西周春秋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专门设立了《采集、渔猎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林业》两节,在现有著作中,这已经算是最详细的叙述了。

[8]目前所检得的比较专门的文章仅有寥寥几篇。如唐嘉弘:《论畜牧和渔猎在西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人文杂志编辑部1984年版)对西周渔猎经济地位作了较高评估;王廷洽:《〈周易〉时代的渔猎和畜牧》(《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诗经〉与渔猎文化》(《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对西周至春秋中期的渔猎方式、手段及其经济意义作了概括叙述。相关问题仍有待进行更系统详细的探讨。又,王氏《〈诗经〉与渔猎文化》一文中竟以差不多三分之一的篇幅叙述牲畜,令人费解。

[9]如陈元胜:《论〈国风〉田猎小赋》(《学术研究》1999年第9期),于雪棠:《〈周易〉、〈诗经〉及汉赋狩猎作品主题之比较》(《中州学刊》2000年第1期);黄琳斌:《周代狩猎文化述略》(《文史杂志》2000年第2期)和《论〈诗经〉中的狩猎诗》(《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4期);刘贵华:《先秦狩猎诗论》(《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6期,2001年),殷光熹:《〈诗经〉中的田猎诗》(《楚雄师范学院学报》第19卷第1期,2004年),等等。

[10]关于远古谋食方式由依赖型向生产型转变的趋势,可参见袁靖:《论中国新石器时代居民获取肉食资源的方式》,《考古学报》1999年第1期。

[11]中外学者在探讨农业起源和早期发展时,曾就相关问题做过不少讨论。美国学者查理斯·A·里德主编《农业的起源》一书(Reed,C.A.,ed.,1977,Theoriginsof agriculture,Mouton,The Hague.)所收论文之中,就有多篇讨论了相关问题。如:Cohen,M.N.,“Population pressure and the origins of agriculture: an archaeological example from the coast of Peru”(本人曾摘译刊于《农业考古》1990年第2期); W right,H.E.,“Environmental changes and the origin of agriculture in the Near East”等。若有兴趣,可以参阅。

[12]学者对商代农业水平和采集捕猎经济地位的评估,高低颇有分歧。我们认为:采集捕猎仍是当时主要生业之一,与农耕牧养相较,仍未至于畸轻畸重。

[13]王廷洽:《〈诗经〉与渔猎文化》,《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作者说:“所谓间接,是指诗歌中或用作比兴,或用作祭品、食物,或用其羽毛皮革作衣服装饰,或因渔猎而发展起来的畜牧饲养、服牛驾马等,凡提到飞禽、走兽、潜鱼者,即可认为与渔猎有关的文化现象。更有如《车攻》、《吉日》、《骊驖》、《野有死麕》、《竹竿》等诗篇直接描绘了渔猎的情景。”

[14]详细情况,参见何炳棣:《黄土与中国农业的起源》表三《诗经中的植物》。香港中文大学1969年,第42~55页。

[15]参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9页。

[16](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33页。本文所引《礼记》文字,若无特别说明,皆出此本。

[17]兹据(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215页。

[18]兹据(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590页。

[19]由于当时各种野生动物仍然很多,农作物所面临的主要生物危害是来自于鸟兽,通过田猎驱除兽害是保证稼穑丰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夏苗”,就是《礼记·月令》所说的孟夏之月实行有限捕猎,“驱兽无害五谷,毋大田猎”。

[20]《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之职”。本文所引《周礼》文字,皆出(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下同。

[21]按:该诗中夏、周两种历法兼有,夏历建寅,周历建子,其“……之日”乃指周历。周历正月、二月,夏历则为十一月、十二月。

[22]关于西周至春秋时代捕猎生产的具体面貌,请参见前引王廷洽等人的文章。

[23]详细情况,请参见王利华:《中古华北的鹿类动物与生态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已收入本书)。

[24]《墨子·公输第五十》载墨子之语云:“荆之地,方五千里,宋之地,方五百里,此犹文轩之与敝舆也。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宋所为无雉兔狐狸者也,此犹粱肉之与糠糟也。荆有长松、文梓、楩楠、豫章,宋无长木,此犹锦绣之与短褐也。”兹据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墨子校注》,中华书局1993年,第764页。

[25]《孟子·告子上》云:“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也,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人见其濯濯也,以为未尝有材焉。此岂山之性也哉!”兹据(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下引《孟子》文字皆出此本。

[26]兹据(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第443页。

[27]《国语·周语下》,兹据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上册,第121页;本文所引该书文字,皆出此本。按:《国语》相传为春秋时人左丘明所撰。

[28]本文所引《诗经》文字,皆出(清)阮元校刻本《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下同。

[29]伊懋可在其《大象的撤退》(The Retreatof the Elephants,An Environmental History of China,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and Landon,2004)一书中曾多次谈到森林和采集捕猎在中国历史上对荒歉的缓冲作用。例如他说:“...forest clearances and the eventual complete coverage of the surface by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removed any significantenvironmental buffer when society was threatened by extreme events,notably drought”(p.7).“At the less dramatic everyday level,and across the empire aswhole,supplementary hunting continued over the centuries until,region by region,the forests had shrunk or vanished to the pointwhere this was often difficultor even no longer possible....we shall see how emergency hunting and gathering could even so provide an ecological buffer against inadequate harvests for some people into late-imperial times.”(pp.32~33)“Forests provided ecological services such as protection against erosion,and a buffer against hard times in the form of game and birds to hunt,and a supply of wild foods.”(p.84).

[30]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勘:《国语·周语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上册,第70页。

[31]兹据(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第165页。

[32]黎翔凤校注,染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第426页。以下所引《管子》文字均出此本。

[33]《管子校注》,第1392页。

[34]《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引董仲舒之语说:秦用商鞅之法“……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

[35]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自古学人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迄无定论,有人归纳:“计有西周成书说(包括周公作说)、春秋成书说、战国成书说、周秦之际成书说、汉初成书说暨西汉末年王莽及刘歆伪作说,各种说法的时间跨度竟至上千年。”参见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该书的作者和撰地同样是扑朔迷离。这些情况给本文论述造成了很大困难。比照各家的说法,结合其中与农耕牧养、采集捕猎和山林川泽管理的内容,我们认为:《周礼》的主体部分当是在春秋战国形成的,不排除在秦汉时期的传习过程中被添加了一些文字和内容;不论出自何人之手、撰于何地,但它所反映的基本区域是黄河中下游地区,应无可疑。此外,正如学者所说:《周礼》只是后人的理想化设计,并非周代典制实录。但设计应有一定的实际依据,不可能都是凭空捏造。因此,利用其中的材料来讨论周秦之际的相关问题应是可以接受的。同样的理由亦适合于《礼记》的相关材料。不过,很多研究者仅因为它们姓“周”,即不加分析地据以谈论西周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这就大有问题了。

[36]由于本文主题是资源管理保护,故暂罗列《周礼·地官》中掌管有关礼制、禁令的官员之职。实则《天官》部分为天子生活服务的职官,涉及食物、衣料的职掌多与采集捕猎产品有关;《夏官》部分因田猎与军事关系极其密切,故对当时集体田猎活动的具体组织方式记载最详;《秋官》部分则因秋季是狩猎旺季,故列有多种采集捕猎有关的职官及其具体事务,内容涉及狩猎对象、工具和方法;因采集捕猎产品是“百工”生产原料的主要来源之一,故《冬官》部分官员的职掌亦多涉及相关内容。举例来说,《天官》中有“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时田,则守罟。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凡兽入于腊人,皮毛筋角入于玉府。凡田兽者,掌其政令。”有“人”:“掌以时为梁。春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薧,以共王膳羞。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薧。凡者,掌其政令。凡征,入于玉府”;又有“鳖人”:“掌取互物,以时簎鱼鳖龟蜃,凡狸物。春献鳖蜃,秋献龟鱼。祭祀,掌蚠、蠃、蚳,以授醢人。掌邦之簎事。”诸如此类,不能俱引。

[37]《大戴礼记·易本命》亦引述孔子的话说:“故帝王好坏巢破卵,则凤凰不翔焉,好竭水搏鱼,则蛟龙不出焉,好刳胎杀夭,则麒麟不来焉,好填溪塞谷,则神龟不出焉。”见方向东:《大戴礼记汇校集解》,中华书局2008年,第1329页引。

[38]《孟子·梁惠王上》。

[39]《韩非子集解》,第347页。

[40]分见该书卷13、卷14。

[41]《礼记·王制》云:“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这里将天子、诸侯田猎的次数、目的、方式、时宜和技术原则,都概括得非常清楚、简明。它还从市场交换方面作出规定:“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

[42]20世纪末以后,学人对相关问题讨论甚多,观点聚讼纷纭。具体情况可参阅陈业新:《近些年来关于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研究述评———以“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为对象》,《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李根蟠:《“天人合一”与“三才”理论———为什么要讨论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一文,系统地梳理了天地人“三才”理论、“天人合一”与古代自然观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少学者把中国传统的自然观归结为‘天人合一’,其实这是不全面、不确切的。在这种情况下,‘天人合一’已经逐渐变成一种语言符号,背离了它实际的历史内容。”他认为:“‘三才’理论更加接近我们现在所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更能体现中国传统有机统一的自然观的特点。”其说持论平允,阐述深刻,颇具启发性。

[43]《礼记·祭义》:“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

[44]某些活动在《礼记·夏小正》已略有记载,说明其渊源久远;《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有基本相同的记载,应是本于《月令》。

[45]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著:《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43页。

[46](汉)桓宽:《盐铁论·通有》,兹据中华书局1992年,王利器校注本,第42页。

[47]详见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著:《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129~130页的论述。

[48]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竹简释文),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1页。

[49]《礼记》卷3《王制》,见《十三经注疏》,第1337页。

[50]《诗经·大雅·灵台》云:“王在灵囿,麇鹿攸伏。”又云:“王在灵沼,于牣鱼跃,虞业维纵,贲鼓维镛。”灵沼是灵囿中的沼池。

[51](宋)魏了翁:《春秋左传要义》卷十一:“圃以蕃为之,所以树果蓏;囿则筑墙为之,所以养禽兽。二者相类,故取圃为囿。”此据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内联网版),下同。

[52]笔者根据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内联网版),从《春秋左传注疏》中搜得多处记载,如:“隐公十一年”:“公祭锺巫,斋于社圃,馆于氏”;“定公十三年”:“筑蛇渊囿”;“成公十八年”:“筑鹿囿”;“昭公九年”:“筑郎囿”;“庄公八年”:“齐侯游于姑棼,遂田于贝丘。”贝丘亦似齐侯专属猎场;“僖公三十三年”云:“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哀公十七年”:“卫侯为虎幄于藉圃”;“文公十六年”:“既夫人将使公田孟诸而杀之”;又云:“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夫人王姬使帅甸攻而杀之”,“昭公二十一年”又云:“乃与公谋逐华,将使田孟诸而遣之。”按:孟渚为宋国境内著名薮泽,国君、贵族常于此狩猎,故《左传》多处记载;“宣公二年”:“宣子田于首山,舍于翳桑”;“庄公十九年”:“及惠王即位,取国之圃以为囿”;《史记》卷70《张仪列传》(又见《战国策》卷26):“张仪说韩王曰:……鸿台之宫、桑林之苑,非韩之有也。”

[53](宋)魏了翁:《春秋左传要义》卷7“诸国各有狩地非常故书”条。

[54]《孟子·梁惠王下》。

[5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部分),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页。

[56]如所周知,汉初实行政府财政与皇室财政分离的两套系统,山泽之税入少府,为皇帝、封君所独享。《史记》称:“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参见《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18页;而“少府”之设是上承秦制,故《续汉书·百官志》曰:“承秦,凡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属少府。”见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3600页。

[57]汉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因关东灾荒,“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次年又“诏罢黄门乘舆狗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第279页。

[58]在后代王朝中,元朝对野生动物及草地、林木和水源保护表现出了特殊的重视,《元史·刑法志》、《元典章·围猎》等文献中均保留了不少相关法令,对此已有不少学者作过讨论。奇格等人在《古代蒙古生态保护法规》(刊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22卷第3期,2001年)一文中指出:“可以这样说,元朝时期的蒙古族统治者,把蒙古族传统生态保护意识带入了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中,尤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中国历代中原王朝中最突出的。”这个看法大体是符合事实的。这个很例外的情况,非但不能动摇我们的观点,反倒可以成为一个佐证:当时统治者关注自然资源保护,显然是为防止捕猎经济资源枯竭。

[59]《宋书》卷54《羊玄保附兄子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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