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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法治传统并不悠久、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都是一项长期性的、根本性的且比较艰难的工作。因此,一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都是以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作为改革目标。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的厚望与改革的必要性。更充分的证明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王 惠

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闭幕了。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在法治传统并不悠久、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都是一项长期性的、根本性的且比较艰难的工作。

一、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说,自2004年中国启动了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至今,司法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许多更深层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这里着重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问题

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和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还包括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加强。因此,一直以来,司法体制改革都是以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作为改革目标。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公信力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滑坡

针对法院来讲,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情况有如下原因。例如:一些群众反映的应该由政府主导解决的问题,法院不该管也不能管的案件却诉讼到法院,这些纠纷大多本应排除在司法解决之外,但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公正地解决,或者有些利害关系人因为种种原因不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而起诉到法院,无论是法院不受理还是受理后无法彻底解决纠纷,矛盾都将集中到法院身上,从而降低了群众对司法解决纠纷的信任度,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再有,就是因为法官自身素质及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引起的公信力下降问题。法官如果不能合法、合理、公正的行使其职能,有的甚至于沦为法律的践踏者,不仅会使社会公众的权益受到损伤,也必将从根本上摧毁公众对一个国家法治的最后希望。历史经验表明,司法公信力的丧失,与部分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是分不开的。因为对公众而言,如果遇到问题和纷争,不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而是通过私了、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甚至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些行为本身与法治的要求相悖,而且还可能因此造成对法律秩序新的破坏,中国法治的进程也将举步维艰。司法实践中,一些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不断增加,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就成为趋势必然。

(二)司法权威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司法权威的巨大意义与作用,因为只有社会公众有了对司法的信仰和服从,才可能使整个社会置于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规则体系之下,并因此重构社会的利益秩序与价值准则

我们所说的司法权威不是法官个人的权威或法院的权威,而是制度的权威或法律的权威。但制度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是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活动加以体现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和检察官就成为司法权威的载体或象征。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司法权威的缺失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性,正确认识和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促成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之间的良性互动,以确保司法目的的实现。

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维护,一直被视为国家法治化的关键。可是,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影响法律权威的问题。一是公民没有从实质上参与司法过程。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受益主体的普通公民,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缺少有效参与,导致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司法诉求与利益吸收不够,造成普通公民既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切身利益提出其所关切的实际问题,又不能参与到司法改革的具体讨论与设计过程中。从而会因某个不公的案件而影响了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权威降低。虽然目前司法活动中已经有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等公民参与司法的形式,但是一些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实际工作中却出现陪而不审、监而不督,走形式、装门面等现象,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来。因而,司法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解决纠纷的需求,以公民更好地接近正义为目标,体现司法形象的亲和性、司法服务的可接近性,从而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二是少数司法错案的发生。不管是河北强奸杀人的张东身案、河南赵作海案,还是很多仅仅事关小纠纷的荒唐民事判决,都在不断削弱国家努力建设的司法权威,从深层次原因来看,司法队伍的职业伦理建设、对法律和法治的真正理解以及对公共利益的恪守,都存在较大问题。就像一只木桶所能盛水的限度,不是决定于构成这只木桶多数最长的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板。人们对于司法权威的信任度与服从度,犹如木桶的容积——只取决于司法判决最糟糕的水平,而不是最优秀的案例。所以说,司法人员的素质及工作态度问题,已经成为司法权威中的短板,只有弥补了这块短板,才可能真正提高司法权威。

二、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几点建议

司法改革一直是全国人民关注的话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的厚望与改革的必要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在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尚属首次。更充分的证明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权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具有独立自主性。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司法人员,在从事司法裁判活动时都必须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保持独立自主性,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阻碍或影响。但是,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容易受到行政干扰。一些地方以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名,对部分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对具体案件做出指示、批示,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更有甚者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以影响稳定为名用非法函件的形式干预司法,否定法院的判决,这些情况不由得不让我们再重审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首先,要保证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司法机关无论在司法裁判还是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正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及青海先行试点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就将省以下的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命权、财政经费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减少地方司法机关受同级中共党委的干扰,上述的改革方案解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的问题。

其次,要确保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检察机关及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有制度上的保护,不能受制于单位其他成员或上级单位,否则同样会危及司法独立。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权力干预的有力措施,这样有操作性的规定,将有利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再次,要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独立。作为司法人员,除重大事件外,要独立处理案件,并承担相应地后果。除不受上级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干涉外,还不能受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或行政首脑的干涉,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否则,司法工作人员会有工作情绪,积极性会降低,责任感差,使一些案件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

(二)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但是,单从法院来看,存在审判委员会这样一个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可是审委会却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审委会成员的意见只记录不公开。这意味着,没有人要对集体决定承担责任。由此也引发一种怪象:当法官不想或者不愿意承担责任时,就将案件提交审委会决定,然后静待结果。甚至有些法官,案无大小全部提交审委会处理,自己则退化成了法庭上的一个符号、判决书上的一个签名。这种通过行政力量改变案件定性,且不用承担错案责任的做法,完全无视检察官、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将司法裁判异化成“个人决定、集体担责”的怪异模式,而这正是司法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没有工作责任感的原因,同时也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以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为主的司法责任制,法院、检察院传统的目标量化考核评价模式中,一些项目的设置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新制度的要求,比如检察院把不起诉率、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作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标准,往往造成对办案工作的干扰等等。因此,四中全会重点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都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重要举措,必定会发挥它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权立法保障是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人权执法保障是重点和关键,人权司法保障就是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

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规定中,重点的问题就是错案。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是重中之重,也是构筑司法权威的关键。

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首先,要树立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目前,由于人为及制度的原因,错案发生的概率较大。因此,提倡司法活动中应始终坚守人权保障,督促司法人员防范错案发生,做到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因为“错放”只是错误地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判”的后果则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其次,要以人权保障制度为根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刑事错案原因都大致相同:口供依赖、非法取证等。究其原因,还是人权保障制度还没有彻底落实。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加强对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因此,要根除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等制度漏洞和弊端,尽力防止错案发生。

再次,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提高司法行为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及权威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四中会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终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之努力,为之奋斗!

(中共白山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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