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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胡塞尔的现象学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达到这些结论的论证方式与内容上,胡塞尔与康德则是完全不同的。众所周知,胡塞尔在这方面运用的是现象学方法。这种意义是由胡塞尔现象学本身的目标所决定的。康德现象学关注的是如何把这种知觉现象做成经验,而胡塞尔现象学探讨的则是意识现象自身的结构和功能。上述的分析能够使我们粗略地得出一个有关康德与胡塞尔的现象学之同异的印象。“建构”对于胡塞尔的现象学来说,同样是一个关键的概念。

在“现象学”的名下考察康德的建构方法,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胡塞尔的现象学。确实,胡塞尔现象学作为康德先验论路线的继续发展,以及它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引发的蔚为壮观的现象学运动,不禁使人产生一种求知的欲望,要探讨胡塞尔的现象学与康德先验哲学之间的联系,尤其想弄清胡塞尔在哪些方面推进了康德的思路,深化了哲学的问题。

从哲学思考的目标来说,胡塞尔的现象学与康德的理论哲学可以说是一致的,都是要为科学提供一个坚实的哲学基础(为了简化问题,这里我们撇开它们的差异不谈,例如,康德的科学专指数学自然科学,而胡塞尔则还包括了人文科学)。

为了建立这个基础,胡塞尔与康德在大思路上是相近的,这就是走先验论的路子,从思维主体中寻找认识的客观有效性的根源,把先验的意识看作是一切科学认识的本源,把认识的过程视为意识建构对象的过程。

然而,在达到这些结论的论证方式与内容上,胡塞尔与康德则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方法论上。众所周知,胡塞尔在这方面运用的是现象学方法。在寻求使哲学成为一种严密的科学,从而为科学奠立基础的探讨里,这一方法中的两个基本环节,即还原方法与建构分析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种意义是由胡塞尔现象学本身的目标所决定的。胡塞尔的现象学是纯粹意识的现象学,它的根本论题是:我们所涉及的一切事物,都是只有通过意识的意向性行为才能给予,才能成为可以把握的。诸如科学认识活动的概念、判断、推理等等,莫不如此。因此,胡塞尔现象学所研究的“现象”,主要是意识现象,这就与康德的作为主观认识表象的、与“本体”相对的“现象”不同。康德现象学关注的是如何把这种知觉现象做成经验,而胡塞尔现象学探讨的则是意识现象自身的结构和功能。

要确立意识作为一切认识对象的“根据”作用,胡塞尔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不能让它被当作是世界中的一个对象,或者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像其他门类的科学所处理的那样。因为,假如把意识看作是对世界认识的根据,同时又把它看作是世界的一个部分,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为此,胡塞尔采用“现象学的还原”、或“先验的还原”方法来解决这种把意识看作是世界的部分的自然倾向。这种还原把所有关于存在的判断、甚至所有关于世界的存在的自然信念,全都悬置起来,由此达到一个经验的先验领域,作为现象学的研究领域,它就是胡塞尔称为“绝对的存在”的意识领域。(28)而外部的时空世界,相对于这一意识领域来说,则是从属的、相关的存在世界,是由意识来设定与规定的。因此,先验意识是世界以及有关这个世界的科学的源泉,是它赋予它们意义规定。

假如还原方法仅仅停留在达到一个纯粹意识的领域,那对胡塞尔来说是不够的。因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我们知道,一切科学的结果都表现为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对于现象学来说也应如此。但现象学既要作为一切科学的基础,自然就不能从其他科学中获取其本质与规律,因为其他科学正是以现象学所把握的本质与规律为前提的;相对于现象学所研究的“一般”(本质)来说,这些科学研究的都是个别(事实)。作为“第一”科学的现象学,既无法从其他学科中演绎出其本质,同样也无法用归纳的方法来概括出一般的本质。因为在胡塞尔看来,经验的归纳法得出的只能是自然的事实法则,它们并没有必然性。而现象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它的先验性的真理是必然的、绝对的,是经验的方法所无法达到的。有鉴于此,胡塞尔提出一种“本质还原”的方法。它是直观的方法,通过对现象的“看”,即直接的描述,来把握现象的本质。其操作程序是:在想象力中对某个事物进行自由的、广泛的变换,增加或减少它的某些特征(表现为谓词),从而发现出必然的、不变的特征,它们构成该事物的本质。所以,这种方法也叫作“本质直观”、或“想象力的自由变换”的方法。它是胡塞尔现象学方法中核心的部分。有了这一方法论的基础,现在胡塞尔就可进入纯粹意识的领域,从事对意识行为的本质结构、功能等的分析,以便为科学提供一个哲学基础了。

梅洛·庞蒂,这位胡塞尔之后的著名的现象学家,曾把这一本质直观的方法运用于社会行为分析之中。他如下的说法很能表明胡塞尔上述方法论探讨的意义。“一个实验常常足以建立一个规律”。(29)不过遗憾的是,直觉对于人类来说,目前仍具有神秘的色彩;本质直观的方法,也不能同归纳与演绎那样,具有步骤分明的可操作性程序。

上述的分析能够使我们粗略地得出一个有关康德与胡塞尔的现象学之同异的印象。它们都是要从先验的主体方面为科学提供哲学基础;不同的是,康德从经验的结构分析入手,层层分离出其中的主体认识能力与逻辑诸方面的因素,逐步展开将知觉现象做成经验的诸种根据,直至揭示出最高的根据——先验的自我意识及其先天的综合原理。而胡塞尔则通过现象学的和本质的还原,摆脱了作为世界一部分的经验意识,进入先验意识的领域。作为这种还原的结果,外部世界成为主体所意指的世界,或者说,还原为意识中的现象、被意向着的对象。先验的意识从而成为一种绝对的存在,成为现象世界的意义的源泉。

由这种还原的结果,我们很自然地就转到胡塞尔的“建构”概念上去。“建构”对于胡塞尔的现象学来说,同样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因为在还原了的先验意识中,现象学把握到的意识的本质是“意向性”结构。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意向行为(Noesis),它是意识中的形式的、主动的部分,是对象的意义的规定者。另一是意向对象(Noema),它是意识中的内容的、被动的部分,是对象的意义的被规定者。在“判断”这种意识行为中,它表现为谓词的形式。讲明了意向性的这一结构,就容易说明胡塞尔所看待的意识的建构性质了。意识之为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但这某物一进入意识,就不再是与意识相对立的、处于意识之外的“超越的”客体,而是已成为意识中的现象,即意向对象。意向对象作为一种意识的内容,表现为某种意义的规定。这种意义规定、或者说赋予某一对象以意义,就是意识对对象的“建构”。以判断为例,对“这本书”这么一个对象,假如我断定它“是引人入胜的”,那么我赋予它“引人入胜”的意义。这样,原本无意义可言的“这本书”,通过我的意向行为的选择与规定而具有了“意义”(表现为谓词),所以,意识行为的性质就是意义建构的;意识的对象由于这种意义规定始得成立。

上述的意识建构性的分析,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属于“静态的”分析。我们看到,这种建构是一种“意义”建构,即赋予对象以意义。作为意向对象的意向对象,就是意义的集合体。胡塞尔把意向对象又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内核”部分,它是“某物”,是意识行为中的“绝对的对象”,因为不论在知觉、想象、记忆等何种意识行为中,它都是意义规定中的“同一因素”,所以胡塞尔又称它为“绝对的意义”(30)。在判断中,它以主词的形式出现。另一是“层面”,它们是围绕着“内核”所做出的不同的意义规定。胡塞尔认为,一个完整的意识对象,正是处于由这些不同层面的意义所建构起来的网络中。

了解了胡塞尔的建构论,我们就可将它与康德的作些比较。康德的对象建构,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是运用范畴对现象表象的建构,具体说来,是知性运用由范畴中引申出来的先天综合原理,对知觉现象进行综合,从而做成具有客观普遍性的判断。因此,建构是经验的符合规则性的综合。这与我们在第二章第三节中提到的康德早年关于真理的看法是一致的。在1754—1759年间的一次演讲中,康德把真理看作是认识与知性或理性法则的一致。这表明康德在这方面的思想是多年来一贯的。基于这种“按规则思维”的逻辑的考虑,康德着力于从经验的形式因素方面下功夫,把空间与时间(尤其是后者)和范畴,作为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要使形式性的因素能够成为实质性的科学认识的条件,这使得康德采取了将客观性等价于普遍必然性的办法。因为形式的东西在原来的意义上只能具有普遍性,只有实质性的认识才谈得上客观性问题。康德先验逻辑对范畴先天有效性的全部论证(即“先验的演绎”),实际上就依赖于这一点。

然而这种将客观性等同于普遍必然性的看法却给康德的论证带来极大的困难,使得它的结果始终是缺乏说服力的。这方面最为勉强的一个例子,是康德所举的在“太阳晒石头,石头热了”这一知觉判断上,加上“因果性”范畴就使它成为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的经验判断。然而,在我们知觉到筷子放进盛水的杯中就会弯曲的现象时,即使我们在这一判断中加进因果性范畴,它仍然是一个虚假的判断。所以,经验认识的客观有效性与否,只能取决于它在事实方面的规定,而无法从形式方面的因素中推出。

此外,在第四章第三节中所分析的康德关于因果律的论证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同样的困难。康德要从形式方面寻找经验的客观方面的根据,使得他赋予“时间”在认识中以根本作用。因果律的性质,在他看来是事物间在时间上的先后关联,这是因果律的客观性所在。对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把握,就是在其中输入一种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联系到康德关于综合纯是想象力所为,以及先验图式是先验想象力的产物,它们是一些抽象的时间规定等说法(详见第三章第二节),这使我们能看清想象力——时间——图式这一序列在康德经验建构分析中的核心作用。但是这种分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人体发烧的病因可以有多种,即使我在错误的病因和发烧之间输入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也并不能使这一判断具有客观性。此外,一个人的堕落可以有自身方面的原因,也可以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可以有偶然的原因,也可以有必然的原因,等等。因此,对这类事件的解释的客观性,同样不是仅由输入一种时间顺序能够得到的。正是鉴于康德先验逻辑追求的形式条件的空洞性,所以黑格尔才重寻一种新思路,提出“概念思维”的逻辑。它以我们认识世界的一些最基本的范畴为内容,进入这些范畴本身包含的思想规定,从而在认识史发展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一套人类认识的基本概念框架。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是黑格尔用以整理这套概念框架的重要思想。这一思想实际上表现着黑格尔潜在的解释学意识,这就是,把认识史看作是流变着的概念解释史;并且,黑格尔反而高出现代解释学之处,在于他把这些发展着的概念序列,看作是在意义上有着内在关联的。正是这种意义的关联性,使这些概念的整体构成为思维的逻辑。

时间性、历史性,是黑格尔思辨逻辑所把握着的认识的一个基本特征。康德的先验逻辑虽也赋予时间在认识中以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主要是用于刻画范畴中所体现的时间关系,如恒在、先后、共在等,以及用于为科学与非科学的认识划界(详见下章)。但他不能把认识的建构性看作是一个过程,因此他把集中表现了当时数学、自然科学所反映的基本思维关系的范畴,如数学中的量,自然科学中的因果性等,视为与判断的基本形式相对应的、有限的,可以一劳永逸地把握了的,其结果是提出了一个四组十二个的、并且不多不少正好是这么一些的范畴表。这样,认识中的时间因素,在康德那里是与发展、变化无关,与认识的历史性无关的。产生这种看法的原因,应当说与康德对欧几里得几何及牛顿力学的崇拜有关。在康德的时代,这两门发展得最为完善、最严密且最具解释力的科学,使康德以它们作为自己解剖科学认识的结构的范本。假如康德生活在今天,面对不断被揭示出的新的、更复杂的思维关系,如“系统”、“结构”等,那么他必不会作如是说了。

胡塞尔现象学的建构理论,原先也是不包含历史性因素的,这可以从我们上面对它的“静态学”的建构分析的评介中看出。胡塞尔这一建构理论在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它所论述的“意义”概念。它把“意向对象”看作是一个意义的网络;对对象的认识,就是对其意义的把握。这种意义建构论,使自身区别于康德的范畴建构论。深入到意义的层次,开掘出一个普遍性的、不论对事实或价值领域都适用的“意义”范畴,这比较恰当地把握了主体意识行为的建构性质。我们正是按照自己所解释的意义来看待世界的,反过来,客体也正是按照我们所赋予的意义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

但是,假如胡塞尔仅仅停留在这一静态学的分析上,那么他的建构理论还是不完全的,因为不论从概念意义本身的性质,还是从认识主体对概念意义的把握来说,都是一个时间性、历史性的过程。所以,胡塞尔后来转而提出一种“发生学”的建构论,正是领悟到意识建构的这一重要性质。简略说来,这一发生学的建构论是这样的。首先,它把客体的意义规定看作是一个历史发生过程的产物。比如对客体S下判断,第一次得到的为“S是p”,那么在第二次再对S下判断时,S就先已具有p的意义,因而人们是在Sp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是在前人判断的基础上对S再作判断。如此持续进行下去,就有Spqrt……,客体S成为一个多重意义的复合体,这些意义是处于历史过程的积淀的产物。再者,由于在这种意义发生的过程中,后面的意义总是在前人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所以每一认识者都与先前形成的概念规定乃至文化传统有关。并且,自我在规定对象的意义的同时,也由这意义而形成约束自己行为的信念和习惯。这样,认识主体不仅历史地建构了对象,同时也历史地建构了自我。

康德与胡塞尔的现象学,是西方哲学史上先验论的两种最突出的代表理论。它们作为先验论,共同的特征是要从主体中论证客观性的根据,把认识的本质视为主体对客体的建构。然而这种思维方式的提出,在论证上遇到一些困难。本章的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一些,其余的留待“结束语”部分,在对这种思维方法作总体评价时一并论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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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形而上学遗著”中,可以见到“一般现象学”(phaenomologia generalis),见《康德全集》第17卷,普鲁士科学院版,第440页。在“遗作集”中有“现象学”(Phäenomenologie)及“普遍现象学”(comprehensio phaenomenologica),见《康德全集》第21卷,第174页;第22卷,第54页。

(2) 《康德哲学书信集》,第59—60页。

(3) 1783年8月7日致C.加尔文(Garve)的信。《康德哲学书信集》,第103页。

(4) 《纯粹理性批判》A20=B34;蓝48页。

(5) 同上书,A109;蓝127页。

(6) 同上书,A496=B524;蓝371页。

(7) “假如(现象、对象的)直观不符合于这些条件(按:指“我们直观的方式”以及“意识中的杂多的统一”等条件),那么对象对我们来说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完全不是认识的对象了。”1789年5月26日给M.赫兹的信,《康德哲学书信集》,第153页。

(8) 《纯粹理性批判》A193=B238;蓝176—177页。

(9) 在第一版中为第一段。

(10) L.贝克(Beck)《康德与休谟研究论文集》,1978年英文版,第142页。

(11) 《纯粹理性批判》A109;蓝127页。

(12) 《纯粹理性批判》A113;蓝129页。

(13) 同上书,A92=B124;蓝96页。

(14)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8与§19。康德的普遍必然性,不是一种“普遍的同意。”他指出:“普遍的同意并不能证明一个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实践理性批判》,第10页)这种普遍必然性是来自范畴的规整作用的,因而才与客观有效性等价。

(15)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8与§19。康德的普遍必然性,不是一种“普遍的同意。”他指出:“普遍的同意并不能证明一个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实践理性批判》,第10页)这种普遍必然性是来自范畴的规整作用的,因而才与客观有效性等价。

(16) J.N.芬德莱有这样的看法,他认为康德的现象主义(phenomenalism)比其他的现象主义更彻底(radical),因为康德甚至把空间与时间都看作仅仅是整理现象的形式。见他的《康德与先验对象》,英文版,伦敦,1981年版,第24页。

(17) N.K.斯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解义》,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0页。

(18) “通过纯粹直观的规定,我们能(在数学中)得到关于对象的先天知识,但按照形式来说,这些对象不过是作为现象。”(《纯粹理性批判》B147;蓝108页)这是第二版中范畴先验演绎部分对作为认识质料的“对象”概念所作的唯一规定。

(19)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22。

(20) 《纯粹理性批判》A494=B522;蓝370页。

(21)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47页。

(22) 《纯粹理性批判》A158=B197;蓝153页。

(23) 《纯粹理性批判》A195=B240;蓝178页。

(24) 同上书,B234;蓝175页。

(25) 《纯粹理性批判》A199=B244;蓝181页。

(26) 柯亨直接把因果性范畴的意义解释为建构对象。他指出,这一范畴的作用并不是要使某一个别对象的原因合法化。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对象就会显得好像无需因果关系的规定,就已是既成的事实。而实际上,对象只是通过这一规定才能被做成,这就是,被视为连续表象的顺序的因果性,把知觉规定为客体,即在知觉间的连续的关系中建构起经验的对象。H.柯亨:《康德的经验理论》,1918年德文版,第577—578页。

(27) 《未来形而上学导论》,§19。

(28) 意识领域之所以是绝对的,因为它不需要任何东西来使自己成为实在的、给定的。见胡塞尔:《观念:纯粹现象学的一般导论》,英文版,伦敦1931年版,§49。

(29) 梅洛·庞蒂:《现象学和人的科学》,见E.艾蒂(Edie)编的《首位的知觉》,伊万斯顿(Evanston)1964年,第69页。梅洛·庞蒂甚至有这样的说法,即纯粹的归纳是一种“神话”,而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没有单纯收集事实的科学家,他们总是按照一定的目的来收集事实的。

(30) 胡塞尔:《观念纯粹现象学的一般导论》,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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