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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的本质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今天这次呢,想讲一讲辩证逻辑的本质。但是我认为辩证逻辑的本质应该这样理解,没有别的理解。所以我这篇文章主要是从辩证逻辑跟形式逻辑的关系出发,区分它们,由此来突出辩证逻辑的本质。那么黑格尔最大的贡献就是形成了一个辩证逻辑,也就是他的《逻辑学》,他对谢林思想的超越也就是在这个地方。就是逻辑学、认识论和本体论,这三者是一回事情。

我们今天这次呢,想讲一讲辩证逻辑的本质。这是发表在1994年的《逻辑与语言学习》第六期上面的一篇文章《辩证逻辑的本质之我见》,当时是张建军当主编,他是研究辩证逻辑的。我这篇论文的题目本来叫作《论辩证逻辑的本质》,他看了以后很感兴趣,但是他不同意我的观点,就说要把题目改一下,改成《辩证逻辑的本质之我见》,表示只是一种观点、一种意见而已,不能够称之为辩证逻辑的本质。那我就让他改吧,反正作为一种观点也是可以的。但是我认为辩证逻辑的本质应该这样理解,没有别的理解。当然一谈到辩证逻辑,马上就涉及辩证法跟逻辑的关系,辩证法变成一种逻辑,或者逻辑变成一种辩证逻辑何以可能?怎么可能有一种辩证逻辑?一般讲的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就是普通的形式逻辑,那么辩证逻辑跟形式逻辑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中就突显出来了。就是说你要搞清楚什么叫作辩证逻辑,你首先必须弄清楚辩证逻辑跟形式逻辑的关系。所以我这篇文章主要是从辩证逻辑跟形式逻辑的关系出发,区分它们,由此来突出辩证逻辑的本质。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辩证逻辑,我们可以看一看有哪些是理解得正确的,有哪些是理解得不正确的,应该怎么理解。这个对方法论来说呢,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们今天谈方法,谈哲学方法,谈哲学史方法,如果对辩证法、辩证逻辑不搞清楚,那是没办法谈的。黑格尔的突出贡献就在于他把辩证法变成了逻辑。在此之前辩证法是一种神秘的东西,是一种不可说的东西,好像是一种诡辩,又好像是一种大智慧,但是没有用一种逻辑把它表示出来,或者说辩证法的思想没有成为逻辑,没有形成一种逻辑的表述。那么黑格尔最大的贡献就是形成了一个辩证逻辑,也就是他的《逻辑学》,他对谢林思想的超越也就是在这个地方。谢林就是把辩证法归结为一种直观、体验,艺术直观、理智直观,一种直觉,好像很神秘。但是黑格尔批评谢林说,你如果要真正坚持理智直观的话,那除了是直观的外,它还必须是理智的,必须是理性的,必须有理性的逻辑形式、反思的形式,它是可教的。当然最终它要诉诸你的体验,你的体验要靠你自己,但是你有一条道路通达那个地方,通往你的体验,它告诉你怎么体验,然后让你自己去体验。他不是说一开始就让你去体验,一个线索都不给你,有了辩证逻辑我们对辩证法的体验就有了个线索,辩证法就成为了一种科学,一种可以教授的东西。

那么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辩证逻辑到底它的本质应该如何理解。按照通常的观点,人类曾经有两大逻辑系统,有两种逻辑,一种是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形式逻辑;一种是黑格尔吸收了古希腊柏拉图、智者学派,还有很多其他人的思想所建立起来的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是到黑格尔才建立起来的,而形式逻辑从亚里士多德以后就建立起来了。所以从时间上来说,形式逻辑在先,辩证逻辑建立在后,但是从它们的思想来说呢,是倒过来的。就是说辩证逻辑的思想在先,然后才建立了形式逻辑的思想,它们有这样一种关系。作为成型的逻辑、逻辑体系来说呢,是形式逻辑在前。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奠定了以后,两千年以来人们都沿用他的这样一个体系,有一些修改,但是基本的思想没变,特别是他的三段论演绎逻辑,基本上沿用下来。那么这两大逻辑的这样一种划分是否合理?能不能这样划分?或者说是怎么来理解这种划分?通常的划分,就是通过比较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以后,把辩证逻辑纳入形式逻辑的既定模式之中来理解,也就是说辩证逻辑也可以用形式逻辑来理解。就是说如果你承认有辩证逻辑的话,当然你不承认就不存在比较,你把它否定了,——如果你承认有一种形式逻辑,又有一种辩证逻辑,那么通常的理解就是辩证逻辑也不违背形式逻辑,它也属于形式逻辑的一个方面,也可以用形式逻辑来加以理解。于是就有了辩证逻辑“形式化”的问题,如何能够把辩证逻辑像形式逻辑那样构成一个形式的体系,不管是国内的逻辑学家还是国外的逻辑学家,很多人都在做这项工作。就是说,试图把这种辩证逻辑变成一种真正的逻辑,消除它的神秘主义的方面,使它能够形式化、能够推理出来,最后能够达到输入电脑。电子计算机就是按照形式逻辑、数理逻辑这样一种规范来运作的。那么辩证逻辑是不是也能够纳入进来?如果不能的话,你如何理解?但是我认为这是逻辑学界的最大的一个误解,就是把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看成是这样的关系,就是由形式逻辑理念派生出辩证逻辑的那一套形式,用形式逻辑来包容辩证逻辑,容忍它,给它一个地位。这样来对待辩证逻辑是不对的。相反,什么是辩证逻辑,我们要通过形式逻辑对自身的一种反思才能够揭示出来。也就是说形式逻辑你光是去包容辩证逻辑,你自己到底怎么样?你的根基何在?你的来源何在?你如果没有反思的话,那你只是一种单纯的形式而已,永远不能够跟辩证逻辑打通。但是形式逻辑如果对自身的本质有一种反思,或者说有一种自我觉醒,那么它就能够跟辩证逻辑相通了,所以我的理解就是:应该倒过来说,辩证逻辑才是形式逻辑之母。

所以下面第一个问题就想谈谈辩证逻辑跟形式逻辑的关系究竟怎么理解。从历史来看,柏拉图的辩证法在先,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在后,亚里士多德所建立起来的形式逻辑是从柏拉图的辩证法发展和引申而来的,历史上是这样产生出来的,形式逻辑是这样产生出来的。而当它最初产生出来的时候,在亚里士多德本人那里,形式逻辑仍然带有辩证逻辑的某种痕迹。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建立起了形式逻辑,但是他对形式逻辑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辩证的理解。所以后来恩格斯把亚里士多德归于“带有流动范畴的辩证法派”,尽管他建立的是形式逻辑,但是他是属于辩证法派。为什么叫他辩证法派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他的形式逻辑具有“三统一”的特点,哪三个统一?就是逻辑学、认识论和本体论,这三者是一回事情。逻辑学谈肯定和否定、是和否的问题;认识论谈真和假的问题;本体论谈有和无的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这三者是一回事情。形式逻辑之所以能肯定说“是”,就是因为它是真的;而之所以说是真的,就因为它“有”那么个东西。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这些没有严格区分开来,只是到了后来的形式逻辑学家们那里,才把它们区分开来了,就是说逻辑是逻辑的问题,逻辑上的是否跟客观上的真假不是一回事情,跟认识论上的真假不是一回事。特别是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把逻辑完全变成一种形式化的东西,这才成为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单纯的思维工具、思维规律。我们说形式逻辑是一种思维规律,它跟存在、跟现实无关,它只是教给我们怎样去思维才不矛盾,你要顺理成章地清晰地思维,就必须学形式逻辑。我们今天的形式逻辑概念就是这样一种逻辑工具,高度抽象化了,可以用符号来代替,代替现实事物,代替具体的概念。最后到当代、到现代就变成一种数理逻辑、一种数学计算。逻辑我们可以进行数理计算,我们不管它代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对象,但是我们可以把它的关系纳入一种数学关系里面去进行演算,当然我们的计算机就可以用它了。如果没经过这一步抽象,计算机是没办法进行操作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就是形式逻辑的特殊化、独立化,使形式逻辑得到了大大的发展,它很有用。但是从来源上来看,这样一种抽象化、符号化恰好把形式逻辑的根忘记了,海德格尔讲“遗忘的存在”或者说“存在的遗忘”,这个在形式逻辑里体现得最明显。当然海德格尔不仅仅是就形式逻辑而言的,他是就现代科学技术思想、科技思维、科技文化而言,认为它们遗忘了存在。但是首先在形式逻辑里面存在就被一步步遗忘,此在就被遗忘了。那么我们今天要说明辩证逻辑的本质,要阐明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系,就必须把形式逻辑里面的这样一种此在唤起来、重新找回来。

那么这种关系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来谈谈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系,即辩证逻辑是形式逻辑的具体化的理解,这是一个我所提出来的命题,以往没有人这样提。辩证逻辑就是形式逻辑的具体化的理解,它跟形式逻辑之间没有绝对不可通融的界限。很多谈辩证逻辑的人都武断地认为,辩证逻辑否定了形式逻辑、抛弃了形式逻辑,像卡尔·波普尔、罗素这些人,以及中国哲学界、逻辑学界很多人都这样认为。所谓辩证逻辑就是不讲矛盾律,就是抛弃了不矛盾律。辩证逻辑一讲矛盾就把不矛盾律抛开了、撇在一边了,所以它说的话是违背不矛盾律的、违背形式逻辑的。认为辩证逻辑的命题都是违背形式逻辑的命题,这种说法我是不同意的。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没有这样一种对立,辩证逻辑就是形式逻辑的具体化的理解。就是说形式逻辑就其本身而言,它是抽象的,但是一旦把形式逻辑作为一种具体化的理解,那就是辩证逻辑,没有什么别的东西。形式逻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我们刚才已经讲了,它已经包含有辩证逻辑的一种潜在性,已经潜在地包含有辩证逻辑了,所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呢,形式逻辑还没有被抽象化,它还是具体的。为什么说它是属于“辩证法派”呢?就因为他对形式逻辑的理解还带有某种具体性,当然已经开始抽象了,但是还没有完全抽象。那么后来的逻辑学家们把形式逻辑进一步抽象化、形式化了。当然它的形式化是有必要的,我们刚才已经讲了,首先,它由此形成了一个抽象的系统,自成体系,形式逻辑要自成体系首先必须要形式化,必须要抽象化,用符号来代替,这是人类思维方式的一种进步,或者说是一种提高,人类思维层次的一种提高,我们应该承认这一点。但是,这种进步也有它的代价,就是说它撇开了很多具体的东西、撇开了具体的理解。一切进步都是有代价的,都不是说百分之百的获得而没有失去,它失去了很多东西。那么这种代价成为形式逻辑的缺陷,一种负面的缺点。这种负面的缺点在一般时候还显不出来,但是在某些时候就显出来了,就是说形式逻辑当它抛开它的具体的理解,也就是抛开它的辩证的理解的时候,它在某些时候就会遇到一些不可解决的矛盾。形式逻辑就是要排除矛盾,排除矛盾当然可以,在形式方面我们应当尽量排除矛盾;但是遇到某些情况呢,矛盾就排除不了,比如说悖论,语义学悖论和集合论的悖论,最主要的是这两大悖论,当达到形式逻辑的极限的时候,悖论就出现了。那么面对悖论,形式化了的逻辑束手无策,因为它为了自己的发展已经把具体的理解抛开了,它不能够解决悖论的问题,不能面对矛盾,它要排除矛盾。那么当它真的遇到矛盾、遇到悖论的时候,它被迫面对它不愿意正视的东西,而且这种被迫不是外来的,不是说人家拿个悖论强加给形式逻辑,不是这样的,而恰好就是形式逻辑自己推理出来的,不能怪别人,是它自己的内在矛盾的体现,是它的逻辑必然性所导致的。我们知道,悖论之所以那样麻烦,无法解决,就是它立足于形式逻辑本身的逻辑必然性,语义悖论和集合悖论都是这样的。

其实这样一些悖论正好是对形式逻辑学家的一个警告和提醒。一个什么提醒呢?出现悖论了你就要思考,为什么会出现悖论呢?你不要一味地去害怕它、躲避它,或者是排除它,排除不了。就是悖论的出现意味着形式逻辑以往所抛弃的那些东西现在又回来了,它从门口所推出去的东西现在又从窗口进来了,这就是形式逻辑的辩证本性。形式逻辑本身具有辩证本性,你不要把辩证法看作是一种外来的别的东西,来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形式逻辑本身就具有辩证本性,只不过在一般的时候被掩盖了,而在某些关键时刻它又显露出来了。但是一般逻辑学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他们想尽办法去消除悖论,维持形式逻辑原来的规则。那么后来的形式逻辑学家们慢慢地意识到了悖论是不可能消除的,不可消除怎么办呢?他们就把它隔离起来,好像辩证本性是形式逻辑的一个病毒,我不能取消它,但是我可以把它隔离起来,建一个隔离墙、建一个防火墙。那么如何把它隔离起来?他们就提出了在形式逻辑里面,一般的时候你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推理,但是遇到某些情况的时候呢,你就要检测出来这就是一个病毒啦。什么样的病毒呢?就是“反身性”。凡是遇到反身性的时候,你就要警惕啦,这个里面就隐藏着不安全因素,你就必须把它隔离开来。但是反身性按照逻辑本身的这样一种本性来说呢,它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逻辑要求普遍性,逻辑是普遍适用性,对什么东西都适用,为什么恰好对自身就不适用呢?对自身不适用那它就没有普遍性了,它就必须有一个东西例外,那就是它自己。所以为什么会有这种反身性,是不是可以不出现反身性,这个是形式逻辑没有办法回答的问题,他们总是把这种反身性归结为一种操作上的失误,或者说你进入它的禁区,反身性是一个逻辑禁区。所以他们致力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把这个禁区划出来,一般人不让进去,把它立一个界碑。

但是这恰好暴露出形式逻辑问题的关键所在,形式逻辑所要回避的归根结底就是反身性,因为反身性在形式逻辑里面就等于循环论证。为什么形式逻辑不能够循环论证呢?形式逻辑就是要排除循环论证,因为形式逻辑是有反身性的,循环论证是形式逻辑上明显的反身性。但是形式逻辑有时候不知不觉地进入反身性,那就进入了循环论证,推理不出结果来,但是这个循环论证在形式逻辑那里是一个必须排除的东西,这毫无疑问。我们讲逻辑,我们总不能够自相矛盾,我们总不能够同义反复、循环论证,这个是应该坚持的。但是为什么悖论会出现,而且不管你怎么排除,它总是会出现?这个问题你就应该好好去想一想,形式逻辑应该好好去想一想。我们在平常可以排除循环论证,但有些时候又排除不了,排除不了的原因应该去反思一下,这个反身性恰好提醒形式逻辑应该对自身的本性进行反思。就是说形式逻辑的本性有一种必然导致反身性的倾向、必然导致悖论的倾向,而在这个悖论上如果你有勇气去面对它,并且对它进行反思的话,你就会发现你的本质之所在了,你的本质之所在就在这个上面体现出来了。就是说形式逻辑它的本性里面有一种客观上的自我否定的因素。当然在形式逻辑一般的操作中间这种因素显示不出来,只是到悖论的时候它才显露出来。就是说在它的运用中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它所要避免的那种情况里面去,它要避免,但是又不可避免,这就是一种反身性。所以在悖论的情况之下,矛盾凸现出来,又不可解决,这时形式逻辑应该反省自己的方法。在操作层面上,形式逻辑是可以排除反身性的,但在它的根源上面呢,它恰好证明形式逻辑的限度就在这个反身性上面,这就是它的限制。形式逻辑如果要突破自己的限制,突破这种反身性、这种悖论,对悖论你就要加以解释、加以自我认识,那就到了辩证法。辩证法就是讲矛盾,就是把这个悖论里面所包含的矛盾普遍化,但是这是在更深层次上面讲的。就是说在形式逻辑把形式方面的东西讲完了以后,在它的边界上面凸显出形式逻辑所无法解决的悖论的时候,这个时候就是辩证逻辑大展身手之时,辩证逻辑就可以来解释这些问题,解释这些现象。

所以形式逻辑一旦突破自己的限制,它就会发现它导致了一种自我否定,而进入了辩证逻辑。形式逻辑跟辩证逻辑毕竟从特征上面来说是相反的,是互相否定的,但是实质上来看呢,是一脉相承的,它们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形式逻辑在它的边际上面再往前跨一步。你愿不愿意跨出这一步?你跨出这一步你就进入了辩证逻辑的层次,就进入了辩证逻辑的领域。所以辩证逻辑就是在悖论里面,把这种矛盾理解为一切命题的规则。悖论所显露出来的矛盾,当然在形式逻辑看来这仅仅是悖论的矛盾,那是可以把它隔离起来的,用一种操作方法把它隔离起来,不让它发挥它的破坏作用。但是在辩证逻辑的眼光看来,悖论里面所展示出来的矛盾在任何命题里面其实都包含着,并不仅仅在悖论上,悖论只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只是一个提醒。你无限制地运用形式逻辑的时候,在某一个时候就会出现悖论,它就会提醒你,你这个运用方式是有限的,还必须有另外一种方法才能够解决矛盾的问题、悖论的问题,而这种方法呢,就把这个矛盾的问题、悖论的问题普遍化了。我们下面马上要讲到,其实在任何命题,包括形式逻辑的命题中,只要是有意义的,任何命题里面都包含有矛盾,或者说都包含有悖论,但是不是以悖论的形式出现的,是以一般的命题方式出现的。所以这两方面在这个问题上面,就结合为一体了,在悖论上面,我们可以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结合起来。形式逻辑必然导致辩证逻辑,形式逻辑一旦达到自我反思,反思到自我的本质,也就是站在它的边界上面看自己,它就进入了辩证逻辑的领域。所以黑格尔为什么认为“只有唯一的逻辑”,黑格尔的逻辑学里面包含有形式逻辑,但是他对这种形式逻辑也进行了辩证的理解,也进行了一种形式逻辑的自我意识的阐明。在黑格尔看来并没有两种逻辑:一种辩证逻辑,一种形式逻辑。而是形式逻辑被包含在辩证逻辑里面,作为它的一个环节、一个形式的环节,但是这个形式的环节跟内容是脱离不了的,它也是植根于内容的基础之上才生长出来的。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把两者统一起来,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完全可以统一起来。这是第一个命题,辩证逻辑是形式逻辑具体化的理解,你把形式逻辑具体化,它就成了辩证逻辑。你把辩证逻辑的某一部分抽象化,把它的形式抽象化,那它就是形式逻辑了,就像亚里士多德所做的。所以两者其实是一个东西,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虽然表述出来好像是截然对立的,其实是一个东西。这两个逻辑其实是一个逻辑,要证明这一点,我们首先就要解决一个问题——矛盾的问题,辩证逻辑的矛盾和形式逻辑的矛盾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这是我要讲的第二点。

通常人们把辩证逻辑的矛盾和形式逻辑的矛盾区分开来,这就是我刚才讲的,形式逻辑学家们总是想要建立一道防火墙,把辩证逻辑的矛盾隔离起来,不让它破坏形式逻辑的运作。在一般的日常的逻辑运用中这个当然没错,你不能在那胡说八道、自相矛盾,然后说这是辩证的,那个就是明显的不合法的了,在一般的日常的情况下这是应该的。但是形式逻辑的不矛盾的命题,我们刚才讲了,都会包含有辩证逻辑的矛盾在里面,但是层次不一样。所以我想提出这个关系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形式逻辑中被视为是破坏形式逻辑的那种矛盾,在辩证逻辑中却成了合乎逻辑规律的表现。在辩证逻辑里面,自相矛盾的那些命题被理解为是有规律的、必然的,矛盾是必然的。而形式逻辑讲的这种矛盾呢,和辩证逻辑讲的那个矛盾在理解上是一致的,是同一种矛盾,并没有两种矛盾。很多人说,形式逻辑讲的矛盾就是“不矛盾律”的矛盾,而辩证逻辑讲的矛盾呢,就是讲的两个矛盾的“东西”的冲突。辩证逻辑讲认识论、本体论,辩证逻辑讲的总是两个东西,正面和反面、国民党和共产党,这个矛和盾相互之间打架,这是辩证逻辑讲的矛盾。形式逻辑讲的矛盾呢,不是这样的。形式逻辑讲的矛盾是一句话中的自相矛盾。但是我曾经在一篇文章里面提出来,其实没有这种区别,这个所谓对立两个方面打架的这种关系,它不是一种矛盾关系,它只是一种对立关系。对立关系当然也包含矛盾关系,但是它不是矛盾关系,真正的矛盾关系就是一个东西的自我否定,同一个东西的自否定才是真正的矛盾关系。当然我们中国人这个“矛盾”的翻译,这个词本来就让人引起误解,就好像一个矛一个盾,就是两个外在的东西冲突。但是我们用来翻译西方的这个“矛盾”,这个Widerspruch,它本来不是说一个矛一个盾,我们把它翻译成“矛盾”,是没有办法的事,其实并没有说出它本来的意思。它本来的意思,Wider就是“违背”、“相反”、“冲突”,Spruch就是说话,Spruch、Sprach都是从Sprechen来的,它就是说话,也就是说一句话里面自相冲突,它本来就是这个意思。它里头既没有“矛”也没有“盾”的意思,也没有“两个东西”打架的意思,它是同一个东西的自相冲突,那就叫矛盾。在这一点上,辩证逻辑的矛盾和形式逻辑的矛盾完全一致,没有两种矛盾。很多人想把辩证矛盾隔离开来,然后保持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这是枉费心机。

所以并不存在两种矛盾,但是有对这个矛盾的两种不同的理解。同一个矛盾在形式上的理解是不能容忍的,我们说话、我们写文章都不能够自相矛盾,否则就是胡说八道,你胡说八道了那怎么可能是真理呢?但是在内容上面,你摆脱不了这种自相矛盾,比如说运动、变化,还有概念本身的这样一种演化、概念本身的演进等,从更深的层次上面,你必须从辩证的角度来理解矛盾。那么在这个意义上面呢,矛盾是必然的,是摆脱不了的,你必须承认它,这跟形式逻辑的理解不一样,所以是同一个矛盾的两种态度,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关系。

第二个方面的关系,就是在形式逻辑中通常会被认为是不矛盾的那些命题,在辩证的理解中恰好潜在地包含有矛盾。形式逻辑的那些正确的命题从形式上理解,没有包含矛盾,但是在辩证的理解里面恰好包含有矛盾,恰好潜在地包含有矛盾。这个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就是说形式逻辑一旦涉及内容,那么它的形式虽然是用不矛盾律来建立它的命题,但是它表达的恰好是一种矛盾关系,只要它涉及内容。形式逻辑本身不涉及内容,但是如果你要把形式逻辑从内容上来看,那么它就包含着矛盾的关系,哪怕它从形式上来看没有矛盾,它也包含着矛盾的关系。当然你如果从形式上来看A=A这样一个命题,这完全是形式的,你用符号取代了它的内容,那么你当然看不出它的矛盾,A=A有什么矛盾呢?当然是没有矛盾的,A不等于非A,这也是没有矛盾的。但是你一旦赋予它内容,就是说一旦你把原来取代了的那些具体内容填入这个框框里面,比如说“树叶是绿的”、“白马是马”这样一些命题,这些命题不矛盾啊,并不违背不矛盾律啊。我们通常讲“木头是铁的”,那当然是矛盾的啦,你说“树叶是绿的”,这个是不矛盾的,在形式逻辑方面完全没有违背矛盾律,只要你保持“树叶是绿的”这个判断,你不要等一下又说这个“树叶是红的”或者又“不是绿的”,那么它可以成立。但是一旦你把这样一些内容填进去的话,你就从里面看出矛盾了:树叶是绿的,白马是马,形式上没矛盾,但是你从内容上来分析一下,白马是马,它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个别就是一般。白马是个别,或者特殊就是一般,特殊的东西就是一般的东西。特殊的东西就是特殊的东西,怎么会是一般的东西呢?这就违背矛盾律了。当然个别是一般这样一个关系呢,它还只是对立的关系,还不是真正的矛盾关系,真正的矛盾关系从这个里头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出来。“个别就是一般”这样一个对立的命题,从这个里头分析出矛盾的命题就是“个别不是个别”。“个别不是个别”,个别是一般了,它怎么还会是个别呢?你如果承认了个别是一般,那你就会承认个别不是个别,A不等于A,也就是说A等于非A,这就成了矛盾关系啦。

所以连最起码的一些日常的命题,“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白马是马”,等等,所有这些日常的、我们通常不认为有矛盾的命题里面,其实都包含有矛盾的命题,你如果想完全不包含矛盾的命题,那你就只能说“树叶是树叶”、“白马是白马”、“伊万就是伊万”。这样的命题没有任何信息,形式逻辑如果是仅仅形成这样一些命题,那它什么用也没有。A=A,那当然严格说起来树叶就等于树叶,这个没人反对,但是也没有用,没有意义,不包含任何信息。如果要包含信息,也就是说如果要包含它的内容,如果要从内容方面来考虑,它必然要包含矛盾才有意义,不包含矛盾它是没有意义的。当然这是从内容上来说的。从形式上来说则相反,形式上只有不包含矛盾才有意义,包含矛盾反而没有意义。当然不是一下子能够看出来的,你要加以分析,白马是马,好像没有矛盾,但是你把白马看作是个别,把马看作是一般,你就会发现它有矛盾。公孙龙子为什么讲“白马非马”?就是抓住这一点,你严格地按照形式逻辑的概念同一性,白马就是白马,白马怎么是马呢?“白马”的概念和“马”的概念完全是两个概念嘛。我们今天来分析,公孙龙子的“白马论”也可以看出来,其实它里面暗示了这样一个形式逻辑的悖论,如果你严格按照形式逻辑说话,你就不能说话了,你任何话都没有意义,你只能说白马是白马,马是马,你不能说白马是马。公孙龙子分析得很仔细啊,如果白马是马,那黄马是不是马呢?如果白马也是马,黄马也是马,那白马不就是黄马了吗?你如果说白马就是黄马,那你就是胡说八道了。所以通常的任何一个命题里面,只要它有意义,它就包含有一种对立关系,同时也包含有一种矛盾关系。对立关系当然不等于矛盾关系,但是对立关系里面包含有矛盾关系。说“白马是马”,里面就包含有“白马不是白马”,因为既然“白马”已经是“马”,那“白马”怎么还能够是“白马”呢?“白马”就不是“白马”啦,就包含有这样一种关系。

所以矛盾不只是在悖论的情况下才暴露出来的,而是潜伏在任何一个有意义的命题里面。所以形式逻辑的命题不能够脱离它的内容来加以理解,你完全脱离它的内容加以理解,形式逻辑本身就不可能存在,你完全按照A=A来说话,那你就只有说些同义反复的话,太阳是太阳,星球是星球,桌子是桌子,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你什么结果也得不出来。这就是形式逻辑跟数学不同的地方。数学它不在乎,它可以计算,可以操作,可以加减乘除,可以完全从形式上来进行处理,而形式逻辑不能够这样。当然你可以把形式逻辑变成数学化的数理逻辑,但是呢,就形式逻辑本身来看,它如果要有意义地说话,就必须顾及它的内容,这是就矛盾而言,形式逻辑跟辩证逻辑的关系。

那么第三点,我想谈一谈形式逻辑为什么总是不能理解辩证逻辑,要追溯它的根源,为什么形式逻辑老是停留在它的形式的层面不肯下来,不肯降到内容上来。迄今为止,形式逻辑学家对辩证逻辑即使是采取宽容态度的,也仅仅是谅解辩证逻辑,而不是理解辩证逻辑。他谅解辩证逻辑,为什么谅解呢?因为他看到辩证逻辑在现实中有用,解决了我们日常生活、现实的一些问题,比如发展的问题、变化的问题、生命的问题,所以要对它表示谅解。就是说你那些命题当然也可以在自然语言里面对待日常事务,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这绝对不是理解,不是说理解了辩证逻辑的本质,并且反思自身,把辩证逻辑的本质跟自身联系起来加以同情地理解,不是这样一种理解。所以他只有容忍辩证逻辑,辩证逻辑那些话虽然不合形式逻辑,他认为它“不合逻辑”,但是很有用,那么我们就放它一马。所以形式逻辑在最好的情况下呢,也不是把辩证逻辑理解为它自己的一种具体化,或者说它自己的一种自我理解。形式逻辑一旦具体化就是辩证逻辑,我前面讲了,也就是说形式逻辑一旦对自己有了自我意识,一旦对自己有了自我理解,那么它就跟辩证逻辑贯通了,它就打通辩证逻辑了,但是形式逻辑通常不这样做。通常形式逻辑学家把辩证逻辑看作是一种异己的逻辑,认为它要么就是破坏了形式逻辑,要么顶多是跟形式逻辑并行而不悖,你可以用你的,你不要干预我的事情。当今的国内逻辑学界就是这个态度,就是辩证逻辑你可以搞你的,但是你不要干预我的形式逻辑的范围,我们形式逻辑是唯一科学的逻辑。那辩证逻辑呢,是被人瞧不起的,你那些都是日常语言,一些通俗的格言,我承认你很有智慧,但是你不要认为那就是科学,你要讲科学,还得到形式逻辑里面来讲。

所以形式逻辑之所以不能理解辩证逻辑,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形式逻辑没有自我反思,它固守着它那一小片天地,没有达到自我理解。它不能理解辩证逻辑是因为它没有自我理解,它不能理解自己,一旦它理解自己它就能理解辩证逻辑,因为辩证逻辑就是它自己。辩证逻辑恰好是形式逻辑的自否定的产物,形式逻辑当然不愿意自否定,害怕自否定,但是在辩证逻辑的眼光看来,任何东西的实质或者本质就在于它的自否定,它要认识自己,它要形成对自己的自我意识就必须否定自己,就必须跳出自己。形式逻辑不愿意跳出自己,所以呢,它理解不了辩证逻辑,不知道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只不过是同一个逻辑在它的运动的上升过程中形成的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辩证逻辑是达到了自我意识的逻辑,它特别讲究自我意识,或者说辩证逻辑就是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辩证逻辑。而形式逻辑没有达到自我意识,它只达到了意识,它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达到反思。辩证逻辑反思到逻辑的一种自否定的运动本性,逻辑本身有一种自我否定的本性,这个在形式逻辑的悖论上面已经体现出来、凸显出来了。悖论就是形式逻辑自我否定的问题。形式逻辑想避免,避免不了,避免不了它就要反过来想一想,为什么避免不了?因为这是它的本性,它怎么能避免自己的本性?所以如果你意识到这一点,你就应该反过来把自否定确立为逻辑的更本质的原则,把矛盾确立为逻辑的更本质的原则,而把不矛盾律看作是这样一个更本质的原则所派生出来的规律,在一定的层面上你必须遵守不矛盾律,在形式的层面你必须遵守不矛盾律。但是在形式的极限处,它马上就体现出来它是矛盾的,它是自否定的。

下面我们进入辩证逻辑的正面的阐述,就是辩证逻辑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我们也分三点来谈。

首先一点,辩证逻辑的本质不是别的,就是自否定,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否定性的辩证法”。马克思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最有创意的地方就是提出了“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这个是在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面提出来的。我们刚才把辩证逻辑的本质理解为所谓的矛盾学说,所以我们区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键就在于把这两种不同理解的矛盾区分开来。矛盾学说作为辩证逻辑的内核,那当然是有它的道理的,但是这个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也是有道理的。由于一个肯定矛盾一个否定矛盾,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这两种逻辑是不同的。但是很少有人指出来,辩证逻辑对矛盾的理解恰好是基于自否定的理解,辩证逻辑所理解的矛盾应该归结于自否定。其实形式逻辑也是这样的,形式逻辑所理解的矛盾,无非就是自否定,就是A等于非A,A等于非A不就是自否定吗?那么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在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把矛盾看作是自否定,也就是一个东西、同一个命题自己与自己相矛盾。Spruch就是成为一句格言的话,一般的话语就是Sprach,Spruch变了一下音,说明这个话语已经定型了,已经成为一种套语、格言了。但是它自相矛盾,一句格言自相矛盾,那就是这个“矛盾”的本意。因为你自己与自己相冲突,它并不是指的两个东西外在的相互冲突。真正的矛盾就是自己与自己相矛盾、相冲突,我们通常讲的矛盾则是两个东西外在的相冲突,毛泽东的《矛盾论》就是讲这个东西,《矛盾论》都是讲的两个东西外在的相互冲突、对立面的统一、对立面的矛盾冲突,既斗争又统一。但是毛泽东的《矛盾律》里面讲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矛盾,只是讲的对立。矛盾和对立的区别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其实早就已经澄清了,早就已经提出来了,对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矛盾。对立,比如说“黑的”和“白的”是对立的;矛盾呢,“黑的”和“不黑的”才是矛盾的。“黑的”和“白的”是对立的,它们是有中间环节的,有红的、蓝的、绿的,还有很多别的东西;但是黑的和不黑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别的东西了,它是符合排中律的,没有中间的东西,要么就是黑的,要么就是不黑的。你如果说要么是黑的,要么是白的,那我说既不黑,也不白,那可以啊,我是蓝的,我是红的啊,我既不参加共产党也不参加国民党,我参加民主党派啊!这个不符合排中律,这个对立是不需要排中律的,只有矛盾才需要排中律。辩证法讲的矛盾恰好就是这个矛盾,不是那种什么共产党和国民党啊,黑的和白的那样一种对立,这个我们要搞清楚。这一点很多人都没有搞清楚,包括毛泽东也没有搞清楚,毛泽东就是反对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嘛,他跟着苏联的讲法,苏联“联共布党史”里面就是不承认有什么否定之否定。恩格斯还讲三大规律,辩证法有三大规律,有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但是苏联、毛泽东和中国都不承认,认为没有什么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要么就是对立统一,要么就是差异,毛泽东讲,“差异就是矛盾”,凡是不同的东西就是矛盾,你跟我不同那我们就有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就可以作为敌我矛盾来处理,对辩证法的这个理解就导致了很多灾难,这个我们今天不讲。

所以总而言之,矛盾有它特定的规律,一个东西它跟它自己相冲突那就是矛盾了。哪怕是两个东西外在的相互冲突,从逻辑上来说也包含有一个东西自相矛盾的含义。对立当然潜在地包含有矛盾,凡是对立的东西潜在地都包含有矛盾,凡是甚至于有差异的东西潜在地也包含有矛盾,这个没错。但是你直接说差异就是矛盾,或者说对立就是矛盾,那你就搞混了、混淆了,混淆了层次。差异里面包含矛盾,对立里面也包含有矛盾,但是呢,差异和对立并不就是矛盾,矛盾的层次更深。所以我们说凡是有外在两个东西的相互冲突,或者我们通常讲的对立,或者我们通常讲的矛盾,我们认为这就是矛盾了。但实际上呢,凡是两个东西外在地相互冲突,本质上来说都是由一个东西的自相矛盾而建立起来的。我们讲对立,当然你可以说是辩证法的一个内容、一个规律,对立统一当然是辩证法的一个规律。但是这个规律是怎么来的呢?是由矛盾、由自我否定所建立起来的。你两个东西摆在那里怎么会相冲突呢?你摆在那里不动它怎么会冲突呢?它可以和平共处嘛。两个石头摆在盒子里头,你摆一万年它还在那里,它没有冲突。之所以成为矛盾冲突就是因为这不是两个石头,是两个人,每一个人都不安于现状,这就有冲突了;每一方都不安于现状,都要自我否定,这才有冲突了。所以对立面的矛盾冲突是由于一个东西的自我冲突、自我矛盾冲突所导致的,或者说所建立起来的。所以看起来并不矛盾的东西,比如说刚才所讲的树叶是绿的,白马是马等,本质上都包含有自我否定的矛盾:个别不是个别,或者说它不愿意是个别的,个别的还要变成普遍的。这就产生一种矛盾,就产生自相矛盾了。所以我们说其实最开始并没有什么两个东西,只有一个东西,所有的两个东西以及它们的关系,都是由于一个东西的自我否定而建立起来的,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的观点应该这样来理解。并不是说一开始就有两个东西摆在那里,然后它们之间相互冲突,这个就不是哲学观点了,哲学的观点就只考虑一个东西,就是这个东西怎么产生出万物来的,怎么产生出天上地下所有一切东西的。它们的对立面是如何来的?是通过自我否定产生出来的,是一个东西自己运动发展出来龙去脉。列宁在他的《哲学笔记》里面特别强调“自己运动”这一点,他读黑格尔的《逻辑学》,从里面特别抓出了“自己运动”这一点。一个东西它自己运动,为什么要自己运动?因为它自相矛盾、它自我否定,它否定了自己的静止状态,它不愿意维持原样,要改变现状,要改变自己的处境,改变自己的状态,这就是自我否定了。

所以最本质的矛盾我们就可以归结为自否定。黑格尔辩证法,包括马克思的辩证法,它真正的核心就是自否定,就是自否定学说,或者说在自否定理解之下的矛盾学说,而不是在对立统一理解之下的矛盾学说。我们通常讲运动的根源,我们上次讲中国古代辩证法的生存论跟西方的生存论比较,也谈到了这一点,我们通常把运动的根源归之于一个事物内部两个东西的相互冲突、相互矛盾,一般说来也没错,但是并不彻底。一个事物内部的两个东西如何能够发生冲突,还是在于这个事物本身或者说这个事物的内部的每一方、两方的每一方有一种自我否定的倾向,否则的话,你把两个东西摆在那里就摆在那里了,它们怎么会冲突呢?它们的冲突是如何导致的?是由于任何事物都有一种自否定倾向,有一种自己运动的倾向,或者说,列宁在《哲学笔记》里面强调的“差异的内在发生”,就是一个东西自己跟自己不同,它自己跟自己发生了差异。当然你还可以说它为什么会发生差异?它是由于外来事物的影响,那你就是用外因论来解释了。外来东西的影响也是由于那个外来的东西自己跟自己发生差异,所以要归结到差异的内在发生,这才是内因论。你仅仅是把事物的运动归结为内部两个方面的相互斗争,这还不是内因论,这还是外因论,双方对每一方来说都是外因,只有你把运动的来源、根源归结为一个事物的内在的差异的发生或者内在的自否定,你才能够真正地解释运动。这个差异的内在发生就体现为这样一种“自己运动”,而“自己运动”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自由。所谓自己运动,什么东西才能够自己运动呢?自由。自由就是自己运动,这个自然的规律,一切自然规律,都不是自己运动,都是由于某种关系,某种外来的推动,机械力学或者物理学、化学这些规律都是由某种影响而导致的一种运动,都不能够追溯到某种运动的根源。真正要追溯到运动的根源就必须要追溯到自由。当然物理世界、自然界万物、石头、树木这些东西,我们很难说它就有自由啦。但是按照马克思的辩证法观点来看呢,它是跟人一体的,就是说它虽然没有自由,但它潜在地有自由,它有发展出自由的可能性,发展出人来的可能性,我们后面还要专门就这个话题谈另外一篇文章。

总而言之,真正的辩证法是跟人分不开的,我们讲自然辩证法,好像自然界本身有个辩证法,就好像与牛顿力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一样的,其实不一样。我们讲自然辩证法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在讲人,是跟人联系在一起讲自然界。所以很多人讲自然辩证法有什么用呢?它又不能指导我们的自然科学,科学家根本不用懂辩证法,他照样可以发明创造,这个没有疑问。但是你如果把自然界和人看作一体,你就不能没有辩证法,辩证法也仅仅在这个方面能够发挥它的作用,就是把自然和人看作一体的,在这个意义上面你可以运用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所以我非常反对把辩证法仅看作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运用到这个上面就是这个辩证法,运用到那个上面就是那个辩证法,运用到历史中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运用到客观自然界就是自然辩证法,其实是违背了或者是不理解辩证法的本性。辩证法的本性不是像形式逻辑一样单纯的一种方法,它既是本体论,也是认识论,而且它的这种本体论、认识论跟人的主体性是绝对不能分开的。所以“逻辑本质上是自由的事业”(黑格尔语),这个已经体现在形式逻辑上了,形式逻辑本来就是自由的事业,形式逻辑已经是自由的事业了,我们掌握了形式逻辑我们就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自由,这个自由的意义就是超感性。我们受过逻辑训练、受过形式逻辑训练的人,可以超越感性,可以讲道理,可以讲得头头是道,这是那些狭隘经验主义者、那些局限于感性的人做不到的,他们只有经验知识,只有感觉。那些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当然也有感官、天生的感官,但是他没受过逻辑训练,所以他讲不清道理。学过形式逻辑之后我们就能够讲清道理,这就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可以有预见性了,可以掌握规律,可以推出一个东西必然会是怎么样的,必然不可能是怎么样的,这就有一种超越,就可以摆脱迷信。所以形式逻辑已经是自由的事业了,但是形式逻辑并不知道,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它没有到达一种自知,没有达到自我意识。相反,它把它的这种规律又当作是一种他律。形式逻辑的规律本来是自由、本来是自律,理性自己给自己定的规律,但是形式逻辑一旦掌握了这套规律以后,就把它当作是一套客观规律,一种排除了主观的单纯工具,思维工具、思维规律,你不能违背,你违背了,你就犯了错误,所以你必须遵守,机械地去遵守。它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自由,或者说它遗忘了自由,形式逻辑遗忘了自己的自由,也就是遗忘了它的本性啦。形式逻辑的本性应该就是自由嘛,人们正是为了获得自由才制定了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正是为了人的自由、为了人的认识才制定了形式逻辑。但是这种自由的根源在形式逻辑学家那里被遗忘了。

辩证逻辑呢,恰好是揭示了这样一种自由,揭示出形式逻辑的规范实际上是自由的一种自律,揭示了形式逻辑的必然性底下其实潜伏着自由的内容,也就是自否定的内容,自否定其实就是自由。辩证逻辑使得形式逻辑超越通常的数学,而获得了形而上学的哲学的生命。形式逻辑在现代数理逻辑那里被数学化了,数学化以后更加远离了它的本性,但是辩证逻辑把形式逻辑的这个本性揭示出来了,就是说它实际上跟数学还是不一样的、还是不同的,它具有一种形而上的意义。它不仅仅是一种操作性的,你把它当作一种操作性的工具,当然也可以,它很有用,它在这方面可以获得巨大的效益,但是对它的本性来说是一种降低。形式逻辑的本性应该不仅仅是被当作一种工具,而应该是一种主体,应该是一种自由的主体,它是属于形而上学的、哲学的研究范围。这种主体是有生命的,是自主的。所以辩证逻辑是自由逻辑又是生命逻辑,但是在这样一个层次上面呢,辩证逻辑已经超越了形式逻辑那样一种外在的规范、一种形式的规范,而是立足于对自由生命的一种体验或者是内在的感悟。辩证逻辑里面确实有体验和感悟的成分,或者说有非理性的成分。我们讲非逻辑的、非形式逻辑的,通常就把它看作是非理性的。所以辩证逻辑虽然是逻辑,但是它里面确实包含有非理性的成分,在辩证逻辑这里,理性和非理性打通了。理性和非理性相互贯通,它包含有非理性的成分,但是呢,这种非理性的成分又获得了理性的表达,获得了辩证逻辑的表达。所以辩证逻辑是绝对不可能符号化或者数学化的,它不可能用一种符号化的形式来表达、来规范。通常很多人试图把辩证逻辑形式化,把它变成一种形式系统,这个做法是误解了辩证逻辑的本质。你能不能把生命形式化?你能不能把一首诗形式化?你能不能把一种发明创造形式化?我搞出一种发明创造的逻辑,按照我这种逻辑你就可以发明出新的东西,你就可以去搞创造发明,能不能这样做?所以说这完全是对辩证逻辑本性的一种误解,辩证逻辑是一种创造的逻辑、一种行动的逻辑,按照康德的话来说它属于实践理性。它是行动的逻辑,而且它与诗、与创造很接近,海德格尔讲思和诗的关系,思和诗是一体的,那么在辩证逻辑方面它恰好就是一体的,它跟诗性精神、跟创造精神是一体的。

那么在辩证逻辑这里呢,逻辑学、认识论和本体论就统一了,逻辑学不再是一种形式上的逻辑,而且它成为了一种内容方面的逻辑。那么它作为一种内容方面的逻辑,在认识论上面,就可以归结到一种体验,当然不仅仅是体验,仅仅是体验那就是不可说的了,那就是神秘主义了。它是能说的,但是它不可全说,它说到一定程度就要你自己去悟。所以我们读黑格尔的书的时候我们要有悟性,不是他说了什么东西,我们就把那些词汇挑出来,把它列成表,然后对它进行逐个的分析排列,那都是一种外在的功夫。真正读黑格尔的书是让你去体验的,你看不懂没关系,你对词汇把握不住没关系,你尽量去把握住,但是更重要的就是你要体会出它的精神,体会出它里面所贯穿的那种方法。那种方法是有精神在里头的,是有它的人格在里头的,你要体会到这一层,你才能读懂。所以它也是本体论,这个本体论不是说摆在那里的一个什么样的东西,而是能动的本体论,辩证逻辑是一种行动的逻辑,它是能动的本体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面呢,它也是一种形而上学,它是三统一,逻辑学、认识论和能动的本体论三统一。反过来说,一种逻辑一旦达到了三统一的理解,那它就是辩证逻辑了。包括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如果达到了三统一的理解,你从内容上来看它,那它就是辩证逻辑了。形式逻辑无非是把逻辑从认识论和本体论里面分离出去所造成的结果,并没有什么别的特殊的地方。

我们继续讲辩证逻辑的本质。我们刚才讲了辩证逻辑的本质是自否定,这是它的最深的一个根,辩证逻辑最深的根就在于自否定这个观念,那么由此所推导出来的就是辩证逻辑的第二个重要的特点,即辩证逻辑的反身性。自否定本身就是反身的,所谓自否定就是自己本身否定自己,已经是反身性了,已经是矛盾了。自相矛盾那就是反身性了,所以我们讲辩证逻辑本质上是一种反身性的逻辑。正是由于逻辑里面包含有反身性,所以才产生出悖论,所谓悖论就是反身性。我们刚才已经谈到了,悖论的根源就在于在逻辑推论过程中间导致了反身性,导致了自反。比如说著名的说谎者悖论,说谎者悖论就是说一个人说“我在说谎”,他说我说谎,那么你是相信还是不相信他这句话呢?你要是相信了他这句话,那么他就没说谎,他说的是真话,因为他真的在说谎,但是谎话怎么能够相信呢?你又不能相信他这句话;但是你如果不相信他这句话,那么他这句话说的是什么?说的是他自己在说谎,所以他说的这句话倒是真话,所以你又必须相信他。你既要相信他,但是同时又不能相信他,这就导致一种悖论。究竟应该怎样来对待这样一句话?这个悖论究竟如何产生的?就是由于反身性所产生的。你说这句话是谎话,那句话是谎话都可以,但是你说“这句话是谎话”的这句话,你不能说是谎话。你不能说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这就是反身性,一旦到反身性,就引出悖论。所以这个说话者、说谎者,他既是说谎者,同时他又不是说谎者,而是说话者。说话者不是说谎者,但是如果这个话恰好就是他说的,恰好就是他承认的这个谎话,那他又成了说谎者了,这就产生出了自相矛盾。那么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很多人都做了很多探讨。像波兰语义学家塔斯基,他主张要进行语义分析,把一句话分为“对象语言”和“元语言”。所谓对象语言,就是你说出来的这句话的内容,它的对象,它的含义,它的意义,比如“我在说谎”这句话;元语言就是这句话本身,形式,比如说出“我在说谎”这句话的那句话。你说出来的这句话不管是句什么话,你从元语言的角度,可以把它区分出来,你不要把元语言和对象语言搞混了,不要把元语言也当作对象语言,那就是反身性了。塔斯基的这样一种区分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这样一来我们把语言、把它的层次搞清楚了,把元语言和对象语言区分开来,那就不存在矛盾了,就可以解决悖论。

但是这样一种区分,其实并不限于悖论的情况,比如“树叶是绿的”、“白马是马”这样一些命题,一旦我们反身性地来考察它,它都会成为既是又不是这样的。树叶既是绿的,又不是“绿的”,因为它只能是“树叶”;白马既是马,又不是马,因为它只能是“白马”。一旦我们反身性地考察“树叶是绿的”这句话,这个树叶“本身”怎么可能是绿的呢?树叶是树叶,“树叶”并不是“绿”,所以你说树叶是绿的,你一旦反身性地考察这个树叶本身,你会发现我们不能说树叶是绿的,我们只能说树叶是树叶。同样地,白马是马,白马又不是马,白马就是白马。这句话是谎话,但是这句话又不是谎话,因为“这句话”就是“这句话”,塔斯基想区分的无非就是这个嘛。这句话就是这句话,至于这句话是谎话,这是说话的内容,那是对象语言,你要把这个说话的内容和这句话本身区分开来,这句话并没有卷入它的内容,这句话就是这句话本身,所以一个说谎者虽然说了“我说谎”,但是你不要把他说的这句话本身看作是说谎,这句话本身并没有说谎。所以按照塔斯基的这样一种划分,我们可以对一切含有矛盾的这样一些命题照此办理,加以处理。如果说塔斯基解决了悖论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以说一切矛盾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塔斯基的这种方式加以解决,使它不矛盾,你把它隔离开来,你把它区分开来层次,它就不矛盾了。但是,这样做了以后我们获得了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就会获得这样一种结果:这句话就是这句话。我说谎就是我说谎,树叶就是树叶,绿的就是绿的,白马就是白马,等等,那我们什么也得不到。如果我们把它严格区分开来,不把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相混淆,当然也就不会有悖论了,但是呢,我们所获得的就都是一些同义反复的命题。任何一个命题,我们都可以把它还原为它的元语言的问题,清除它的矛盾,剩下的就是同义反复。那么我们真的能够避开矛盾——既是又不是,比如说树叶既是树叶又不是树叶,既是绿的又不是绿的,我们能不能避开这样一些矛盾?

罗素呢,他主张“既是又不是”这样的命题,这样的矛盾命题,实际上是混淆了“是”的两种不同的含义。既是又不是,在“既是”的时候和“又不是”的时候,这两个“是”是有区别的,这两个“是”的用法是有区别的。比如说“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又不是人,不等同于人,“苏格拉底”的概念怎么能等同于“人”的概念呢?这和我们刚才讲的白马是马,白马又不是马的说法是一样的。白马的概念不等同于马的概念,苏格拉底的概念不等同于人的概念。所以你既可以说苏格拉底是人,但同时又可以说苏格拉底不等于人,不是人,苏格拉底这个概念不是人的概念。罗素认为,前面这个“是”、“苏格拉底是人”,意味着具有某种属性,苏格拉底具有人的属性,这种关于某种属性的“是”,比如“树叶是绿的”、“绿的”是“树叶”的一种属性,这个“是”呢,它的这种联结,起的是这样一种作用,就是把一种属性联系到主词上面去。但是当我说“苏格拉底不是人”,或者说“白马不是马”的时候,这个时候,我的意思是说白马“不等于”马,或者苏格拉底“不等于”人。他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把这两种不同的含义混淆起来了。“是”这个概念,Sein,Being这个概念,它具有两种不同的用法。一种是说明一种事物的“属性”,另外一种就是“等于”。比如说a等于a,我们就说“a是a”,a属于b,就可以说“a是(一种)b”,这是另外一种含义。所以一个是a的等同,一个是a的属性,如果我们把两个“是”字区分开来,那就不存在矛盾了。“既是又不是”这样的命题,我们就可以通过形式逻辑把它化解掉,它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的那种矛盾性。罗素的这样一种说法很具有迷惑力,很多人都认为这是很明白的,这样一说就清楚了。长期以来,我们被这些语言语义纠缠不休,但是只要我们把这个语义真正分清楚了以后,那么矛盾根本就不存在,都是我们想出来的,都是黑格尔有意编造出来的。

但是实际上,我们仔细来分析一下罗素的这种解决方式,其实并没有到位。就是说你当然可以把它区分开来,一个是某某事物的属性,我们可以用“是”。另外一个是等同意义上的“是”。但是你如果这样区分开来以后,那么我们所有用“是”的地方都只能是某某事物的属性,我们不能用等同,除非你的命题是同义反复。同义反复你就可以用等同,比如说苏格拉底就是苏格拉底,a就是a,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用等同。在所有其他的情况下,你都是用的属性这个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在数学关系上面,你可以用等同,那就是等于。a等于a,3等于3,5等于5,2加2等于4,没有任何别的关系了,这个时候你就可以用等于了,这就是数学化的东西。但是在形式逻辑的运用中,这样一种数学化的等于,没有意义。像太阳就是太阳,白马就是白马,这有什么意义呢?或者你说白马不是马,它的意思如果仅仅是说白马这个概念不是马这个概念,那谁都知道。因为,如果白马的概念就是马的概念,那么其中一个概念就用不着了,它们完全相等于,就可以用一个符号来代替另一个。但是正因为不能用符号来代替,所以你才不能说白马不是马。但是把“不是”仅仅理解为“不等于”,这样的命题没有任何意义,只不过在概念之间做了区分。你讲苏格拉底是人,又不是人,不等同于人,这个“人”所有人都知道,“苏格拉底”这个概念当然不是“人”的概念。否则的话,我们为什么还说“苏格拉底是人”呢?也就不需要说苏格拉底是人了,就说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大家就都明白了,因为苏格拉底就是人的概念嘛。既然“苏格拉底”不是“人”的概念,所以我们才必须说、也才有必要说“苏格拉底是人”。那么你在这里说“苏格拉底不是人”,不等同于人,如果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那它就没有意义,等于是同义反复。苏格拉底不是和他自己不同的东西,苏格拉底不是人,苏格拉底不等同于人,相当于说“苏格拉底不是非苏格拉底”。这个什么意思也没有。你要使这样一个命题有意义,你就必须把它理解为:苏格拉底“不完全”等同于人,或者说苏格拉底“不仅”是人,或者说苏格拉底不是“单纯的”人,不是“仅仅的”人,你就必须这样来理解,从内容上来理解。不是从形式上说苏格拉底这个概念和人这个概念不同,那要你说什么呢?苏格拉底不是人这个概念是说苏格拉底不仅仅是人,是什么呢?比如说,苏格拉底是男人,苏格拉底是白的,是矮的,苏格拉底是有智慧的,是聪明的,等等。其中当然也包含苏格拉底是人,所以他不仅仅是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说苏格拉底不是人,不等同于人,那当然可以成立。但是当你这样说的时候,你就把一个一个的“属性”附加在苏格拉底的身上了,当你说苏格拉底不等同于人的时候,你恰恰是说的苏格拉底不仅仅是有人的这种属性,还有别的属性。所以“苏格拉底不是人”这个命题,你如果要使它有意义,那你就必须把这种等同,把它理解为属性,你必须要这样理解。就是说苏格拉底不仅仅有人的这种属性,还有别的属性。

这样一来,罗素的区分就无效了。罗素无非是说,你要把两个“是”区分开,一个是属性的“是”,一个是等同的“是”。但是这个等同的“是”如果要有意义的话,就必须把它理解为属性的“是”。苏格拉底不是人,不等同于人的属性,并不是仅仅在概念上,这两个概念不同,而是说苏格拉底除了有人的属性外,还有很多别的属性,所以他“不只是”人这样一种属性,它们之间只是一个“种属”的所属关系。当然人可能是他的本质属性,但是他还有很多别的属性。所以我们说罗素的区分其实是无效的,我们这里谈的都是有意义的句子,但“苏格拉底就是苏格拉底”这样的句子就没意义,a等于a就没有意义,它只能用于计算,但是从语义上来说,它是零,它等于零,对于任何一个概念,你都可以说a等于a,太阳就是太阳,地球就是地球,等等,它的信息量等于零。一切有意义的句子实际上,都是以等同的方式说出它不等同的内容。比如说属性啊,关系啊,样式啊,等等,各种各样的内容,但它们都以“是”这样的方式来说明。你不能把这个“是”理解为简单的等同。罗素把这个“苏格拉底是人”或“苏格拉底不是人”的这个“是”的概念理解为两种语义,其中,“等同”这种意义呢,我们几乎可以说他是错的。把“是”理解为“等同”,可以说是错误的。在形式逻辑方面,当然可以这样理解,用“等于”(=)来代替。现在数理逻辑就把这个“是”,把它公式化以后,写成“=”。把它写成数学的公式,写成等于(=),其实是不对的。这个等于只是表达了它的形式的方面,而在内容那方面,这个“是”绝对不是等于(=)的意思,而是“是起来”的意思。这个是,它是一种活动,是要去“是起来”。树叶是绿的,从它的内容上来理解,我们可以理解为树叶在“绿起来”。白马是马,我们可以理解为白马“马起来”了。这是海德格尔的句法,海德格尔经常这样用,世界世界起来,时间时间起来,物物起来,它把这个名词变成动词,它是一种活动,一种存在起来的活动,在起来的活动。一个东西,要能够在,它必须在起来。它是一种在的活动,它才能够在,它不是说摆在那里,它就能够在了。万物都是活动的,都是运动的,按照辩证法的这种说法,万物的“是”都是一种能动的“是”,就是自己能够动的那种“是”。所以它是有内容的,一切属性、关系、样式,等等,都是它“是起来”的结果,“是起来”的方式,它不是什么“等同”,而恰好是不等同。这个“是”恰好是“不等同”,就是它不愿意再“是”原来的样子了,它想要“是”新的东西。按照萨特的说法就是: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这就是万物的根本,万物的根本就是是它原来所不是的那个东西,而不是它原来所是的那个东西。罗素把这个“是”区分成两种,一种是属性,一种是等同,这个是从完全抽象形式的角度来作出的区分,这样当然更有利于他的数理逻辑的建构了。但是恰好把形式逻辑底下的存在之根给遗忘了,存在之根也就是“是”之根,是的根源在于它“是起来”。

所以形式逻辑一旦要产生出有意义的句子,其用意本来就是要产生出有意义的句子,它的目的就是这样,那么它就不能够不对元语言和对象语言作一种所谓的“混淆”。这个被塔斯基看作一种混淆,这个等同的是和属性的是在罗素看来是一种混淆,但是辩证逻辑,包括形式逻辑都不得不做这样一种“混淆”,它要展示有意义的句子,它就必须作这种混淆。这不是什么“混淆”,这就是一个东西。这个“属性”就是一个东西“是起来”的属性,所谓属性不是等同,既不是等同,也不是不等同,而是一个东西是起来的方式。树叶绿起来就是树叶是起来的方式,所以我们说树叶是绿的,应该理解为:树叶以绿的方式是起来,或者简而言之,树叶绿起来。以这种方式来说更能体现出形式逻辑的那些命题真正的含义。那么这种含义呢,当然也就是从内容方面来理解的。所以形式逻辑只要它产生出有意义的句子,它就是不自觉地暗中容纳了一种反身性,就是混淆元语言和对象语言。元语言和对象语言无非就是同一个东西是起来的方式,同一个东西是起来的方式就是混淆的方式。元语言要变成对象语言,对象语言本身又是元语言,所以它既是又不是。你不能把它隔离开来,像隔离病毒那样把“既是”放在一边,把“又不是”放在另一边,建立一道防火墙。所以形式逻辑不自觉地容纳了这种反身性,也就是承认了它的本质是辩证的。

形式逻辑的本质是辩证的。它是“既是又不是”的,从深层次上来说它是既是又不是的。当然从形式上表层上来说呢,你可以把它隔离开来,但是从内在的内容来说,它既是又不是。它是反身的,一到反身,它就会出现矛盾,甚至于出现悖论。那么形式逻辑从这个角度来看呢,它就成了人的一种活动,成了主体的一种能动的活动。它不再是一个规定好了的规范,思维的形式规律,我们通常讲形式逻辑就是思维的形式规律,好像是规定好了的一种规范,你按照去做就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你不按照去做,那么你就会导致错误。这是通常的理解。但是实际上形式逻辑的规范无非是人自身的一种行为,对行为这种活动永远具有反身性的关系。人的行为、人的自由的行为、人的自由的活动永远具有一种反身性的关系。这是自由行为的本质中的一种结构,一种本质结构。反身性的关系是自由的一种本质结构,就是说人所做的任何一种行为、一件事情,包括人所说的每一句话、所写的每一个命题、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具有反身性的关系,就是说在形式上你必然要卷入到它的内容里面去。比如说你去赚钱,你一旦赚钱,那你就成了钱了。你如果赚了一辈子钱,什么别的也没干,那你一辈子就是钱。人家说你是“百万富翁”,用一个概念就可以把你代替了,因为你只赚了钱。但是你还可以做别的事情,但是做别的事情呢,人家又用别的东西来称呼你。搞学问的人,人家说你是哲学家,你是科学家,你就是哲学家、科学家了。其他的你什么也没有,你没有时间做别的。你做了什么,你就成了什么。有一部外国电影《红舞鞋》,讲一个跳舞的,迷恋上了跳舞,那她就只能是跳舞的,穿了一双红舞鞋就脱不下来了,一直跳到死。这就是一种“异化”。所以,反身性就是一种异化状态。自由的本质结构就是一种异化结构,就是说你干什么,你就会成为什么。你“说”什么,这个“说”就成了你自己,说出来的东西就是你自己,这就是反身性了,这就是有一种反身性的结构了。人的行为的结构就是这样的,说话的人就成了他说的话,做事的人就成了他所做成的东西。那么有人说:“我想保持自己的本来面目,我不想成为这些东西。”那你就什么也别干。什么也不干,那你就什么也不是。你也不去赚钱,你也不去做学问,你想保持你的本来面目。你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是无。你“本来”什么也不是。你想要是你自己,你就必须要干一件事情,哪怕是你不喜欢的事情,你也得去干,当然最好是干自己喜欢的事情,你就可以认同你这个自己。但是一旦你干出来了,它就对你有一种约束。你就只是它了,你只能是它了。

所以这个反身性实际上是一种自由行动的结果。凡是自由行动,包括说话,包括你运用形式逻辑,它必然会有反身性的结果。因此形式逻辑一旦自觉到它的反身性结构,也就自觉到了自己的自由本质。我们刚才讲了,形式逻辑实际上是自由的逻辑。一旦自觉到自己的反身性结构,它就达到了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就是反身性结构。它自己意识到自己,它在运用形式逻辑的时候,又意识到这个形式逻辑本身。把这个逻辑运用于形式逻辑本身,那就达到了自我意识,这样一来,它就成为了辩证逻辑。辩证逻辑就是形式逻辑达到自我意识的产物。形式逻辑一旦达到自我意识,它就成了辩证逻辑。但是跨出这一步,在形式逻辑本身的框架里面,是很难很难的,是很难跨出这一步的。它需要一种自我突破、自我超越、自我否定的勇气。形式逻辑要跨出自己,它必须自我否定,要站在旁边来看自己,要跳出自己的框框。但是通常的形式逻辑、逻辑学家们都跳不出这个框框。他们把形式逻辑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你怎么能跳出天地之外呢?天经地义,你在其中,所以你意识不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你在这个形式逻辑里面,你就跳不出形式逻辑的框框。所谓自我意识,它向形式逻辑学家们显示出来的正是一种“悖论”的形式。自我意识本身就是悖论,自我意识是形式逻辑学家们所不能接受的,不能解释的。谈到自我意识,用形式逻辑是解释不通的,因为所谓自我意识就是我把自己当作对象,这样来意识到我自身。但是我只有意识到我自身,我才能把自己当作对象。这显然是一个循环论证。我和我自己既有区别,同时我又意识到没有区别。我把我和我自己区别开来,同时我又意识到那个区别开来的我就是这个我,就是被区别开来的我,所以他们并没有区别。那么从形式逻辑来看,如果我和我有区别,那么我所意识到的我就不是我自己,有区别嘛,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和不矛盾律,我把自己区分开来,那当然区分开来的这两个我就不能等同了。所以我意识到的这个我和意识的这个我就不是同一个我。所以我这样意识到我自身,而这个我自身还不是真正的我自身。所以我意识到的并不是我自身,那就没有自我意识了,按照形式逻辑来推断,那就还没有达到真正的我自身。但是如果真的没有区别,我又怎么能意识到我自己呢?如果我和我根本就没有区别,那么我就还在我之中,我怎么能意识到我自己呢?我只有跳出我自己我才能意识到我自己啊!我只有用另外一个我的眼光来看我自己,我才能有对自我的意识。所以形式逻辑是很难解决自我意识的悖论的。自我意识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当你说“这就是我”的时候,他恰好就不是我,是因为跳出了我,你才能说这是我。当你说这不是我的时候,这恰好又是我。

所以“我”这个字是形式逻辑无法讨论的,形式逻辑不讨论这个“我”。比方说罗素在他的《西方哲学史》里面,说到笛卡尔的时候,就说“我思故我在”这个命题是不通的,“于理不通”,也就是于形式逻辑上不通啊。“我思故我在”,这个“我”是什么意思呢?这个“我”没有意思,罗素说,我们只能说“思维在”,而不能说“我在”。“我”只不过是思维的一个代号,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他认为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实际上是说错了,应该说“思维故思维在”,“思维思维,故思维在”。这样一说,当然笛卡尔一点意思也没有了,他又怎能成为近代哲学的创始人?这个就很难解释了。所以形式逻辑学家,包括数理逻辑学家,他们从来不探讨这个“我”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形而上学”的问题,而且是形而上学的假问题,应该把它排除出去,拒斥形而上学。拒斥形而上学的一个最起码的、最基本的方式首先就是把“我”排除掉。你不要谈“我”,这个“我”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你如果不谈“我”的话,那就把反身性排除了。但是我们每天都在说“我”,每天都在反身性的思维,形式逻辑把这个东西都排除了,那它的适用范围就要受到大大的限制,它就不是什么普遍的东西。

最后一点,我想谈谈的就是辩证逻辑的人文性。我们刚才已经讲了很多了,自由、生命体验、感悟、我,等等。最后我们要谈的就是辩证逻辑本身是一种人文性的逻辑。它不是一种技术性的逻辑,也不是一种科学化的逻辑,它是一种人文逻辑、自由逻辑。由自否定和反思,比如说自由和反身性这两个角度来看辩证逻辑,我们可以看出辩证逻辑的人文性。这种人文性包括有历史的创造性,讲到自由,讲到人的生存、生命体验,讲到反身性,讲到这些东西,我们就可以引申出历史的创造性。所以我们只有从人文性或者是历史性方面,才能把握住辩证逻辑。在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通常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比如说我们通常讲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好像所谓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这是“联共布党史”的一种解释,其实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解释。什么叫“运用于历史领域”?辩证唯物主义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如果不是历史的,那就不叫辩证唯物主义,如果不是历史的唯物主义,那就是旧唯物主义,那就不叫作辩证的唯物主义。之所以叫辩证唯物主义,就是因为它的历史性。不能说把它运用于历史领域,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所有的科学其实都是历史科学,都要从历史的眼光来看,都要从发展的、运动的、能动的眼光来看,才能够成为真正的科学。那么从这种角度来理解的辩证逻辑,正因为被人们忽视了,所以,人们以为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工具。形式逻辑是一种思维的工具,辩证逻辑是另外一种工具,辩证逻辑是我们用在历史领域或者用在自然领域的一种工具,历史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好像是两个不同领域中的辩证法。其实这都是一种误解。其实辩证逻辑是摆脱不了它的人文性的,形式逻辑则自以为自己摆脱了人文性。形式逻辑当然是不太讲人文性的。特别是现代的数理逻辑、数理逻辑学家,他们是不谈人文性的。他们认为逻辑就是逻辑,人文性可以由别的人来谈。比如说宗教学家可以谈宗教,道德学家可以谈道德,历史学家谈历史,文学家谈文学艺术。这些东西都不用逻辑学家来谈。逻辑学家就谈逻辑,所以逻辑学家跟人文性毫无关系。这是形式逻辑自认为的一种逻辑本性。所以形式逻辑自认为和历史主义也没有关系,甚至认为自己和哲学也没有关系。它就是工具,是科学、思维科学。它跟哲学都没有关系,跟形而上学也没有关系,要拒斥形而上学。现代逻辑要拒斥形而上学,就是说你把这个操作的程序给我讲清楚,那就够了,至于人文性的方面、历史性的方面,那另外有人说,不是它的事情了。

所以形式逻辑自认为只是一种思维的技术、思维的工具。但是要想摆脱人文性,其实也是做不到的。哪怕是作为思维的技术,也和其他的一切技术大不一样啊!既然你谈到思维的技术,那你就涉及人文性的东西了。思维本身就是人的思维,所以你要把形式逻辑规定为思维的技术,那它就成为“自由技术”了。自由也有它技术的方面,思维就是人的自由啊,思维就是人的自由的体现。所以形式逻辑想要摆脱人文性其实也是做不到的。那么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来,形式逻辑之所以无法理解辩证逻辑,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它没有人文性的自觉,没有自觉到它自己的人文性。它把自己当作思维工具,但是它没有意识到这个思维本身是人文的,思维本身离不开人文。很多逻辑学家,对这个人文哲学接触不多。有的逻辑学家可能有一些,学逻辑之后回过头去,觉得自己那方面还欠缺一些,也学了一些人文哲学的知识。但是也是在既定的、已经形成的形式逻辑的偏见的基础上来吸收一些人文的内容。但是归根结底,他们是拒斥人文思想的,是拒斥人文性的,在他们的根基上面是拒斥人文性的。他们认为他们的根基是科学,但实际上科学和人文是分不开的,科学也是一种人文,这是我的看法。但是在形式逻辑学家和科学家们眼里,这完全是两码事情,科学是科学,人文是人文。所以,他们虽然可以吸取一些人文内容,但是他们用这些内容不是深化自己的基础,更不是对这个基础的自否定,更不是反思自己的基础。有些逻辑学家也可能很懂人文精神,比如说罗素,罗素除了他的逻辑实证主义,除了他的那一套分析哲学以外,他当然也很懂人文的东西。他也很懂政治,对宗教和哲学的关系,对道德,对民族文化,都有丰富的知识。他的《西方哲学史》得的是诺贝尔文学奖!他也很懂人文的,但是这个只是他在既定的逻辑基础之上做的一些补充而已。他没有用人文性的东西来反思自己的那些根本性的理论,对形式逻辑的理论、数理逻辑的理论,没有进行根本性的反思,更没有对他这个基础进行自否定。他的人文性是他的业余爱好,就像爱好音乐一样,与他自己的专业无关。

所以逻辑学家仅仅限于对辩证逻辑和它的人文性质加以容忍、加以放宽尺度。比如说卡尔·波普尔也承认辩证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有用的,但是它不能称为科学,你不能把它当作一种科学体系来阐述,它只是一种日常智慧的箴言。它可以指导我们的日常生活,在哲学史里面它也有用,可以用来分析哲学史,用来描述哲学史。但是这种描述没有科学的意义,正像我们感性的事物,感性的表象,我们可以用来描述一个事物,描述一个对象。一个事物它是红的,很红。它也可以激起别人的理解和共鸣。但是,它不是科学。辩证法呢,它是起这样一个作用,就是说,形式逻辑学家们虽然可以容忍,但是他们不能真正地理解辩证逻辑,不能使自己的思维层次实现某种飞跃。反过来也是一样,谈辩证逻辑的通常还是受制于形式逻辑的既定立场。通常很多研究自然辩证法或者辩证逻辑领域的专家,其实他们的基本立场还是形式逻辑的立场,还是把这个逻辑看作是一种单纯的“科学”,而不是看作具有人文性的东西。不是把它看作跟人的自由,人的能动性,人的历史,人的实践活动、感性活动等这些东西密切相关的,跟人的道德、价值、审美这些东西密切相关的。谈辩证逻辑的一些哲学家往往都是这样,拼命去证明辩证法的“科学性”,他们的层次跟形式逻辑学家们是在同一个层次。所以逻辑学家们从辩证逻辑那里获得了一些东西,获得了一些补充,但是他们通常都是把它看作一种附属品,而没有看出形式逻辑在根本的基础上面有待于辩证逻辑给它深化。辩证逻辑实际上是把形式逻辑的基础更深入地向下面挖掘了一层,挖出了它的根,挖出了它的本质。这就是辩证逻辑的本质,辩证逻辑的本质并不是跟形式逻辑无关的东西,而是在形式逻辑底下,作为形式逻辑之母,产生出形式逻辑来的。这个观点在国内还没有人说过,这是我在1994年提出来的,提出来以后也有一些争论,但是都没有争到点子上。我可以断言,百分之九十的逻辑学家是看不懂的,不知道我在说些什么东西,只觉得我的说法很怪,但是又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来反驳,于是就把它在杂志上登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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