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案件初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案件初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控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后,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且有初查价值的线索筛选出来,并进行先期分析论证,作出初步判断。据此由检察长综合办案人员和分管副检察长意见最终作出是否接触被查对象的决定。通过对案件线索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避免初查的盲目性。二是缜密制订初查计划,确保初查有序进行。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桑子军

初查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其效果如何,往往直接关系到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启动、立案后的侦破以及侦查的质量和效率。在职务犯罪日益复杂的今天,初查的重要地位越来越为办案人员所重视,但是,初查工作的不规范也造成不少负面影响。因而,改进和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不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改革要求,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一、在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了负面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里所指的审查,就是我们所说的初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132条共六个条文规定了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初查措施、初查终结处理等相关问题,将初查作为立案前的一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成为检察机关初查实践的直接依据。但是,这一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初查的性质、法律地位、任务等重要问题,致使实务界开展初查工作的程序、模式、方法千差万别,因认识上的偏差使案件流失或者采取措施不当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规模,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线索管理科学化程度不高,容易浪费警力资源

在职务犯罪初查前,案件线索的管理和评估是一项基础工作和必含内容,后续的调查工作就是围绕线索展开的。检察机关受理的报案、控告、检举等线索材料往往情况不明、轮廓不清、界限模糊,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审查和认真细致的综合分析,才能确定线索材料的价值。然而当前的实践中,由于对线索管理的环节过多,分析评估能力不强,或是线索不经认真分析即轻举盲动着手初查,造成个案初查的目的和方法不是很明确,直接影响到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也造成了警力资源的浪费。

(三)初查计划不详细,容易出现工作偏差

初查计划如同作战方案,是整个办案过程的总纲,因而制订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具有统筹全盘的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将初查等同于简单核对,不重视制订初查计划,未认真按照线索评估分析时确定的目的、方向、方法进行全盘考虑和周密筹划,而是草草列出一个初查提纲后就随意、盲目地进行调查,甚至匆忙就接触被查对象,常常打草惊蛇,产生“夹生饭”案件;有的办案人员仅仅制订一个简单通用的初查计划,未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突发情况制订预案或者未及时按照已发生变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致使初查工作出现偏差,陷入既深入不了又割舍不下的困境。

(四)安全工作疏于防范,容易出现隐患

在初查阶段,被查对象警惕性相当高,心理压力也非常大,很容易产生畏罪自杀和畏罪潜逃想法,因此该阶段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问题。而部分办案人员又恰恰对此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以为检察机关尚未和被查对象正面接触就不会激化矛盾,因而就忽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被查对象在初查阶段自杀身亡事故时有发生。还有部分办案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在初查过程中使被查对象有所察觉并有所举动,导致证据的毁损灭失,或是调查方式不妥,使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人为流失”。

(五)证据固定不扎实,容易出现反复

初查作为对线索材料的初步调查工作,与是否立案或者立案后的侦查工作紧密相连,其核心任务是获取证据,要么是证实被查对象无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要么是证明被查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因而初查工作应当围绕着证据的获取、甄别、固定和完善来开展。然而,我们部分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未能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把握,对一些关键证据未及时调取而导致证据灭失,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的在取证时粗枝大叶,忽视对相关物证、书证的获取,导致日后补充时已经灭失;有的询问不到位,甚至漏记关键证言,给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留下了机会。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初查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初查工作,不断强化三种意识

一是要不断强化初查的规范意识。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初查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简单,有些内容甚至根本未涉及,但这并不代表初查工作不重要,不代表初查工作不需要规范,相反,更应当对其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初查的作用,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二是要不断强化初查的责任意识。由于初查工作规范性比较差,初查阶段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就比较多,尤其是一些违法违纪和安全事故问题。而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对一些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麻痹大意,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办案人员应切实增强初查责任意识,落实初查责任措施,严格初查责任追究。三是要不断强化初查的人权意识。初查权如同侦查权一样具有攻击性和扩张型,而且初查阶段的被查对象大多未意识到自己正处于被查状态,也无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其合法权益完全处于裸露状态。因此要强化办案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杜绝出于立案的功利思想侵犯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规范初查运作,切实提高初查质量

一是要加强线索经营管理,规范线索分析评估。线索材料应由控申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受理或自行发现的线索也要移交控申部门统一管理,由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控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后,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且有初查价值的线索筛选出来,并进行先期分析论证,作出初步判断。之后由专门的线索评估小组根据控申部门的审查判断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进行粗略的外围调查。侦查部门在调查中注意从被查对象的身份地位、职责权力、社会关系及家庭收支情况、举报人的举报动机、线索内容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着手,以此判断被查对象实施职务犯罪的可能性。据此由检察长综合办案人员和分管副检察长意见最终作出是否接触被查对象的决定。通过对案件线索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避免初查的盲目性。

二是缜密制订初查计划,确保初查有序进行。对初查计划的制订要坚持严格审查、层层把关,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对象实行一人一策、一案多策,围绕线索材料内容和被查对象从关联性、规律性全盘谋划,有针对性地制定缜密的调查方案。同时要对初查计划实施量化审查和管理:一要有初查的事由及明确的依据;二要确定初查的任务、方向、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和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三要选择初查的重点和突破口;四要合理安排初查人员的配置、时间和任务;五是后勤保障工作要到位;六要强调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根据上述要求,计划拟订后先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实施。通过制订缜密的初查计划能有效确保初查工作的连贯性。

三是严格执行初查纪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做好初查中的保密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应专门制定初查工作的保密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内部管理,严明办案纪律,对线索材料实行专人管理,尽量缩小知情面;禁止干警之间相互打听案情、随便翻阅初查材料;走访知情人之前详细了解其性格特点,充分考虑接触后对初查工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发现被查对象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监控措施等。

三、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初查办案工作能力

一是努力拓宽初查视野,善于深入查找问题。在初查工作中要注重从细微之处发现疑点、查找问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从而顺藤摸瓜地开展更大范围的初查,挖掘出深层次的犯罪。一是拓宽线索所涉人物范围,根据线索性质判断共同犯罪、同类犯罪的可能性,有目标地展开初查。二是拓宽线索所涉事件范围。在办理敏感领域、重点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着力从隶属、制约关系上挖出窝案,从业务往来关系上牵出串案。三是拓宽线索所涉时间、地点范围,不孤立片面地就案查案,而注重用联系的观点审查线索,发现问题,扩大战果。2011年寿光市院查办的某村支书洪某贪污征地补偿款一案中,该院对举报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洪某很可能不是“孤军作战”。办案人员便采取包围战略先扩大被查对象范围,然后逐步缩小包围圈,将该村近两年账目全部调出审查一举查出包括村支书、村会计、村文书等3人在内的贪污征地补偿款50余万元。

二是重点抓住薄弱环节,精心选准主攻方向。职务犯罪案件千差万别、各有特点,因所涉嫌的罪名和手段不同,对线索进行初查时选择的重点、突破口也不同。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线索要采取不同措施,注重抓住线索材料提供的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薄弱环节,围绕可以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进行调查,精心选准突破口,迅速获取主要证据。

三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积极争取相关单位支持。应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深入群众,相信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依靠群众开展初查工作,为调查取证、顺利掌控被查对象情况打下坚实的基础。一要寻找可靠知情人协助调查,从可能涉嫌犯罪的被查对象身边选择可靠知情人,明确告知需要协助的事项,由其悄无声息地收集办案人员较难获取的情报资料,完成办案人员不便出面完成的工作;二是联合调查,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利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等有利条件派人秘密协助和巧妙引导发案单位纪检部门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及时沟通办案进展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得关键证据;三是主动深入基层接触群众,通过看似无意接触知情群众的方式敏锐捕捉有价值信息。在2009年寿光市院经群众举报查办的某村支书任某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案中,在收理群众举报后,经研究认为群众反映的情况与当地生活、生产联系密切,在初查过程中要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有针对性地对当地群众进行走访调查。经过认真走访群众,任某的犯罪事实很快查清,并了解、查处了其他人员,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