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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实务操作研究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如何认定精神损害和如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困惑。国家赔偿精神损害,通常认为是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吴海金

2010年4月29日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有关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表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在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前提下,赔偿义务机关要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分别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如何认定精神损害和如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困惑。

一、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基本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至于,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因其人身利益或身份利益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式救济和保护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赔偿义务机关针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主要基于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可适当进行物质性量化和精神损害可用物质进行抚慰以及损害赔偿惩罚性等方面因素的考虑。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通常认为是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其中,“精神”一词,运用范围甚广,涵义也颇为丰富。从本质上来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而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主要以精神痛苦为主,具体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例如:谢洪武被玉林市公安局“拘留”28年案。洪武在被拘留了28年6个月共10348天后终于恢复了人身自由。但是,由于长期关押,谢洪武不仅健康恶化,而且不能说话,失语失忆。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即在不能恢复受害人精神原状的情况下,就用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方式进行补救,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国家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也有学者认为:“对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是抚慰受害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国家赔偿法没有理由将侵犯名誉权等所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排除在外,况且由于国家侵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比民事侵权损害要严重得多,更有必要对国家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要以受害人有精神损害为前提。而且,从损害利益的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但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几乎都可能遭受程度不同的精神损害,从损害利益的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但要确定是否造成相应的精神损害及精神痛苦的程度,于法无据。同时,也由于传统的伤害概念多局限于躯体损伤,定罪科刑、赔偿损失都以躯体损伤的程度为依据,而对精神损害不予以考虑或极少考虑。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赔偿确定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得到重大突破。但是在国家赔偿工作实践中,面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表现形式和损害程度的多样性以及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工作规定都未对人身权利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必然性作出规定的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要根据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具体形式和实际程度,区分实际问题,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定。对此,建议将此分为两种情形来进行处理:

一是法定性的精神损害,对此,赔偿义务机关要依法认定,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只要有人身权利损害的事实,就认定存在精神损害。

二是推定性的精神损害,对此,赔偿义务机关不能直接认定存在精神损害,而需要根据受害人及赔偿请求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加以证明,比如受害人接受心理咨询的客观事实、心理学家或精神卫生医院及精神损害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定医学诊断证明和精神损害程度的法定证明以及家人、同事、朋友提供的证言及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等通常都能够作为证明受害人存在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几乎都可能遭受程度不同的精神损害,但确定是否有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程度,目前于法无据。传统的伤害概念多局限于躯体损伤,定罪科刑、赔偿损失都以躯体损伤的程度为依据,而对精神损害不予以考虑或极少考虑。我国法律既然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那么为了促进国家赔偿工作,就有必要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并建立精神损害鉴定制度。因为,精神损害鉴定制度及机构的设置,是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厘定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对受害人一定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等人身权利的进行保护,在人身权利损害符合相应法律规定或者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以人身自由权、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以及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和身份方面的权利受到实质损害为前提。具体包括:

(一)行政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著名法学家王以真指出,刑事赔偿不是因为不合法,而是在定罪科刑上不真实,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时,必须给予救济。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总之,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和缩小,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受害人的具体损害情况,来厘定相应精神损害的范围归属。

三、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一)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确定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规定表明,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有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同时,当给受害人人身权利造成严重损害时,应当同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在认定受害人存在精神损害的前提下,要结合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形式和程度,并要考虑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知名度、文化程度和性别、年龄以及健康状态、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来依法科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具体来说,可分为:

1.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如果受害人因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人身权利损害,给受害人的生活、名誉和荣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就要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为受害人在原受损地域和范围内分别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如果受害人因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除要分别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以外,同时还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精神损害的受损形式及程度,通过适用相应的赔偿方式,借以抚慰或治疗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所受伤残。在国家赔偿工作实践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真分析受害人人身权利受损程度等具体情况及息诉罢访的现实需要,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考虑个案与个案之间的价值平衡,科学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努力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充分考虑以下情形,权衡斟酌,综合确定:

1.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损害程度及法定的精神损害等级鉴定材料及相关医学证明(建议占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50%)。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因于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损害,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的程度及为了医治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数额大小、人身损害伤残证明和受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受害人精神损害等级鉴定材料及相关医学证明是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大小的首要依据。如果上述数额和等级较大,就应该支付较大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过错程度(建议占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20%)。一般来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务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权利受损的,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怨恨较深,相应的精神损害也较严重。比如,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实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职务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破坏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如果因普通或轻微过失的职务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权利损害较轻,由此,受害人精神损害也相对较少,需要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也相应较小。

3.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情节(建议占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10%)。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来看,其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国家授予公务人员的权限本身,含有两种结果,即合法行使的可能性和因违法行使而导致损害的危险性。国家既然将这种含有违法行使的危险性的权限授予公务人员,便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取消的“违法”确认程序是程序性的,但是,在认定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程度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和职务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归责时,仍须进行违法及违法情节的认定和考虑。因此,假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在手段、方法、场合及次数和持续的时间上具有严重的违法性,由此,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应地要增多。例如,在公众聚集区,违法采取限制或者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职务行为等。

4.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建议占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10%)。在国家赔偿中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数额大小时,在基于受害人已被认定存在精神损害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经过权衡斟酌确定的具体数额。具体来说,要考虑受害人的健康状态、家庭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性别、年龄等因素。如果受害人的健康状态、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较差,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可以适当增加。另外,受害人的性别、年龄等因素则主要是从心理承受能力角度进行考察。尽管在考察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及大小时,不以受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为标准,但是受害人的年龄和性别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5.受害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建议占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5%)。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高低和物价指数的大小直接影响应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价值含量和购买力。根据经济学相关原理,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高低和物价指数应与已相应的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成正比,才能保证相应的价值含量和购买力。

6.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建议占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5%)。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国家赔偿案件作为涉法涉诉及涉检信访案件来对待和处理。受害人是否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应赔偿,包括人身权利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直接影响着相关信访案件的息诉罢访,进而也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一方面要以人为本,认真分析受害人的诉求,另一方面要考虑类似个案的平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穷而患不安”,不能造成个案与个案的明显悬殊,并做好受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比较原则,但是,其相关精神及基本要求有点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过程中,在坚持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和参考类似法律规定,以人为本,正确对待受害人的诉求和意愿,依法科学确定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我们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损害程度及精神损害等级鉴定材料及相关医学证明(50%) +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过错程度(20%) +赔偿义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情节(10%) +受害人的具体情况(10%) +受害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5%) +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5%)。

四、结语

国家赔偿法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本原则,顺应保障人权的现实要求,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既便利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利,又有利于促进国家赔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体现了人民自主意识的增强和现代法律对人权的关注和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推进社会正义和司法效率的现实要求。在国家赔偿工作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相关操作经验和配套规定,需要我们在实务操作和办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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