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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扣押款物的处理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扣押的款物是指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物品、文件。撤案和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刑轻微,扣押的涉案款物随着诉讼程序终结丧失证据属性。法院有罪判决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结束,意味着刑事诉讼中扣押款物证据属性的丧失,因而丧失其作为证据的刑事诉讼基础,进而纳入财产权的评价范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郭奎君

扣押款物具有双重属性,双重属性指的是款物作为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属性和作为财产意义上财产权利的属性,在刑事诉讼中扣押款物的证据属性和财产属性并存,需要从保存证据和保护财产的角度保管、使用和处理涉案款物。一旦诉讼程序终结,涉案款物即丧失刑事诉讼证据属性的价值,成为完整的财产权。本文所讨论的扣押对象主要是有财产权意义的涉案物品。

一、扣押款物

扣押是侦查机关的一项基本刑事侦查措施,能够全面及时地搜集、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为了更好地理解扣押财产,本文拟对扣押款物进行属性上的分析,以其对其后期处理提供借鉴。

被扣押的款物是指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物品、文件。这些物品文件有些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有些属于违禁品,有些是合法的物品、文件。这些物品文件既可以从刑事案件证据的角度进行评价,也可以从财产权的角度进行评价。如果从证据的角度进行评价,我们可以确定这一物品文件的刑事诉讼价值,从财产权的角度进行评价则可以确定该财产的权利状态。这些物品文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就进入证据的评价中,如果是证据,则移送进入下一诉讼环节,同时受到刑事诉讼法和财产权利的双重评价。如果不是证据或丧失证据属性就被排除出证据评价,进而进入财产权评价,从而决定物品文件的归属,实际上就是从诉讼法转入民法、从公权力转入私权利的评价。

二、扣押款物的处理

(一)侦查阶段

扣押款物大致经历扣押、审查、处理(上缴、移送、退还返还)等三个阶段,扣押款物之所以进入扣押程序就在于款物具有刑事案件的证据属性,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客观地反映待查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扣押款物进入刑事诉讼的评价领域,成为证据后,除非撤案、不起诉,必须要扣押到法院判决生效或诉讼程序终结后才做处理。

扣押款物有可能在侦查阶段予以退还返还,这指的是对那些勘查、搜查、拘留、逮捕过程中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先行扣押的款物。这些款物的证据属性不确定,为保证证据搜集的全面,法律赋予侦查机关可以暂行扣押,以备审查核实。这显然是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和国家利益考虑的,不过,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讲,这对财产权具有明显地损权性,不利于个人、单位财产权的保护。为避免这一权力的滥用,法律规定了程序上的扣押期限限制、公诉环节审查监督机制和侦查机关中纪检监察部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等制约机制,有效保护私人和公共财产权的权利利益。

侦查阶段的退还返还主要是先行扣押财产的返还,先行扣押财产如果经过及时审查,与案件无关,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就丧失了涉案款物的证据属性,由于其不是违禁品,因此这些财产重新回到合法财产权的状态,受到民事权利法的保护。这一阶段返还的财产应当适用〈解除扣押决定书〉,因为这些物品、文件与案件无关,适用扣押是违法的,因此需要解除涉案款物的先行扣押状态,返还款物持有人。

(二)诉讼程序终结后的涉案款物处理

诉讼程序终结包括撤案、不起诉和判决生效,这些都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需要对扣押款物及时进行处理,或退还返还,或上缴,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1.撤案、不起诉和法院判决无罪。撤案和不起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刑轻微,扣押的涉案款物随着诉讼程序终结丧失证据属性。如果是犯罪事实不清、或无犯罪事实,意味着该财产是被扣押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返还。如果是犯罪事实轻微,构不成刑事犯罪,但仍然可以认定该财产是非法所得,属于违反国家机关工作纪律行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理。

2.法院有罪判决。法院有罪判决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结束,意味着刑事诉讼中扣押款物证据属性的丧失,因而丧失其作为证据的刑事诉讼基础,进而纳入财产权的评价范畴。从财产权的权利取得角度看,如果是合法财产,则应当归还权利人,如果是违法所得,即通常所说的赃款赃物,则应当上缴,如果是违禁品,则应当没收。

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是法院判决生效后作为违法所得的物品的处理问题。物品的使用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增长,或减少。电脑、电视等消费性物品会减少其价值,与当初违法所得其财产时的价值,即犯罪数额,差距较大,因此需要其补交财产(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上缴财政。房屋等财产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增值的部分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与房屋权利一同转移。此处在实践中的问题是如果赃物价值损耗,是否可以退还赃物、令其缴纳犯罪数额标准的金额。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赃物能否退还罪犯,退还的性质是什么。此时的赃物已丧失证据属性,不再具备刑事诉讼价值,只是一种财产。(1)从权利取得的角度讲,它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违法所得,不受财产权保护,物权法的评价状态为非法占有。显然从财产权的角度看,属于应当上缴的公共财产,将这个财产直接归还退还罪犯是不合法的。(2)从上缴财政的目的是上缴犯罪所得数额来讲,与其上缴物品和补交款项(以达到犯罪数额),不如直接折算成款项上缴,这样更便捷高效。但是有个缺点,此时的物品属于公共财产,返还罪犯更像是强制变卖给罪犯,让罪犯交付款项,这一做法虽然保证了犯罪所得全面上缴,但是有强迫交易嫌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从权利角度来讲退还返还依据不存在,但是从上缴财政目的来讲有一定的合理性,只要能克服强迫交易因素,就是合法的。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该财产,将所得款项上缴财政,简便易行。拍卖必须有标的,变卖也必须不低于物品鉴定价值,保证犯罪所得数额全面上缴财政。对于物品折旧的损失,应当由罪犯补交款项,予以追缴,上缴财政。其中,变卖形式的交易对象可以包括罪犯,将其付款作为赃款扣押,这实际上是把赃物变成了合法的个人财产,这中间蕴含的是一种民事交易,而不是强买强卖,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现在可以回答判决以后赃物能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性质了。显然退还是不可以的,退还是权利的复位、回归,物品属于应上缴的财产,其只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给罪犯,此时的性质是一种民事合同性质,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买卖合同,而不是具有刑事诉讼性质的退还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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