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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购物法律制度

时间:2022-08-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购物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商务信息化逐步成为商务交易手段的主导,从而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促进网络购物健康有序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弥补现有民商事法律的缺失。只有这样,我国网络购物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才能为网络购物产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网络购物产业的迅猛发展,使商务信息化逐步成为商务交易手段的主导,从而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促进网络购物健康有序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弥补现有民商事法律的缺失。其中,网络购物法就成为这个法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诞生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购物法律,在法律条令内容和适应性等方面均与过往传统法律有所不同。

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地发现传统法律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和法律规则的不协调。

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网络购物运作构成的障碍。就网络购物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互联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合同法》中,第11,16,26,33,34条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粗略的规定,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等。这些规定虽然填补了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过于原则和粗糙。从21世纪开始,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逐步出现,但是与网络购物密不可分的几个核心问题依旧很少涉及。某些地区率先提出法案对电子商务相关的签章、交易、认证作了相关规定,如广东省颁布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颁布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颁布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但是这些毕竟是地方法案,有一定的局限性。

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被誉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这部法案有助于消除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机,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它的颁布和实施扫除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3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除此之外,还有第一个专门用于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了信用管理、电子交易、在线支付、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其意义在于推动网络公正和仲裁等法律体系的建设。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官网上显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政策解读”条块明确,各司其职。在最近几年公告的有关法律文件里,与网络购物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3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9月3日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6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8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3年8月27日修正)。其中,直接关联最紧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1年4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通知,是在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背景下提出了“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商务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方针,是一个对网络购物有着指导性、方向性的法律文件。

我国网络购物的法律建设处于一个非同小可的临界点。一方面是我国网络购物已经与世界接轨,发展速度与市场规模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国际化趋势益发显著,另一方面是网络购物涉及面广,中国国情民情复杂,网络购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更有不少网络购物经营者缺少国际视野和全球化经营策略与经验,加上我国现有的专业研究电子商务(含网络购物)的国际化专家匮乏,给起草一部专门的网络购物法律平添了很大难度。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购物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先就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条例,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网络购物基本法,另一种是先制定网络购物基本法,再以此为指导制定或修订单行条例。这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网络购物产业发展迅猛,具有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已经开始渗透到传统领域,并出现了很多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为网络购物立法提供了迫切的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市场、促进网络购物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网络购物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2]

总而言之,在网络购物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购物活动的同时,网络购物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这是必然要经历的磨合过程,也是必然要忍受的阵痛。只有这样,我国网络购物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才能为网络购物产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推动网络购物产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丰富人民的生活水平服务,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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