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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的根本方法

时间:2022-08-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0.民主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的根本方法[1]治国的方法问题,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问题,一向为政治家和思想家们所重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在我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由他们来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大事,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

40.民主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的根本方法[1]

治国的方法问题,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问题,一向为政治家和思想家们所重视。在我国历史上,自春秋战国以来,就一直存在着所谓“人治”和“法治”的论争,其实质也是治国方法之争。粉碎“四人帮”之后,面对着十年动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有理智的中国人痛定思痛,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并重新就“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其目的就在于探索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正确的治国方法,以避免“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使我国走上安定繁荣的道路。目前,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人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其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治国的方法问题。从理论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必将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治国的方法问题,首先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它不可能产生自哪一个或哪一些贤人智者的聪明的头脑,而只能在实践中探求、摸索。它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或者永远只在某种固定的模式内加以选择,而应该随着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国家的性质和制度不同,治国的方法亦应不同,否则就不会适合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就不利于其统治者政权的巩固。韩非所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大概也是这个道理。

我国历史上的“人治”和“法治”,既是政治法律思想上一直争论着的两种主张,也是历代统治阶级交替采用过的两种治国方法。随着历史的发展,不同阶级的代表人物都站在本阶级的立场上,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提出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推行和实践“人治”和“法治”的治国方法。因此,“人治”和“法治”也就依历史条件的不同,人们研究和阐述问题的角度的差异,而有着不同的内涵,起到不同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人治”和“法治”都是为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服务的,都离不开君主专制、压迫和奴役劳动人民这一点。因此,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就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和其历史意义本身来说,都是对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动,我们当然不能实行这样的“人治”或“法治”。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这在我国《宪法》第一条即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为我们安邦治国确定了基本准则。在我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由他们来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大事,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在我国,一切事情都要由人民来办,一切问题都要由人民来解决,一切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都要由人民来决定。人民在我们国家享有当然的权利,具有绝对的权威。在实际上是否真正实现人民民主,这是鉴别我们国家性质的一个关键。只有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才只是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写在纸上,而事实上却给予种种限制,阻碍人民行使这种权利。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真正成为人民的政权,就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人地位,不仅要让人民享有权利,而且要由人民真正行使权力,管理国家,整治国家。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在改造自然和变革社会的斗争中,创造了灿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表现了伟大的智慧和不可战神的力量。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发展到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人民群众的革命实践为动力的,是他们在变革社会、改造社会的斗争中所取得的辉煌成果。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恰恰是我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伟大力量和作用的杰出表现。社会主义制度要靠人民来建立,也要靠人民来巩固和发展。人民群众能够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创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一定能够把它管理和建设得日益富强昌盛。这是任何一个信仰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人都应该承认的。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在发展着自己的力量和智慧,他们的革命积极性和自觉性愈益增强,特别是由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武装和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他们逐步摆脱了剥削阶级所制造和散布的种种反动腐朽观念的束缚,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的力量,认识到自己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肩负的使命,并且在对地主资产阶级的胜利中检验和证实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因而在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之后,由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也就是必然的了。经过艰难而复杂的革命斗争实践锻炼和考验的人民群众,完全有能力担负起管理国家的重任,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建国以来几十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使得人民群众从中学到了十分丰富的知识,增长了广泛的见识,他们对于怎样有效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对于怎样搞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事业,怎样使国家繁荣富强起来,都有一定的见解和主张,并且有着强烈的管好治好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在我们国家,实现民主治国是具备充分条件的。

有人说,我们国家之所以会发生“十年动乱”,“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横行霸道,主要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制受到了破坏,法律不被尊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不能否认,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四人帮”猖獗时期,我们也不是没有任何法律,有《宪法》,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那么为什么“四人帮”竟敢在法律面前飞扬跋扈、为非作歹呢?为什么他们可以随意把老干部打成所谓“走资派”,把革命者诬陷为“叛徒”,把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定为反革命犯罪呢?更有甚者,为什么在法律上享有特别地位,受到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特殊保护的人民共和国主席,也会惨遭横祸、含冤而死呢?这里的关键就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要实现有法必依,光靠法律本身是不能奏效的,还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国家的力量在人民之中,它的强制力来源于人民,并且只有依靠人民才能实现。“四人帮”之所以能够倒行逆施,践踏国法,是因为我们的国家失去了强制力;我们国家失去强制力,是因为人民的民主权利在酿成这一灾难以前的很长时间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并日趋化为乌有。20世纪50年代末反右斗争的扩大化直接说明了这个问题。“四人帮”正是在人民民主权利遭受蹂躏的时候,兴风作浪,推波助澜,一方面利用这种条件青云直上,另一方面又利用人们的个人迷信心理,大搞个人崇拜,大树个人的最高权威,扼杀和否定人民的主人地位,最终使人民由国家主人变成了专政对象。这个严重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还不足以安邦治国,兴利除弊,要使法律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首先必须有这种意志的主体——人民的绝对权威。人民强大起来,真正执掌政权,才可以使自己的法律真正成为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民主治国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的根本方法。只有提倡和实行民主治国,才能真正体现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才能使人民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主人地位,并且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管理国家,建设国家,从而真正表现出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较之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民主治国,既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运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必然结论。

实行民主治国,不是不要法治,也不是绝对否定“人治”(当然是无产阶级的“法治”和“人治”)。“民主治”同“法治”和“人治”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民主治”是我们治国的根本方法,是决定“法治”和“人治”的基础。“法治”和“人治”都是从“民主治”派生出来并且服务于“民主治”的;它们为“民主治”所用,是“民主治”的工具。

首先,“民主治”同“人治”的关系是“主人”同“公仆”的关系。我们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由人民选举出来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直接进行国家管理。他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也可以由人民予以收回。他们在行使职权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在他们不称职的时候,人民有权撤销和罢免他们的职务。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忠顺仆人,他们必须意识到自己受命于人民,因而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工作,必须对人民负责。可见,实行“民主治”有助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

其次,“民主治”与“法治”的关系是行为者和其意志的关系。我们的法律是通过国家表现出来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没有人民就没有法律,意志如果不是人民的,而是少数个人的,也不能成为法律。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并且自觉地遵守它、维护它、执行它、运用它,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对国家的管理。人民的意志一经表现为法律,它对于人民本身也就像意志对于行为者本身一样,起着支配作用。但同时人民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和国家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变更或废除原有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这就如同行为人调整自己的意志以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一样自然而合理。因此,提倡和实行“民主治”,就能够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反映和人民利益的表现,成为人民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倾向。

总之,在我们的国家,“民主治”离不开“法治”和“人治”,无“法治”和“人治”,则民主不能治国;“法治”和“人治”也离不开“民主治”,否则就不是无产阶级的“法治”和“人治”。“法治”和“人治”通过“民主治”而协调起来,统一起来,成为人民治理国家的手段。

在实行“民主治”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民主制度。人民通过这一制度,制定国家大政方针,颁布法律法令,议决国家要事,选举或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反映自己的要求,表达自己的愿望。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主治国的基本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就指出,我们的国家“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全体人民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得到反映,又通过人民政府得到执行,这样就能保证国家的各项事业和一切活动都按照人民的要求进行,国家的面貌真正按照人民所设计的蓝图来描绘。因此,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实行民主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实现民主治国,还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在同国内外敌人浴血奋战的过程中所取得的宝贵经验之一,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一大法宝。中国共产党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它能够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进行胜利的战斗,这是几十年来的革命斗争实践所证明了的。在实行民主治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继续起着组织人民、教育人民、提高人民的觉悟和水平的作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群众中个别人的不良习惯和落后观念才能得到彻底克服,人民群众才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顺利排除在行使民主权利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障碍,战胜来自各方面的阻力,真正表现出国家主人的威力和气概。党既在人民之中,又走在人民群众的前头,领导人民同蔑视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行斗争,它是人民正确而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坚力量。因此,民主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民主治国的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为了实施民主治国的方法,必须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也应该是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198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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