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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众筹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众筹模式引入中国以来,就迅速融入了中国元素,从中国第一个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到如今数十家众筹平台,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造和创新,已经与美国众筹平台有了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个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众筹在中国的前景将更加令人担忧。

自众筹模式引入中国以来,就迅速融入了中国元素,从中国第一个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到如今数十家众筹平台,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造和创新,已经与美国众筹平台有了较为明显的差异。但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言,众筹始终在摸索中前行,在静悄悄中探索,发展比较缓慢。在制约众筹发展的因素中既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有整个社会大环境问题。

总体上看,除了债权式众筹P2P得到迅猛发展之外,其他类型的众筹,如股权类众筹、回报类众筹、公益类众筹,以及基于众筹思维的圈子咖啡馆众筹模式,虽然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来还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那么,中国式众筹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

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式众筹发展得如此缓慢呢?

1.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到位

众筹要在中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方面对于众筹模式来说,首先要在法律上给予正名。国内众筹业在头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量”桂冠的同时,还要极力撇清自己与“非法集资”的关系,这使我国的股权众筹发展游走在一个灰色的地带,并以多种方式规避法律风险。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这个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众筹在中国的前景将更加令人担忧。而与中国模糊法律界限的情况截然不同的是,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在法律上认可了向大众进行股权融资的众筹形式。法案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众筹产业的发展,并为日后更大规模的融资市场提供了制度保证,所以中国众筹未来的发展,也必定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筹资人及其项目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缺失也阻碍了众筹的发展。项目是众筹的核心,高质量的项目是众筹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保障的是项目发起人的利益,其次能增强众筹平台对高质量项目的吸引。但项目在众筹平台上的公开展示使原本就滞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所以尽快建立针对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刻不容缓。

2.众筹平台的赢利模式存在问题

就目前来看,中国式众筹网站的交易规则和赢利模式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定筹款目标,系统会将已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如果项目筹款成功,网站将根据筹得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是主要收入来源,其次还有广告收入。

具体而言,国外众筹平台的赢利模式通常是,从融资成功的项目中收取一定佣金,费用比率一般为5%~10%。但在国内,众筹模式很难收取佣金,而且由于用量很小,加之很多众筹项目融资金额不大,即便收取也没有意义。

没有好的商业模式和赢利点,就难以吸引更多的互联网创业者加入众筹行业,也难以吸引投资人的目光。这些都客观上制约了众筹平台的发展。

3.众筹征信体系及诚信环境缺失

自众筹模式引进我国以来,仍缺乏成型的监督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标准,出资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证,全靠被资助者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这些筹资。在产品没有制作出来之前,出资人该如何弥补法律空缺,如何通过网络平台投资,如何在一个虚拟环境里保证诚信,是任何一个出资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国外健全的信用机制不同,中国信用制度仍处于建设阶段,导致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比较脆弱,欺诈现象屡有发生。虽然创投平台往往在投资人和筹资人之间安排第三方交易资金,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且第三方监管能力有限,不足以保障平台两方的资金安全和项目稳定。

4.对众筹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误解

由于中国各地之前出现的民间借贷引发的跑路现象和对一些集资诈骗案件的处罚,使社会普遍把众筹与非法集资联系起来,一听到众筹立刻联想起非法集资问题。再加上,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普遍存在不信任感,所以这些因素都对众筹的发展不利,因为众筹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没有信任就不存在众筹的基础。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制约下,中国式众筹目前的现状是,除了越来越膨胀的P2P之外,股权式众筹谨小慎微,步履蹒跚,只有回报类众筹凭借“创意产品和文艺”艰难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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