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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案例导入3-3]2009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社磋商一笔出口矿产品金属硅的出口业务。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案例导入3-3]

2009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社磋商一笔出口矿产品金属硅的出口业务。在贸易谈判过程中,日方公司提出采用FCA贸易术语,货物交给日方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代表(收货人)。但是,中方公司的业务员由于不熟悉FCA贸易术语,坚持采用FOB价格条件成交。结果双方签订合同时采用的价格条件是FOB湛江,总价值12万美元。该货物在办理短途运输过程中,被大雨淋湿,到湛江港时,由于货物淋湿不敢装船,只好晒干后再装船,结果错过装运期。该公司只好与日方公司协商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日方公司则要求降价,否则不但不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且还要进行索赔。中方公司不得不同意日方公司的要求而降价,结果造成了一些损失。在本项业务中,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对卖方更有利?

采用FCA贸易术语对卖方更有利:(1)在FCA条件下,风险可以尽早转移。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交与承运人监管时起转移,而FOB则将风险转移时间从货物交与承运人接管延伸到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货物越过船舷为止。(2)在FCA条件下,承运人可以尽早出单。在FCA条件下,当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就可出单,而在FOB条件下,要求卖方提交“已装船”提单。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到将货物装上船期间一般需经过一段相当的时间,少则两三天,多则十来天,这就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收汇的时间,从而影响了卖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3)FCA条件适应的运输方式更广。FCA不仅与FOB一样可适合于水上运输,还适应于其他运输方式。总体来看,采用FCA条件对卖方更有利。本项业务中,如果采用了FCA贸易条件,应该不会出现案例中的违约事项了。

一、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一)FOB(free on board)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1.含义

该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是指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装运港由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购买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即为交货,当货物放置于该船舶上时,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而买方自该点起负担一切费用。

2.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3-5所示。

表3-5    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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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OB的变形

FOB合同买卖双方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交到船上为界。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由此,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

(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它们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4.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界限的改变

《2000年通则》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租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而在《2010年通则》中,对于风险划分的界限做了重大的修改,改为将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风险转移。

(2)船货衔接问题

装船指示(Shipping Instruction),由买方在货物备妥之前向卖方发出,用于说明货物的装运说明,通常包括船公司资料,装船日期、开船日期、起运港口、卸货港口、最终目的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装船指示越早收到越好,以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去做好装船准备。按照FOB含义,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而卖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替提单索取货款。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相反,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在FOB条件下,有时买方可能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委托代办性质,卖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买方无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或撤销合同。

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保证船货很好地衔接。

(3)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的异同

①美国对FOB的不同解释。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可以体现出来。例如,美国和美洲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6种。其中的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4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似),第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4种和第5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与《通则》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4种,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美国的《定义》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责任(3)规定:“承担货物一切灭失/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上也存在分歧。按照《通则》解释,FOB条件下,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但按照美国的《定义》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②《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INCOTERMS 2010解释的FOB术语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

小提示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于FOB的解释不同于国际上一般的解释和运用,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③《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④《2010通则》对FOB的解释。《2010年通则》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2010年通则》将风险和费用划分点设定为装运港的船上,这与《2000通则》中将“船舷为界”作为风险划分界限有区别。另外,《2010年通则》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即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义务。

(二)CIF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习惯做法是,在实际业务中,CIF也常被用于路运和空运,如CIF香港(陆运)、FOB上海(机场)、CIF巴黎(机场)。

1.含义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给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

2.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3-6所示。

表3-6    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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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IF的变形

CIF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通常采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说明,其常见的几种变形:

(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4.注意事项

(1)租船订舱问题。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2)保险险别问题。CIF术语中的“I”指的是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指保险费。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但对于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不相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2010年通则》对该术语解释为: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CIF下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3)CIF术语交货问题。在《2010年通则》中,CIF术语下卖方需要将货物在船上交付,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运往目的港的货物的方式交货。此处“取得”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链式销售。另外,卖方还需要签订或者取得一份运输合同。

(4)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属于单据买卖。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的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任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其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至于货物在途中损失或者货到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可根据情况分别向船方、保险公司或卖方提出索赔。

(三)CFR

CFR,Cost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也称运费在内价。

1.定义

本规定只适用于海路及内陆水运,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2.买卖双方的义务

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如表3-7所示。

表3-7    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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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FR的变形

为解决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中的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产生了CFR的变形,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以下几种:

(1)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FR卸至码头(CFR Landed)。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

(3)CFR吊钩下交接(CFR Ex Tackle)。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担负。

4.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CFR也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之一,CFR与CIF十分类同,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方面。CIF变形完全适用于CFR。

(2)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CFR/CPT交易条件下拍发装运通知的必要性。因货物运输和保险分别由不同的当事人操作,所以受益人有义务向申请人对货物装运情况给予及时、充分的通知,以便进口商保险,否则如漏发通知,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受益人承担。

小提示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货运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装船后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购买保险。一旦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FOB、CFR、CIF的比较

(1)相同点见表3-8。

表3-8    FOB、CFR、CIF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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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点见表3-9。

表3-9    FOB、CFR、CIF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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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CIF是在装运港交货的一组贸易术语,随着现代运输业的发展,新的运输工具和运输形式不断变化,而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它们只适合于海洋、内河等水运,而不适合空运、陆运等运输形式;其二,在一些新的运输形式中,诸如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以“货装船上”来划分风险已无法在实际中应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另一组贸易术语货交承运人贸易的术语FCA、CPT、CIP的使用就日渐增多。

(四)FCA

1.含义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FCA是在以FOB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一种贸易术语。

2.需要注意的方面

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的装货和卸货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装货。如在其他任何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合同的订约承运人,如货运代理商。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3.使用FCA应注意的事项

(1)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如前所述,《INCOTERMS 2010》的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INCOTERMS 2010》将FCA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概括为:

①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②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由此可见,在以上①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在②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terminal)或类似的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处所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指定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INCOTERMS 2010》对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如在其他指定地交货,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其送货运输工具上卸下。

(2)买方安排运输。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假如,买方有可能较卖方取得较低的运价,或按其本国政府规定必须由买方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立运输合同而引起问题和发生额外费用。反之,如卖方不愿按买方的请求或商业惯例协助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也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否则,遗漏安排运输也将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3)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运输合同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如需卖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签订运输合同,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承担费用的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小提示

FOB与FCA异同

相同点:

(1)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F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

(2)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不同点:

(1)适用运输方式: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FOB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交货地点不同:FCA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FOB交货地点为装运港。

(3)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风险划分以卖方将货物置于船上为界。

(4)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五)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含义

它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2.使用CPT术语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CPT字面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起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正常运费,但卖方负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的目的地。按《INCOTERMS 2010》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就由卖方转至买方。如果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地途中涉及多个承运人,则可以推定,当卖方在某个完全由其选择,并且买方不能控制的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

(2)关于交货通知。《2010年通则》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照规定交货的通知。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以及进口手续、报关和接货的办理。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去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

小提示

CPT与CFR异同点

相同点:

(1)卖方负责安排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费用;

(2)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交给承运人后的任何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无需保证按时到货。

不同点:

(1)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FR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2)风险划分界线不同,CPT以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为界,CFR则在装运港;

(3)交货地点不同,CPT因运输方式不同而交货地点不同,CFR在装运港。

(六)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含义

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风险办理保险,即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时,即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非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注意事项

采用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其他方面如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等方面相同。

3.使用CIP术语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保险问题。《2010年通则》规定,在CIP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此时,卖方是为买方利益保险,由选择保险险别、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权利转让等得到进一步说明。如果买方没有提及,则卖方需按照相应运输方式投保最低承保范围的险别和最低保险费率(即合同总价款的110%),买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2)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这与CPT术语下规定相同,即在交货地点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处,但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至目的地,并支付相应运输费用。

(3)签订运输合同。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卖方可“按照通常方式经惯常路线”订立运输合同,如惯常路线发生不可抗力受阻,买方对订立运输合同可免责,所以即使造成延迟交货或不交货,卖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小提示

CIP与CIF的区别

CIP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保险亦为各种运输保险。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保险亦为水上运输险。

CIP条件下卖方在约定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在CIF条件下则是以货物置于船舶上时为分界点。

相关链接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均属装运合同。卖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货物装到指定船上时或以取得已经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风险均以货物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在FCA合同中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由卖方负担。在CPT和CIP合同中,由于卖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装卸费,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二、其他贸易术语

(一)EXW

Ex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按此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既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除另有约定外,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按EXW术语达成的交易类似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所称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局限于出口国内部。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所以卖方在选择该术语进行交易时应慎重。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把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应注意,INCOTERMS先前的版本都规定,在FAS术语下,货物出口清关需由买方负责办理。《2000年通则》和《2010年通则》对此作了与上述相反的规定,其原因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出口清关,由出口人(卖方)办理,较为方便。

但是,如卖方要求由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则应在合同中对此用明确的词句作出规定。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的术语。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除非买卖合同中另有规定指出任何增值税或其他应付的进口税款由买方负担。

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四)DAT(新增术语)

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空运货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在必要的情况下,DAT规则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报关手续。

本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五)DAP(新增术语)

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必要时/适当时),DAP规则要求应有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或者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支付任何进口税和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则应适用DDP规则。

与在DAT术语下卖方需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DAP术语只要求卖方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须卸货,即完成交货。

相较于《2000年通则》,《2010年通则》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更多符合时宜的改动,以便各方根据自身情况恰当地选择各种贸易术语。但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通则》的发布并不代表《2000年通则》的终止,交易各方仍可按照各方需要合理恰当地选用惯例。

三、与交货有关的其他问题

(一)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风险的提前转移问题

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的特定界限,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各种贸易术语下都规定了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那么,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

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

(三)包装和检验问题

商品的包装方式的选择必须考虑商品自身特点及进口地消费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的包装方式需经买卖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或遵循双方长期的业务交往中的惯例做法,切不可在合同中采用笼统规定,以免对商品的运输、通关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样,商品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也需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一般而言,商品的检验方式主要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和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质量。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规定也牵涉到具体货物交接的问题,检验条款的内容应合理可行,否则造成货物的迟交甚至不交,以致交易失败。另外,跨国交易中必须对货物的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规定。

(四)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决定交货条件的重要因素,选定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贸易术语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考虑运输条件

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在进出口某方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而且经济上又合理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IP、CIF或CFR出口),否则,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出口,CIP、CIF或CFR进口)。

2.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在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如进口企业不愿意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可尽量选择D项中各术语。

3.考虑运费因素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一般来说,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C组术语进口,按F组术语出口。在运价看涨的情况下,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4.考虑货源情况

国际贸易中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同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安排运输是否有困难和经济上是否合算的问题。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故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予以考虑。

5.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无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负责通关工作的当事人应详细了解对方国家通关的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当某出口国政府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手续,则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用FCA条件成交;若进国当局规定,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此时则不采用DDP,而应选用D组的其他术语成交。

综上所述,选用贸易术语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根据不同贸易对象、不同商品、不同贸易条件全盘考虑,最终选择出能维护企业和国家最大利益的贸易术语。此外,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对外汇管制情况、运输路线等的考虑。

复习思考题

1.为什么将CIF称为到岸价是错误的?

2.简述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3.试述FOB贸易术语的变形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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