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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需要添置哪些设施设备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社会保障类为完善社会福利保障设施,提高全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同时规范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建设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福利建筑类的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

第五节 社会保障类

为完善社会福利保障设施,提高全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同时规范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建设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福利建筑类的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

一、《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由民政部主编,并经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其主要内容有:

(一)本建设标准是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儿童福利院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二条)

(二)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儿童福利院是指为孤、弃、残等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包括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第三条)

(三)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四条)

(四)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的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第五条)

(五)儿童福利院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并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六条)

(六)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儿童福利院宜与其他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统筹规划、合并建设。儿童福利院应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建设中应统一规划,并宜一次建成。(第七条)

(七)儿童福利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八条)

(八)儿童福利院建设应以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第九条)

(九)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类(见表6-61)。(第十条)

表6-6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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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所对应的人口数量不含上限。

2.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常住人口超过600万的,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或分点建设;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在确保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建设规模可参照四类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没置床位数。

4.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十)儿童福利院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一条)

(十一)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第十二条)

(十二)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和网络等设备。(第十三条)

(十三)儿童福利院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第十四条)

(十四)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交通和其他相关设备等。(第十五条)

(十五)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六条)

(十六)儿童福利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和停车等用地,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0。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平方米/床核定。(第十七条)

(十七)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第十八条)

(十八)儿童福利院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环境美化的要求,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区设置。儿童用房宜按照养护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也可按照功能要求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第十九条)

(十九)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将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其生活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采取类似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第二十条)

(二十)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二十一条)

表6-6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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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儿童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0计算,其他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3计算。

2.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高值;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低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十一)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35~37m2/床、37~39m2/床、39~41m2/床、41~43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照表6-62确定。(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儿童福利院宜设置周界围墙,其高度宜为2.0~2.4m;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儿童福利院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八条)

(二十八)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其层高应为3.0~3.3m,二层以上的儿童用房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第二十九条)

(二十九)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第三十条)

(三十)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性格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第三十二条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列色调和谐、充满童趣。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第三十一条)

(三十一)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室宜内设卫生间。(第三十三条)

(三十二)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其他有关康复、教育等用房宜采用暖色调、有弹性的地面,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第三十四条)

(三十三)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考虑不同民族儿童的饮食习惯。(第三十五条)

(三十四)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洗涤、烘干、存放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六条)

(三十五)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和踏步的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三十六)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层扶手的高度宜为0.65m。(第三十八条)

(三十七)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第三十九条)

(三十八)儿童福利院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并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进行设置。(第四十条)

(三十九)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四十一条)

(四十)儿童福利院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四十一)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第四十三条)

(四十二)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四十三)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安保等设备线路,预留接口。(第四十五条)

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主要内容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民发[2007]76号)由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5月24日发布。其主要内容有:

(一)本意见是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二条)

(二)地级以上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孤残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选址合理、功能健全、设施完善、安全卫生。

2.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适应“养、教、治、康”及职业技能培训的服务内容,为孤残儿童提供环境优美、设施健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救助保护场所和设施设备,形成满足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需求的建设格局。

3.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建设,围绕孤残儿童成长需要,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要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4.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孤残儿童数量,从方便救助、增强服务能力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所需建设用地的征拨,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办理。

5.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第三条)

(三)地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对于没有专门儿童福利机构,以及现有社会福利机构中也未设置儿童部的地级以上城市,支持其建立独立的、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满足集中收养孤残儿童和服务社区残疾儿童的需求,提供基本的养育、康复、教育等服务,逐步向多功能发展。

2.对于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中设有儿童部的地级以上城市及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市、区),根据孤残儿童的数量和实际需要,支持其按照老年人和儿童的不同特点、不同服务要求,依托现有设施,对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部进行扩建更新改造,增加设施设备,完善各项功能,将以收养为主的儿童部扩建为多功能、综合性的服务机构。

3.对于已有专门儿童福利机构,但设施条件较差、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级以上城市及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市、区),根据需要,对现有机构进行改建,进一步完善功能、拓展服务,使其布局、规模和设施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能够较好地提供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有效发挥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第四条)

(四)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儿童福利机构配备儿童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相关设施设备。(第五条)

(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孤残儿童数量及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六条)

(六)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六个档次标准建设面积:

1.100万人口以下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00张左右;

2.100~2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50张左右;

3.200~3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00张左右;

4.300~4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50张左右;

5.400~5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6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300张左右;

6.500万人口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400张左右。(第七条)

(七)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各类用房、装备及相关设施。(第八条)

(八)儿童福利机构房屋建筑包括生活养育、日常防疫、疾病治疗、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第九条)

(九)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康复训练用房及设施功能:配置适合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和活动的设施设备,为不能实施手术救治的残疾孤儿及手术后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治疗,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载体。

2.特殊教育用房及设施功能:对各类身心发展异常者提供特殊教育,主要对象是在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残疾儿童,加强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辅导,促进其生理、心理和性格的健康全面发展,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3.技能培训用房及设施功能:对大龄儿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自立自强的能力,增强其融入社会的适应性。

4.社区支持中心用房及设施功能:利用自身残疾孤儿特殊教育和康复手段先进、专业化水平高的优势,积极向全市社区辐射,指导社区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家庭排忧解难,推进我国残疾儿童整体福利水平。(第十条)

(十)新建、迁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地点应选择交通便利、与工作联系较多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周边有一定的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良好养育、安全保卫,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建设地点选择还应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第十一条)

(十一)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均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且不宜占用地价昂贵的地带。(第十二条)

(十二)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第十三条)

(十三)儿童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绿化面积达到60%。(第十四条)

(十四)儿童福利机构的各类功能用房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特殊需求,可将其中的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主体建筑以多层为宜。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第十五条)

(十五)各个功能分区应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第十六条)

(十六)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儿童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装饰材料。(第十七条)

(十七)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和儿童身心发育需要,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孤残儿童感到亲切、安全、可信赖的效果。(第十八条)

(十八)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第十九条)

(十九)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第二十条)

(二十)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儿童福利机构的多层主体建筑宜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注意符合地区的最佳建筑朝向,并参照居住建筑和中小学校建筑关于日照、防止城市噪声干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供排水工程

1.机构的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用节水型设备。

2.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3.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后排入市政管网。

4.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存储利用设施。(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供电工程

1.直接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照明设备主要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2.儿童福利机构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讯。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3.儿童福利机构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

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城市应采用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用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其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用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孤残儿童抚育康复、生活学习的需要;满足特殊安全要求,防坠落、跌伤、触电、灼伤、烫伤等意外伤害;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儿童身体发育特征,便于儿童安全使用,远离危险区域;基本设施设备应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基本居住区应分婴儿室和儿童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儿童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凸出部分。(第二十八条)

(二十八)饭厅应配设儿童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第二十九条)

(二十九)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第三十条)

(三十)婴幼儿配奶室应配备消毒柜、电冰箱、热源、配奶用具等。(第三十一条)

(三十一)设有儿童专用的卫生间,配备淋浴器、取暖设备、大小便器、废纸桶、洗手池、窗帘等。(第三十二条)

(三十二)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第三十三条)

(三十三)有供儿童游戏、学习用的活动场所、教室、图书室及相应设备。(第三十四条)

(三十四)有配置了适合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作业治疗和语言训练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第三十五条)

(三十五)根据儿童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吸氧装置、灭菌设备、婴儿保温箱、急救箱、输液设备、吸痰器、药品柜、电冰箱等。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的医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第三十七条)

三、《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由民政部主编,并经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表6-63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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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2.建设规模不足100张的参照100张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其与建设规模相关的主要内容有:

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见表6-63所示。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由民政部主编,并经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有关设施。其与建设规模相关的主要内容有: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6-64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m2、0.32m2、0.39m2核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6-65确定。

表6-64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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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表6-65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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