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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税系统代征规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河北省地税局法规和社会保费处课题组省局社保处于2015年6月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先后到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地税局和省直管迁安市局对规费管理工作开展调研督导。规费征缴覆盖面普遍未达到100%,如未建工会组织单位的工会筹备金征收不到位。征缴面低的主要原因是工会经费和残保金代收范围广,征缴难度大。存在下半年或年底集中入库现象。

河北省地税局法规和社会保费处课题组

省局社保处于2015年6月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先后到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地税局和省直管迁安市局对规费管理工作开展调研督导。现将调研督导发现和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整理如下:

一、规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方面

一是从外部来看,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工会、残联、水务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收)工会经费、残保金和河道费,是为了依托税务部门的强制征收权来实现各专项规费的征收,他们更关注规费的征收数额而不注重征管过程是否合乎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上述部门存在将“委托”当成“托管”的现象,认为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就将一切职责托管给了地税部门,而忽视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政策解释、社会宣传、审核追缴等责任。例如残保金:按照《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9]第6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设置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以上条款明确规定残保金的申报审核权限在残联部门,但在现实工作中,部分残联部门为减轻工作压力,未经任何手续将审核权转交由当地地税机关行使,这种“轻程序重收入”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政策规定。

二是从内部来看,各级地税干部重视程度不高。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十余年,规费征管工作已经成为地税部门的重要日常工作,但是仍有部分领导同志对规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潜意识里将规费作为“副业”,没有真正做到税费同管;一线征管人员也普遍存在重任务轻管理的现象,认为规费只是代征,完成任务即可,有的地方还存在“议价”征收现象,即部分单位不按规定的费率征收而是税企双方就征缴数额协商按定额代收,人为提高了政策落实风险。

(二)职责行使方面

现有的规费代征文件,对规费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上比较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上的差异,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存在等靠思想,部分职责未履行到位。而地税机关近年来实施绩效考核、标准化管理等,内部考核更加规范严格,当其他部门为了回避责任和难题采取拖延措施时,基层税务机关为在时限内完成考核指标,存在越权管理现象。

残保金方面:按规定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纳残保金数额,但因残联人员少,对企业没有约束力等原因,残联在核定企业安置残疾人情况时:一是没有按照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没有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安置残疾人数,在审核安置残疾人环节标准不统一;二是多数需缴纳残保金的企业由残联和地税共同核定,或未经核定直接由地税征收;三是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实际征收中财政部门均未履行该职责,而是要求残联或地税部门进行催缴;四是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保金,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残联不愿意提起诉讼,而采取核减任务或要求地税机关将未缴费企业进行搁置处理的方式,埋下了执法隐患。

工会经费方面:一是省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应缴工会经费由总工会自征,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会部门不提供企业名单,地税机关在没有专业判断能力的基础上行使了本属工会部门的行业判断权,导致了审计时出现超范围代收工会经费问题;二是对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税机关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县以上工会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工会也没有接受和起诉,地税机关只能不了了之或与企业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三是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征缴难度。工会自收经费一直按40%的差额征收,地税部门后代收后,工会部门强调地税全额代收,而工会部门存在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返还现象,特别是没有工会组织的小企业,返还手续烦琐时间漫长,由于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再加之工会、地税对工会经费缴纳政策落实不一致,加大了地税部门代收难度。

(三)征收管理方面

一是规费征缴面偏低。规费征缴覆盖面普遍未达到100%,如未建工会组织单位的工会筹备金征收不到位。征缴面低的主要原因是工会经费和残保金代收范围广,征缴难度大。凡是注册为公司的诸如七八个人经营的家庭小作坊都纳入代收范围,这些家族式企业不可能成立工会组织,对于缴纳工会经费不理解不配合,碍于税务干部的面子或是手中的权力,不得不缴纳。税务干部疲于应付已经成为常态,无形中增加了基层税务干部的工作压力和风险。

二是规费征缴率偏低。有些企业月缴纳额低于最低缴费额;不同规模企业缴纳费款相同,存在按任务“摊派”现象。另外,近几年地税税收任务压力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规费的足额征收。

三是规费管理不到位。为了提高申报率,部分单位存在工会经费几元不等的小额申报征收现象;有的单位对于重复申报的规费没有及时进行申报作废,形成虚欠;还有的单位缴费辅导不及时,如:有的企业上年度代征了残保金,本年度已经安置了残疾人,但辅导未删除,在征管系统入库查询中显示为“0”的现象。

四是规费入库不均衡。存在下半年或年底集中入库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工会、残联等委托方与地税被委托方出发点和目的都是重任务轻管理造成的,双方都希望任务在可控范围内逐年增长,而不是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到应收尽收。

五是河道费代征不规范。目前,全省只有石家庄、秦皇岛、廊坊三个市代征河道费,有的地方河道费未纳入征管系统,而是采用财政收据手工开票征收,存在违规代征的隐患,加大了代征工作中的执法风险;有些地方河道费未能按月征收而是年底集中收取。

(四)部门配合方面

一是部门配合紧密度有所下降。规费的管理是一个体系,需要工会、残联、水务、财政、地税等部门协调联动。而除地税外的其他部门不是垂直管理,各级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存在差异,总体上省市县部门配合呈逐级弱化的特点,尤其近年来财政对残保金的使用严格管理,造成残联部门对残保金的征收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而任何配合和管理上的瑕疵都会造成征收上的困难。

二是任务协商机制尚未完全退出,从按任务征收向按实际征收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代征工作开展十几年来,省局一直没有下达过工会经费代收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市仍有一定的指导数。市局或者由县局与同级工会根据费源实际情况协商指导数,协商主体的不同直接影响任务的增长比例和完成的难易程度。

三是企业对规费缴纳方面的质疑有增无减。随着企业法制意识的增强和负担的加大,地税机关越来越多的面对企业对代征规费工作的质疑,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央企对地方规费的质疑,央企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地方工会经费、残保金、河道费缴纳义务;二是外资企业对河道费的质疑,外资企业法制意识更强,他们认可国际普遍征收的工会经费和残保金,但反对缴纳河道费,认为无法律依据;还有的市局反映,有的外资企业根本不认可工会经费,也不缴纳;三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认为地税代征规费是与税收捆绑征收,将对规费负担的不满以及其他一些负面情绪全部发泄到了地税部门身上。

(五)手续费提取方面

一是部分县级财政部门将规费手续费与税收经费打包核算,在税收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经常给不到位或拒付。

二是残保金由于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地区财政拒绝支付这部分上缴省库的手续费,而省局也未收到这部分手续费,造成地税机关手续费提取基数人为降低。

整体来看,地税代征规费后强化了企业缴费意识,增加了专项规费收入,促进了工会、残联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了当M托代征的效果,但在法制意识增强、经济低位运行、任务基数加大、审计关注度增加等新形势下还有不少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

二、几点意见建议

一是淡化任务导向,提高规范管理意识。各级不再以文件形式下发任务,减少审计风险;由市、县(市)区局分别与同级工会、残联协商本级任务,充分利用地方对费源结构更为了解的优势,减少内部任务考核压力;树立规费管理意识,领导层面切实做到税费同管,管理员层面加强数据资料的搜集,如工资、人数等信息,φ 收与规费管理互为补充。

二是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地税机关在规费管理中处于下游环节,只有征收权,没有强制执行权,也受审核权制约,若只规范地税机关内部管理,成效不大也易造成越权。如现在执行的《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03年和2008年印发,距今时间较长,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相关征收政策的要求,建议择机与工会、残联再次就各自的职责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清楚划分部门职责和衔接,确保不出现空档,以防范执法风险。

三是共同开展宣传,注重舆论引导。随着社会整体法制意识的加强,企业开始注意维护自己权益,地税机关处于规费征收一线,直接面对缴费人,不应独自承担质疑。应联合工会、残联等部门,借鉴税收宣传月的形式,做到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并形成规范的宣传制度,提高缴费人的政策认知度和缴费遵从度,消除企业的抵触心理,减轻地税征收压力。

四是借“营改增”之机停止河道费的代征。河道费不同于其他规费,全省仅石家庄、秦皇岛和廊坊三地代征(部分地区国税也在代征河道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对企业的约束力明显削弱,届时对个别企业来说地税代收的规费收入甚至会接近或大于地税税收收入,继续代征河道费难度会进一步加大,不如借此机会停止河道费代征。

调研组组长:李雪松

调研组成员:周洪政 李晶 崔璨 杨红英 孟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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