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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管系统中各类欠税的清理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秦皇岛市地税局 武玉才 王立柱201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优化版)成功在我省石家庄市局两个试点单位实现双轨运行。缓征税款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秦皇岛市地税局 武玉才 王立柱

201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优化版)成功在我省石家庄市局两个试点单位实现双轨运行。根据省局有关通知,将于今年6月份实现全省双轨运行,并最终实现单轨运行。现有省局征管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将适时进行数据迁移,实现全省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基础数据的准确、规范是此次数据迁移的重点任务之一,而现有征管系统中的欠税数据直接关系到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质量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2011年以来,我市连续多年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各类欠税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和清理,笔者在此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征管应用系统中各类欠税信息的类别及形成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对有关欠税管理的要求进行归纳,希望能够对此次欠税数据的迁移、清理提供帮助。

一、征管应用系统中欠税分类

(一)虚欠税金与实欠税金

按照欠税是否真实存在,可以分为虚欠税金和实欠税金。

虚欠税金是指征管应用系统中记录了某一纳税人申报了某个或某些税种,并且有应纳税金额,税款却没有足额入库,实际纳税人根本没有进行过相应的纳税申报或虽然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但对应的税款已经全部入库,不存在欠税;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不仅进行了电子数据申报,而且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认证证书方式进行的申报,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报送了纸质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已依法受理。简单地说就是征管系统虽然记录了纳税人欠税信息,但是纳税人实际并不欠税。

虚欠的形成原因通过分析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于税务人员或纳税人操作软件失误(错误),导致征管系统产生的虚欠数据。这类虚欠约占虚欠税金总量的90%,具体有以下六种情形,纳税人通过网络重复申报导致的虚欠,纳税人还欠税、征收人员软件模块应用错误导致的虚欠,征收人员减免税操作错误导致的虚欠,征收人员上解税金操作错误导致的虚欠,征收人员虚拟账户操作错误导致的虚欠,征收人员录入委托代征税金时操作错误导致的虚欠。另一类是由于征管系统本身程序设计缺陷产生的虚欠数据。这类虚欠约占虚欠税金总量的10%,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形,纳税人正常还欠、系统生成负欠税导致的虚欠,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跨月注销税务登记、系统生成欠税导致的虚欠,原货运业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无法抵扣定额税金导致的虚欠,其他各种软件缺陷导致的虚欠。

实欠税金是指征管应用系统中记录了某一纳税人申报了某个或某些税种,并且有应纳税金额,税款却没有足额入库,实际纳税人也依法进行了相应纳税申报并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确实存在欠税。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实际的欠税。

(二)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核算管理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这里的欠缴税金是指实欠税金。

呆账税金具体可分为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 ”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其他呆账税金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往年陈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本年新欠外,不足三年的欠缴税金。

本年新欠指除呆账税金、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外,本年发生的欠缴税金。

未到期应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做出补税处罚决定,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罚款。

缓征税款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三)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这里的欠税当然也是指实欠税金。

对呆账以外的欠税,按照纳税人的状态分为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包括一般非正常纳税人欠税、长期非正常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和筹办(建)期纳税人欠税。这里的各种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是指符合省局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一般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后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长期非正常户是指一般非正〉 认定期满2年且经管理人员实地核实后无法找到的非正〉 。长期停产企业是指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国家政策调整、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已停止进行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催报催缴仍无法改正,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达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筹办(建)期企业是指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

二、各类欠税的管理要求

(一)虚欠税金

虚欠税金究其实质是储存在征管应用系统中的错误的欠税信息记录,是税收征管手段实现信息化后的产物,是一种垃圾数据,是需要我们在进行纳税人信息收集、采集过程中绝对禁止并进行清除,但又难以完全防止产生的数据信息。对于防止征管应用系统中产生虚欠税金信息和已发生虚欠税金信息的清除省局制定了完备的管理规定,《全省地方税收业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征管系统数据采集规范(试行)》等文件有明确要求。各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一定要按省局上述各项文件规定,规范操作征管应用系统,正确使用各个模块,准确录入各项信息,把好征管应用系统数据录入关,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虚欠税金;各管理分局人员要强化对网上申报纳税人软件使用的辅导,教会纳税人正确处理网上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异常情况,提高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操作失误导致的虚欠税金;税务稽查、税源监控、税政征管等其他岗位的征管系统操作人员也要加强各项文件、软件操作等的学习和应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本岗位操作失误导致的虚欠税金。

目前,对已有虚欠税金的清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征管应用系统“申报(输入)错误更正审批表”模块,对各种由于纳税人申报错误、税务人员录入错误等原因生成的虚欠税金进行更正,从而清除虚欠税金,这种方法方便快捷。这是清除虚欠税金的主要方法,省局要求对凡是通过征管应用系统操作模块可以清除的虚欠税金必须通过各模块操作清除。另一种是通过应用支撑平合发起数据维护申请,通过省局软件维护人员直接修改征管应用系统数据库信息。这种方法需要首先对虚欠税金进行全面核查,经过各岗位确认、领导审核,最终通过公文流转系统层层上报请示文件,得到省局批准后才能发起数据维护申请,时间较长。

(二)实欠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各类实欠税金,根据不同核算、管理需要,又有具体的要求。

对正常状态纳税人及筹办(建)期纳税人: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在征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欠税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人,税源管理部门要停供其发票;非当期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征管应用系统查询欠税人信息,向欠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包括欠税人欠税税种、欠税时间、欠税金额,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清缴欠税和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拟采取的清缴欠税措施;税源管理部门应要求欠税人对欠缴税款的税种、税款所属期、金额进行确认,积极筹措资金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对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暂时不能缴纳欠税的,要求其报送欠税清缴计划,按月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督促欠税人缴纳欠税。

对一般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随时监控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全力清缴欠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发现已发生欠税的非正常纳税人有可执行资产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强制执行,追缴其欠税。

对长期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欠税、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长期停产企业欠税,税源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形成死欠。

对欠税人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税源管理部门可采取限量供票措施,防止其走逃、失踪;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对欠税人欠税超过5万元且有处置5万元以上不动产或大额资产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报送《税务事项报告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参评当期有欠税的纳税人不得评为A级信用等级;欠税人在超过《限期缴纳(解缴)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未缴清欠税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欠税人的到期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欠税人即将解散、撤销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过程中要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源管理部门逐级(特殊情况下直接上报省局)上报省局,由省局函请同级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欠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除按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外,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先将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仍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和期限进行欠税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 欠税的,随时公告。其中,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级税务局公告。

三、欠税管理中的执法风险

根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税务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全省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未依法加收滞纳金;未依法停供或收缴发票;未依法进行催报催缴;未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未依法送达税务文书;未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办理阻止出境事项等。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强化各类欠税的清理和核算,最大限度的实现征管系统欠税数据与纳税人依法申报信息相符,为金税三期上线单轨运行提供数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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