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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的管理思想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班固的管理思想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的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汉书》中。班固还认为仅凭刑法管理国家会产生诸多弊端,秦朝就因为专任刑罚而迅速灭亡。班固重视礼乐教化的重要作用,但并不认为这是万能的。班固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可见,班固主张管理国家应该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礼为治国之本,刑法是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

第三节 班固的管理思想

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的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汉书》中。班固认为,管理国家应该礼法并用,礼作为治国之本,刑罚也不可或缺,即以德为主,刑罚为辅。他认为刑罚要适宜,执法要公正,才能真正发挥刑法在国家管理中的辅助作用。班固还认为食与货皆为民生之本,食足货通,社会经济才会发展。《食货志》云:“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56]财包括“食”与“货”。班固认为,“食足”与“货通”两者缺一不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这两方面的同步发展的结果。

一、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班固认为管理国家应礼法并用。《汉书·礼乐志》序云:“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则王道备矣。”[57]他还认为在国家政治管理中,刑法是不可或缺的。《刑法志》序云:“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58]但是,刑罚在管理中应该处于何种地位?《刑法志》序继续云:“文德者,帝王之利器;武者,文德之辅助也。”[59]即应以礼为主,刑法为辅。《礼乐志》序还引用刘向的话:“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60]都是强调礼主刑辅的思想。班固还认为仅凭刑法管理国家会产生诸多弊端,秦朝就因为专任刑罚而迅速灭亡。从班固对贾谊的叙写,可知他非常赞同贾谊的“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观点,认为管理国家应该以德为主,“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61]应该重视德教,想方设法让民众不犯罪,而不要等到民众犯罪后再去惩罚他们,这样才能民安国泰。

防止人们犯罪应该发挥礼乐的教化作用。《礼乐志》序引用孔子的话:“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62]礼乐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管理者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人函天、地、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之情。天禀其性而不能节也,圣人能为之节而不能绝也,故象天地而制礼乐,所以通神明,立人伦,正情性,节万事者也”。否则全国上下就可能暴嫚失礼,就可能政荒世乱,“治身者斯须忘礼,则暴嫚入之矣;为国者一朝失礼,则荒乱及之矣”。[63]《礼乐志》还引用贾谊的话进一步论说:“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六亲和睦,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修则坏。汉兴至今二十余年,宜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64]概言之,“治道非礼乐不成”。[65]

班固认为,礼不只是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而且是适用于整个社会各阶层的、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思想和道德。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应该懂礼,都应接受礼乐教化。董仲舒《举贤良对策》云:“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66]班固对此极为赞同,他认为不仅下层人物需要教化,上层人物也需要教化;不仅穷人需要教化,富人也需要教化。司马迁《货殖列传》序云:“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適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67]司马迁认为人们如果富有了就会懂得礼义。班固虽然承认“国实民富而教化成”的观点,但不同意如果人们富有了就一定仁义的看法,认为有不少“富者骄而为邪”,所以要“富而教之”。[68]因此,《礼乐志》序云:“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教化以明,习俗以成,天下尝无一人之狱矣。”[69]认为对全体民众进行广泛的礼乐教育,这样就能够达到“天下尝无一人之狱”的太平局面。

班固重视礼乐教化的重要作用,但并不认为这是万能的。他认为还有一些经过礼乐教育仍然顽固不化,还要触犯刑律的人,就需要对他们处以刑罚。《礼乐志》序引用董仲舒的话:“阳为德,阴为刑。天使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长养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阴入伏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功。”[70]董仲舒主张管理国家应该以礼为主,但礼乐教化也需要刑罚辅助,礼法并用。班固非常赞同这一观点。可见,班固主张管理国家应该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礼为治国之本,刑法是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

二、刑罚适宜,执法公正

班固的国家管理不仅要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同时,在发挥刑罚的辅助作用时,应该做到轻重适宜,公正执法。

班固在《汉书》的《刑法志》及有关《纪》、《传》中,表达了他极力反对酷刑,赞同轻刑,但又不得过轻,实际上是主张刑罚要轻重适宜。班固在《刑法志》中叙述了从上古唐、虞时期至汉代刑罚的发展历程。《刑法志》云:“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西周五种刑罚:墨(也称黥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宫(毁坏生殖器)、刖(断足)、杀(死刑)。《刑法志》继续云:“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战国时期,韩国申不害、秦国的商鞅实行连坐法,夷三族;还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投入油锅)之刑,刑罚越来越重。秦始皇专任刑罚,以至于“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班固对始皇专任刑罚进行了准确的揭露。[71]

刘邦入关,尽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于是“兆民大悦”。但《刑法志》又指出:“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72]惠帝即位,“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惠帝纪》),[73]废除秦朝以来妨碍官民工作和生活的法律,废除敢有藏书者族杀的法令。吕后又“除三族罪、妖言令”(《吕后纪》),[74]废除夷三族之酷刑,事实上可能没有执行。据《刑法志》记载,文帝即位后,又诏丞相、太尉、御史讨论废除夷三族等连坐法,左、右丞相周勃、陈平不同意,以为连坐法可以使人们感到恐惧,不敢轻易犯法。但是,文帝坚持废除连坐法,于是“尽除收律、相坐法”。但事过不久,文帝发现被方士新垣平欺诈时,“复行三族之诛”。班固总结道:“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75]对文帝先废除后恢复夷三族酷刑表示遗憾。

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处以刑罚,其女缇萦上书要求替父赎罪。之后,文帝下令废除黥、劓、砍左脚趾三种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建议:“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即黥刑用髡(剃去头发)、钳(用铁圈束住颈项)、城旦舂(男犯服修筑长城等劳役,女犯服舂米等劳役,为5年刑)等刑罚代替;“当劓者,笞三百”,劓刑用笞(用竹板或荆条打)300代替;“当斩左止者,笞五百”,砍去左脚趾用笞500代替;“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刑法志》)。[76]约在此期间,文帝还宣布废除了宫刑(《景帝纪》)。[77]文帝废除肉刑,在刑罚史上是一种进步,但改判笞刑的犯人,往往是还未打足300下或者500下,就被打死了,实际并未减轻刑罚。班固因此批评文帝“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刑法志》)。[78]

因为笞刑的这种弊端,景帝即位,两次下诏“减笞法”,先将笞500下降为300下;接着又将笞300下降为笞200下,笞200下降为100下。同时,又下“定箠令”:规定笞刑的刑具一律为竹制的棰杖,长5尺,执刑者手持部分为1寸,用来打人的部分薄半寸,都要削平竹节;笞刑只能打臀部,行刑一位罪犯不得换人。班固对景帝减轻刑罚表示赞赏,“自是笞者得全”。但又认为将斩右脚趾等改为死刑,死刑又重了,加之“酷吏犹以为威”,所以“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刑法志》)。[79]

武帝又实行酷刑,“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实际上恢复了连坐法,还重新恢复了宫刑等。其次是繁律密典,“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班固批评武帝实行酷刑:“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宣帝以后,又重新恢复了轻刑政策(《刑法志》)。[80]

西汉时期还特别注意减轻针对老人、小孩、残疾及孕妇的刑罚。如惠帝即位时,曾下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惠帝纪》)[81]“完”就是不加肉刑,仅剃去脸颊上的毛和鬓发。景帝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刑法志》)[82]“师”即乐师中双目失明的人,“颂系”即宽容拘禁,不加桎梏等刑具。宣帝下诏:“朕惟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宣帝纪》)[83]成帝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刑法志》)[84]这些减刑诏书和规定,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后世实行仁政的治国者所汲取。班固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赞赏:“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刑法志》)[85]

可见,班固反对酷刑,赞赏轻刑,他批评否定实行酷刑的秦皇汉武,对文帝废除肉刑之后但刑罚仍然很重也不满意:“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刑法志》)[86]但是,他又反对刑罚过轻。他认为西汉的刑罚死刑重而生刑轻:“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刑法志》)[87]这是有失公平的。他引用孙卿之语:“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刑法志》)[88]过度轻刑同样是不可取的。他认为刑罚轻重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刑法志》)[89]因此,班固认为管理国家,刑罚是必要的。但他反对酷刑,赞赏轻刑,主张在轻刑基础上实行轻重适宜的刑罚。

班固认为刑罚要轻重适宜,与此密切关联,他还主张执法要公正。《汉书》中揭露了汉代执法不公,冤狱繁多的现象。《刑法志》云:“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90]东汉初年,每年死刑人数仍高达数万计,全国监狱多达2000多所。成帝本人也在其诏书中承认:“明有所蔽,德不能绥,刑罚不中,众冤失职,趋阙告诉者不绝。”(《成帝纪》)[91]班固认为,造成如此众多的冤狱,其原因是“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豻不平”,“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刑法志》)。[92]礼制没有发挥对人们进行教化的作用;不仅死刑太多,其他刑罚也泛滥;百姓饥寒困顿,为生计犯法;豪强依凭势力包庇纵容犯罪;罪案得不到及时法办,卷入人数增加。在这些弊端中,执法不公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班固认为,执法不公不仅与刑罚是否轻重适宜密切相关,管理者的指导思想及政策措施也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如汉武帝:“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刑法志》)[93]武帝“缓深故之罪”,对用法过重或故意判处人罪的官吏予以宽缓;“急纵出之诛”,对开释罪犯从轻处罚的官吏则疑为故纵而严加惩处。重判、多判成为狱吏能干的标准,公平执法反遭祸殃。这样,狱吏便靠陷害无辜、多判重罪以获得升官发财的机会,执法就不可能公正了。

执法能否公平的关键在于执法的人,而在人的因素当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的最高管理者皇帝。在地主阶级专政社会,皇帝具有绝对的权力,皇帝能否依法办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是影响执法公平最重要的因素。班固认为皇帝也应该依法办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他对文帝废除“夷三族”的法律之后又施行“夷三族”表示遗憾;对汉武帝不徇私情,依法斩了自己的女婿表示赞赏。他认为,只有皇帝带头公正执法,整个社会才能够做到执法公正。

执法官员是执法公正的基本因素,班固在《循吏传》和《酷吏传》等篇中赞扬了那些公正执法、为政清廉的官员,而对不法酷吏给予无情的鞭挞。如张释之任廷尉,文帝要从重处罚造成其出行之马受惊的人,以及“盗高庙座前玉环”的人,张释之依据法律力争,公平法办,“天下称之”(《张释之传》)。[94]于定国任廷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也受到人们的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于定国传》)[95]而杜周任廷尉,“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他专看武帝眼色行事,武帝不喜欢的人,他就想方设法陷害;武帝欲开释的罪犯,他就替其脱罪。有人质问杜周:“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他答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延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于是闻有逮证,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余岁而相告言,大氐尽诋以不道,以上延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杜周传》)[96]从班固对杜周的叙写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他对杜周执法不公的批评谴责。《酷吏传》还对其他酷吏如宁成、路温舒等人进行了谴责。

三、食货二本,食足货通

班固重视社会经济活动,也重视经济管理,《汉书》中《食货志》、《货殖传》等内容不仅专门记述汉代的经济活动,也比较集中地反映了班固的经济管理思想。

首先,《食货志》提出了“食货二本”的新思想。《食货志》开篇即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97]班固认为,“食”即谷物等的农业生产,“货”即商品货币活动和工业生产

班固重视经济,《汉书》认真记载先秦至西汉末年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经济管理措施。司马迁《史记》设有《平准书》主要介绍自西汉建国以来至武帝即位时的经济状况,以推求社会演变和社会风气的变化。但《平准书》的主旨:“维币之行,以通农商;其极则玩巧,并兼兹殖,争于机利,去本趋末。作《平准书》以观事变。”[98]《平准书》记述的内容主要是班固所说的“货”。班固的《食货志》在内容上比《平准书》有重大发展,班固增写了先秦至汉初的史实,续写了武帝晚期至王莽灭亡170多年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管理措施。司马迁的《平准书》只记载西汉初年至武帝时期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措施,而班固《汉书·食货志》弥补了《平准书》的不足,堪称一篇上古至西汉末年的财政经济通史和财经管理通史。此外,《食货志》增加了“食”的内容,把对经济的认识扩充为“食”和“货”两大部分,这是班固的创造,并为后世史家所继承。

班固将“食”“货”并提,把农业和工商业都看成是民众生存的根本。《食货志》说“食”与“货”二者,皆“生民之本”,这种“食货二本”,既重视农业,同时又重视工商业的思想,深化了对传统的经济思想和经济管理思想的认识。中国古代极为重视农业生产,认为农业生产为本业,这种重视和鼓励发展农业无疑是正确的。但许多人常把农业与工商业对立起来,在重农的同时,视工商业为末业而加以限制。两汉普遍存在这种认识,实行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管理政策。班固不为传统思想束缚,创造性地提出“食货二本”思想,极其可贵。班固认为“食”与“货”二者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缺一不可。《食货志》云:“‘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99]认为只有农业和工商业都发展了,“食足货通”才会“国实民富”,对民众的教化才能取得成效。

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村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自战国以来,工商业经济也有了较大发展,逐渐成为民众生活不可缺少的行业。班固的先人就以工商业致富:“班氏之先,与楚同姓,令尹子文之后也……始皇之末,班壹避地于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值汉初定,与民无禁,当孝惠、高后时,以财雄边,出入弋猎,旌旗鼓吹,年百余岁,以寿终,故北方多以‘壹’为字者。”[100]“致马牛羊数千群”当然是为了出卖。因此,班固对工商业有比较合理的认识,他认为不仅要重农,也要重视工商业,提出了“食货二本”的思想。司马迁重视工商业,认为农工商都是人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还未把农业和工商业都视为本业。后世大多论者也常将农业视为本业,工商业视为末业。可见,班固“食货二本”思想极富开创性。

“食足货通”就是发展农业和工商业,在当时就是发展经济。班固认为只有“国实民富”,经济发展了,国家政权才能稳固。《食货志》云:“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故《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101]认为发展经济是国家太平、人民安定的根本,明确论述了经济和经济管理对国家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经济活动的历史作用,这一认识是超前的。

其次,班固认为食足而后货通。班固认为“食”和“货”都是本业,“食”应该处于第一位,“货”应该处于第二位,《食货志》将“食”排在“货”之前论述。古代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国家,“食”与“货”二者是实现国泰民安的根本,其中“食”又是“货”的基础。因为在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这种自然经济的重要特征;农业生产又是手工业生产的前提,手工业主要依靠农业提供原料。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是商业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提供产品或商品,就不可能有商业的发展。班固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他认为食足是货通的基础,应该重视农业发展,将农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而要优先发展农业,必须处理好下列问题:

一是必须解决好土地问题。班固记述了《孟子》、《周礼》、《诗经》关于古代井田制度的记载,如古代村社土地共有,定期分配土地,村社成员在生产活动中互相帮助等。从中可以看出,班固赞赏井田制度,但不主张恢复井田制度,而是赞赏井田制度中土地平均分配的精神,他同意“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的思想,[102]认为土地分配要“正其经界”,以口授田,给每位农民分配一份土地,确保他们的生产顺利进行。他反对土地兼并,批评商鞅变法造成“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不平等的社会现象。[103]他认为解决好土地问题,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前提。

二是必须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食货志》引用李悝对粮食价格的评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104]表达了他对农民的生活深切关怀。《食货志》记述了李悝对自耕农生活的考察,并引用晁错对农民生活状况的描述,表达了对他们的同情:“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105]他认为农民生活困苦如此,根本不可能发展农业生产。只有减轻农民负担,轻徭薄赋,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他对汉初轻徭薄赋,实行十五税一,后来减轻为三十税一的做法表示赞许,认为只有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三是应该不断改进农业生产技术。班固在《食货志》赞赏武帝时期赵过推广代田法:“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亩。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教民相与庸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三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壖地,课得谷皆多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106]赵过总结农民的生产经验,推广代田法;并配合这套新的耕作法改进了许多农具,推行二牛三人的耦犁法等,使得生产“用力少而得谷多”,为缓和武帝后期的社会危机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班固认为农业生产技术对产量具有重要影响,应该不断改进。

四是应该解决好士农工商协调发展的问题。班固《货殖传》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士农工商四民“各安其居而乐其业,甘其食而美其服”。[107]他主张农工商三者协调发展,反对其中某一方面畸形发展导致三者之间失衡。西汉以来重农抑商,结果是“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108]因为在农工商三者中,“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109]致富最容易是商业,其次是手工业。因此,许多人热衷商业,“背本趋末”,文帝时“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110]元帝时更甚,贡禹曾云当时:“民心动摇,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111]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日少,经商者日多,农业与商业之间失衡,农工商三者协调发展受到破坏。农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础,但这种商人兼并农人,造成许多农人失业,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害于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果农业被破坏了,商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班固认为应该优先发展农业,主张商业发展要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并保持与农业相适应的数量和规模,反对商业畸形发展。农业生产发展了,自然会促进商业的发展。

四、工商管理

班固认为,“货通”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取有余而补不足,可以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汉书·食货志》中记载了管仲任齐桓公丞相时通“轻重之权”:“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矣。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者,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者,谷有所臧也。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臧,臧襁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臧,臧襁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种饷粮食,必取澹焉。故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112]即在丰年粮食剩余,政府及时收购并储存;粮食歉收的年成,政府卖出储存的粮食。这样一来控制粮价,使农民不受损害,不仅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也使齐国进一步强大起来,结果是“桓公遂用区区之齐合诸侯,显伯名”,成为春秋五霸之一。可见,班固主张国家应该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反对让工商业放任自流。

首先,班固认为要对士农工商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保证这些行业协调发展和有序运行。《汉书·货殖传》云:“四民因其土宜,各任智力,夙兴夜寐,以治其业,相与通功易事,交利而俱赡,非有征发期会,而远近咸足……各安其居而乐其业,甘其食而美其服,虽见奇丽纷华,非其所习,辟犹戎翟之与于越,不相入矣。”[113]四民在协调发展中致富,不出现畸形发展而失衡现象,这就是班固所称赏的理想的社会状态。他认为通过国家对工商业数量的控制,减少和杜绝“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货有余”[114]之类事件的出现。与此相联系,班固反对国家全部放开工商业由百姓自由经营,认为土地、山川、铸钱、盐铁等重要行业不能放开,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他认为这些重要行业的利益应该属于国家,如果由私人经营,就侵犯了国家利益。因此,他赞同武帝实行铸钱、盐铁等官营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云:“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黄金一斤。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赢以稽市,物痛腾跃,米至石万钱,马至匹百金。”[115]西汉初年允许私人铸钱带来了许多弊病,一些奸商乘机获利。“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食货志》),[116]地方铸钱偷工减料,致使铜钱越来越轻。因为铸钱“为利甚厚”,许多人不再从事农业,转而采铜铸钱。造成市场上“奸钱日多”,[117]更加混乱。班固认为只有把币权收归中央,由国家垄断货币供应,才能调节供需关系和平衡物价,从而解决“奸钱”问题,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增加政府收入。

其次,班固赞成私人经营工商业,反对损害他人利益的奸巧取利。据《汉书·货殖传》记载,宣曲任氏,“其先为督道仓吏。秦之败也,豪桀争取金玉,任氏独窖仓粟。楚、汉相距荥阳,民不得耕种,米石至万,而豪桀金玉尽归任氏,任氏以此起富。富人奢侈,而任氏折节为力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生不衣食,公事不毕则不得饮酒食肉”。因此,宣曲任氏“以此为闾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118]反之,班固反对那些乘国家危难之机大发横财者。武帝时,晁错上书指出当时商业的状况:“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为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119]许多商人乘国家危难之机发国难财,危害社会平等和公平。对此,班固坚决反对。一些工商业者“或滞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给焉。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120]等。因此,他认为国家应该加强对这些工商业者的管理。

【注释】

[1](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66页。

[2](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2页。

[3](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17页。

[4](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85页。

[5](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8~69页。

[6](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95~696页。

[7](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7页。

[8](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017页。

[9](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7页。

[10](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09页。

[11](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8~69页。

[12](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85页。

[13](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15页。

[14](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55页。

[15](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5页。

[16](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89页。

[17](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55页。

[18](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页。

[19](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87页。

[20](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9页。

[21](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756~2757页。

[22](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223页。

[23](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484页。

[24](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8页。

[25](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9页。

[26](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33页。

[27](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0~81页。

[28](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56页。

[29](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36页。

[30](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33页。

[31](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页。

[32](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页。

[33](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80~781页。

[34](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0页。

[35](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4页。

[36](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5页。

[37](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0页。

[38](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49页。

[39](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55页。

[40](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0页。

[41](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1页。

[42]仲长统《昌言·法诫篇》总结刘秀此项措施,曰:“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窍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见范晔撰:《后汉书·仲长统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57页。

[43](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6页。

[44](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2页。

[45](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00页。

[46](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5页。

[47](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87页。

[48](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1页。

[49](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1页。

[50](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82页。

[51](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9页。

[52](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13~3614页。

[53](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17~3618页。

[54](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43页。

[55](南朝·宋)范晔撰:《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85页。

[56](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7页。

[57](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28页。

[58](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1页。

[59](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1页。

[60](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34页。

[61](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52页。

[62](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28页。

[63](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27页。

[64](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30页。

[65](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70页。

[66](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03页。

[67](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255页。

[68](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3页。

[69](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32页。

[70](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31页。

[71](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5~1096页。

[72](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4页。

[73](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0页。

[74](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6页。

[75](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4~1105页。

[76](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9页。

[77](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9页。

[78](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37页。

[79](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0页。

[80](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1页。

[81](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5页。

[82](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6页。

[83](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6页。

[84](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6页。

[85](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8页。

[86](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2页。

[87](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2页。

[88](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1页。

[89](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8页。

[90](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1页。

[91](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5页。

[92](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9页。

[93](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1页。

[94](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10~2311页。

[95](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43页。

[96](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59~2660页。

[97](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7页。

[98](西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306页。

[99](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7页。

[100](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7页。

[101](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197~4198页。

[102](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7页。

[103](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7页。

[104](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4页。

[105](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2页。

[106](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8~1139页。

[107](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80页。

[108](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3页。

[109](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87页。

[110](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28页。

[111](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6页。

[112](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50页。

[113](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79~3680页。

[114](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81页。

[115](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52~1153页。

[116](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69页。

[117](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55页。

[118](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692~3693页。

[119](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2页。

[120](东汉)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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