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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经营管理的案例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荒地”经营实践最早、经营方式最多、经营理念也较先进。下面通过案例分析,考察“四荒地”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四荒地”如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黑龙江也是较早实施“四荒地”经营的地区。[4]舒城县主要是以旅游为目的,拍卖“四荒地”。武山县的“四荒地”开发的年限达到最高,为70年。外部资金注入带动了本地“四荒地”的经营与开发。

“四荒地”经营实践最早、经营方式最多、经营理念也较先进。“四荒地”经营用得最多的是拍卖经营使用权。下面通过案例分析,考察“四荒地”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四荒地”如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

案例阅读1:

山西省吕梁地区位于黄土高原,有着严重的土壤侵蚀,77.8%的面积是山地。尽管人均耕地面积有0.2公顷(是我国平均水平的两倍),但人均谷物产量只是全国平均水平的80%。大约272万公顷的土地(总面积的14%)是未开发的。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治理水土流失,于1992年创建了四荒地交易市场;具体交易方式有拍卖、承包、租赁三种形式,拍卖是四荒地交易的主要方式。四荒地的购买者局限于当地(集体)农户、企业或政府部门。1992~1993年间,4.91万公顷的四荒地(占四荒地交易总量的67%)卖给30856户农户,2.13万公顷的四荒地(29%)由农户合作经营,2500公顷(4%)由60个当地政府部门或企业拥有。通过四荒地拍卖,土地使用者可以获得30~60年的土地使用权。四荒地价格,根据土地质量、土地使用权长短和四荒地的供求而定,具体价格从15元/公顷到525元/公顷不等。[2]

山西吕梁地区的“四荒地”经营主要是采用三种方式:拍卖、承包、租赁,其中以拍卖为主要经营方式。拍卖主要的对象是外部经营者,承包、租赁主要本地或者本村的农民。价格是根据土地位置、质量、使用期限等因素综合决定的。

案例阅读2:

1993~1994年,黑龙江省通过拍卖、承包和租赁的方式将100万公顷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一些农业企业或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达50~70年。在大多数地区,荒地交易所得收入给荒地的所有者,如国家或集体,来自不同地区或乡镇的任何一个农民、集体或企业都可以购买,但农户受让四荒地的人数较多。例如1994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通过拍卖方式将1.58万公顷的荒地卖给了3300个农户。许多企业或集体购买荒地作为一种投资,例如深圳市一个企业买了1.333万公顷土地,大连的一家合资企业买了1.2万公顷土地,华西村(江苏最富有的村)在黑龙江省买了100公顷的荒地建立大米、豆类生产基地。

黑龙江也是较早实施“四荒地”经营的地区。与吕梁地区一样,黑龙江的“四荒地”经营也是三种方式:拍卖、承包和租赁。黑龙江的“四荒地”主要是农民购买使用,而不是外部企业,拍卖时间也较吕梁长,为50~70年,达到了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最高限。

案例阅读3:

2000年秋,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堂乡群建村与乡签订委托书,由乡与武汉绿丰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800亩土地(120亩耕地,其他都是荒山),以每亩每年70元的价格,租赁给绿丰实业公司30年,建设白龙泉草莓基地。租赁期内,租金和税金(前3年免税,3年后特产税每年平均1.5万元)由乡政府收取。收取的税费,乡政府除一次性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2万元,每年垫付租赁土地应承担的合理税费1.1万元外,其余均由乡政府统一掌握,用于改善村级农业基础设施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使本来闲置的资源发挥了效益,拓展了乡村财源渠道。[3]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地区的土地经营是一种较为混合的方式,既有耕地,也有“四荒地”。对于耕地,乡政府还支付了青苗补偿费,等于是土地征用,或者说是土地出让,但是土地租赁期限又只有30年,而且政府自己垫付了大量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农民的安置费用。此种方式一般的农村地区难以模仿和学习。当然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有较大吸引力。

案例阅读4:

舒城县高峰乡新棋、青松两村抓住万佛湖旅游开发机遇,拍卖库区水上荒山、荒岛,面积907亩,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4]

舒城县主要是以旅游为目的,拍卖“四荒地”。此类拍卖和开发必须要有一定的旅游开发价值,不能盲目进行。首先要对资源旅游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再进行拍卖。此种开发和经营涉及到较多的公共产品建设,因此尽量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四荒地”的旅游开发应该是今后一个方向,农村中有许多美景是“养在深闺人不知”,要通过“四荒地”经营形式予以开发和利用,变废为宝,变荒为富。

案例阅读5:

近期,武山县四门、温泉、沿安、咀头、榆盘等4乡6个村的千余名群众在荒山上掀起造林热潮。“参与式”、“开放式”的经营新理念,激活了武山县的德援造林项目工作。县德援项目办的林业技术人员与乡镇干部共同深入项目实施村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召开村民大会,完成了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荒山到户、林权颁证等工作,在农户自愿提出项目参与申请的基础上,将荒山承包给农户,并为农户颁发了使用70年不变的“四荒地”证书,确定了农户喜欢栽植的树种,做到公开、透明,让农户的观念从“为他造”转变为“为我造”,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5]

案例阅读5主要是采取内部经营开发方式,即将“四荒地”拍卖、租赁、承包给本地农民,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激励农民加大投资、开发力度。武山县的“四荒地”开发的年限达到最高,为70年。武山的“四荒地”开发结合德国援助项目,也就是说外部资金的注入。外部资金注入带动了本地“四荒地”的经营与开发。显然,“四荒地”的开发也要寻找机会,争取一定的外部资金支持,以提高成功率。

案例阅读6:

天水市秦城区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四荒地”使用权,采取个人、联户、股份合作、家庭林场等形式,使该区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得到全面发展。截至目前,该区以家庭林场、家庭规模果园为主体的个体林业达到2500多家,造林总面积达12.23万亩,成为秦城区林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到1998年,秦城区还剩荒山荒坡近50万亩。为了加快这部分荒山荒坡的绿化进度,该区打破荒山集体管理、资源集体所有、外部不能涉足的封闭体制,采取“四荒地”谁承包、谁治理、谁受益的政策,公开拍卖、租赁、承包“四荒地”7万多亩。并在治理开发中优先安排造林补助费和扶贫贷款,优先供应生产资料,优先提供技术服务。这些鼓励政策的出台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各行各业治理开发“四荒地”、发展林牧产业的积极性。该区平南乡刘家沟村农民刘银河,联合当地40户村民,承包该村秀金山荒坡地8000亩,目前已营造落叶松丰产用材林3000亩,使原来的荒山秃岭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遍布该区李子乡的279家家庭林场,面积达到1320亩,大部分都栽植了日本落叶松,长势普遍良好。据测算,每亩落叶松现在投资45元,10年后每亩可增值到5000元,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银行”。[6]

天水的“四荒地”也与其他地区有较大的区别,采取个人、联户、股份合作、家庭林场等形式,除了股份合作制外,个人、联户与家庭林场经营都是比较新的形式,联户其实是一种合作经营形式。另外,采取造林补助费和扶贫贷款资助承包农民,并优先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即引进外部资金帮助农民植树造林。可见,对于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农户来说,“四荒地”的经营、开发有必要引进外部要素,特别是外部资金,否则单个的农户寸步难行。

案例阅读7:

庄浪县乡村组织本着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林则林、宜果则果的原则,对集体的林场、水面、“四荒地”等各种资源,采取统一经营、专业承包、股份合作和转让拍卖等方式,经营集体资源,增加集体收入。如永宁乡葛峡村,地处关山林缘区,村党支部抢抓住退耕还林政策的机遇,在坡耕地、“四荒地”大力营造经济林和用材林,走绿色生态增收的路子。目前,该村拥有集体林1600多亩,年增加村级集体收入5万多元。郑河乡上寨村几年前,村级债务达20多万元,村上采取开发、拍卖村里的荒山、荒滩等资源,并通过对各种农业基础设施经营权的改革,迅速化解了这些债务,每年可增加集体收入3万元。水洛镇东关村利用土地经营权的有偿流转,搞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使村级集体积累达到190多万元。[7]

庄浪县也是通过退耕还林的机会,经营、开发“四荒地”。看来,外部机会、外部资金、外部推动力对于“四荒地”的经营极为重要。庄浪县的“四荒地”开发因地制宜,但是从来没有脱离“农”的范畴。

从7个案例可以看出,一是“四荒地”经营主体是村庄,以村庄为主体,农民自愿参与。二是“四荒地”的年限。“四荒地”拍卖的时间有30年,也有50年,还有60年,有的甚至达到了70年。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四荒地”的拍卖时间是30~50年。三是“四荒地”的价格基本是市场形成,采取拍卖、谈判等市场方式。四是大多利用了外部机会和外部要素。“四荒地”的经营管理吸纳了增量投资,创造了效益,也充分利用了资源,更重要的是带动了村庄经济发展。五是经营模式主要是拍卖、股份合作、租赁、承包、农民联户合作。六是经营对象主要是以本村、本地农户为主,有些地方也引进外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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