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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的经济社会变革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反思中国历史,从春秋战国到秦统一天下延续到汉初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不仅决定了功利主义经济伦理的产生和发展,而且制导着整个中国传统伦理的形成和发展。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反思中国历史,从春秋战国到秦统一天下延续到汉初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刻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选择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和小农经济的形成。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的变革,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作为其基础的个体小农阶层,属于经济基础方面的变革。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不仅决定了功利主义经济伦理的产生和发展,而且制导着整个中国传统伦理的形成和发展。

1.集权化国家的选择与小农阶层的形成

中国历史上,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相互依存的。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与小规模土地的紧密结合,小规模家庭通常是指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小规模土地通常是指“百亩之田”;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对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问题,学术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人口压力或气候环境压力导致的等等。上述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还是没有从整体和深层次上做出说明。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诸侯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据《史记·六国年表序》记载: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七国争霸所引起的日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一种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是要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要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时期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各诸侯国的变法运动,基本上都是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目的在于加强国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第二,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国家授田制之所以能够推行,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随着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的条件已经成熟;二是由于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政权和地权已经集中在国家手中;三是具有明确地解决“耕战”需要的现实政治经济目标。不难看出,此期推行的国家授田制,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

战国时期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而国家授田制推行的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则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战国授田制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分地农民耕作的定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亦称“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制导着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具体关系的走向。

第三,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对此,《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亦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不仅如此,“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的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中央集权”、“国家授田”以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在于治民。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上述措施的相互作用,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之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具体地讲,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间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缘起于战国变法所形成的这些制度因素。

2.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在战国秦汉之际特定的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由于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导致了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并对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有如下特点:

第一,小规模的个体家庭。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梁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五至七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外,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当时的秦国采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因而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的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可看出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在大约公元二年时有12233062户,计59594978口人,平均每户为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每户4.67人。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第二,以家庭为单位、以农耕为主业的生产经营。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赈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的“百亩”授田数。

当时的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以经营农业为主业,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基本上形成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雏形。

第三,以“里”为中心的不同亲族杂居的社会交往。

战国秦汉之际,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个体小农之间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间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庄子·则阳》)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

里中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主要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和影响则是可以肯定的。

从以上分析可见,战国秦汉时期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最根本的基石,从而也制导了周秦社会乃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整体发展模式,影响着同期乃至于中国传统社会市场伦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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