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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涵义和原则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行业协会运作机制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协商机制一、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目标和原则行业协会协商机制,是指行业协会内部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行业协会与国际组织之间为达到一致意见或维护共同利益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的途径和方式等。因此,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也是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的有机构成部分。

第三章 行业协会运作机制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协商机制

一、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目标和原则

行业协会协商机制,是指行业协会内部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行业协会与国际组织之间为达到一致意见或维护共同利益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的途径和方式等。行业协会协商机制强调会员的共同参与,通过协商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用公共舆论和集体共识影响参与行业协会制度的制定、决策的形成,以达到维护整个行业利益的目的。

(一)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的目标

第一,提升行业协会公共协商能力,完善利益协调、矛盾化解功能。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组成的,是各种矛盾合理性的集聚、抗衡、调节得以展开的舞台,通过公共协商和沟通协调,有助于促进行业协会的多元整合与自我调适,形成行业协会有序的组织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增强行业协会行业代表能力,完善桥梁纽带功能。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和企业的代表,既要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发展政策等,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又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状况、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维护行业根本利益,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商,当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

第三,提升行业协会国际话语权,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在WTO体制下,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制度性的协商对话渠道,反映会员企业的利益诉求,代表一定的阶层、行业、利益集团参与集体谈判。因此,在行业协会协商机制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协商能力,提升协会话语权,更好地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二)行业协会协商机制原则

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的建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遵守法规原则、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协商原则、公平协商原则。

(1)遵守法规原则。行业协会在协商过程中要增强法制意识,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中对协商的有关规定,在其允许范围内,做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策。

(2)平等协商原则。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以及行业协会与国际组织之间就涉及行业发展、会员利益的相关事务,平等地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的协议。

(3)集体协商原则。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多元的。从广义范围来讲,可以指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以及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进行涉及其共同利益的决策中集体参与;从狭义的范围来讲,也可以指行业协会内部会员共同参与行业政策、标准的制定,共同参与行业利益维护的相关决策,共同为行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4)公平协商原则。公平是指各参与主体在各项属性上的平均状态,体现公正合理,获得广泛支持。公平协商强调参与行业协会协商的各个主体在法律地位、协商话语权等方面的合理配置,必须是公正、合理,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

二、行业协会协商方法

(一)加强公共协商理念的培育

加强公共协商理念培育核心是“做到包容性、理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统一”。包容性是指“每一个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理性意味着“达成的决议是由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理由决定的,而不是投票者的利益、偏好或要求的简单聚合”;合法性要求“每一个参与者都理解决策是如何达成及达成的原因,即使某个会员不同意决议”。

在会员与会员之间发生矛盾、争议和冲突时,需要行业协会协调化解;在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争议时,需要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在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出现矛盾时,需要行协会参与调整;在涉及行业利益的行业性集体谈判中,需要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因此,公共协商是行业协会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一种内在的免疫机制和社会化的化解机制,行业协会要从理念上强化公共协商机制,提升公共协商能力。

(二)加强协商平台的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行业协会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主动适应环境变化。公共协商是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增进社会和谐团结的重要手段,但协商也需要一定的平台作为载体。在实践中,很多行业协会创设了有效的协商平台。例如,为有效调解企业竞争中的矛盾和争议,由行业协会与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把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与仲裁机构法制功能结合起来,把协调与仲裁结合起来,为企业竞争中发生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仲裁,搭建起影响更大、辐射更广、服务更专业的大平台。

(三)加强利益协调机制的建设

利益关系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联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加快,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日益明显,社会利益关系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公开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尖锐化等新的变化,这要求行业协会与各利益相关方一起,加强交流互动、协商协作,增加社会的和谐度。因此,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也是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的有机构成部分。在实践中成立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集体协商制度等都是加强利益协调机制建设的有效做法。

(四)建立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提高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规范办会水平,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各行业协会必须制定民主决策制度,这是完善行业协会协商机制的重要方法之一。民主决策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①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决策者及工作人员要增强对民主决策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观念。②行业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均需纳入民主决策的范围,分别由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协商审议决定,同时要规范民主决策的程序。③行业协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企业工作动态和会员企业意愿,为民主协商、科学决策提供翔实的资料。④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制度,适时开展座谈、专题讨论等,听取会员单位对行业改革发展与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⑤行业协会要定期开展民主协商的相关会议,如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求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

第二节 行业协会的制衡机制

一、行业协会制衡机制涵义和原则

(一)行业协会制衡机制涵义

制衡机制是一种权力(权利)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行业协会的制衡机制,是指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政府、社会等内部、外部相关的组织安排和有效运行,实现行业协会与会员、政府、社会之间权力(权利)义务的平衡与制约,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制衡机制与外部制衡机制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二)行业协会制衡机制原则

第一,权力划分原则。对权力的划分与制约是分权与制衡共同的价值追求。权力不应集中在某一阶层之中,掌握权力者要受法律法规的制约。在行业协会制衡机制形成中必须明确各主体的权力(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权力划分明确,权力之间相对平衡,相互协调。

第二,独立运作原则。行业协会的理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必须是独立运作的。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行业协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行业协会活动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行业协会内部管理的独立性。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未经理事会授权,其对外发表的意见不应代表行业协会。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力之间形成有效制约,需要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一是加强对理事会的制衡,会员(代表)大会作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要认真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及财务状况运作。二是突出理事会内部制衡的基础性作用。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授权对行业协会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其内部应有完善的权力(权利)义务、决策流程等规范。三是建立理事会对秘书处的制衡,以提高行业协会运行效率,防止出现腐败现象。四是要注意发挥党组织在行业协会中的制衡作用。党组织作为政治核心要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行业协会中的贯彻落实,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好党员。五是发挥政府的重要制衡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行业协会的决策、运行、管理和效能实施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是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业协会权力(权利)关系

(一)行业协会与会员(代表)大会

行业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能: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近年来,在行业协会的实践中,有的行业协会以会员(代表)大会来直接选举正、副会长,通过会费缴纳标准、行规行约,通过对重大违规行为会员的处罚决定等。这些都强化了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职权,在行业协会权力制衡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行业协会与理事会

行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除名;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授权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行业协会应在章程中规定授权内容与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重大事项应由理事会集体决策。

(三)行业协会与会员

行业协会对外代表行业协会全体会员。行业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应建立能够确保所有会员,特别是中小企业会员充分行使权利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应建立和会员沟通的有效渠道,保证会员对行业协会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

行业协会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同时,会员应遵守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接受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所给予的处罚;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使用行业协会会徽、会标等有明显行业协会标记的物品,应当遵守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要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支持行业协会秘书处深化人事、分配等制度的改革。

(四)行业协会与政府

行业协会与政府是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行业协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运行的民间组织,它不属于政府机关,政府也不能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由于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所以,行业协会可以影响与本行业发展相关的政府决策过程。行业协会有权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法规。政府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完成某种任务;同时政府应放弃某些强制手段,转向通过提供鼓励措施扶持行业协会,这些鼓励措施包括管理职能的下放、政策支持、参政议政和提供资金支持等。另外,行业协会违反政府法令开展违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业协会与社会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功能的不断完善、自治地位的逐步确立,其对社会所具有的责任意识也将得到不断的彰显。这种责任意识首先表现在规范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其次,表现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建设等方面。全社会一方面要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能够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另一方面要监督行业协会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协会章程的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同时,要充分发挥报刊媒体的舆论作用,及时曝光行业协会的不合法行为。

三、行业协会制衡路径

(一)行业协会内部制衡路径

首先,权力与责任的制衡是最核心的制衡。用责任去制衡权力,是最积极的正面制衡措施,不但可以防止腐败,而且有利于实现工作效能的最大化。

其次,决策环节的制衡是最重要的制衡。一些握有重权的管理人员有可能为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故意作出错误决策,用行业的大损失去换取个人的小收益。权力的滥用如果发生在决策环节,行业的实际损失将由于杠杆效应而数倍于个人的利益所得,给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再次,规范管理是实现制衡的基础。规范管理的主要做法就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规章制度就是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依法治会是现代协会管理模式的重要标志。但是,建立制度规定仅仅是第一步,保证规章制度的真正落实才是最重要的环节。

最后,有效监督是制衡的保证。所谓有效监督,是指包括上对下、下对上以及横向之间交叉进行的全方位的监督。其中包括党的纪检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日常工作活动的监督;协会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工作人员对协会工作活动及权力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行业协会外部制衡路径

第一,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制衡。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行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在法律界定上,既作为公共权力主体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又代表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其基本的行为取向是在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寻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从政府的角度看,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制衡表现为:首先,政府不能直接干涉在公序良俗范围内运作的行业协会的行为;其次,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帮助行业、行业协会回归市场平衡;再次,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干预主要是通过指导行业协会制度规范的制定以及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为得以实现;最后,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制衡具有公权力与强制性,一旦发现行业协会有违规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罚。

第二,社会对行业协会的制衡。社会对行业协会的制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权力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社会公众制衡主要是指公众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对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合法合理性进行的监督。完善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的权力制衡就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高行业协会信息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行业协会的情况,及时对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另一方面是舆论媒体对行业协会的权力制衡。舆论媒体可以利用各种传播媒介表达意见、看法,引起社会公众、政府的关注,对行业协会的行为、制度进行讨论和评判,以矫正行业协会权力运行中出现的偏差。

除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还有其他很多外部途径对行业协会进行制约,如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其他社会组织对行业协会权力行使的制衡约束等等。

第三节 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

一、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涵义和原则

(一)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涵义

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指行业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既包括行业协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管理等,也包括行业自律公约、行业质量技术标准、行业信用档案、行业服务承诺、行业协调维权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与其他社会信用机制相比具有专业优势、信息优势、整体优势和公正优势。

(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原则

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实现行业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货真价实、树立起良好的商誉与企业形象必须坚持一定的自律原则。总的来说,行业协会自律原则可以总结为“两多、两主、一结合”,即:多主体参与,多形式推进;以会员自律为主、兼顾行业共建,以行业引导为主、兼顾监察治理;自愿参与与强制执行相结合。

第一,多主体参与。一般而言,自律是指在没有他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自己要求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地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但要实现这种情况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支持、有行业协会的规范约束、有会员企业的自我要求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如此,被动到主动的过程才可以尽可能地缩短,自律的效果才能更加明显。

第二,多形式推进。行业协会在自律建设中探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形式,如企业诚信档案建设、行规行约、专项检查以及自律宣传教育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中,行业企业时刻感受自律的氛围,认识自律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参与自律建设。

第三,以会员自律为主、兼顾行业共建。会员企业百分之百的自律不等于行业自律,但行业协会仅仅只是会员的行业协会,对非会员没有相应的约束力,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在进行自律建设时首先实现会员自律。其次,要尽可能地将非会员吸引成为会员参与自律。最后,要在整个行业中形成自律氛围,实现行业自律共建。

第四,以行业引导为主、兼顾监察治理。行业协会是自律性社会组织,不具备国家“公权力”,在自律建设方面,没有行政权力而只能以章程、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等形式进行行业规范,因此对自律建设的引导则显得更加重要。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寻求政府支持,承担起政府在监察治理方面的转移性职能,或者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发挥自身熟悉行业企业、了解行业特点的优势对行业进行监察治理。

第五,自愿参与与强制执行相结合。这里的自愿参与与强制执行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指非会员单位可自愿参与自律建设,会员单位必须强制参与自律建设;二是指会员单位在参与自律建设的过程中,类似于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等自律形式必须强制参与,而类似于诚信宣传、诚信活动等可选择自愿参与。

二、行业协会自律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承担推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行业信用的使命。

宏观方面讲,行业协会自律的目标就是在政府授权其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产品标准以及建立行业诚信档案等自律手段,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防止行业恶性竞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树立起行业品牌,维护企业权益,有效地维护行业公信度,实现行业自主自治自管。

从微观方面讲,行业协会自律的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化会员自律能力。对会员企业自律的监督和行为的规范是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的前提和基础。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自律规范,是基于协会与会员契约基础上的一种协会内部会员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会员将自身的部分自主权利(如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的服从和执行)、资金(会费)、时间等委托给行业协会,事实上就包含对行业协会相关规定遵守的承诺,因此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对会员企业具有典型的法律约束力。在自律规范的实践中,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通过章程和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诚信等自律性管理制度,出台行业产品质量、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等举措,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促进会员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利益的会员应当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拓展行业自律能力。行业自律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行业公共权威的社会治理方式,其权力渊源是行业认同,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合法性。理论上,只有当行业协会的会员覆盖全行业时,或者说整个业内企业都是协会的会员时,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行为才可以等同于行业自律的行为。事实上,尽管有关的法规、政策赋予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职能,“一业一会”等要求客观上也为行业协会吸引会员、开展行业自律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行业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存在强制性的入会规定,很多行业协会的会员行业覆盖率并不高。例如,上海全市200多家行业协会只覆盖了6万多家企业,尽管会员中大企业比较多、占GDP的比重较大,但相对于全市企业数量而言,覆盖面不到10%。这种十分有限的覆盖程度,加之对非会员企业没有直接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使得行业协会对业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业规范权威性不足,在协调纠纷和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时话语权不够,在政府中也缺乏应有的影响力。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对行业的自律能力等同于对会员的自律能力,行业协会要在会员自律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自律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对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规制水平。

应当看到,整个行业的自律并非行业协会天生就具有的一种能力,这种公共权威的获得需要后天的努力,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成长中不断积累。行业协会要在会员自律的基础上有效实现行业自律,首先,要拓宽行业覆盖面,吸引更多的业内企业加入协会,通过增加会员的数量,增强行业代表性和行业影响力;其次,要扩大社会影响力,加强宣传推广,使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性制度得到业内企业的认同、社会的认可,逐步成为整个行业的事实性规范;最后,要提高政社合作度,主动承接政府部门转移职能,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的研究和制定,争取将协会的一些规范上升为具有普遍行业约束力的政府规制。

第三,提升行业规制创新能力。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实施的对业内企业的一种规制行为。借鉴规制经济理论和激励规制理论的相关成果,在推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行业协会要将行业规制作为行业发展的内生变量,通过激励规制机制的设计与创制,将传统规制手段的运用开发与具有激励功能的经济性、社会性规制工具相结合,激发业内企业接受和遵守行业规范的内在动力,提高行业自律的效能。

案例

上海行业协会提升行业规制创新能力的成功经验

上海在提升行业规制创新能力方面进行了有意的探索,积累了相关经验。

创新之一:以“集体商标”促进行业自律

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制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与许可企业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等方式,把集体商标的使用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此举让消费者和超市以集体商标作为依据来购买放心豆制品,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上海市豆制品市场秩序,还使生产企业增加了产量,提升了市场影响力和企业知名度,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该商标于2009年、2012年两次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创新之二:以行业诚信建设促行业规范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要素,上海行业协会以企业诚信建设为切入点,探索建立企业诚信识别体系,发挥市场激励和社会监督的效能,引领企业规范发展。截至2011年底,有30家行业协会新设立企业诚信创建办公室,使全市开展此项工作的行业协会数量超过160家;36家行业协会新设诚信建设网络管理平台,目前累计98家行业协会建立了诚信建设网络管理平台。2011年,全市有3 406家企业开展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工作,累计参加活动的企业数量达到7 868家。

创新之三:以企业社会责任促行业规范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的社会要求,是企业素质的基本体现。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在建筑行业率先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008年面向全行业发布了《关于施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9年推出了《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导则》和相应的评价标准与自我评价表,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行业协会自律方法

行业协会自成立起就按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法定规章,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体制、民主决策程序、业务活动内容和制度建设规范,以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行业协会自律方面,许多协会结合行业实际,开展和举办多种多样的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归纳起来,行业协会自律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健全自律约束机制

制度是规范行业行为的基础,也是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的条件。行业自律的最终落实,根本上还是要靠制度约束。没有制度的支撑保证,光靠基于道德的自我约束,是不能持久的。因此,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标准、规范、制度和行规行约,是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建设的核心。标准、规范、制度、规约建设的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礼仪规范、社会责任规约等;经营服务,包括经营规范、服务标准、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服务公约、诚信承诺等;行业管理,包括行业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考评办法等。行业协会在建会办会的过程中,要自始至终重视建章立制的工作,逐步形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商业道德文化为导向,以标准规范为重点的制度安排;同时,要确保制度“落地”,不能形式主义走过场。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对已经制定的标准、规范、制度、规约进行全面梳理,根据“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服务民生、扩大消费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及时制订、修订、完善本行业的标准、规范、制度、行规行约。

其次,提高标准、规范、制度和行规行约的执行性与透明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企业入会前必须学习贯彻行规行约并签字承诺,宣誓遵守自律规范。例如,可以将行规行约简明提炼概括,会员单位将提炼的行规行约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时刻提醒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对标准、制度、规范的执行情况每年必须有相应的督导检查,构建奖惩联动机制,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促进行业内形成自觉遵守行规行约的氛围,不断推进自律建设。

再次,善于总结,不断完善。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要求行规行约和自律制度也必须随时跟进。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消费维权意识增强,市场热点和消费投诉矛盾越来越突出,行业协会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正当利益,必须及时调整、完善、制定新规。同时,行业协会也要注重标准、规范、行规行约之间的有机结合。行业协会要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人才资源优势,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的刚性约束,把行业协会内部标准上升为国家规范,为政府部门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做出贡献,也为规范行业行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以服务为抓手,增强自律管理能力

行业协会作为互益性社会团体,与企业既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具备经济制约手段,它只是同业企业维护共同利益、协调竞争行为的平台。因此,要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关键是从服务的改善上体现出来。这就要求协会将“管理思维”转换为“服务思维”,着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行业自律管理的“话语权”。

第一,搭建行业服务平台。行业服务平台是各行业协会针对行业特点、根据行业需求、整合行业资源建立起来的规范行业、服务行业发展的系统。近年来,随着各行业协会“服务思维”的不断形成和深化,诚信自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各类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服务平台不断建立,在服务、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上海交家电协会建立起的“家电维修一线通”平台,整合了行业内维修企业和主流品牌生产厂售后服务资源,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服务,扩大了诚信企业的市场认可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上家电维修服务的乱象,以平台建设推进行业自律。

第二,疏通信息渠道。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滋生不规范行为、扰乱行业秩序的重要根源,因此疏通信息渠道,为会员、政府以及社会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源,可以有效地促进行业规范竞争,提升行业自律意识。例如,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建立起上海市最权威的药品价格电子数据库,企业可以随时查询药品价格的即时信息,并可通过数据库实现药价网上申报。近两年来,药价电子数据库已积累药品价格查询的前台数据5万余条,后台历史数据11万余条,填补了政府药价数据管理的空缺,增进了行业规范自律。

第三,开展协调仲裁。例如,上海汽配流通行业协会建立“快速解决汽车消费质量纠纷专家鉴定站”,成立全国首家“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成功受理了汽车及汽车配件消费投诉1 000多件,同时结合鉴定和仲裁,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法对外公开,维护了行业形象。

(三)以联手互动为纽带,强化自律监管效能

行业协会是自律性社会组织,不具有政府机关特有的“公权力”,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行规行约的实施,只能依靠行业协会自身的“公信力”来提高自律监管的制约力。然而,培育和形成“公信力”需要多种影响因子交互作用。于是,综合调动各种元素,推进自律守法与依法行政联动、监督管理与帮扶引导相结合,实现自律与他律良性互动,也是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建设的有效方法之一。

第一,探索协会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动。行政执法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会开展的自律诚信建设工作与活动,如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考评,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推荐区域名牌、区域著名商标、重大工程项目优先入围权,授予诚信经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通过政府、协会权威网站、报刊媒体等向消费者公开推荐。同样,对于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要及时披露,让消费者用脚投票,使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推动行业企业自律。

第二,加强督导引领,推动联手共抓。行业协会贴近企业,了解行业,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建立多方式多途径的督导监管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检查。协会可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可以建立行业协会、企业、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督导员队伍,采取督导员明察暗访的形式加强行风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诊断,督促改正。

第三,利用品牌资源,促进同业互动互利。协会要以“集体商标”“著名商标”为抓手,一方面严格商标使用规则,强化质量管控;另一方面引导会员企业共享利益,互动互利。对于损害集体品牌商标信誉的企业,要及时处罚,以增强行业维护共同利益的自觉性,树立行业协会抓自律的权威性。

(四)以诚信活动为载体,提高自律建设的水平

行业自律建设贵在建设,重在持久。为不断提高自律水平,行业协会要精心选择活动载体,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弘扬主旋律,积聚正能量,唱响自律风,通过诚信创建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与社会责任感,营造诚信经商氛围,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一,活动内容各有侧重。不同行业协会自律建设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重在产品诚信、有的重在服务诚信、有的重在经营诚信,因此活动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要针对行业特点,开展相应活动,以达到促进自律的效果。

第二,活动形式各有特色。行业协会自律建设的活动唯有特色才能更加吸引行业企业的参与,才能更好地推进自律建设。可以以竞赛评选为抓手,推进良性竞争;可以以倡议承诺为导向,鼓励重诺守信;也可以以等级评定为主题,提升企业服务能级等等。

(五)加强文化弘扬,营造全社会诚信氛围

在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倡导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努力形成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买卖公平、货真价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商德商誉。

行业自律的提升需要文化建设的铺垫,而自律文化建设恰恰是当前自律建设工作的短板。为此,行业协会要加大自律文化建设的力度,引导企业培育诚信自律文化,树立“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企业发展的资源”的意识,在诚实守信的根基上,把行业诚信文化的发扬和升华贯穿整个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过程中,使诚实守信成为理念、恪守职业道德成为习惯、尊重执业准则成为底线、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成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制度执行力度,进一步夯实制度规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制度约束效力,营造“诚信受尊重、失信受谴责”的行业氛围。

案例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构筑行业自律机制打造规范经营的“坚固防线”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由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经营的四类企业组成。在市社团管理局、市商务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机构指导下,在会员企业支持下,协会秉承服务宗旨和“与政府同步,与企业同心”的理念,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发展成为国内会员数量最多、会员企业经济总量最大、服务功能最丰富的省市级医药行业社团组织。目前有团体会员3 039家,占全市医药商业企业的90%,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达到100%,行业销售收入约900亿元,占全国1/10。

建会18年来,协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当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在加强自律、规范经营、维护会员权益、增进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12年,经市社团局评审通过,成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5A级”协会,被市经团联和市商联会评为“上海市先进协会”,并先后获得国家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人才培训基地”、中国商业联合会“全国商业技术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行业统计工作表彰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

药品流通直接关系民生。引导药品经销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恪守信用,是行业协会的根本任务。为此,该协会自始至终狠抓行业自律不放松,坚持以推进行为规范为核心、以加强诚信建设为载体、以健全组织机构为保障,着力构建运行规程、审核体系、内控自律、行业监管四项机制,充分履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职责。

(1)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机制。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形成并完善了行业管理组织体系,秘书处下辖的办公室、质量部、行业部、统计部、信息部、教育培训部、物价室等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为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协会还整合行业资源优势,设立药品价格、零售连锁、医药物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专业委员会,发挥它们在发展研究咨询和解决行业共性问题方面的作用,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2)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依据章程,协会修订了管理规程、工作条例、行规行约三大类共53项行业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提高管理效能。1995年以来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范药品经营、提高职业道德的要求,参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修订,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系统、医药物流、温度及冷链控制等技术性附录的起草;组织编撰商务部行业标准《医药商业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上海市地方标准《零售药店服务规范》和《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不含中药饮片)》等行业规章和服务准则,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监督机制。结合修订诚信自律制度、质量保障制度、药店管理制度、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等,细化行业监督、奖惩的操作性规则,探索建立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无缝衔接的管道,自觉预防和纠正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查纠、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4)建立健全行业发展人才培训机制。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形成了学历、职业、技能和执业资格、岗位技能、继续教育相结合的“3+3培训模式”,近年来,已完成8大类12 961人次的各项培训工作。2012年,配合试点工作的推进,立足行业持续发展需要,协会通过并购方式建立上海医药商业培训中心,从而拥有了能从事学历教育、资格教育、技能教育和继续教育四大教育职能为一体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推动行业整体素质建设。

二、协会自律机制的运转

近几年来,协会坚持抓机制规范实践,在实践中完善机制,提升了行业自律管理的有效性和制约力,促进了上海药品经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得到行业的认同、政府的肯定。

(1)倡导商务诚信。上海医药商业协会将行业自律与推进商务诚信试点融合,与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同步,围绕“确保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坚持诚信经营、树立商业品牌”四项任务,制定《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商务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并作为试点企业开展诚信创建的重要参考以及考核创建成果的认定依据。通过评价,褒奖诚信守约,惩戒失信违约,使诚信成为医药流通市场的主旋律。行业内已形成了以四星级企业领衔的行业诚信建设梯次,领衔企业带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成为行业诚信建设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排头兵。随着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2011年、2012年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的参与率均保持50%以上的增长,营造了行业“守法为先、诚信为本”的氛围。

(2)践行社会承诺。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的要求,开展行业“真牌真品诚信示范店”窗口建设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关爱健康,共建和谐’上海医药商业行业消费促进月”等惠民活动,不断扩大“清理家庭小药箱”和“零售药店下社区”等公益活动的覆盖面,推进行业自律公约的落实。在2011上海购物节“健康商品健康消费——百家药店进社区”启动仪式上,协会与复美益星大药房、华氏大药房等38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共同发起签署《上海医药商业行业企业诚信经营服务倡议书》,作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科学管理、专业服务、公开监督、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7项承诺。企业诚信经营成为上海医药商业行业的共同意志,为营造医药商业流通领域良好的经营环境、增强企业信誉度和行业公信力起了引领作用。

(3)推进行业自律。“行规公约”是行业自律机制的核心,是实施行业自律的基础。为维护上海医药商业流通市场秩序,协会倡导以“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为职业操守的《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行规公约》,要求会员企业以公约为准则,推动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医药流通市场秩序。截至2012年,协会先后制定和实施《上海医药商业行业诚信服务公约》、《上海医药商业购销人员守则》、《上海医药商业零售企业员工行为礼仪规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业补充公约》、《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公约》、《行业商务诚信考评指标体系(试行)》等,对业内经营活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作出规定,使行业“软硬件”的管理均纳入标准化的覆盖范围,形成了全行业共同参与加强自律性行业的管理制度。

(4)强化质量监管。药品的特殊性要求行业必须将质量控制列为自律的重中之重,给老百姓用药提供安全保障。为此,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抓好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重大活动中的质量控制及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为核心,推进企业自查、会员互查、协会巡查的有机配合,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该协会专门建立行风督查大队,并根据企业经营方式和区域的不同特点分为6个组(或片),既有统一行动,又有分组活动。在督查内容上,以GSP标准化管理为基础,结合阶段性监管重点,组织开展重点品种市场营销普查、周期性老批号和近效期商品抽查、梅雨季节库存商品防霉保质检查等。这些体现行业特征、针对性强的专项检查,已成为行业规范经营和质量控制的抓手。2011年以来,在合理使用抗生素药物、限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以及含铬毒胶囊检查、回收等专项活动中,协会的“三查三控”体系充分显示了自律管理和质量管控优势,为确保商品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5)规范医保经营。根据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的要求,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制订了医保定点药店硬件设置和系统监控制度,以及《规定范围内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和医保定点药店处方药登记销售规定等,明确药品储备范围、其他处方药销售登记等经营规范,为规范经营,协会还编制发放《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等文件。从2009年底起,协会承接了全市3万余个品规的医保药品代码申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保证了医保定点药店的正常运行。在“医保定点示范药店”创建活动中,针对居民夜间应急购药需求,协会推动落实医保定点药店、医药零售连锁公司及10家单体药店开展夜间服务,整理汇总出首批508家提供24小时服务的药店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协会网上公布,既为百姓提供了方便,也确立了行业品牌,得到政府、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

(6)开展职业教育。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企业需求为目的、以岗位培训为基础、以素质教育为重点、以技能竞赛为平台、以学历教育为补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服务,近几年来,每年开办资质、技能、学历、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班100余班次。例如,配合卫生部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实施,该协会开展“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与监管千人培训万人宣贯”活动,为22家连锁公司举办13期培训班,培训药师1 162人,指导零售药店做好抗菌药物销售管理;为了促进青工学好技能,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市级技能大赛“应知/应会”竞赛项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精心组织了九届“华氏杯”青工技能大赛,为行业发展输送合格的专业人才;该协会还坚持把职业道德、制度规范和法律法规作为职业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之一,进一步引导员工学法知法懂法,提高遵守法律规范的自觉性,使员工的自律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7)建立诚信档案。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诚信档案为载体,实现“科学技术+制度控制”的自律管理模式。从2002年起着手建立会员企业诚信档案,现有1 671家会员单位已进入诚信档案数据库。2012年,结合试点工作开展,着手对协会原诚信档案进行改进,运用网络平台支持,把“行业诚信档案”升级为“行业诚信查询系统”,建立协会与会员之间的诚信自律信息采集、共享机制,通过网站发布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部分可公开的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披露企业的失信行为,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使诚信从道德约束上升为一种监管力量,促进监督和预警作用的发挥。目前,诚信查询系统已列入推进政府职能转移试点项目,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诚信查询系统,并覆盖全行业,逐步建立起一个诚信履责和自我约束的良性循环机制,稳步提高医药流通商务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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