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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影响因子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经济类影响因子在现存的文献中机会主义经济方面的决定因素是被讨论得最为广泛的,但却是局限于交易成本经济学中。潜在的经济收益越大,联盟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越大。这些因素的存在或者缺失会限制或者促进伙伴为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而冒险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经济类影响因子

在现存的文献中机会主义经济方面的决定因素是被讨论得最为广泛的,但却是局限于交易成本经济学中(Williamson,1975,1979,1993)。学者认为联盟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Klein,1996)。联盟伙伴主要是出于获得经济利益的需要或者是为了转移经济成本。当这种需要很强烈时,联盟的伙伴可能会为了其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而伤害其合作另一方。潜在的经济收益越大,联盟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越大。因而,任何机会主义行为都是出于一定的利益的(Williamson,1979)。这些因素的存在或者缺失会限制或者促进伙伴为追求其自身经济利益而冒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伙伴机会主义经济方面的决定因素包括:结构嵌入度、股权参与量、非对称联盟专用性投资、共同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学习竞赛、相互抵押物等。

(一)结构嵌入度

联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并非出于某一方面的原因,而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要完全解决也是非现实的。从关系型契约看,它更偏重于在网络组织中通过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双边治理,而不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官僚层机制和正式契约关系进行治理。这已经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很多联盟企业的治理中,去协调在不确定性和竞争性日益增强的环境中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通过企业间的适应、协调,达到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Jones等(1997)认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和社会网络治理理论的有机结合能解决网络治理的机制决定问题。Jones等通过提出“结构性嵌入”概念,把交易费用理论和社会网络理论有机结合,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这种结构性嵌入对于防范机会主义行为,协调企业间的关系或行为具有一定的有效性。结构嵌入使互动双方各自成为更大结构中的部分。学者研究认为,一个有效率的、有影响力的组织间关系带来的潜在的经济收益是很大的。如果将企业置于网络中则可以得到单个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信息,并且获得这些信息的时间会比单个企业早,缩短了企业搜寻市场信号的时间。根据网络密度(也称为网络的可达成性)的不同,可以将网络分为高密度网络和低密度网络两类。对于高密度网络,Coleman从社会资本的角度予以了关注。他认为(Coleman,1988),网络的密度代表了网络中社会资本存量的大小,网络密度越高说明网络中的社会资本存量越大,也就是说行动者间保持了很大的社会资本量,因此将有助于行动者间信任机制的形成和协作关系的维系。Oliver(1991)就曾认为,嵌入于紧密联结的网络中的企业成员更容易拥有共同的行为预期,因此,有利于网络中行为规范的形成和实施。Coleman(1988)认为高密度网络意味着行动者个体的行为会受制于群体的某些限制,对于合作行为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强关系类似,高密度网络也能起到治理行动者行为的目的,而且这种治理也可以认为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信任与通过强关系而形成的信任是不同的。强关系形成的信任是一种个体与个体间形成的二元关系信任(dyadic level trust);在高密度网络中,行动者通过网络的相互联结而建立的信任是一种网络层次上的系统信任(system level trust)——认为系统会按照预期的设计实现其功能,认为网络成员的行为会受到整体网络的限制,网络具有监视和裁决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因此有助于合作机制的维系。从网络视角看,如果不同公司之间的资源、能力是有差异的,则连接这些公司将促进多样性以及与技术、组织经验、市场趋势相关的非冗余知识的整合。通过这些网络节点的作用,公司之间的优势得到互补。拥有非冗余的节点越多的公司,其相对的收益将会越大(Granovetter,1973)。luo(2002)研究发现在与中国公司合资的过程中社会嵌入的重要性。当机会主义行为通过激励机制得以控制时,内在的互惠性通过社会规范得以产生,跨国合资的收益分配是可以达到最大化的。

结构嵌入通过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防范主要是通过以下五点来实现。

1.限制性进入

限制性进入是对网络组织中交易伙伴数量的限制,它通过地位最大化和关系契约来实现。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某一优势企业在和其他企业的交往中往往会避开和地位低下的企业进行交易,从而通过地位最大化可以实现限制进入,其结果是交易在具有相当地位的少数伙伴之间进行(Bolton,Malmrose 1994)。实际上,这里所讲的地位高低主要是指某一个企业的规模大小、效益高低、能力强弱、信誉、品牌等有形和无形资源。而关系性契约限制性进入是指一个交易者和更少的几个企业进行交易,从而形成网络中的限制性进入。由于交易伙伴的减少,需要监督的数量也减少,从而在对交易伙伴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不仅能减少监督的成本,也降低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监督中加深了认识,形成更强更可靠的交易关系,打破了“囚徒困境”,这无疑会减少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

2.文化

文化是网络组织成员企业间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期望的系统。这种文化会在各个独立企业间指导交易活动,形成一种规范,成为企业间问题解决的一种方式。具体讲,它是从三个方面加强企业间的协调:一是通过社会化创造一致性预期;二是建立共同的“语言”去传递复杂信息;三是行为的潜规则在更广的范围内分享并特质化。

3.集体认可

集体认可指的是对那些违背共同规范的成员予以集体制裁,包括私下议论、公开传言、短期驱除、有意破坏等,它通过增加违约的成本减少任何一方的监督成本和提供识别和监督伙伴的激励来防范机会主义行为。

4.品牌和声誉

品牌和声誉是一种社会记忆,包括合作者的特征、技能、可靠性和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属性。在不确定增强的情况下,品牌和声誉对交易合约很重要。随着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加,交易各方更加关注自己和交易对手的信息。在网络组织中,品牌和声誉可以为企业提供关于其他成员可靠性和友善程度的信息,从而减少信息搜寻费用。品牌和声誉之所以可以保护交易,因为良好的记录和成功的表现是深入合作的基础,它可以有助于发现欺骗性行为,从而促进合作。事实上,在网络中品牌和声誉对企业决定是否重复以前的交易也很重要。所以,在嵌入性结构中,品牌和声誉可以促进定制化交易。同时,品牌和声誉也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带来未来潜在收入。如果企业采取了机会主义,就会失去这些潜在收入。因此,品牌和声誉对于重复性交易合约的运行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5.结构嵌入中信任的自增强机制

在结构嵌入中信任是由于对惩罚的预期而出现的,这可称之为信任的自增强机制。所谓信任的自增强机制是指随着双方对社会进行惩罚的预期而增加。信任基于这样的预期:一个人将会做出自己所预期的而不是担心的事情(Deutsch,1973)。信任可以是私下博弈的产物。私下博弈就是指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信任是过去博弈历史的函数。一个人之所以相信另一个人,是因为他在过去的交往中表现得值得信任。当然这个过程是渐进的。信任是历史地产生的。背叛的人如果会在未来受到惩罚,那么他们就会在现在采取合作态度。这是长期重复博弈的结果。信任也可以是公共博弈的产物。公共博弈是指有第三方参与的博弈。这时,博弈双方不仅要向对方展示自己的行为,而且还要向第三者展示自己的行为。第三者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与要发生交换的对方没有直接联系,这个人很信任第三者,而第三者与他有着强关系,很信任他,那么,根据平衡理论,人们对他也会信任。

(二)股权参与量

一般来说,联盟治理结构的安排或者为股权参与,或者为非股权参与。股权参与式跨国联盟一般认为是知识转移、获取东道国市场的沃土。很多公司进入跨国联盟的动机之一就是获取其他合作伙伴所在国的消费市场或者是先进的知识和技术。从这种意义上说,股权参与式跨国联盟使公司暴露在很高的关系(合作)风险之下。特别是一个公司越难保护它的有价值的资源的时候,建立股权式跨国联盟就会产生越大的合作风险。股权式联盟在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关系风险方面被认为是优于非股权式联盟的,因为股权式联盟能加强对联盟伙伴的监督控制,有利于中方企业通过股权联盟来增长国际经营的经验,同时股权式联盟中伙伴的退出的时间跨度长、手续麻烦(Das and Teng,1996;Gulati,1995)。当联盟公司双方的股权相同时,联盟一方是不会通过利用(开发)合作另一方的联盟专用性投资来破坏联盟关系的。同理,若两个公司之间对对方在联盟中共享的股权心里有数时,他们将会比较容易接受非对称的资源共享度。如达能与娃哈哈之战中,因达能控制了其与娃哈哈集团合资项目中51%之多的股份,从而向娃哈哈集团提出强行并购方案。

股权一般是以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形式来表示的。投资在联盟中的股权在联盟运行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不可预知性,导致这些投资不能被迅速地撤出。实际上,伙伴公司要想从联盟中撤资需要合作另一方的配合。坦白地说,若合伙公司有机会主义行为,其想在撤资过程中寻求合作另一方的配合是不大可能的。因此,在合资中,机会主义行为会给其主体在恢复其股权时带来困难。伙伴机会主义导致的被锁定的股权价值的损失提高了想通过机会主义获得收益的可能性。

(三)非对称联盟专用性投资

在联盟中,成员经常需要出于联盟发展的需要而添置或投入一些有用的、有价值的设备资产和技术。投资于联盟专用性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在联盟的运作过程中获得更高的效益。但是,作为一种不可预期的结果,投资联盟专用性资产后,合作另一方就得依赖于伙伴之间的合作。在这一过程中,联盟成员的诚信成为联盟能成功的前提和基础。联盟伙伴之间只有相互信任、相互合作才能提高联盟的效率。而且,诚信能加强伙伴间的信息交流,减少联盟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联盟关系风险。但是,联盟伙伴间的诚信并不是毫无保留地将自身的知识与核心知识完全暴露给伙伴。国外的许多学者对跨国联盟提出了批评意见,他们认为联盟可能给竞争对手提供了获取新技术以低代价进入市场的机会,这样一来,联盟有可能使自身的核心知识和能力为竞争对手所获取,从而使自身失去优势。因而,在联盟的管理过程中要确定恰当的合作范围,对所投入的专用性资产与核心知识要予以保护,以免核心能力流失。若合作伙伴对对方的依赖度很低,则伙伴犯机会主义的概率可能会很高,因为对于依靠自身的能力转移到其他供应商或者提供重要的服务,与依赖合作另一方相比,前者对机会主义行为方来说显得更加容易(Provan and Skinner,1989)。实际资源贡献度的非对称性会影响贡献度中预知的非对称性。实际上,让某一方有贡献度超过对方的预感是不利的或者说是不合适的,因为这将会使其产生对机会主义的担心(Ross et al.,1997)。

一般来说,当合作的另一方投资于联盟专用性资产后,其利益就很容易受到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这是因为这将给机会主义有足够的范围来私用(盗用)因这类投资而产生的准租(quasi-rents)。在专用性投资执行后,这种准租便随之而生,机会主义行为就由可能性变成为现实(Klein et al.,1978)。如果机会主义的合作伙伴打算离开联盟,则合作的另一方可能损失资产中的联盟专用性价值。因此,只要放弃联盟所带来的损失大于伙伴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致的损失,合作的另一方将选择继续成为联盟中的一员。而机会主义行为方则会尽力地将确保足够公平的报酬给予合作的另一方,以使自己从被绑定的专用性资产中撤资。

如果合作的另一方认为在联盟中的贡献已经超过合作伙伴,则它将会更大程度地预感到伙伴潜在的机会主义,特别是如果合作的另一方恰好是小公司或者是创业型公司(Das and He,2006)。但当合作的另一方对过度的关注或想象其在技术和知识转移中长期缺乏股权时,其对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心会加剧(Gould et al.,1999)。应用同样的逻辑,当伙伴公司认为其投入联盟的资源多于合作的另一方时,它也会担心合作的另一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样的,这种担心会加大伙伴公司潜在机会主义行为执行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对合作的另一方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心将会增加伙伴公司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的另一方应该理解这种逻辑,并认识到在这种非对称投资中双方的互相猜忌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非对称性会内在地增加伙伴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共同利益

博弈论中多方合作对策的提出是建立在处理利益分配问题的基础上的。当一个问题或一件事情需要多方合作来共同解决时,就有可能导致各方相互合作,以期望达到多赢及利益最大化,即帕累托最优。联盟就是将合作与竞争(cooPetition)(Das,2002)这两个对立概念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选择。跨国联盟是参与企业根据各自已有资源的异质性,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资源的互补性,追求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联盟失败最根本的原因之一是成员企业间的共同利益难以得到长期保证,因为有些企业加入联盟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联盟成功给它们带来的共同利益,它们加盟的目的在于借助联盟的技术优势去研究开发其他项目,联盟会由于某些成员的短期行为导致失败。联盟内部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如联盟的共同利益与成员的自身利益:一方面,联盟各方都有自己的发展战略,合作又是为了实现各自与联合体的战略目标。一般来说,企业加入联盟都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是为了长期占领、开发某个市场和保持核心竞争优势。因而,各联盟成员是为了追求共同利益的极大化,通过谈判签订能增加共同利益的合同而联盟,从而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协同关系的。而另一方面,各联盟成员又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相互竞争。联盟成员企业的个人利益和联盟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呈倒金字塔形,即成员企业往往错误地将其短期收益看得高于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因而会造成联盟基础的不稳定。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保证股东的投资回报;而联盟的宗旨是取长补短、发挥协同效应。由于联盟双方的增值结构总是不对称的,联盟双方的收益结构有一部分是共享的,其他部分则是独立的。共享收益可能与独立收益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同时,由于联盟内部保证成员企业的共同利益的学习机制、内部相互信任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跨国联盟结构的选择失误,双方便有牺牲共同利益而让独立部分最大化的动机,从而造成联盟双方关系的紧张,导致联盟失败。

(五)分配的不公平

伙伴经常认为联盟收益的分配对其不公平。依据公平理论(Adams,1963),当伙伴感觉其所得不公平时,其便会求助于一种公平的预想,经常有这种想法后,会使其通过机会主义的行为得以实现。当然,这里考虑的不公平的形式是公司处于欠补偿状态。处于超补偿状态的公司是没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动力的。只有当公司认为自己处于欠补偿状态时,其才会求助于不合作的方法以使分配协定变得“公平”。Ouchi(1980)强调合作和知识共享的必要条件是公平的分配机制。公平指的是一个参与方与联盟收入相称的赢利,即联盟收入越多参与方的赢利就越多。因此,公平的需要对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依据公平的动机理论,如果有些参与方相信它们的付出收益比不同于其他的参与方时,就会有不平等的感觉。当它们感觉到低于收益或高于收益时,就存在通过改变它们的付出或收益去恢复平等的意识。因此,如果有的参与方有不平等的感觉,就可能造成关系风险。联盟中引起利益冲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如目标的差异、所投入联盟中的资源类型、战略意图和目标、加入联盟的动机、行为策略不同等。而在联盟过程中由于伙伴的选择、知识和技术的共享与外泄的冲突、合作各方的贡献评价与收益分配不合理、合作伙伴管理机制的制约、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相互信任、企业文化的相容性等原因,使得联盟中的关系风险发生的概率加大。

当伙伴公司感觉到联盟收益的分配不公平时,便会以机会主义行为作为反应以寻求公平。联盟公司双方对联盟绩效的贡献度其实是很难精确的划分的,因此根据贡献度来分配收益显得很困难。模糊地衡量各自在联盟中的表现将使得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伙伴对不公平的感知越强烈,其潜在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就越大。

(六)学习竞赛

对于企业跨国联盟而言,在资源转移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技术性知识。知识转移和学习效用影响联盟结构的选择。理由是知识的获得和知识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为了保持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区分正当的学习和非正当的(机会主义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Das and Kumar,2007)。学习中包含了联盟内部的学习和外部的学习,联盟伙伴不同目的的学习对联盟关系风险的影响不同,学习与联盟关系的风险结构如图4-2所示。由于正当的知识转移和知识学习对与研发类联盟的成功至关重要,因而对于研发类联盟来说,联合研发活动得有效进行非常需要强有力的治理结构。当企业进行联合研发时,一定程度的共同知识和进程是先决条件,因此,联合研发需要成员之间在研发活动中应保持一定程度的接触,这是因为直接的接触和面对面的交流有利于知识的转移和学习(Athanassiou and Nigh,2000)。很明显,给予公平治理结构的联盟有利于知识的转移和学习。从这个角度出发,合资则被认为是联盟形式中最有效的知识转移和学习形式(Kogut,1988)。实证研究表明,整合得比较成功的联盟形式(合资)可以更好地促进知识转移和学习(Mellewigt and Das,2007)。

图4-2 学习与联盟关系风险的关系

此外,如果知识的获取是在未获得伙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则可被认为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非正当的知识转移对联盟成员是一项很大的威胁。联盟中的企业一般有通过学习竞赛超越对方的倾向,这种行为将导致企业专属性资产的损失(Bleeke,Ernst,1995)。若联盟成员是潜在的竞争对手,则非正当学习发生的可能性很大(Dussauge et al.,2000),联盟将面临高的关系风险。此时,伙伴必须用一系列的控制机制来制止机会主义的学习和保护它们自身的知识资产(Das,2005;InkPen,1998)。一个最重要的控制机制便是股权(Baughn et al.,1997)。共同股权使联盟成员的利益保持一致,联盟成员的利己行为会受到抑制。另外,共同股权还可作为一项相互抵押品来惩罚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降低关系风险。

(七)相互抵押物

相互抵押品不仅使得成员要对联盟有先期的投资,而且出于对后续的投资以及投资进展情况的关心会减少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Williamson,1975)。联盟伙伴成员之间用相互抵押物的想法并非一种新的表示可信的贡献和制止伙伴机会主义的方法。共同抵押物可作为一种担保来防止背叛(Williamson,1983)。联盟的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交换其关键的资源来形成相互抵押。可以用作抵押品(如股权、诀窍、人力资源)的资源类型、数量或者价值可在合同条款中给予明确说明。Hwang和Burgers(1997)主张以相互的承诺来增强合作的稳健性和减少背叛的吸引力。

显然,相互抵押物阻碍了伙伴的机会主义,就算合作另一方进行联盟专用性投资,同时也会减少资源贡献中的非对称预期,因为可信的贡献是联盟的公司双方共同建立起来的。最后,相互抵押物将会不自然地减少机会主义者的私人利益水平,因为这将会拿自己的抵押品冒风险。结果是产生较低的私人利益/公共利益比以有效地减少伙伴潜在的机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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