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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抗辩权来主张或反驳对方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或者对方指责己方违约时,总要提出抗辩,合同法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务人员应根据事实与法律,合理选择抗辩权。法务人员应清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并非特指诉讼程序中的形式上的辩护权,而是合同履行中可随时主张或反驳主张的一项实体性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或者对方指责己方违约时,总要提出抗辩,合同法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法务人员应根据事实与法律,合理选择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就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合理地选择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旨在规避违约责任,或者主张违约责任在对方。法务人员应清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并非特指诉讼程序中的形式上的辩护权,而是合同履行中可随时主张或反驳主张的一项实体性权利。在双务合同中特殊的抗辩权力主要有以下几点: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由于此抗辩权有于相对人提出对待给付前得将自己的给付保留一时的效力,故属于留置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从权利,即此权利从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与其债务一同转移或消灭。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牵连性,双方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一方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之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中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实质上,大陆法系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有移植于英美法系的“对价镜像。也就是说,同时履行权在合同执行中,应强化对英美法系为基础的“对价”的理解,即任何一方可以对对方违背对价原则而提出抗辩或指出其合同履行的不当,从而要求对方或约束对方回到遵守对价原则上来。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或者说是对“以恶治恶”的肯定。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理解为自保的违约救济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因先履行与后履行的概念指向并非一致,先履行指应履行而未履行在先的一方,后履行指相对应先履行的一方,其不同语境下指向的意思完全一致。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预期违约救济,还是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难点问题。对此,应将行为区分为两种情形: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在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如卖方将不可替代的古董售给第三方,并予以交付时,其对买方的违约是必然的,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由非违约之买方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相对的,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因其可以通过更多其他的方式,如借贷、融资等得以补救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非违约方仅能主张中止履行,并负通知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另一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方可主张解除合同。这种区分的理由在于:

其一,不安抗辩权是先中止合同履行,只是暂时阻止合同效力而非如解除合同永久消灭合同效力,符合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

其二,不安抗辩权更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不安抗辩权是为保障先履行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的,同时赋予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后履行一方的利益也得到考虑和保护,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通知义务和在对方提供担保时恢复履行的义务,给并非必然导致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行为”一个补救的机会,维护了合同的效力。从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措施看,也体现了此点。在不安抗辩权下,其救济方式首先表现为中止履行,然后是解除合同,同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而预期违约则因其乃合同履行之前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此,无法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并损害赔偿。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下面摘录一宗有关针对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意见以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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