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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出”的并存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准入是指政府向外国商品和外国资本开放国内市场,以便利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市场准入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世贸组织各成员通过各项协议和议定书的签署,已承担起市场准入的国际法义务。其实,与市场准入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市场准出”的问题。注300从后果上看,市场准出措施与市场准入措施对国际经济交往的影响应同样重要。

市场准入是指政府向外国商品(包括服务)和外国资本开放国内市场,以便利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市场准入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世贸组织各成员通过各项协议和议定书的签署,已承担起市场准入的国际法义务。

从国际法角度看,一国政府并不当然地承担市场准入的法律义务。从国家主权及属地管辖原则出发,一国政府有权完全禁止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或规定严格的输入条件。中国政府在接触现代西方国际法规则和理念的最初时候即已得知:“各国皆有禁止外国货物,不准进口的道理。”注296一国政府之所以会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法律义务,是因为该政府通过条约的缔结而对他国政府作出了允诺。

如果市场准入已成为一项法律义务,那么它的含义应包括:第一,它是一项政府的义务,而不是其他任何实体的义务,其他任何实体都无权就市场准入问题对外作出承诺;第二,它是一项政府对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政府对公司或个人的义务,一国政府不必向外国的商人们作出市场准入的承诺,而只需向他们的政府作出这种承诺;第三,它是一项可由政府自己履行的义务,以政府制定和修改贸易和投资措施为基本表现形式;第四,它是一项基于国际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没有特别的承诺就不必承担此项义务。

正因为市场准入义务是通过条约所协商产生的义务,而不是依据一般国际法所产生的义务,所以,市场准入义务总是有特定的内容,而并不具有普遍标准。一个国家究竟承担了什么样的市场准入义务,要看这个国家究竟对其他国家作出了什么样的承诺。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是就市场准入问题向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方作了承诺的,这些承诺不仅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条款中,更体现在议定书的各项附件当中。注297

扩大商品和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各国的商人们会竭力推动本国政府去打破其他国家的贸易和投资的制度上的壁垒,市场准入也就成为一个人们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其实,与市场准入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市场准出”的问题。市场准出的含义是允许本国的商品和资本进入他国市场。虽然各国的贸易和投资管理制度都以“奖出限入”为基本特征,但事实上,许多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曾实施过宽严程度不同的“市场不准出”的政策和措施。我国历史上曾多次颁发“禁海令”,实行“海禁”,虽然采取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不在于限制国际贸易,注298但其直接后果则是阻止了本国商品(也许还有资本)的输出。当今各国也大都实行某些禁止或限制商品或资本输出的措施。美国于1949年所制定《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 of 1949)即规定,为了保护国内经济的发展,强化美国的外交政策和保障美国的国家安全,政府可以限制出口。在德国,除了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禁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技术外,对军、民两用设备及有关尖端技术的出口也实行严格的管制。注299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外贸经营权特许制度也具有限制市场准出的作用,因为将对外贸易的权利只赋予特定的、少数的实体,必将对商品出口造成限制。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已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逐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赋予范围。注300

从后果上看,市场准出措施与市场准入措施对国际经济交往的影响应同样重要。如果政府不允许本国的商品和资本自本国输往他国市场,市场是否准入也就毫无意义了。但在实践中,人们似乎更关注市场准入问题。这是因为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控制商品或资本的输入属一般措施,而限制商品或资本的输出属特别措施;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才会禁止或限制商品或资本的输出。尽管如此,对市场准出的限制毕竟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因此,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定以来,各相关国家在市场准出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已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督。例如,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就是限制缔约方以外贸垄断的方式对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出施加障碍。应该说,国际社会对政府在市场准出政策方面的控制还十分有限,许多国家因为他国所实行的“市场不准出”政策而受到利益伤害,美国及其西方盟国长期对我国实行的技术出口限制即是一例。如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更好地规范市场准出问题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问题,尽管这将是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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