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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第一节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概述一、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界定(一)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界定教学评价历来是教育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教学目标作为预先设定的教学结果,是测量、检查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是否成功、有效的尺度和标准。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及结束时,评价主体将对学生学习目标是否达成,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五章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

第一节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概述

一、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界定

(一)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界定

教学评价历来是教育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简单地说,教学评价是指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以求改进的活动。教学评价可以包括对教学过程中的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价,但主要是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过程的评价。

本书所讨论的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包括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和外聘专家等)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目标,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价值判断并作出评定的活动。

(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与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的关系

在很大程度上,教学评价驱动着课程及其教学,甚至整个教育。评价什么、怎么评价反映着教育工作者在学生身上追求何种教育结果;反之,追求何种教育结果又决定着教育工作者将评价什么和怎么评价。因而,教学评价是一项复杂且非常重要的教学活动,不仅直接关系着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更影响着培养目标的有效达成。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指的是法学院校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它应当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学院校所培养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其次,法学院校所培养人才的毕业服务方向;再次,法学院校所培养人才的类型,即,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理论型人才,还是复合型人才。关于我国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一直存有很大争议,这并非本章讨论的重点。但是,目前有一种共识基本达成:作为应用型学科,法学专业在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要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和养成。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现在都把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与这一基本共识相伴随,很多法学院校调整了课程设置,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旨在培养、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法律实务、法律技能实训等)或全新开设或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强化。

教学目标,是指教师和学生通过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或标准,是对学习者通过教学以后将能做什么的一种明确的、具体的描述。作为一门法律实践课程,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和训练学生对不同类型诉讼案件的全面办案能力和职业素养。教学目标应该描述学生通过该门课程学习后预期产生的行为变化。整个教学过程都受教学目标的指导和支配,整个教学过程也是为了教学目标而展开。因而,制定科学、可行、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性质的教学目标就显得非常重要。

可见,课程教学评价与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联系十分密切。专业培养目标主导着课程设置及其课程教学的方向,而课程教学能否真正为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则取决于课程教学目标的设计及其落实。而教学评价则是检验、评定学生学习情况、判断教学目标是否达成的重要手段。

二、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

教学评价是评价主体基于教学目标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定、价值判断的过程,因而教学评价的成效直接取决于教学目标本身的科学与可行。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强调该课程教学目标的设计要符合模拟法庭课程的性质,符合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目标。教学目标的可行性,即教学目标的操作性,评价主体根据预先设定的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学生学习之后的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可以通过观察和测量加以评定。教学目标的描述必须具体、清楚、明确。一般地,教学目标规定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之中。

(一)模拟法庭教学目标

正如在第四章中所讨论的,模拟法庭教学目标定位为三个方面: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目标,具体而言,通过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和强化以下技能:

1.能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给定的具体案件、解决纠纷,并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理论知识。

2.能基于案件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和研究,并拟定切实可行的辩护或代理方案。

3.能有效运用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并明白其对案件处理和法律纠纷解决的影响。

4.为当事人撰写具有说服力、符合规范的法律文书。

5.为当事人呈现具有说服力的口头法庭辩论(代理)。

6.与团队其他队员协力、合作完成案情讨论、文书写作和开庭等任务。

7.养成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司法职业道德和基本专业素养。

(二)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功能

科学而可行的教学目标,是教学取得成功的关键。教学目标一旦确定,整个教学活动将围绕其而展开,也是教学评价的主要依据。模拟法庭教学目标具有指导、激励和测度三大功能。

1.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指导功能。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受教学目标的指导和支配。从教学材料(教材、供模拟的案例及其他辅助材料)的编写或选择、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环节都围绕教学目标而展开,都为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教学目标而服务。

2.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激励功能。教学目标明确了学生的课程学习目标和方向,可以让学生有目标地学习,有利于激发其学习动力和要达到目标的学习欲望和兴趣,使得教学效果“事半功倍”。

3.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测度功能。教学目标作为预先设定的教学结果,是测量、检查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是否成功、有效的尺度和标准。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及结束时,评价主体将对学生学习目标是否达成,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考核与评价。

三、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目的

(一)检测、评定学生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学习

模拟法庭课程通过采取形成性和总结性的评价方式(将在本章第三节阐述),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各项庭审实务技能的掌握、运用情况等进行观察,及时反馈相应信息并作出评价。模拟法庭教学对学生进行评价,不是简单地要分出优劣、判定成绩的高低,也不仅仅是在学期结束对教学效果作评价,而是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既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优点和进步加以肯定,以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同时,还注重对学生的不足之处和努力的方向进行点评、分析,激励和促进学生学习。

(二)检验、评定教师教学效果,促进教学方法的改进

检验教学效果是教学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通过对教师教学活动、学生学习表现和学习结果的评价,教师可以获取客观、真实的信息和资料,并分析教学方法在帮助学生达成教学目标方面的得失,促使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三)检验教与学,促进教与学的互动,提高模拟法庭教学质量

教师与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两大基本要素。作为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模拟法庭教学中对学生学习的评价尤其是形成性评价,为学生与教师提供了直接和间接对话的机会,让教师全面了解个体学生的个性和需求,学生也有机会展示自己的长处并及时发现不足之处,从而使得教学评价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促进教与学的互动,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实现教学目标。

第二节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

教学评价的内容解决的是“评价什么”的问题。笼统地说,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该课程的性质、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进行确定。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性法律课程,其基本的教学模式为:围绕课程教学目标,教师提供模拟的案件材料(一般为真实的案件或由真实案件材料改编而成),学生(或学生团队)扮演法官、检察官、书记员、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不同角色,学生在仿真的业务操作实践过程中熟悉法庭工作流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纠纷,掌握法庭实务的各项基本技能,养成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因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无论是对教师的教学的评价还是对学生学习的评价,都旨在检验和促进模拟法庭教学目标的达成。不过,由于教师和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对教师的评价内容和对学生的评价内容也就有所差异。

一、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中对教师评价的内容

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不仅是庭审技能的讲授者,更是整个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对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实施阶段的评价,目的在于为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提供及时、有效的反馈,以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和课程不断完善。对教师的评价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教师综合教学能力和素养的评价;二是模拟演练实施情况的评价。

(一)教师综合教学能力和素养的评价

教师综合教学能力和素养的评价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师师德素养和教学成果。

1.教学内容方面

(1)课程教学目标和阶段性教学目的(如每一项模拟演练活动的教学目的)是否明确;

(2)是否有清晰的、可行的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辅助材料选用是否得当;

(3)教学重点、难点是否明确;

(4)教学内容是否充实,课堂讲授与模拟演练比例是否适当,等等。

2.教学过程方面

(1)教学进度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实施;

(2)教学情境是否具有“教、学、练、评”一体化特征,是否符合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法庭审理实际;

(3)教学过程是否体现了“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技能的理念;

(4)教学过程是否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否注重学生参与并鼓励、促使学生思考、提问和养成批判性思维;

(5)课堂气氛是否生动、民主,教与学是否有充分的互动;

(6)学生分组是否合理,模拟演练时间是否安排合理;

(7)模拟演练案例材料选择是否合适、是否有利于学生学习、掌握特定技能;

(8)课堂讲授与模拟演练比例安排是否恰当;

(9)教师的点评是否及时,对学生的提问是否及时予以解答,等等。

3.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评价

(1)教学方法是否多样化,是否能够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课堂讲授、演示、分组讨论、角色扮演、反馈和点评等多种教学方法;

(2)课堂气氛是否活跃、和谐,是否注重启发、引导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因材施教;

(3)是否能够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激发、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4)是否能够合理运用多媒体、影像资料等辅助教学手段,等等。

4.教师教学素养评价

(1)教师是否爱岗敬业,备课是否充分,授课是否认真、投入,对教学内容是否熟悉;

(2)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声音是否洪亮、生动、富有感染力;

(3)教师是否关心、尊重学生,是否公平、公正,言传身教;

(4)教师的教态是否自然,仪表是否整洁、大方,精神是否饱满,等等。

5.教学成果方面的评价

(1)学生到课率是否高,学生课堂表现是否积极,参加模拟演练是否积极、兴趣浓厚;

(2)学生是否能够掌握学习方法,并能融会贯通地运用于课堂学习和演练中,是否有利于学生知识的更新、拓展和能力的提高;

(3)是否能够有效实现教学目标和阶段性教学目的,学生模拟演练的收获是否明显,各种技能掌握情况是否良好,等等。

(二)教师模拟演练设计、实施情况的评价

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模拟演练环节非常重要。教师通过设计、组织、实施和评价学生模拟演练活动,使学生对每一项具体庭审技能的学习、掌握和运用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学生“在实践中学习(learning by doing)”的教学理念,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模拟演练既是模拟法庭教学中一项重要的教学方法,又是该课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模拟演练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直接取决于教师对模拟演练活动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以及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切实实施了模拟演练计划或方案。对教师就模拟演练的设计、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有助于教师及时、有效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并审视、反思模拟演练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寻找对策解决问题,以真正达成模拟法庭教学目标。因此,这里将模拟演练设计、实施情况的评价单独进行讨论。

对教师模拟演练设计和实施情况的评价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而每个方面的评价可以细化为具体的评价指标进行:

1.模拟演练的设计方面

评价主体在对教师模拟演练的设计进行评价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每一项模拟演练活动的目的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课程教学目标相一致;

(2)教学(模拟演练)内容是否适合课堂演练;

(3)模拟演练素材的选择是否能充分实现模拟演练的目的;

(4)模拟演练的设计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是否能有效解决学生学习、掌握具体庭审技能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学生能否通过模拟演练掌握、提高庭审技能,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5)模拟演练教学中使用什么教学方法,这些方法是否能有效实现教学目的;

(6)模拟演练的场地、时间和指导教师的安排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教学要求;

(7)模拟演练小组分组是否合理、可行;

(8)模拟演练实施方案的设计是否经济

(9)模拟演练设计方案是否存有不足及如何改进,等等。

2.教师模拟演练实施情况的评价

(1)模拟演练是否按照设计方案实施;

(2)模拟演练是否达到了预定的教学目的;

(3)各个模拟演练是否按照教学计划中的进度执行;

(4)教师对模拟演练的主导和引导情况如何,是否能根据学生演练的情况作适时、恰当的调整;

(5)教师和每个指导老师对学生的模拟演练是否能及时给予反馈与点评,反馈和点评意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指出了学生的不足和改进方向;

(6)学生通过模拟演练是否学习、掌握了庭审技能,学习、掌握了哪些庭审技能;

(7)学生对哪些庭审技能容易掌握,并分析原因;

(8)学生对哪些庭审技能不宜掌握,是否有具体对策帮助学生掌握,等等。

3.教师模拟演练教学成果/效果的评价

(1)模拟演练的安排是否符合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和阶段性教学目的;

(2)模拟演练的内容安排是否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是否具有关联性;

(3)模拟演练的素材的选择和编排能否满足学生从事实务工作的需求;

(4)模拟演练的内容是否能够提供新的观念与知识;

(5)模拟演练能否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6)模拟演练时间安排是否充足;

(7)参与模拟演练的学生人数是否足够,占到学生总数的比例是否足够;

(8)模拟演练中教师讲解和点评能否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关注,是否具有针对性;

(9)模拟演练场地的选择是否满足学习的要求;

(10)学生模拟演练成绩考核、评价方式是否能有效测量学生的学习成果,等等。

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中对学生评价的内容

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包括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实务能力,还应当包括学生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1]

(一)法学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和知识拓展能力的评价

一般地,模拟法庭课程不具体讲授实体法和诉讼法理论知识,它要求学生已经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了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行政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等程序法理论知识,在很多情况下,学生还学习、掌握了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等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将理论知识、实务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到具体案件,分析案件、解决纠纷、完成案件审判。因而,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学生顺利、出色地完成模拟案件审判任务的前提。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进行评价,主要考查两个方面:一是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和有关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的掌握程度,以及对各学科理论研究前沿和研究动态的关注程度和了解程度;二是对相关法律规范及条文的了解、理解程度。同时,模拟法庭教师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运用已有知识去获取新知识,并加强这方面知识拓展能力的培养和考查,以适应法学理论和立法不断变化的特点。

(二)综合法律实务能力的评价

模拟法庭综合实践能力的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将实体法和诉讼法理论知识运用于个案,分析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解决纠纷的综合性法律实务能力。

1.分析问题能力和法律研究能力的评价

为了能够准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学生必须具备法律分析和法律研究的能力。首先,学生必须具备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一般不提供完整的案情介绍,只有基本的证据材料,学生必须基于零散的证据材料,抽丝剥茧,对事实材料进行识别、归纳、筛选、分析和构建,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从中提取案件的争议焦点。其次是法律研究能力,在分析案件事实、提炼案件争议点的基础上,学生需要查找并研究相关法律规则的各种渊源,包括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的部门性或地方性法规,还要阅读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论性论著和文章,查阅审判案例,特别需要关注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同类案件审判的指导案例。最后,在事实分析、法律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制定诉讼策略,拟定初步的代理/辩护思路和方案。

2.证据意识及证据运用能力的评价

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它是诉讼当事人赢得有利于自己诉讼结果的利器,也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解决纠纷的根据。作为法律实践课程的模拟法庭,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是其主要的教学任务之一。相应地,学生的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也就成了教学评价内容的一个方面。

所谓证据意识,即“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2]证据乃“诉讼之王”,所有的诉讼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而展开的。通过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学生对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裁判中的作用有较为直接的、感性的认识,从而树立起初步的证据意识,养成作为法律职业人必备的重视证据、积极收集和保全证据、自觉运用证据来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基本素质。

证据运用能力的评价,则是考查学生能否把证据的基本理念、原则、知识和证据法规则运用到不同案件的证据处理中,具体表现为证据的整理、甄别、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证据运用能力可以分散在不同阶段且每个阶段着重不同的内容进行评价:

(1)庭前准备、讨论阶段:着重考查学生围绕案件争议点,能否理清各类证据的来源、运用次序和证明目的并制作证据清单;能否甄别利于己方的证据和不利于己方的证据;能否评估不利证据对己方诉讼主张的影响及如何减轻该不利影响;能否在庭审前就庭审中证据的质证、认证作充分准备,如列出需要在庭审调查阶段质证的证据及质证内容,准备质证时提问的问题等。

(2)庭审阶段,主要考查学生的质证、认证能力。比如,庭审前是否准备充分;质证时,能否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认证能否围绕案件争议点展开,质证思路是否清晰。

(3)法庭辩论阶段,主要考查学生运用经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支持其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的能力。

3.诉讼程序操作能力和诉讼技巧的评价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公正的结果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即公正的程序去实现,没有公正的程序很难得出公正的结果。[3]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学生通过案件的模拟审判,在尽可能仿真的诉讼环境中,亲历起诉、受理、庭审前的准备、庭审、判决等环节,将所学的诉讼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强化其掌握的与审判有关的知识,尤其是诉讼程序规则和法庭审判规程,切身了解、体会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实现诉权的意义及重要性,树立程序意识,基本掌握在诉讼不同阶段处理重要程序问题的能力,了解、掌握各种诉讼技巧。相应地,诉讼程序操作能力及诉讼技巧的评价可以围绕以下两个方面:

(1)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力。主要考查学生能否遵守诉讼法程序规则,基于案件具体事实,在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环节,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程序相关问题,如递交诉状、提交答辩状、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回避申请、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和财产的保全、按时举证,等等,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在法庭审理阶段程序操作能力的评价。程序操作能力的评价,会因不同的诉讼角色而有所侧重。例如,对于辩护人或代理人,主要考查学生能否遵守诉讼法程序规则和法庭审判规程,听从审判长指挥,在法庭调查阶段按照规定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基于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开展辩论。如果由学生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则需强调程序的中立性和平等性的意识,具体地说,第一,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要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第二,审判要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给予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不得以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不得赋予任何一方法外特权。程序的及时性和公开性的运用和把握可能会受到有限教学时间和课堂教学的局限,但是,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必须树立起及时、公开的诉讼程序意识。

4.诉讼技巧的掌握与运用

仅靠模拟法庭课程并不能使学生成为老练的律师,但可以让学生了解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或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学会运用这类技能,包括对案件的陈述、对权利的主张、举证和质证、法庭询问(证人/对方当事人)、法庭辩论等诉讼技巧。比如,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环环相扣,或前后呼应。在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并拟好质证、提问大纲,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和机会,同时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漏洞甚至矛盾。在法庭辩论中,则要围绕案件争议点,运用证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

5.口头表达和说服能力

诉讼的事实是过去的事件或事务在法庭上的重构,由于角度和利益的不同,通常案件当事人会形成不同的事实描述,对法律的适用也会各持己见,且任何一方都坚持己方是正确的,并试图影响、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判决。这就要求代理律师或辩护人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说服能力。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教师就学生的口头表达和说服能力,尤其是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能力,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训练,相应地,就口头表达和说服能力的评价也可就此展开:

(1)要敢于表达。作为律师,要敢于面对公众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无论案情多么重大复杂,不管旁听人员是否众多,都要把辩护和代理意见充分表达,不能因为任何原因,特别是不能因为胆怯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2)要说得明白。能说明白的前提是充分细致地研读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范和学理著述,对整个案件有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整理出一个清晰的辩护或代理思路,制作书面辩护或代理材料,然后用准确、简洁的语言(简洁易懂的“法言法语”)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要做到深入浅出,让法庭和听众能够明白你的辩护依据是确实充分的,辩护结论是可信可靠的。

(3)要辩得精彩。缜密的逻辑思维是法庭辩论精彩与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庭辩论实际上是律师向法庭和全体诉讼参加人陈述己方立场并反驳对方观点所发表的公开演说,律师首先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来阐明观点,始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掌握论辩的“主攻”方向,做到有理有据。

(4)要养成良好的谈吐和得体的举止。一个具有良好的谈吐素质和得体举止的律师,在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时,要充满自信,表达流利,节奏得当,抑扬顿挫,不卑不亢。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同时辩论中不要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

(三)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评价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职业人最基本的技能之一。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教师一般只是提供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各方主要证据,并不将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法律文书资料交予学生,以避免学生模仿照抄从而无法完成预定的教学目标的现象。因而,在整个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模拟案件的处理使得学生获得一个良好的写作训练过程,学生需要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一系列的法律文书的写作任务,法律文书写作贯穿整个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对学生在文书写作中表现出来的能力评价自然也成了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文书的具体种类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民事、行政案件需准备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判决书等;刑事案件中主要的法律文书则有: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的内容、侧重点、写作规范与要求也有所不同。比如,就民事起诉状而言,应当至少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3)以案情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指出援引的法律根据,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分析中可引用学理观点,但须注明出处。而就民事答辩状而言,应当至少载明:(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答辩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3)以案情资料为限,运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指出援引的法律根据,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4)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根据提出反驳意见,并阐明理由和根据;若引用学理观点的,须注明出处。

不同法律文书写作内容和要求固然有差异,然而,对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总体评价可以着重三个方面:分析与说理、归纳和总结及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的评价

1.法律职业基本素养

模拟法庭虽然并非真实案件的审判,但为学生提供了不同类型案件审理、判决的“仿真情境”,教师应注重对学生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职业素养和行为操守的培养和强化,并将其作为学生学习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积极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恪尽职守;遵守诉讼程序规则和法庭工作规程;尊重他人(法官、检察官、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个人隐私,等等。

2.团队合作精神

模拟法庭教学往往是把学生分成若干组、每个组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相应地,会有审判组,原告及其代理人组(或公诉组),被告组(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组)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也可以单独分组,或插入以上几组。每个组一般由2—3人或以上组成(视学生总数而定)。为了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圆满完成各组的预定任务,组员之间的团结合作、齐心协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团队合作精神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1)整个团队的管理能力,包括任务的分解、分配,工作时间表的制定,小组讨论的组织、引导和事后总结、整理。(2)各个成员的团结合作意识和能力,包括组员各自能否按时保质完成所分配到的任务,是否积极、认真参加小组的讨论、训练等各项活动及其表现,是否及时、认真地对其他组员展开点评/评价,等等。

第三节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模式与方法

一、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模式选择

教学评价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方法来完成。教学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可能会因教育理念和课程性质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模拟法庭教师在选择和运用教学评价方法时,应当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基本认识:首先,不存在最好的教学评价方式,只有最合适的评价方式;而教学评价方式适合与否取决于评价方式与评价目的、教学目标的匹配程度;其次,教学评价旨在推动课程与教学,只有将评价方式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并渗透到教学过程的相应环节,才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提升教与学的评价体系,从而促进学生的学习。长期以来,传统的纸笔测验/考试是法学院校评价学生学习的主要方式,无论是实体法课程还是程序法课程,纸笔测验/考试都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对于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法律课程而言,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无法真正检验、评定学生在课程中许多重要的学习情况和学习结果,尤其无法客观、准确、有效地判断和评价学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法律技能的掌握和动态运用情况,以及应该具备的法律职业素养。因此,模拟法庭教师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选择和运用最适合于实现课程教学目标的评价方式,以便能检测、判断、评定教学过程中复杂的学习情况,促进教与学,推动课程的良性发展。

基于模拟法庭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尤其是基于课程教学目标,模拟法庭教师应当采取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全面和评价方法多样的形成性评价,同时辅之以总结性评价的评价模式。

(一)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的区分

形成性教学评价(formative evaluation)和总结性教学评价(summative evaluation)是教育学上根据评价的目的所做的区分,这两个概念是由美国著名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斯克里文(Scriven M.)在其1967年所著的《评价方法论》中首先提出来的。[4]按照斯克里文的观点,形成性评价是通过诊断教育方案或计划、教育过程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提供反馈信息,以提高实践中正在进行的教育活动质量的评价。而总结性评价是在教育活动发生后关于教育效果的判断。

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的以下主要不同点值得关注:

1.目的不同

美国著名的教育心理学家布卢姆(Bloom B.S.)对形成性评价的目的有很精彩的阐述,他认为,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相区别的“明显的特征在于目的(期望的用途)”,具体说来,“形成性观察的主要目的是决定给定的学习任务被掌握的程度、未掌握的程度”“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对学习者分等或鉴定,而是帮助学生和教师把注意力集中在为进一步提高所必需的学习上”。[5]总结性评价“指向更一般的等级评定”。它的直接目的是作出教育效果的判断,从而区别优劣、分出等级或鉴定合格。

2.发生的时间段不同

形成性评价直接指向正在进行的教学活动,其宗旨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观察、检测和评判,发现不足之处,以改进教学及促进学生更好地学习,因此,形成性评价只能发生于教学过程中,因而有些学者又将形成性评价称为“过程性评价”。总结性评价则考察最终效果,是对教学活动全过程的检验,一般在教学过程结束后进行。传统的纸笔期终测验/考试是典型的总结性评价方式。

3.评价结果的概括化程度的要求不同

由于形成性评价是尽可能真实、全面地检验、评判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学习、表现情况,对学生就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和未掌握程度所做的尽可能客观的评价,目的在于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改进提供方向和指导,因而,形成性评价主要是分析性的,教师或其他评价主体可以根据评价标准描述学生的表现和努力的方向,属于“质化”评价,而不是简单用分数或等级概括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而总结性评价是综合性的,评价结果往往有较高的概括化程度。[6]

(二)形成性评价为主、总结性评价为辅的模拟法庭教学评价模式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核心是学生边学习、边实践、边提高。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评价的目的不是分出优劣,而是客观、全面和有效地观察、检测、判断和评定学生的学习情况,鼓励和强化学生学习中的长处或优势,及时跟踪、发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方向和具体建议,促进学生学习和提高,总结性评价单一的评价方式显然是无法胜任的。模拟法庭教师应当采用形成性评价为主、总结性评价为辅的评价模式,注重教学过程中的评价,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评价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评价的作用。

1.模拟法庭应采取形成性评价的主评价方式,注重过程评价

形成性评价方式的优势在于,在教学过程中,评价主体通过观察、检测、评断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成功与不足的信息,注重强化学生学习的成功之处。模拟法庭教学,旨在培养、训练和强化学生办理案件的各项实务技能,养成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是对学生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训练和培养,形成性评价能很好地适应模拟法庭教学的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在不同的教学环节,针对学生对不同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及时提出反馈、评定意见,以便其进一步肯定优点和提高能力,改进不足和缺点,有效实现教学目标。

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应当贯穿于教学过程中,针对教学内容,可以将教学过程加以分割、分解,对不同过程、环节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地,模拟法庭教学及其评价可以主要分成四个阶段或环节,对学生在这四个阶段或环节不同技能的学习、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1)庭前准备阶段。该阶段着重培养学生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分析问题(如案件争议点的归纳、有利于或不利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甄别等)并解决纠纷的能力,基于案情的调查与法律研究的能力,组织能力,等等。

(2)开庭审理训练阶段。该阶段是指学生表演完整的“庭审”之前的教学过程,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和口头辩论能力。如,法庭调查中询问证人和质证其他证据的能力、辩论的能力和应变能力等。还应该根据学生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突出对其相应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如作为法官尤其审判长,应当具备对庭审的组织和指挥能力;对辩护人或代理人,则应当着重训练法庭辩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及质证其他证据的能力。

(3)法律文书写作环节。法律文书写作主要培养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总结能力,同时掌握不同文书的写作规范和要求。

(4)正式开庭审理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指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呈现的一台完整的“仿真”法庭审理。

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评价可以贯穿于以上四个阶段或环节之中。而且,在对各种法庭实务技能进行培养、训练的同时,模拟法庭教学还应在各个阶段或环节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方面的培养并进行相应的评价。法律职业素养包括:团队合作的精神,积极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尊重事实与法律,遵守诉讼程序规则,尊重他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等。

2.模拟法庭可以采取总结性评价方式,评价课程学习效果

除了形成性评价,模拟法庭教学还应当运用总结性评价方式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模拟法庭教学的总结性评价是对学生学习掌握情况和教师教学效果的综合评价,一般发生在模拟法庭教学最后阶段,由评价主体观摩学生呈现的完整的庭审之后,基于教学目标并根据评价标准,对学生在庭审中的表现及庭审的整体情况所做的评价。

3.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主体应当多元化,教师、学生和外聘专家共同参与评价

传统上,教学评价往往由教师独掌,主体比较单一,尤其是忽略了学生在教学评价中的地位。这一现象与长期以来把学生当成被动的学习者、知识的被动接受者有很大关系。现代教学理论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知识的探索者,而教师则是学习的引导者、鼓励者和推动者。与此相适应,模拟法庭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评价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学生自我评价和学生相互评价,并将评价活动作为其学习的一部分,学会观察、反省、剖析和客观评判自身和同伴在学习中的长处与不足,这对于学生的今后职业发展也非常有利。除了教师和学生评价,模拟法庭还应吸收富有经验并有志于投身法律教育的校外专家(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专家学者)到教学活动及其评价中来,为学生的学习进步提供支持。

二、模拟法庭教学评价主体及评价方法

(一)教师教学情况的评价主体及评价方法

1.教师自我评价

教师自我评价主要是教师通过观察、记录教学实践中教与学的动态情况和经验,在反思的基础上,进行批判性和总结性分析,发现在教学设计、实施等环节的长处和不足,以达到改进教学的目的。因此,教师的自我评价也应当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2.学生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因而学生应当是教师评价的主导完成者。学生对教学活动的评价意见和反馈意见,有助于教师及时调整实践教学策略和方案,提高教学效果。对教师的评价内容可以按照上一节讨论的对教师的评价内容展开,可以主要由学生填写评价表格或由教师及教学管理部门向学生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来进行。

(1)教师综合教学能力和素养评价

对教师综合教学能力和素养的评价,可以按照评价的内容和应当考虑的因素或指标,制作评价表(参见表5.1),通过发放给学生和其他评价主体进行评价。

表5.1 教师综合教学能力和素养评价表

续 表

(2)模拟演练的设计、实施和效果评价

模拟演练是否有效开展,直接关系到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目标的达成,直接影响到学生各种庭审技能的掌握和提高。而模拟演练的设计、实施及其效果如何,学生具有主要发言权。对模拟演练的评价,可以在每一项技能的模拟演练结束之后由学生进行评价,还可以在课程结束之后对全部技能的模拟演练及整台模拟法庭审判的情况进行评价。

上一节我们详细讨论了对于模拟演练的设计、实施及其效果三方面的评价内容及其因素,这些评价的内容及其因素或指标可以制成表格并分配不同的分值,由学生或其他评价主体进行评价。比如,在模拟法庭课堂教学结束以及学生完成了最后的完整的模拟法庭审判任务后,教师可以向学生发放以下表格用以评估、评价学生对自己在学习了模拟法庭课程后的收获进行评价(参见表5.2),供参考。

表5.2 模拟演练的设计、实施和效果评价表

3.教学督导或同行

教学督导或同行(其他从事法律实践教学的教师)也是对教师综合能力和素养及模拟演练等其他教学活动进行评价的重要主体。

此外,学校或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也可以对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进行评价。

(二)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主体及评价方法

1.学生自我评价

学生自我评价的主体是学生自己,评价的客体是其自身的学习行为与学习结果,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自身学习的表现、理论知识的运用情况、法律技能的掌握情况及预定的学习目标(教学目标)是否达成等方面做的评价。学生自我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多样化,但以形成性评价为主:

(1)叙述式自我评价和表格式自我评价。就叙述式评价而言,比如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可以将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训练场景以及最后的模拟法庭庭审过程录像,要求学生事后观看,并对自身表现作出1—2页的书面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对自身表现的优点、不足及改进方面的思考。没有条件录像的,教师也可以要求学生结合课中或训练中其他同学和老师的反馈在课后及时回顾、反省和评价自身的表现。而表格式评价,是学生利用课程进程中教师提供的就整个课程学习、某一教学环节或事项预先设计的表格,就每一项评价指标根据自身表现、体会和收获所做出的反馈、评价。[7]

(2)模拟法庭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建立课程学习档案袋(portfolio)。在学期初,教师要求学生建立课程学习档案,记录模拟法庭学习过程,收录自我评价和同学、教师对自身的评价资料。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定期(如一个月)对自身的学习状态和进展做一个动态记录。具体地说,在课程学习之初,由学生评估自身的优势和弱势,明确学习目标和努力方向;一段时间(如两周或一个月之后),反省过去的时间做了什么,有什么收获,学习中有什么问题,哪些方面还需加强,下一阶段的努力方向等;以此类推,直至学期结束。这些动态记录也应该收录于学习档案袋之中。课程学习档案袋的主要作用在于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不断检查、反省自身学习情况,监测学习过程,明确努力方向,从而提高学习效果。

学生的自我评价和课程学习档案袋应该成为教师评价的内容之一,评价学生对待自我评价的态度、是否按要求完成相应任务及完成的情况。

2.学生相互评价

模拟法庭教学往往将学生分成若干组进行,因而组员之间的评价是学生相互评价的主要形式。当然,学生相互评价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如模拟法庭旁听学生对模拟法庭中“表演”的个体学生进行评价,以及对整台模拟法庭审判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学生相互评价可以包括学生对其他学生在模拟法庭各训练、准备阶段中的表现和法律文书的写作等。值得强调的是,教师应当为学生相互评价提供评价规则和标准,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有效。

3.教师评价

模拟法庭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该是全方位并贯穿于教学始终的。教师不但应当对学生个体在各阶段或环节的表现进行评价,还应当以小组为单位进行集体评价(如小组的团队管理能力和团结合作情况的评价);既重视学期最后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的总结性评价,更要注重教学过程中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形成性评价。即使在对模拟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性评价、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时,还要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的出色表现进行表扬和肯定,就所表现出来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分别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切实帮助学生逐步完善法学知识,提高综合能力和职业素质。同时,对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焦点问题,教师要进行解释、分析,引导、鼓励学生进一步思考,以便于将学生学习的兴趣从庭内/课堂内继续延伸到庭外/课堂外,真正实现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

4.外聘专家评价

参与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校外专家应该是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外聘专家可以作为外聘教师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各个阶段或环节或某个阶段或环节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进行评价,也可以在课程结束阶段对模拟庭审活动进行评价。

【注释】

[1]一些学者对模拟法庭教学评价的内容作了阐述。如认为对学生的评价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平时成绩,主要由出勤、训练的积极性等构成;二是综合成绩,是对学生在最后一次训练或表演时的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包括:适用诉讼程序或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实体法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表达是否通顺流畅,用词是否贴切;是否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团结合作的精神等(参见田建强:《模拟法庭教学的程序及评价体系》,《社会与法制》2011年第1期下)。杨萍则认为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包括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三个方面。其中实践能力包括: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用实体法解决争议的能力、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语言表达和运用能力及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参见杨萍:《模拟法庭教学评价内容和方法的探索与思考》,《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2]何家弘:《证据意识漫谈》,《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

[3]王大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4]陈玉锟:《教育评价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5]同①,第134页。

[6]参见陈玉锟:《教育评价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7]本教材提供了一些可供学生、教师和其他评价主体使用的表格,具体请见相应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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