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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同样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相比,有着一些特殊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一)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同样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与审查起诉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相同。

(三)亲情会见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亲情会见制度指的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有可能促其转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教育的,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进行亲情感化。

亲情会见制度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家庭亲情的温暖并接受家长的规劝,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政府产生信任感、亲切感和依靠感,从而增强其彻底悔改的决心和树立重新做人、重归社会的信心。

具体说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亲情会见制度适用时应当注意的是,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

(五)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这是因为,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是否适于羁押很可能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新情况、新变化随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把关,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对继续羁押是否必要进行审查。

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的羁押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对以往审查批捕工作的复查、监督,有利于及时纠正不当批捕决定。

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况开展。一是逮捕时依据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如由于时间有限,未能在审查批捕期间及时找到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不具备监护条件而被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到了保证人;二是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发生了变化,如在审查批捕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社会危险性评估为高,但经过帮教后已能正确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评估已改为中或低;三是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在审查批捕期间因有同案犯在逃或证据未调取,担心妨害对同案犯的追捕和取证工作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现同案犯已抓捕,证据也已充分调取、固定。

(四)起诉书的制作以及移送起诉的材料

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中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并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

(一)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1)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必要时可以再次讯问被告人;(2)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3)进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本案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根据案件和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拟定讯问提纲、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和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的书面材料。

(二)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出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庭,应当遵守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要求,发言时应当语调温和,并注意用语文明、准确,通俗易懂。

公诉人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的讯问、询问、辩论等活动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情绪严重不稳定,不宜继续接受审判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

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吸取教训。

(三)量刑建议

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综合衡量犯罪事实、情节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提出适用非监禁刑或缓刑的建议,并视情况建议判处禁止令。要在庭审时围绕量刑建议出示有关证据材料,进一步阐述具体理由和根据。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3)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

(四)简易程序的建议及出庭支持公诉

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或者在开庭前通过移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等方式,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法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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