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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案例导入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各出资1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新新百货商店,A、B、C三个股东各出资10万元设立南方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商事组织依法从事商事行为并承担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能力,他表明商事组织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案例导入

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各出资1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新新百货商店,A、B、C三个股东各出资10万元设立南方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新新百货商店和南方时装有限责任公司都拖欠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100万元货款,因无力偿还而宣告解散和破产。

问题:对于无力清偿的100万元债务,甲、乙、丙和A、B、C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商事组织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主体主要是各种类型的商事组织。一个商事组织,一般需具备几个要素: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商号) ;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有一定自主支配的资本;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或由其成员承担财产责任等。

(二)商事组织的特点

1.商事组织的法律拟制性

商事组织本质上是某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具有主体法定性特点,其立法目的为确保适法商事组织作为健全组织体得以存续及发展,所以其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必须依法定程序办理。

2.商事组织行为的营利性

商事组织从事商行为,即商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的对象是资本。资本在流动周转中能实现其增值,同时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带来价值增值的不确定性,即风险。正是由于资本具有上述许多特性,才有了商的社会阶层和商的社会领域。商事组织最初为商自然人,后出现了合伙、公司,因为合伙较之于个人,公司较之于合伙能筹集更多的资本,能更好地实现营利的目的。

3.商事能力的特殊性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组织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这是商事组织依法从事商事行为并承担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能力,他表明商事组织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

二、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

根据各国现代商事法,商事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数量最多,而公司则在国际商贸活动中最为活跃。

(一)非法人性质的商事组织

非法人性质的商事组织是指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组织。非法人性质的商事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最古老的商事组织形态之一,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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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不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当企业负债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独立的法律人格,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人,其个人财产就是企业的财产。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绝对的控制权,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同时也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与企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没有分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在各国数量较多,但企业规模小,参与国际商事活动较少,不是国际商事组织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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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小案例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9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万元。当时公司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1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

问题: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刘某允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该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2.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且对于企业的风险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契约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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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在大陆法国家中,通常将合伙企业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我国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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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常见形态,是指对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类型(有的国家称为无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类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英美法系对合伙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的统一州法委员会立法中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均不承认其法人地位。英国合伙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突出了合伙的团体性。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承认合伙企业的商事主体地位,具体包括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大类型,此外,还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2)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企业是一种契约型商事组织,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建立的基础。合伙人之间通过签订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合伙目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合伙的亏损分担、合伙的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以及合伙的终止等事项。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主要适用于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合伙协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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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十项主要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性商事组织,具有典型的人合性。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出资组成,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的。每个合伙人均有权享有合伙的收益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将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因此,人合性是合伙企业的显著特点。

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性质的商事组织,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责任,这也是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类型的显著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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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案例

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名为克瑞金的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通过“约克车行”建造的布莱德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不见踪影了。原告认为克瑞金和被告(马斯本)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 000美元,并用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原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逢克瑞金不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获得利润。被告则辩称,其所投入的85 000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动的报酬。

问题:被告是否应被视为克瑞金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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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性质的商事组织,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因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以其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作为企业债务的担保,所以各国对这两种企业形式的设立条件都规定得比较宽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两种企业因投资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也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

(二)法人性质的商事组织

公司是典型的法人性质商事组织。公司作为人类进行专业化生产所采用的一种特定方式形成的经济实体,有的学者将其看做是近代一项伟大的制度创设。

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的发达,催生了各种各样的商事组织,其中的家族性企业和康孟达组织即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公司的雏形。在中世纪,有两个因素对公司的产生具有直接影响:一是合伙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由二人以上的出资人共同经营的经济实体;二是法人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二者的结合就形成了公司。

地理大发现后,葡萄牙和西班牙作为世界上第一批殖民者开始对非洲和美洲进行殖民地掠夺,掠夺要靠海上交通才能达到大洋彼岸。交通工具要靠船舶,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并承担很大风险。于是出现了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共同筹集资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船舶共有制;另一种是有产者不亲自去海外冒险,而将资产委托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代为买卖,销售后获利共同分配的康孟达组织,亏损时,航海者负无限责任,有产者仅在出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康盂达组织被认为是现代企业中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的雏形。与此同时,西欧大陆因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的繁荣,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出现。他们以家族为中心,子继父业,亲朋联办,形成家族企业或家庭合伙。这种家族企业最早形成在普鲁士,而后波及整个西欧,是后来无限公司的原始形态。

除家族经营和康盂达组织,在英国等欧洲国家还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性质的经济实体,如16世纪末、17世纪初由英国和荷兰国王特许建立了直接以“公司”命名的远航贸易性企业——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些公司一般经营对外贸易,发起人可以招募股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股东对公司按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特许公司的出现对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鼻祖。

但此后的300年间,公司制度发展缓慢;到了19世纪初,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这种发展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开办一个企业所需的最低限额的资金也随之增多,这是大多数单个资本家所不能承担的。要在短期内把分散的资金结合为—个巨大的资本,就需要一种相应的方式,于是,以集资为主要功能的股份制的公司应运而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公司组织形式的出现,给资本运营带来了广泛的空间,大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19世纪末叶,资本主义国家不少独资与合伙企业纷纷改组为公司,使公司制度得到了广泛普及和长足发展,以至于有人称时19世纪中叶至今的西方世界为“公司的世界”。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是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占统治地位、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主要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使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其设立目的都是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经营活动是公司的商事属性,是公司与教育、科研、卫生、宗教、慈善等机构相区别的一大特征。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的确立与公司的发展密切相关。法人制度的出现在于区别团体和个人之间的财产范围与责任界限。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仅受法律及其章程的限制,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

(3)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特征。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这是公司在商事组织法中标志性的特征。

(4)公司设立的法定性

公司设立的法定性强调公司设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所采取的态度和做法不尽相同。公司的设立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而言,要遵行更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此公司的设立具有法定性。

(5)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一经确立,对全体股东(包括后加入的股东)和公司法人自身、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司在运营中发生公司章程条款的障碍时,应首先通过股东会议修改章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章程就没有公司企业法人。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也据此对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公司作为法人性质的商事组织,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其投资人所有;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

在本节案例导读中,新新百货商店和南方时装有限责任公司虽然都因拖欠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100万元货款,因无力偿还而宣告解散和破产,但两者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新新百货商店是合伙企业,甲、乙、丙作为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A、B、C三个股东在南方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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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商业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主体、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破产等。

商事组织法按其法律类型分类,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按其经济类型分类,可以分为内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我国的商事组织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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