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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与立法机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司法机构与立法机构哈贝马斯并没有忽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都会遇到的一个理论难题:超越立法以及民主政治过程的宪法判决的有效性问题。在他看来,自由主义范式的失败在于仅仅从私人自主的立场产生权利,最高法院仅仅在于负责捍卫个人权利,而这种权利是通过成为有效之法的立法决议赋予的。根据自由主义的范式,宪法规定法院的活动独立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影响。

三、司法机构与立法机构

哈贝马斯并没有忽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都会遇到的一个理论难题:超越立法以及民主政治过程的宪法判决的有效性(即合法的可接受性)问题。如前所述,哈氏认为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前提。在他看来,自由主义范式的失败在于仅仅从私人自主的立场产生权利,最高法院仅仅在于负责捍卫个人权利,而这种权利是通过成为有效之法的立法决议赋予的。根据自由主义的范式,宪法规定法院的活动独立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基本权利被理解为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但是由于福利国家的发展,与个人自主相对的国家之权得到了急剧膨胀,宪法性法律不断扩张,并进入了政治权力领地,因而这种模式逐渐丧失了基础。因之,哈氏呼吁人们按照协商范式的路径重新思考最高法院的审判模式。这就需要根据协商范式重新定位最高法院的角色。

根据德国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法律不仅是基于原则的规范体系,也是具体的价值排序。哈氏指出,把规范作为价值来对待会导致某种概念的混乱。规范具有义务论的性质,而价值则具有目的论的性质。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规范需要理性的正当化,而价值则意指选取更可取的行为。规范需要通过理性普遍化的程序机制的验证,而价值作为一种偏好而得以合法化。结果,当“法院按照目的论的视角采取价值排序的学理并由此作出判决时,判决的非理性危险就有所加重,因为功能主义的论证将压倒规范主义的论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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