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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的宪法概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实证主义的宪法概念实证主义法学通常指以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其研究方法的最大特点是运用民法的观念和释义学的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对于法律的解释,采取概念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方法。更何况,在法律实证主义宪法学的理论框架中,拉邦德关于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的主张,可以转换为只要根据法律就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

一、实证主义宪法概念

实证主义法学通常指以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其理论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用这一方法来对宪法概念进行研究的代表性人物是德国的拉邦德(Paul Laband,1838—1918)和耶林内克(Georg Jelinek,1851—1911)。

拉邦德生前就被誉为“当时最大的国法学家”,其代表性著作是《德意志帝国国法》。其研究方法的最大特点是运用民法的观念和释义学的方法来研究宪法问题,对于法律的解释,采取概念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方法。拉邦德的宪法理论建立在实证的方法论基础上,完全以现行有效的宪法为基础,直接地去解释当时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而且仅处理实定宪法条文所包含的规定,目的是要建构对该实定宪法适用的概念与原理。[2]

受格贝尔(Carl Friedrich Wilhelm von Gerber,1823—1891)用民法上的人来看待国家而形成的国家的法律人格学说的影响,拉邦德将国家定义为法人。在论及作为国家概念构成要素的人民和领土的时候,认为领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人民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对象。以此而论,人民并非组成国家的主体,而是处在国家之外,受国家权力统治的客体。因此,人民不可能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权力属于国家这一法人。基于此,拉邦德将宪法理解为对专制权力进行限制,问题在于在拉邦德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宪法学理论中,宪法的内涵被界定为“国家法的基本秩序”,具体就是规定国家的最高机关,确立其组成方式、相互关系,调整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规范。这样的宪法概念中,并没有包括创设人民主观权利的意涵,人民对国家并无权利可言。即便是某些权利受到了国家的保障,也不过是国家对自己权力的展开自我设下的界限。更何况,在法律实证主义宪法学的理论框架中,拉邦德关于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的主张,可以转换为只要根据法律就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3]

耶林内克的宪法学仅仅是其国家学的组成部分,而其国家学被划分为“国家社会学”和“国法学”两个部分,前者回答国家的本质、国家的正当性、国家的目的、国家的历史类型以及国家与法的关系等问题;后者则研究国家的法的要素、宪法、国家机关、代表与代表机关、国家作用、国家形态、国家结合等内容。法学的任务就是依据抽象的法规范,对国家现存之状况进行法上的判断。由此可知,耶林内克运用法学方法所欲探究和观察的国家则是一由其内部原始的,非从其他力量所导出的,法的力量所支配与形成的团体。[4]在说明宪法概念的时候,耶林内克提出,宪法并非具有任何神秘的力量,只不过拥有优位于其他法规范的效力而已。宪法的优位效力,是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为了确保国家法律秩序的持续和谐性。但从实质上看,宪法是规定国家最高机关、机关的类型、彼此关系与作用范围,还有个人与国家权力彼此关系的法规范整体。其并不当然或必须存在于成文的宪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法律之中。[5]以此而论,耶林内克是从宪法国家法秩序中的形式优越性观点来分析宪法概念的内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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